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禁止类推解释

2016-11-30 09:31韩晰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韩晰

摘 要:刑法需要通过解释才能发挥其作用,而类推解释的适用在学界有许多争议。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刑法学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此项原则的确立不允许类推解释的存在,而扩张解释是被允许的,但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之间的界限并不十分明确,需要进一步讨论研究。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类推解释;扩张解释

一、刑法的解释

刑法是否需要解释呢?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律是通过语言表达出来的,立法者通过法律文本语言向社会和人民传递其价值立场。

首先,法律条文具有一定的抽象性,语言具有模糊性,同一个文字词语在不同的人眼里可能有不同的含义;其次,法律具有稳定性,法律制定下来之后不可能随着社会发展变化而经常变更,这就需要对原有的法律条文作出更加合理的解释,人民需要明白法律语言所传达的价值立场,所以必须对法律文本进行解释。法律解释的方法有很多,如目的解释、扩张解释、缩小解释、类推解释等。本文所论及的是类推解释。刑法中的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事项,援引与它相类似的事项的法律进行解释。

二、类推解释的禁止

1215年英国国王约翰签署了大宪章,这部宪法主要是为了限制国王的绝对权力,确立了一些英国平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大宪章的签署确立了一项重要的原则,即君主受到法律的限制。这被很多学者认为是罪刑法定主义的渊源。之后,英国的《权利法案》和法国的《人权宣言》进一步确认了罪刑法定主义,发展到今日,罪刑法定主义已经被许多国家广泛认可。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日本宪法中规定了罪刑法定主义,但是随后,由于国家主义的观念、主观主义犯罪论、社会防卫论等理论的影响,一些学者认为应该允许类推解释在刑法中的存在,在立法上也得到了体现,出现了许多空白刑罚法规。纳粹德国则从其独特的民族主义思想出发,在1935年德国刑法典中专门规定了类推制度,直接废止了罪刑法定主义的规定,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也可以适用法律进行处罚,这为德国法西斯政权肆意侵害人民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家主义的观念逐渐失去其地位,保障人权的思想占据了主导地位,人们重新认识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性,日本新宪法强调罪刑法定主义,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又成为了通说。德国1946年在联合国管理委员会法第11号中废除了类推制度,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则中重新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随着各国刑事立法的发展,罪刑法定原则成为了很多国家通行的基本原则,也是刑法发展的必然方向。

罪刑法定原则虽然禁止类推解释,但通说认为应该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罪刑法定原则本质上是为了通过限制立法权和司法权来保障人权,要求立法者具体且明确地规定刑罚法规,使人们能够预测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进而规范人们的行为。罪刑法定原则要求解释者秉持着公平合理的态度去解释刑法,不容许通过类推解释的方式适用类似规定进行定罪和处罚,因为这样很容易导致司法恣意,出现不公平的现象,但对于违法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减轻或免除刑罚等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应该被允许。也就是说,罪刑法定主义禁止的只是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增设刑罚或加重处罚。

三、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

我国1979年刑法第79条虽然明文规定了类推制度,但是也规定了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类推制度的适用作出了限制。1997年刑法虽然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但是如果运用扩张解释不适当就很有可能作出类推解释,以允许的扩张解释之名行不允许的类推解释之实,这样的后果是十分可怕的,罪刑法定原则就会形同虚设。如果我们把扩张解释认为是一种任意的扩张解释,在法律条文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随意运用此种允许的解释方法来定罪处罚,无视文字含义可能的范围,那么它与类推解释又有什么区别,所以我们必须区分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以防因此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形。

首先,要判断是否处于法律条文用语可能含义范围之内。扩张解释并没有超出可能的含义范围,而类推解释则超出了此范围。如:侮辱尸体罪中的“尸体”解释为包括骨灰,那就是类推解释。一个词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可以通过一般人的认识和观念来判断,当然,必须要以法律条文为依据,扩张只是针对词语的字面含义。

其次,判断是否违反国民预测可能性。如:将走私武器、弹药罪中的“弹药”解释为包括可以组装并使用的弹头、弹壳,这属于扩张解释。在通常人的理解中,可以组装使用的弹头弹壳也可以算作是弹药,这并未超出人们的预测可能性,仍然在合理的解释范围内。又如:妇女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了男人,若要以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定罪处罚,那就是类推解释,因为在一般人的理解中,妇女不可能包含男人,这违背了国民预测可能性。

第三,必须要坚持罪刑法定的原则。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无论是扩张解释还是类推解释,都是在对某一行为进行评价时,将事实涵摄到法律规范之中,从而得到一定的结论,即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怎样科处刑罚,寻找最合适的法律条文,无论过程如何,如果最终要将此行为纳入到法律规定的事由中,那么就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如果超出就不能适用,不能为了对行为人科处刑罚或加重刑罚而解释成超出法律文本的含义,强行把类似的概念放在一起,这显然是一种立法行为,是不合理的。扩张解释如果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超过一定的限度,就成为了应该禁止的类推解释。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意识和思想观念可能也会出现重大的变化,某一种解释现在看来不合理,将来可能会具有其合理性。但是无论怎样,我们都要严格遵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根据法律条文来进行解释,不能超出法律用语可能含义的范围,也不能违背国民预测可能性,保持着公平正义之心,保障人民的权利,维护社会秩序。

参考文献:

[1]张明楷:《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黎宏:《“禁止类推解释”之质疑》,《法学评论》2008年第5期。

[3]刘明祥:《论刑法学中的类推解释》,《法学家》2008年第2期。

[4]杨绪峰:《反思与重塑:刑法上类推解释禁止之研究》,《环球法律评论》2015年第3期。

[5]冯军:《论刑法解释的边界和路径——以扩张解释与类推适用的区分为中心》,《法学家》201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