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是利好还是利空

2016-11-28 18:12
中国总会计师 2016年10期
关键词:债转股清偿杠杆

近期,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交易杠杆率的意见》和《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发布后,一石激起千层浪,“债转股”的市场热度迅速升温,热烈欢呼者有之,质疑担忧者亦不少。

拥护者认为:“债转股”将改善高负债企业的财务结构,企业新生有望;它将提高企业当期经营业绩,债转股后企业财务杠杆降低,企业因财务成本下降而减亏甚至转为盈利。质疑者的担忧亦有二:“债转股”是让银行托底债务,相当于让国家、全民担保企业债务,这种行为显然不利于债务约束机制的建立和强化,是对市场经济规则的严重破坏,且很不道德;债转股后权益类资产供应将大量增加,或会冲击破坏现有的权益市场供求格局,比如造成股市的另类扩容。孰是孰非,莫衷一是。

从市场的综合反应来看,市场总体上还是欢迎“债转股”的,整体上还是偏向认为其是有利的。不过它仅是“去杠杆”的一种方法而已,过去我们用得不多,现在重新将其介绍进来,其本身并不足以担当“去杠杆”的供给侧改革重任,更不会因此推动企业估值提升。

早在2000年,中国曾有一次集中大规模的债转股行为,发生实质是对前期“拨改贷”政策的修正。之后中国经济进入了一段延续十余年的持续繁荣期,债务问题不再是经济运行焦点,债务重组案例不多。直到本轮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前后的十多年时间里,中国再没发生普遍性的债务重组行为,“债转股”在中国几乎淡出了人们视野。但在中国经济自2012年起进入下降通道后,因债务问题重新越来越成为中国经济运行中的焦点,“债转股”作为解决债务问题的应对技术,才又重新进入人们视野。

由于债转股“热点”在中国呈现的阶段性,以致人们误解为它是周期应对手段,甚至误认为是危机应对之道。实际上,其是一种常见的财务处理和债务重整手段。当企业因各种原因陷入困境而需要债务重组时,与展期、降息、置换、豁免等手段一样,它也是企业债务重组的常见手段。

债务重组后,企业经营持续性得以维持,或因未来环境好转而重新获得债务清偿能力,或因财务结构改善,企业价值得到提升。一般说来,债务重组还伴随有企业重组行为,即企业的治理安排也会跟随改变。企业价值能否提升、债务清偿能力能否改善,除了经营环境变化影响外,更多地还要看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化情况。如果经营环境不变,企业也没有因治理改变带来的经营、管理能力提升,那么仅有财务杠杆的变动,ROIC(投资资本收益率)是不会变的。财务结构改变,无非是改变了经营收益在股东和债务人之间的分配比例而已。

从企业角度,按照融资次序(Peck Order)理论,股权融资通常是最后的融资手段。在中国,虽然企业对股权融资有偏爱,但却受到更多限制,债务融资在可得性方面则要便当得多。就融资偏好而言,“债转股”在某种程度上可使企业实现更合意的融资结构,即更多的股权融资。但对投资人而言,债务投资和股权投资是两类不同的投资群体。股票在“收益—风险”安排上是不定收益的剩余收益债券。债务投资者通常有更高的安全偏好。因此,要让债权人接受债转股安排,通常需要给予更高的风险溢价。然而,债务重组都发生在危机时期,债权人的更高风险溢价诉求基本不能实现,故而实际中“债转股”操作难度颇大,通常仅在清偿无望的情况下,债权人才会被迫接受这样的安排。

开展“债转股”的市场化条件虽已具备,但对银行来说,债转股也好,不良贷款出售也好,实质都是一个字——“卖”,交易的关键是定价。“债转股”本身并不会带来清偿率的提升,相反“债转股”后的股权管理,相对于原先的贷后管理,对银行来说是一个完全陌生的市场,既不熟悉也不擅长。

对于这样一个完全不同的市场,银行比较陌生,只能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运作。而银行与自身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间的资产转移,又涉及到内部定价,通常会引发另外一个问题:银行为粉饰报表把损失留给资产管理公司。如果资产管理公司能够独立地以市场化方式运行,那么银行更愿意采用传统的不良处置方式——清收、核销,甚至证券化等。实际中,银行设立资产管理公司的积极性是很高的,但设立的目的不是为了“债转股”,而是为了不良资产处置的专门化和专业运作,并借此拓展资本市场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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