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股权众筹

2016-11-26 16:31
小品文选刊 2016年15期
关键词:众筹股权投资者

胡 伟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 200000)

浅谈股权众筹

胡 伟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 200000)

1 股权众筹的基本概念

股权众筹指的是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

股权众筹的运行至少需要三方的加入,即筹资人、出资人、众筹平台。筹资人,又称为发起人,通常为需要通过众筹筹集资金的创业企业;出资人,即投资者,指注册于众筹平台的不特定的网络用户;众筹平台,充当的是中介作用,将投资者和筹资人连接起来,其职责除了充当媒介之外还要承担起监督筹资成功的企业运作项目等功能。

2 股权众筹的特点

2.1 植根于互联网

股权众筹的产生和发展都依托于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具有高效、便捷、及时、用户众多等特点,这些特点恰恰是需要融资的公司所需要的,因此互联网成为了股权众筹发展的土壤。

2.2 融资额度低,只针对小型初创企业

股权众筹和股票交易等传统方式在融资额度方面有着绝对差距,股权众筹融资额度普遍较低,基本保持在“10万美元到100万美元”①之间,根据实践经验来看,股权融资仅仅适合于从未进行过融资或者只进行了少量融资的企业,原因在于如果企业初期已经接受过风投或者天使投资,股权结构将会复杂化,而股权众筹的运行模式决定了众筹的最重要的条件之一是清晰的股权结构。

2.3 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股权众筹在盈利模式上和买卖股票相似,其投入的资金不可赎回,投资收入由项目的收益、分红等因素决定,股权众筹的收益大多要高于银行存款或其他投资方式的收益。但股权众筹也存在较高风险,很可能出现不仅没有收益还会损失本金的结果。

3 当前股权众筹发展面临的风险

3.1 股权众筹行为本质上是否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券法》规定“如果向不特点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方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即为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从股权众筹的角度看,企业发行证券必须通过证监会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的核准才能进行,因此股权众筹就陷入到了是否违反了在《证券法》的怪圈中。

3.2 可能成为合同诈骗的伪装。目前我国并没有出台关于投资者和筹资者资格审核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因此各大平台自己设定了各种标准,这就极大提高了融资过程中出现合同诈骗的可能性。目前国内股权众筹大多采取的是“领投+跟投”的模式,此种模式中普通投资者并不需要丰富的经验和知识,因此假如领投人和融资者私下达成某种损害普通投资者的非法协议后不知情的普通投资者极易成为受害者,而整个股权众筹也成了合同诈骗。

3.3 可能涉及非法集资。当前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股权众筹进行严格的规范,这样一来很容易使的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界限模糊,股权众筹操作不当往往演变成为非法集资。

3.4 投资门槛标准设定不明确。根据实践来看,大多数的股权众筹项目最低起投资金标准为10万元,即使是募集资金较少的项目,其最低起投标准也大多在6万元左右,远远高于其他类众筹的标准。众筹的“众字”本有着众人拾柴火焰高的寓意,但是现实中股权众筹的高门槛又往往和“众筹”之意背道而驰。因此,如果不能明确投资门槛标准也将会阻碍股权众筹的健康发展。

3.5 股权众筹类平台规范性及征信体制不健全。股权众筹在我国真正出现不过是最近三年的事,因此关于股权众筹类平台的建设也大多只能引进国外的行业规范,并不能完美兼容我国的实际经济环境和法律环境,必然存在诸如众筹平台的权利义务模糊不清,征信体制不健全等问题。

4 风险防范措施

4.1 完善国内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众筹平台的监管。股权众筹在我国出现的时间尚短,但是在其他国家已经出现了较长时间,因此其他国家的监管经验对我国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启示作用。如美国众筹行业监管方面有一个非常出名的法案,即JOBS法案。

国家除了需要借鉴国际上其他国家的相关做法,更重要的是结合本国国情做好风险控制的相关措施,本文作者认为可以从一下几个方面进行:

4.1.1 完善股权众筹的法律环境,出台更多的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文件。

4.1.2 加强法律监管,尤其在惩罚性措施方面需要完善。我国和美国在法律制度上关于惩罚性措施的标准差别极大,以食品安全为例,在美国,一个食品生产企业因为某种食物添加剂的含量不符合安全标准往往会面临着巨额罚款,甚至是拖垮整个企业,因此不管是食品安全还是商品质量上美国生产商的表现都要比我国生产商表现的好得多,而我国在惩罚性措施上做的远远不到位,站在生产者的角度看,面临的罚款远远低于此种违法违规行为所带来的利益,因此也就更加不在相关规定,类推至股权众筹而言,国家加强违背相关规定的惩罚性措施。

4.1.3 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我国银行、政府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各自都有自己的一套信用系统,但关于客户的信用数据会都传送到央行,因此某种意义上说已经接近于信息共享,而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却没有相关信用系统的建立。

4.1.4 完善平台准入制度。我国缺少的是好的融资者好的项目,并不缺少投资者和平台,最近几年我国平台数量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难免鱼龙混杂,因此考虑到现在我国平台数量以及增长速度的现状,提高平台设立标准加强平台素质实属必要。

4.2 普通投资者应加强相关专业知识,谨慎投资。前文讲过目前我国股权众筹的操作模式是“领投+跟投”,此种模式下很容易出现“羊群效应”②,加强投资者的自身专业技能及心理素质实属必要。

4.3 融资者应注重诚信和专业。融资者作为项目的发起人除了对自己负责更重要的是对投资人负责,对投资人讲诚信,对自己要求专业是一位融资者必须具有的素质。

注解:

① 《股权众筹的特点和局限》《财经日报》2014年6月17日

② “羊群效应”也叫“从众效应”:是个人的观念或行为由于真实的或想像的群体的影响或压力,而向与多数人相一致的方向变化的现象。表现为对特定的或临时的情境中的优势观念和行为方式的采纳(随潮)表现为对长期性的占优势地位的观念和行为方式的接受(顺应风俗习惯)。人们会追随大众所同意的,将自己的意见默认否定,且不会主观上思考事件的意义。

F830

A

1672-5832(2016)03-0285-01

猜你喜欢
众筹股权投资者
聊聊“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A公司股权激励研究
纠纷调解知多少
众筹
新兴市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不断增强
中国式众筹升级记
众筹圆梦
改制企业应加强和完善股权管理
如何有效开展国有文化企业股权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