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依据的实践问题探析

2016-11-28 11:57王建军杜宏亮
商情 2016年40期
关键词:法律文书过户被执行人

王建军++杜宏亮

【摘要】自2015年5月1日起,我国法院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实际上就客观的扩大了受案范围。从而使得目前案件数量急剧上升,同时执行案件的数量也在大量的增加。因此,探析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问题,就显得很有必要。

【关键词】法院 立案登记制度

一、房屋过户类型案件执行中的问题

这类案件中,生效法律文书中一般确定,争议房屋归一方当事人所有,另一方当事人有协助过户的义务。由于对方的不协助,使得房屋无法过户。这类案件是可以强制执行的,执行标的为协助过户的行为。通常,法院会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将争议房屋过户。但问题是,在该房屋过户之后,被执行人仍然占据着房屋拒不腾让给申请执行人。那么,申请执行人可不可以还以原来的执行依据,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将房屋腾让出来?笔者认为,申请法院协助过户,执行标的为协助过户的行为,而申请腾让房屋,是基于房屋所有权而产生的物上请求权,这里要探讨的问题是,需要不需要申请执行人另行诉讼解决。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似乎都具备了申请执行的条件,即权利义务主体明确、给付内容明确。但是关键的问题还是执行依据的问题,因为执行依据中,只是确定了一方当事人协助另一方当事人办理房屋过户,而未涉及房屋腾让的问题。这里也许有其他原因,法律不能一概而论,比如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继续占有,不要求对方交付该房屋。而大多数当事人是不同意另一方当事人继续占有该房屋的,以原来的执行依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显然在原来的法律文书中找不到依据,即无腾让房屋的执行依据。所以,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需要通过另行诉讼解决问题,然后再依据判决结果来申请执行。

二、继续履行合同类型案件执行中的问题

继续履行合同类的案件,最为典型的是买卖合同的继续履行,该种判决具有执行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执行依据。此外,作出继续履行判决的前提,必须要符合《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即义务履行适于强制履行,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当事人不得要求强制履行。所以,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作出的继续履行判决,具有执行力毫无疑问,这里需要讨论的是如何执行该类判决。

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直接执行需要当事人交付的动产或不动产。如前所述,继续履行判决中的交付义务,是基于当事人自己意思的法律行为,该交付是物权变动的要件,欠缺该要件,物权不发生变动。其不同于基于物上请求权中的交付。在物之交付请求权中,权利人对物享有物权,义务人负有交付他人之物的义务。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在交付动产或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之前,对该物仍然享有物权,其交付仅具有债的效力,该交付只能由卖方自己为之,才能发生物权变动,不具有替代性。因此,继续履行判决的执行标的不是财产,而是当事人的行为。在执行过程中,不能直接执行应交付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而应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自己履行。

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引入执行令的做法,即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作出限期义务人履行的命令,督促当事人履行交付义务,并告知义务人拒绝履行的法律后果。笔者以为,如果义务人拒绝履行,对权利人尚有法律上的救济措施,因此在对被执行人的制裁上,可以采取司法拘留或者罚款的强制执行措施,使义务人不能在拒绝履行生效判决和违约中得到益处。如果罚款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权利人可以另行提起违约赔偿之诉。

三、特殊执行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以“作为”或“不作为”为执行标的的案件,执行中存在很多普遍的问题,比如相邻关系纠纷的案件中,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一方当事人拆除某特定建筑物,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配合法院执行部门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将某特定建筑物予以拆除,但是在过了一段时间之后,其又恢复修建了其他同类建筑物,那么权利人是否需要通过另行诉讼解决,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往往需要通过另行诉讼,重新取得执行依据后再来申请执行,法院为其排除妨碍,如此反复,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再比如一些停止办理幼儿园的案件,由于被告不具备办理幼儿园的资格,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停止办理幼儿园,执行标的为“不作为”的一种行为,而非办理幼儿园的工具等等,笔者在办理该类案件中,以司法拘留、罚款等措施为处罚,迫使当事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但是,在案件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又选择其他地址办理幼儿园,而这类案件需要重新取得执行依据吗?笔者认为,以上两种类型的案件,完全没有必要通过另行诉讼解决。由于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就是“作为”或者“不作为”,而一方当事人违反生效法律文书,发生了法律文书中禁止的事情,当然可以直接执行,还是以原来的执行依据为标准继续执行。笔者认为,为了有效的维护法律权威,并且减少诉累,应该适当扩大执行执行依据的效力,比如执行依据中确定一方当事人不得在临街搭建鸡窝,当然鸡窝是肯定不能再搭建了,但是其他影响行人正常通行的建筑物呢?是不是也应该一并包括进来。当然,在实践中,一般都是另行诉讼解决,但是希望审判部门能够考虑执行的实际效果,就是在审判过程中,遇见可能会执行特殊情况的案件,适当考虑执行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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