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平台的法律风险与监管研究

2016-11-30 10:19李梦露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关键词:P2P网贷平台法律风险

摘 要:P2P网贷平台的出现弥补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机制的不足。但是对于P2P我国法律对其定位的缺失和监管不到位,使P2P网贷对于借贷双方及网贷平台可能承担市场风险。于此,我国有必要通过明确P2P网贷平台的行业监管,完善征信体制来保障P2P网贷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P2P网贷平台;法律风险;行业监管;征信体制

一、P2P网贷平台的风险

1.P2P网贷平台的定义

P2P是“person to person”、“peer to peer”的缩写,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及信用审查、促成交易,并向双方收取服务费的一种互联网金融模式。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对P2P网贷平台的性质作出明确的定义。有的学者认为P2P网贷平台的性质是提供信息服务的中介。2011年银监会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中对P2P网贷平台的表述为:在当前银行贷款片紧急情况下,人人贷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并对借款人的抵押物进行评估,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可以看出,银监会对P2P网贷的性质界定为借贷双方提供中介服务的信贷中介公司。我国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正如合同法对居间合同的表述P2P网贷平台扮演的是居间人的角色,P2P平台的定性为信贷中介服务机构符合其性质。

2.P2P网贷平台法律风险

根据对P2P网贷平台含义的界定,此种互联网金融模式存在非法集资的风险。若借款人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网贷平台中向出借人借款,由于互联网平台是向社会公众开放并且具有虚拟性,对于出借人并无资质审查,并且借款人面向公众可能与多个借款人借款,其行为极有可能构成非法集资。借贷双方在网贷平台进行交易时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存在被泄漏的可能,一旦个人信息被泄漏,不仅借贷双方的隐私权会受到侵害,还可能会遭受经济损失。如果网贷平台倒闭,出借人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出借人面临的经济损失可能会无人负责管理。

二、国外P2P网贷平台监管的考察

1.英国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

英国P2P网贷平台由公平贸易局(OFT)重点监管,保证P2P网贷平台平等对待出借人,对网贷平台的宣传进行严格规制,确保出借人获得尽可能多的交易信息。2011年英国三家公司联合成立了英国P2P借贷自律协会,其发布了十项运营规则,包括最低营运资本、信用风险管理、高级管理层、客户资金隔离、平台使用规则、投诉处理及客户沟通等内容,并要求会员公司以此为行为准则遵照行事,以提高公司行为水准,保护借贷双方的利益。2013年英国新设金融行为监管局,负责监管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2014年金融行为监管局针对P2P网贷平台制定了一系列监管规则。从发展情况来看,英国P2P行业最初主要是由行业协会自律管理,2014年才由政府金融部门介入对P2P网贷平台进行监管。英国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互合作、分工配合,使得英国P2P网贷市场建行有序发展。

2.美国P2P网贷平台的监管

美国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侧重于行政监管。在P2P市场发展初期,P2P借贷双方的收益全凭证应当向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SEC对P2P网贷监管主要是公司是否按要求披露交易信息,由于披露成本过重,这一监管模式受到了许多学者的批评。美国在联邦层面上也有一系列法律规定了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这些法律主要规定侧重于使消费者受到公平对待和消费者的隐私权保护。例如《平等信用机会法》禁止贷方基于种族、肤色、宗教信仰等因素其实信贷申请人;《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案》规定限制金融机构将消费者非公开个人信息透漏给非关联的第三方。美国在P2P网贷的行政监管中采取的是联邦和州分层负责,多部门分头监管的模式,各部门在自己的职能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体现出鲜明的功能性。

三、我国P2P网贷监管的构建

1.明确P2P网贷平台行业监管

P2P网贷平台迅速发展的时代,由于我国目前对P2P网贷平台并无准入标准,监管缺失会导致市场混乱,因此应首先确定P2P行业准入标准。为了使市场保持系相对活跃与稳定性可以考虑设立行业准入备案制,较为宽松的市场准入体制可以降低监管成本,使P2P网贷行业可以在发展中进行创新。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可以对丁P2P网贷平台的最低注册资本,不仅保证了P2P的平台的资金实力,也能保证借贷双方的交易安全。明确P2P平台是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完善P2P运行规则:例如,规定P2P平台不得建立资金池,防止平台非法集资。同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P2P网贷市场的透明度,通过充分合理的信息披露,保证网贷业务信息对称性,保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

2.完善征信体制建设

英美有较为成熟完善的征信体制,对P2P网贷的健康发展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完善的征信体制是P2P网贷健康发展的基础。我国P2P网贷的征信体制极不健全,这对其未来的发展有很大风险。目前P2P网贷平台不能直接共享金融征信信息资源,使得平台对借款人信用信息掌握不全面,容易产生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因此,应向P2P网贷平台开放金融征信系统,进一步完善央行的金融征信系统。

3.建立P2P网贷的法律规制体系

首先,法律法规要明确P2P网贷平台的各项运营的性质,确立其在市场中的法律地位,建立法律准入及退出机制。其次,强化互联网交易的安全环境,追究利用网贷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三,建立第三方信托的法律监管机制,确保网贷平台对资金安全及管理在法律的有效管控下运行。

四、小结

在P2P网贷繁荣的今天,不仅要看到行业发展带来的便捷,也要警惕其背后所蕴藏的不足与缺陷。在出现问题时要及时通过法律予以规范和纠正,这样才能是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伍坚.我国P2P网贷平台监管的制度构建[J].法学,2015(4):92-97.

[2]李爱君.民间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2(5):24-36.

[3]郭勤贵.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与架构[M].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

[4]黄震.英美P2P监管体系比较与我国P2P监管思路研究[J].金融管理研究,2014(10):45-58.

作者简介:

李梦露(1990~),女,河北邯郸人,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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