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土司视角下的明清云南土司制度

2016-11-27 00:09李培娟
小品文选刊 2016年21期
关键词:土司知府云南

李培娟

(云南师范大学历史与行政学院 云南 昆明 650500)

女性土司视角下的明清云南土司制度

李培娟

(云南师范大学历史与行政学院 云南 昆明 650500)

土司制度史是研究中国政治制度史、中国边疆史、民族史的重要内容,土司制度在推行的过程中,曾出现过大量的女性土司,她们通过袭夫职、袭子职、袭兄职、袭母职、袭婆职等继承形式获得土司职位。“巾帼不让须眉”,武定女知府商胜、东川女知府胜古、乌撒女知府实卜等均名震一时,是云南女性土司的典型代表。历史上的云南女性土司多能审时度势、识大体、明忠义,为保境安民、维护地区安定和国家统一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女性土司;土司制度;云南;明清时期

作为两汉以来羁縻治策的一种延续,土司制度在推动少数民族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到过积极的作用,而在土司制度推行的过程中,曾出现过大量的女性土司,“水西宣慰奢香、建昌知府师克、武定知府商胜、东川知府胜古、乌撒知府实卜以及明末石砫土司秦良玉等,均名震一时”①。现在,土司制度的研究已经深入到各个方面,取得了很多的成果,但对于女性土司的研究,对奢香、秦良玉、瓦氏夫人等个体的研究比较多,而对整体现象的定位尚处于相对薄弱的阶段,基于这样的情况,本文试图以云南历史上的女性土司为例,梳理史料中记载的云南女性土司,力图以云南女性土司为视角,从一个新的角度给云南土司制度作不同层面的剖析。

1 云南女性土司的设置和承袭

1.1 土司及土司制度

元明清封建王朝在云南少数民族地区施行土司制度,这种土司制度开始于元代,形成于明代。②作为两汉以来羁縻政策发展的一种表现形式,土司制度虽然在元代确立,在明代发展成为有一系列规章的制度,但整个土司制度具有很大的弹性。中央王朝通过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恩威并济”管控这些地区,土司制度的思想实质就是“羁糜”政策。明代的土司制度在继承元代土司制度的基础上加以发展,将宣慰使司、宣抚使司、安抚使司、长官司等也发展为土官特有的职位,这类性质的职官一般都被称为“土司”。

世袭制本是土司制度最重要的继承形式,父死子继是土司承袭最常见的方式,但有时候土司去世之时子幼、无子等情况,现实中的土司承袭制度并没有严格按照世袭制来进行。《元史·仁宗本纪》载:“云南土官病故,子侄兄弟继之,无则妻承夫职。远方蛮夷顽犷难制,必任士人可以集事,今或阙官,宜从本俗权职以行。”③这说明,中央政府对土官的管理是比较松弛的,土官的传袭、权职都是多遵从本地风俗。

1.2 女性土司的出现

土司制度的确立发展是中央政权加强对西南地方统治的一种表现,随着土司制度发展至鼎盛,中央亦可以通过世袭、升授等方法控制西南地方,并可以按规制在土官地区加派流宫将中央王朝的触手直接伸向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对土司来说,土司制度一方面通过制度的规定强化了土官的利益,使其对本地方的统治找到了合适便利的途径,并获得权威的认定;对中央来说,土司制度的设定可以维护和巩固中央王朝的版图,而对于土司是谁、是男是女、是长是幼,并不是中央王朝关注的焦点,土司只需在地方上存在威望,具有一定的领导权,中央政府即可认定他(她)为土司,基于这样的认识,云南女性土司的出现就显得不足为奇了。

从这些史料中可看出,女性土司的出现在明清时期是比较正常的,她们通过袭夫职或袭子职的途径获得土司的职位,中央王朝也认可了她们的继承权,使其有了一个合法的身份,为她们开展政治工作、在政治上有所作为提供了先决条件。历史也证明,女性土司、土官多能在政治上有所作为。

2 云南历史上的女性土司

据笔者从龚荫先生的《中国土司制度史》中云南土司部分整理发现,云南历史上曾出现过63位女性土司,其中武定军民府知府凤氏(治所在今云南武定县)曾经出过5位女土司,她们分别是:商胜、萨周、商智、瞿氏、索林;东川军民府土知府禄氏(治所在今云南省会泽县)曾出过4位女土司,分别为:姑胜古、摄赛、安氏、宁着,其中姑胜古还是本府第一任土司;乌撒军民府土知府禄氏(治所在今云南昭通市)也有过4位女土司,分别是撒司、撒姑、实固、实舟;芒部军民府土知府陇氏(治所在今云南镇雄县)也曾经出过4位女土司,分别是:速感、香佩、奢贵、陇应祥。不难看出,女性当土司在明清时期的云南并不少见,很多地区都出现过女性土司,而且有些地区还出现过多个女性土司。

3 明代女性土司的设置经营与边疆开发

3.1 保境安民,开拓边疆与发展边疆

在云南女性土司中,不乏有作为的巾帼英雄,水西女土司陇应祥,她在固边安防中也表现出极强的政治才能,并得到中央政府的认可,据《中国土司制度史》记载,“陇应祥。来凤卒,妻禄氏更名陇应祥代理府事。水西酋叛,应祥有保固功,授贵西道。卒,封正议大夫。”④从史料中可以看出,陇应祥在面对“水西酋叛”的情况下,不仅没有同流合污,还深明大义,“保固有功”,因此她被授予“贵西道”,并在死后被封为“正议大夫”。云南位于祖国的西南边疆,女性土司掌管一方之实权,能在叛乱时以国家大义为重,表现出过人的政治才能。

另外,具有代表性的云南女土司的还有髙纳的斤,龚荫《中国土司制度史》记载:“髙纳的斤。政卒,无子侄族人,髙纳的斤系正妻,应袭夫职。永乐元年正月奉圣旨:‘还着高纳的斤做同知。钦此。’布政司咨呈备属申据耆民陈子安等告称:高纳的斤承袭夫职以来,人民皆听所言,石粮有增,深知夷民厚薄,本府别无除授知府,如蒙将高纳的斤照依鹤庆军民府土官高兴一体升除本府知府……”⑤可以看出,女性土司高纳的斤深知人民疾苦,在她任职期间钱粮有增,境内人民安居乐业,这在保境安民的同时,还巩固了中央王朝的边防安全,有利于巩固边疆和开发边疆。

3.2 审时度势,巩固边疆安全,促进边疆发展

随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强化,中央渐渐将流官置于土官地区,实行“土流并治”的统治形式,流官由政府设置,一般官印掌握在流官手里,通过这样的方式限制土官,以防土司有不臣之心。随着明清时期不可逆转的改土归流趋势,改土归流成为大势所趋,云南土司和土官也不例外。在这种大潮流下,一些女性土司能审时度势,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

明朝“洪武十四年,云南下,武定女土官商胜首先归附。十五年改为武定军民府,以胜署府事。”⑥

商胜是云南女性土司中的杰出代表,在大局面前,她表现出比其他男性土司更明显的果敢,率众首先归附中央,为其他地区土司的决策做出了表率。

封建王朝建立土司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持和增强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稳定,从而“把边地内域化”,有利于中央王朝建立稳固的统治。《明史·土司传·总序》中说:“踵元故事,大为诙拓,分别司郡州县,额以赋役,听我驱调,而法始备矣”⑦,女土司商胜的这种行为,无疑是有利于中央政权对边疆地区的统治的。

4 结语

江应梁先生《中国民族史》一书中写到:“正确处理祖国历史上疆域或少数民族间的关系,是中国民族史上带根本性的问题,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⑧,云南女性土司现象作为清明时期云南地区出现的一个特殊女权现象,值得我们为之深思。边疆稳固是中央政权稳固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而云南历史上的少数民族女性表现出来的坚定维护大一统的爱国主义、为民族鞠躬尽瘁的奉献精神,值得今天的我们为之骄傲。

注释:

① 马大正主编.中国边疆经略史[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0:233.

② 〔清〕王崧.道光云南志钞[M].昆明:云南省社会科学院文献研究所,1995:10.

③ 转引自龚荫.明清云南土司通纂[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5:11.

④ 龚荫.中国土司制度史[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11:560.

⑤ 龚荫.中国土司制度史[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11:454.

⑥ 龚荫.中国土司制度史[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11:580.

⑦ 〔清〕张廷玉等.明史·土司传·总序[M].北京:中华书局,1965:7981.

⑧ 江应梁.中国民族史(上)[M].北京:民族出版社,1990:10.

[1] 马大正主编.中国边疆经略史[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0:233.

[2] 〔清〕王崧.道光云南志钞[M].昆明:云南省社会科学院文献研究所,1995:10

[3] 转引自龚荫.明清云南土司通纂[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5:11.

[4] 龚荫.中国土司制度史[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11:560.

[5] 龚荫.中国土司制度史[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11:454.

[6] 龚荫.中国土司制度史[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11:580.

[7] 〔清〕张廷玉等.明史·土司传·总序[M].北京:中华书局,1965:7981.

[8] 江应梁.中国民族史(上)[M].北京:民族出版社,1990:10.

李培娟(1992-),女,汉族,云南宣威人,硕士研究生在读,云南师范大学历史与行政学院中国史专业,研究方向:云南历史与民族文化。

C954

A

1672-5832(2016)09-02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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