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婚恋观的变迁

2016-11-27 00:09姚永赞
小品文选刊 2016年21期
关键词:傈僳族婚姻观怒江

姚永赞

(云南民族大学 云南 昆明 650500)

怒江傈僳族婚恋观的变迁

姚永赞

(云南民族大学 云南 昆明 650500)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怒江傈僳族形成了具有本民族特色的婚姻观。随着时代的发展,其传统的婚姻观也有相应的变化,尤其是基督教传入怒江地区以来,基督教的宗教婚姻观念对傈僳族传统的婚姻观念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基督教教义和傈僳族传统伦理的交流与碰撞中,傈僳民族形成了世俗婚姻与宗教婚姻相融合的婚姻观念和行为方式。

傈僳族;婚姻观;基督教;变迁

傈僳族在云南省内分布广泛,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是他们的主要居住地,其余则分布在大理、楚雄、德宏、保山和丽江等地,也有一些散居在四川省的德昌、会东、盐边等地。傈僳族在新中国成立后,由原始社会末期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社会形态跨度比较大,社会发展还不太完善。总体来说,傈僳族的生产生活方式不仅受封闭的地理环境的制约,而且也受到周边汉民族和其它少数民族的影响,同时,也受到了市场经济影响和现代化进程的冲击。此外,基督教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自十九世纪初基督教传入怒江地区后,便深刻影响着傈僳族的原始信仰和传统的生活习惯。基督教会依据基督教教义和当地居民的生活习俗制定的适合当地居民的教规和戒律,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傈僳族群众的生活方式和婚姻方式。本文试图梳理一下怒江傈僳族的婚姻观念的变迁。

婚姻关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关系。威廉·斯蒂芬斯认为婚姻是:社会合法的性结合;开始于一种公众的宣传;具有某种共同的思想潜能;明确的婚姻契约,详细说明配偶之间,配偶和子女之间的责任和义务。作为价值观重要组成部分,婚姻观影响和制约着人们对于婚姻的态度,也影响到人们的择偶标准以及对伴侣、子女、父母的态度和家庭的幸福。而家庭的稳定与幸福则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发展。故此,揭示傈僳族婚姻观念的变迁具有重要的意义。

1 传统的婚姻观念和婚姻形式

怒江傈僳族的传统婚姻形式不仅有一夫一妻制,并且还有一夫多妻制、转房婚、氏族内婚和家族内婚、包办买卖婚姻等多种婚姻形式。

傈僳族一夫多妻制的婚姻形式的存在的原因是由于妻子不能生育,丈夫需要再娶以传宗接代,或是男人在外做生意,因而另立家室。前一种情况必须经过妻子同意,且由妻子带领丈夫相亲。婚后,前妻后妻分家而居,家庭财务完全由前妻掌管,而后妻没有经济支配权和事务决策权。按照传统,丈夫要送一块布给妻子“遮羞”。转房婚的存在是导致一夫多妻制存在的另一个原因。

传统上,怒江傈僳族有转房的习俗。转房只能在同辈之间进行,并且要尊重女方的意见。即,丈夫死后,妻子可以转嫁给丈夫的哥哥或者弟弟,而不能越代转婚。无论丈夫的哥哥或弟弟是否已婚,都可以转婚。假如家族之间没有合适的转婚的对象,那么妻子就可以再嫁,但是再嫁的彩礼要归前夫的家族所有。

氏族内婚形式在建国前还一定程度上存在于怒江傈僳族地区。“他们的婚姻只禁止亲兄妹之间通婚,就是同一祖父的兄弟姐妹都可以通婚。亲属间通婚,除近亲外,男女的辈分不受限制,只要年龄相当就可以”。①同时,姑舅表亲在怒江傈僳族中也相当盛行。傈僳族有姑舅联姻的习俗,即,当舅舅家有年纪相当的儿子时,姑姑家的女儿要优先嫁给舅舅家的儿子。只有舅舅家没有合适的儿子时,才可以嫁给外人。并且要经过舅舅的同意,并给予舅舅家一定的经济补偿。

怒江傈僳族也有抢婚和逃婚的习俗。在传统的傈僳族婚恋形式中,青年男女有权利自由恋爱,但却没有权利自由结婚,结婚要服从父母的安排。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有时并不符合青年男女的意愿,所以有些年轻人便会逃婚或抢婚。即使是这种婚姻形式,也需要议定礼金,给女方家聘礼。

史料记载,包办买卖婚姻在怒江傈僳族颇为盛行。女方父母有时会指腹为婚,或替女儿选定婆家。“女方的父母会向男方家索要大量的彩礼。在这种意义上,女儿成了父母的“摇钱树”。“其彩礼分为干牛,活牛两种。干牛系以锅、瓶、三脚等物抵充,每件即抵牛一头。大致每次彩礼,活牛方七头,干牛十余头,布则二三件,猪、酒不一。……若男家贫困,其彩礼需赖亲族赞助,尚不能一次交足,及至生儿育女,尚有不清者。”②由此可见当时的聘礼之高,并不是所有的家庭都能承担的起,才会出现前述几种婚姻形式。

由于怒江傈僳族的居住的地理环境相对比较封闭,较少的受到儒家的传统伦理道德的影响,故怒江傈僳族的恋爱观比较自由,极少有儒家“男女授受不亲”和“从一而终”等道德戒律的束缚。并且不受结婚与否的限制,即使是已婚,也可以自由恋爱。“傈僳社会中,男女接触极为自由,各种男女之间的界限与束缚均少存在,故男女年事稍长,自由恋爱之事极为常见,即幼时订婚而未结婚之男女仍可以自由恋爱。至已婚男女,仍有自由恋爱之情形,故傈僳社会中可谓婚前婚后之限制均少。”③

虽然傈僳族的恋爱观念比较自由,但是对于订婚还是相当地重视。在怒江傈僳族,不论是自由恋爱还是包办婚姻,都需要通过媒人介绍,并经过正式的送聘仪式之后,才能算作订婚。“菖属夷人婚嫁,并不选择卜婚。定婚早,有子之家,探见何户有女,请媒人携酒前往求亲。女家不允,仍携酒回。女家允许,媒人于女之父母兄弟姊妹,各敬酒一碗,即为订婚,面商彩礼。傈僳风俗,不见许者,栽石于女家门前,以示不能别嫁之意。”④

订亲之后,双方商量好结婚日期,通知亲朋好友。举行婚礼时,男方家置办宴席,宴请男女两方亲戚和朋友。婚宴上大家除饮酒跳舞狂欢外,并无其他繁文缛节。除此之外,女方家也需要摆设筵席。“新娘出阁时,女方也吃喜酒,挑锅庄,然后由接亲者迎往男家。送亲之男女数十人络绎相随。至男家则除欢宴外,尚饮酒跳舞,狂欢一日或三日(视其家境而定)。结婚时并无叩拜祖先、长辈、叩谢宾客之俗。”⑤

离婚在怒江傈僳族的传统习俗中,是允许的。如果是男方提出离婚,那么女方获得的彩礼不需要退回。并且男方要给女方一头牛作为经济赔偿。假如是女方提出离婚,那么除了加倍退还彩礼,还要赔偿一头牛给男方。由于妇女在家庭中没有权利支配经济,没有经济实力来退还双倍的彩礼给男方,所以,娘家同意后女方才可以提出离婚。一般情况下,只有女方娘家比较富裕,女方才会主动提出离婚。双方离婚后,一切家庭财产归男方所有,儿子也归给男方。不过,女儿可以跟着女方走。

2 基督教的婚姻观

基督教认为,上帝在起初创造天地时就设立了婚姻。《创世纪》第二章就有上帝创造男女并婚配的记载。基督教认为神设立婚姻的目的在于:首先,是让男女互敬互爱,侍奉上帝。其次,组建家庭来管理神所造就的天地万物。再次,繁衍生息,孕育虔诚的后代。

同时,基督教认为婚姻是神配合的,人不可轻易分开。《马可福音》10:6-9:“但从起初创造的时候,神造人是造男造女。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联合,二人成为一体。既然如此,妻子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婚姻除了让人享受爱情的甜蜜,也让他们彼此承担责任和义务。

基督教是不主张离婚的,因为神在起初所设立的婚姻,是圣洁的婚姻,神所定的人们不可以分开。所以在《圣经》里,把离婚等同于淫乱。人若和妻子离婚就是犯奸淫,娶了被休的妇女也是犯奸淫。

3 传统婚姻观与基督教婚姻观的融合

近百年来,基督教在怒江傈僳族地区进行了广泛的传播,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基督教在已有的历史积淀上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基督教的伦理观念,尤其是家庭婚姻观念对傈僳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如前所述,怒江傈僳族传统的包办买卖婚姻及婚嫁仪式的聘礼相当多,而现在,由于基督教会不提倡“买卖婚姻”,便要求信徒在婚姻过程中不要给付大量的彩礼,只是象征性的给女方家人一些彩礼和给女方一些购买衣物的费用就可以。又,与传统的由男女双方来商议婚姻事务不同,基督教会逐渐成为婚姻中的第三方。婚姻需要由教会出面主持;正式的婚姻也必须在教堂进行,否则就会受到教会的惩罚。在传统的婚礼彩礼去除后,父母不再过多的干涉女儿的婚恋行为,这也使得男方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得到妻子。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女性地位的提升,她已经不是作为聘礼的等价物而存在,而是作为家庭中重要的一极,不仅仅是作为附属存在。因此,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提升,是基督教信仰对于传统傈僳族婚姻家庭观念的影响之一。

在传统傈僳族家庭中,由于女性地位比较低,没有太多的经济能力,故而离婚都是由男人提出。而现在由于女性的地位提升,也有女性提出离婚。但是基督教是禁止离婚的。如前所述,基督教认为婚姻由上帝设定,那么人不能分开。怒江傈僳族基督教会对于离婚的态度相当明确,即“劝和不劝离”。同时,也会对离婚设定一些惩罚,例如,对于再婚的人教会不会为之“带信”;提出离婚的一方再婚后要去教会忏悔,否则就会被剥夺作为信徒的权利。此外,教会对私奔也是明令禁止的,私奔的男女双方不能在教堂里举行婚礼。

怒江傈僳族村寨以前普遍实行“公房”制,“各方各村都有,但不是专门修建,而是利用空房……十二岁以上的青年穿上裤子,无论男女都到公房住宿,不去公房,父母还认为没有本事”;“群婚残余表现在‘公房制’这一习俗,即十二岁以上青年男女,由父母替他们盖一间小屋子,独自去住,青年男女可以自由的谈爱,直到正式结婚才停止这种放任的男女生活。”⑥这表明了傈僳族的性观念比较宽松,男女青年可以在公房中任意选择和交流。但是,当基督教在傈僳族传播后,出现了新的社交观念。教会一般不允许年轻人谈恋爱,更不允许发生婚前性行为。基督教中对于性的教义教规约束着傈僳族社会,人们在信仰的前提下对传统的回应,就产生了“中秋会”。这表明了传统的相对宽松的性观念在基督教的氛围内仍然存在。虽然如此,年轻人对于婚前性行为的态度还是相当谨慎的,尤其是在基督教信徒内,他们认为婚前性行为会受到上帝的惩罚。而确实在圣经中也有记载,对淫乱的教徒进行管教,甚至有管教至死的。

基督教在怒江傈僳族传播以来,因其所倡导的平等和睦、互敬互爱的婚姻家庭观,对傈僳族人民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基督教伦理和傈僳族传统伦理的交融与碰撞中,傈僳族的伦理道德、婚恋观念和本土基督教的教义教规都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正是通过这种平衡的关系,使得基督教信仰和傈僳族社会制度之间有了更深层的契合。傈僳族的婚姻观念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呈现出了宗教伦理和传统伦理融合发展的趋势。

注释:

① 云南省编辑委员会编.傈僳族社会历史调查.民族出版社.2009.9.

② 怒江州志办公室整理.怒江旧志.怒新出(1998)字第02号:63.

③ 西南民族学院图书馆.云南傈僳族及贡山福贡社会调查报告,1986:87.

④ 怒江州志办公室整理.怒江旧志.怒新出(1998)字第02号:133.

⑤ 西南民族学院图书馆.云南傈僳族及贡山福贡社会调查报告,1986:89.

⑥ 《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云南省编辑委员会编.傈僳族社会历史调查.云南人民出版社.1981.

[1] 卢成仁.基督教信仰中的社会性别构建:以怒江娃底傈僳人为例[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5).

[2] 王光海.基督教婚姻观—促进家庭和谐、社会和谐[J].天风,2008(4).

[3] 宋建峰.傈僳族女性信仰变迁与当代社会和谐[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8(12).

[4] 桂宇.怒江傈僳族女性的婚姻家庭角色变迁[J].学术探索,2014(5).

[5] 陈业强.傈僳族婚姻变迁研究(1949-2011年)—以怒江州福贡县LW村为个案[J].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2(9).

[6] 怒江州志办公室整理.怒江旧志[M].怒新出(1998)字第02号.

[7] 西南民族学院图书馆.云南傈僳族及贡山福贡社会调查报告[M],1986.

[8] 《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云南省编辑委员会编.傈僳族社会历史调查[M].云南人民出版社,1981.

[9] 云南省编辑委员会编.傈僳族社会历史调查[M].民族出版社.2009.9.

[10] 中国基督教两会.圣经[M].中国基督教两会,2000.

姚永赞,男,汉,河北邯郸人,硕士研究生,云南民族大学,研究方向:伦理学。

K28

A

1672-5832(2016)09-018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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