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

2016-11-26 21:07王亚男宋亚亚
小品文选刊 2016年18期
关键词:河北大学犯罪人服刑

王亚男 宋亚亚

(河北大学 河北 保定 071000)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

王亚男 宋亚亚

(河北大学 河北 保定 071000)

假释制度是一种较为人性化的司法制度,其主要针对的是悔罪态度良好、社会影响较小、不会对社会大众造成威胁的犯罪人,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可以遵守附加条件的前提下,准许对犯罪人进行假释,获得提前出狱的机会。该种制度目前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及,绝大多数国家都对此给予了认可。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该种制度目前发展的仍不够完善,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因此,司法部门不仅要注重假释制度在司法中的作用,还要对缺点弊端予以重视,积极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促使我国假释制度发挥出更大的作用,不断推进我国法治社会的进步。

假释;刑罚;立法现状;犯罪人;服刑表现

1 假释制度的概述

假释制度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由于其认真遵守监狱规定,积极地进行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会对社会再造成危害,从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制度适用得当,对教育改造罪犯,对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对构建和谐社会,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2 假释制度在立法方面存在的缺陷

2.1 假释对象条件相关规定不合理。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假释制度适用的对象,规定可以应用假释制度的对象应是被判处为非死刑的犯罪人,并且犯罪人要在狱中进行一段时间的服刑。满足刑期条件的对象,在悔罪、服刑等方面均有良好表现的,经确认不会造成社会危害后,予以假释。但是在满足这些条件后,仍有一些特殊犯罪人不被批准假释,这些犯罪人主要是进行过多次犯罪,屡教不改的或者因实施暴力犯罪,产生严重后果等。

2.2 假释实质条件相关规定难以操作。虽然我国最高院对假释条件给予了重视,并进一步进行了解释,但是这种解释并没有真正的对假释条件进行明确,仍然难以保障假释制度的有效落实。正是因为假释条件存在着上述的问题,所以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相关部门对假释的应用慎之又慎,使得假释制度作用难以真正发挥。

2.3 假释时间条件相关规定不科学。假释制度对服刑时间有着严格的要求,不是所有服刑人员都可以得到假释的资格,只有服刑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后,才有可能获得假释。《刑法》中规定,被执行有期徒刑的犯罪人需要服刑超过原判一半以上;被执行无期徒刑的犯罪人需要服刑在十年以上。《刑法》之所以会进行这样的规定,源于两个方面:第一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并对社会大众心理进行平衡,避免引发民众的反对;第二便于了解犯罪人的改造情况,保障犯罪人改造的成功。

2.4 假释适用率低、运作不流畅。假释制度虽然一直存在于我国法律之中,但是其应用的几率并不高,尤其是随着《刑法》的不断完善,这种几率更是不断的减少。实际工作中,司法机关更加倾向于应用减刑制度,而将假释制度束之高阁。除此之外,假释制度的实际运作也存在阻碍。

3 假释制度的完善措施

笔者上文从诸多方面论述了假释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这些问题不仅阻碍了假释制度作用的发挥,也违反了我国《刑法》立法的基本原则,针对这些问题,笔者从假释适用条件、运作机制与再犯预测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能够促进假释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3.1 扩大假释适用条件。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不能应用假释的特殊情况,主要为累犯和暴力性犯罪行为人(十年以上徒刑,包括无期徒刑)。这条规定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这方面的规定相冲突,因此我国应吸取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对该条予以完善,适当的放宽限制,增设考察机制,对这些特殊情形的犯罪人进行考察,如果真心改过,并对社会无害,那么其也应该拥有被假释的资格,反之则剥夺其被假释的资格。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同时坚定犯罪人的改造决心。

3.2 赋予罪犯假释提请权 。我国法律规定假释提起权归监狱机关所有;假释的审批裁定权由人民法院所有;假释的监督考察权归公安机关所有;假释的监督权归检察机关所有。这种安排从理论上看似合理,但是进行深入分析则发现其中存在着很大的弊端。首先,施行假释案件公开审理程序,要求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假释案件,必须通过公开的方式进行审理,并且在审理过程中监狱机构应提供相关的证据。其次,监狱机构应对犯罪人予以尊重,告知其是否可以进行假释,争取犯罪人的意见,并赋予犯罪人争取自己假释权利的资格。

3.3 完善假释运作机制。假释制度的完善仅靠以上两方面是远远不够的,运作机制的完善也是重要手段,通过对假释工作专项管理和开展听证来减小运作阻碍,提高假释应用率,从而使我国假释制度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发挥出理想的作用。

3.4 完善社区矫正制度。西方国家在社区矫正方面较我国发展要快,因此我国可以选择通过向西方国家学习的方式提升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速度。通过对制度的完善,体制的建立等,实现我国社区矫正的科学化、合理化。

综上所述,假释制度在我国的应用还存在着很多的缺点与弊端,因此我国政府在对假释制度进行应用的过程中,既要注重假释制度在司法中的作用,又要对假释制度中的缺点和弊端进行积极的完善,促使我国假释制度发挥出更大的作用。本文在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对我国假释制度有了一个基础性的了解,并就假释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个人的看法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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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男(1992.04-),女,汉族,河北保定人,河北大学在读研究生,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刑法专业。宋亚亚(1990.05-),女,汉族,河北邯郸人,河北大学在读研究生,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刑法专业。

D924

A

1672-5832(2016)06-02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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