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五听”制度的简要评述

2016-11-27 00:09冯海英
小品文选刊 2016年21期
关键词:证据规则司法制度言辞

冯海英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00)

中国古代“五听”制度的简要评述

冯海英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00)

“五听”制度在中国古代盛事流行,这项制度是运用察言观色的方法,通过对当事人的心理活动的考察,从而发现事实真相的审讯方式。它在中国古代司法审判中占据着重要作用。这项制度在当时条件下得到了人们的广泛认同和信任,如今站在现代社会的角度评价这项制度,它的合理之处也是值得借鉴的。

“五听”制度;合理;借鉴

1 “五听”制度的起源

中国的“五听制度”源远流长,通过历史史书的记载可知,“五听”制度在我国奴隶社会已经存在。《尚书·吕刑》中对此记载为:“听狱之两辞”,“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同样,《周礼·秋官·小司寇》中对“五听”也有所论述,所谓:“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感),五曰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分析可知,《周礼·秋官·小司寇》对奴隶社会时期的“五听”规定得更为详细,它要求法官对当事人的语言和行为分析要很到位、很深入,要求观察清楚当事人的陈述是否符合逻辑,原因是否合理,神情是否自然,喘气是否急促,精神是否恍惚,目光是否暗淡,根据多种因素来判断案情。同时,当时的“五听”还要求司法官考察两造的语辞前后是否有矛盾,是否有差异,即所谓的“察辞于差”。

2 “五听”制度的发展及消亡

西周时期的“五声听狱讼,求民情”在后继朝代的继承,并且在不同的历史朝代得到了发展和完善。

首先是秦朝,秦朝时的法官非常重视当事人的言辞,审判官通过“五听”的运用,并结合反复审讯或刑讯的办法,将案件真相查出,做出合理裁断。

唐朝的法律被认为是我国古代法律之经典,“五听”制度在唐朝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并为后世所继承。《唐律·断狱》规定:“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查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

在元朝,“五听”又有了新的发展,要求从理推寻,“拷讯”等措施不得随意使用,元朝的法律规定:“诸鞫问罪囚,必先参照元发事头,评审本人词理研究合用证佐,追究可信显迹,若或事情疑似,赃状已明,而隐讳不招,须与连职官员,立案同署,依法拷问。其告指不明,无验证可据者,必须以理推寻,不得辄加拷掠。”

明清两代对五听制度也是相当之推崇,《皇明制书》中论述到:“其词语抗厉,颜色不动者,事理必真;若转换支吾,则比理亏。”

“五听”制度正式退出历史舞台是在清末司法制度改革时期。清末的司法制度改革,相对性的废除了中国古代刑讯。这一改革虽没有直接废除刑讯,却直接导致了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改革,明确限制刑讯逼供,产生了据众证定罪的原则。由此,口供不再是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证据,而只是证据中的一种,再加上采取了举证责任、自由心证,司法分工越发明确,这些都昭示着中国的司法制度正逐步向近现代法治转变。至此,“五听”制度正式的退出历史舞台。

3 存在的合理性

一项制度的存在必有其合理性。当然“五听”制度也不例外。

首先,在中国古代,人们的认知水平、经济水平不发达。在当时条件下,取证是很困难的,物证的取得基本上是不可能的。这就使得当时的官员不得不把侦破案子的希望都放在口供上。重主观的言辞,轻客观的证据也就成了那时人们的必然选择。

其次,古代的政治制度、皇权统治的必须。古代的官员都是吃着皇粮,为皇帝办事的。其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有效的维护专制统治。加上当时人们思想的局限,过于相信朝廷的政权和官员的主观判断,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五听”制度被人们所信服和接受。

最后,官员法律知识的缺少,整个司法制度呈现出非专业化。古代办案的官员不是现代社会的这种专门的法官或者律师。他们没有经过专门的法律知识培训。只是考取上功名了,就直接上岗断案了。

4 对现代的借鉴

“五听”制度在古代中国很活跃,在晚清时消亡。虽然是基于当时的经济和政治状况,“五听”才能取得很好的发展。但是基于现代社会来看,这项制度还是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

(1)在审理案件时,“五听”要求官员直接面对当事人,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在一定程度上与现代的诉讼直接审理原则和言辞原则相统一。在古代的案件审理中,官员直接面对当事人,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当场的言辞对案件的判断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直接审理和言辞原则在现代确定了下来,尽管现在的含义和古代不一样,但在“五听”中不难发现这两项原则的继承和发展。

(2)“五听”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心理学、审讯学、逻辑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现在的审讯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其合理的部分。“五听”,要求官员当面询问当事人,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表情、神色等,根据生活经验、基本常识,利用事理、逻辑进行判断,综合所有证据,形成最终的判决。在现代审讯中,法官的自由心证体现了这一点。法官根据自己的经验、运用理论法则进行推理,在心里形成合理的内心确认,进而对案件作出判断。

(3)“五听”制度可以弥补证据规则的不足。正如郭敬波所说:“证据规则作为一项制度不可能尽善尽美,在反思证据规则存在缺陷的同时,更应当看到,真正的原因是我们一些法官把证据规则当成了规避职业风险的‘避风港’,对相关条文不能系统地加以运用,视之为一种审判技巧。”

5 结语

中国古代的“五听”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并且被后世所传承。在古代的社会背景下,在判案时被广泛运用,是有其一定的合理性的。当然,以现代社会的视角评论这项制度,其许多合理之处可以借鉴,并且和现代有些司法制度、原则相统一。基于此,“五听”制度的更多合理之处,更可为现代社会运用与借鉴之处,需要我们不断的进行探索,以此来开拓法官的审判思路,以及完善现有的司法制度。

[1] 《尚书.吕刑》.

[2] 《周礼.秋官.小司寇》.

[3] 《唐律.断狱》.

[4] 《皇明制书》(上).

[5] 陈重业.折狱龟鉴.译注(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6] 郭敬波.驶离证据规则的“避风港”.人民法院,2010年3月5日第5版。

[7] 李祖军.自由心证和法官依法独立判断.现代法学,2004年10月第26卷第五期.

冯海英,女,四川巴中人,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

D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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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5832(2016)09-016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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