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我国检察职权配置的主要路径

2016-11-29 04:02薛晨光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河北保定071000
人间 2016年16期
关键词:优化路径检察机关

薛晨光(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河北 保定 071000)



优化我国检察职权配置的主要路径

薛晨光
(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河北 保定071000)

摘要:我国检察机关及其检察职权要以国家宪法为基础进行优化改革,严格遵循社会发展以及司法工作规律,践行社会主义法制化公平正义的目标,维护国家及人民权益不受伤害,并大力强化法律监督力度,实现对检察职权最科学、最大效益的利用。本文即针对我国检察职权各方面优化的不同路径做出具体分析,希望能为我国检察监督职权的优化改革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检察机关;职务配置;优化路径

我国的检察职权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对国家宪法、法制的统一、正确执行监督的权力,即是检察机关在进行依法执政时享有的权能。这些权能在宪法规定中都有明确具体的依据与保障,以使司法机关合理行使权利。而对于检察机关权力的配置与分化则是需要具体分析研究的,其目的在于发挥检察机关监察、监督,维护法律公平正义,保障检察权科学有效行使,以达到保障人权,惩恶扬善,稳定社会秩序的最终目的。这对于国家发展与社会稳定、人民生活都具有重要意义,是法治化国家需要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就我国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现状及种种问题来看,加强对国家检察机关检察职权的优化配置,尽快完善健全检察职权体系是当前阶段的关键任务。因此,本文通过联系国内外相关检察职权配置的情况,作出分析比较,进行归纳总结,以整理出检察职权配置的一系列基本规律。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对我国检察职权配置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重难点,把握科学正确的思想理论指导,突出矛盾双方,分清主次,再进行客观的优化改革。具体路径可以从以下方面出发:

一、职务犯罪侦查权

近年来,对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质疑可以说此消彼浮,很多人都认为此项权利的存在价值不高,合理性更需要进一步考证,很多人即认为其属于行政权的范围内,可检察机关为实现其对法律的监督检察作用不应具有行政权,反贪污贿赂才是其存在的主要现实意义。事实上,此种想法是过于偏激与狭隘的。侦查权属于检察机关职权是在大部分国家中都存在的普遍现象,并且并不有违司法与行政职责的划分标准。众所周知,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甚至犯罪危害国家、人民利益,将破坏社会秩序以及国家管理程序,是对国家的长治久安以及社会发展提出的极端危害性挑战。检察机关对此进行侦查监督,打击职权犯罪人员的嚣张气焰,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肃清行政及检察监督环境的职权不容置疑,是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以及宪法规定的。当然,在新的时代发展条件下,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也应当根据新情况进行有效、科学、客观的调整,建立健全全方面的预防、监督、惩罚体系。加强对立法的完善与修订,保持与刑事诉讼法中监督对象的一致性,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应直属于检察机关的处理范围内,并接受统一配置审理;赋予检察机关并案侦查权,这是实现检察机关权力资源发挥最大化的有效途径,使司法资源得到最佳利用;秘密调查权,是将检察机关的“初查”合法纳入刑事诉讼法定程序的一项权力,这将使检察机关在进行检察监督时不至于受到行政职权人员的职务阻碍,并且能侦查案件的具体真实情况;

创新侦查手段,完善侦查管理内容,将职务犯罪的门类具体化,并明文规定出来;加强在举报、资产回追、缺席判决等制度方面的完善与健全,强化社会力量在职务预防方面的力量与地位。并大力加强与国际司法机构的沟通与合作,搭建共同扫除违法犯罪人员的桥梁。

二、刑事诉讼监督权

检察机关能够对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及有关人员机构活动进行依法监督,优化其刑事诉讼监督权是改革检察机关权力内容的一项重点难点问题。首先,就要明确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适当将其对刑事诉讼审理过程的强制性措施的使用范围及力度扩大,将监督权力具体化、形式化,使审议活动及相关机构自觉接受侦查监管;针对刑法处理中较为复杂突出的问题,要给予检察机关更多的监督空间;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监督、建议权,使其对形式审议案件的侦查更加深入、客观。由此可得,将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权进行全方面优化与修改,再加以刑事诉讼立法提供法律基础与保障,将会极大提升检察机关监督审议的有效性、科学性及针对性,实现国家司法机关公平公正的理念宗旨。

三、民事行政检察权

目前我国对民事行政机关的监督检察力度明显不够,配置需求也明显不足,这就直接导致了其法律监督效益并不乐观,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执行力度与效果并不满意。对此,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化阶段的基本国情下,首先应遵循宪法规定,优化民事行政检察权,创新形式内容,根据时代发展要求与社会需求,完善其结构体系。首先,同样应在立法中其监督权力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民事行政机关在进行审议及执行行为时应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不得阻碍其执法进程。另外赋予其调查、参与、知情权。其次,对于不能及时解决或难以解决的危害国家及公共利益,却只能依靠社会力量来解决的行为,是民事行政诉讼制度中的软肋,需要迫切管理与改革。检察机关代表公平与正义,是维护国家权益的保障,因此,其影响有充分的公益诉讼权,首先明确其权力的具体内容、行使程序、使用手段、保障措施,以预防及及时处理危害国家的公共利益的行为。另外,为防止职务犯法、法官违法等现象,应允许检察机关在进行侦查时对法官或其它执行行动进行监督,提出法律追究,甚至弹劾。

四、行政执法活动法律监督权

当前,我国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很多诸如贪赃枉法、行贿受贿的违法现象,其门类多样,手段恶劣,破坏法律权威,有损政府形象,严重影响到我国国家的长治久安及公民合法权益,这急需检察机关进行监督治理,利用检察权依法进行监察与打击,是民生所向,更是维护国家及人民权利的需要。因此,大力加强监督机制的修改与完善极为迫切,无论是调查权还是撤换、罢免权、建议权,都需要有全方位的改善与提升。相信这一定会为构建一个清正廉洁、为民服务的法治政府提供更大的支持与保障。

参考文献:

[1]丁清晔,文洪朝.试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党内监督机制有效运转的路径选择[J]. 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01)。

[2]张晨菲.试论加强党内监督机制提高党的执政水平[J]. 赤子(上中旬). 2014(10)。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6-0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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