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风险的防范对策分析

2016-11-30 11:47郑燕玲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0期
关键词:风险因素防范对策

郑燕玲

摘 要:从当下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来看,随着人们手中财富值的不断增加,遗嘱公证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热点议题。在进行遗嘱公证过程中,由于诸多因素影响,遗嘱公证存在的纠纷问题越来越多,这样一来,势必会加大遗嘱公证风险。本文在对该问题分析过程中,从影响遗嘱公证风险的因素入手,探讨了遗嘱公证面临的风险问题,并就相关的防范对策,提出了本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关键词:遗嘱公证;风险因素;防范对策

在对遗嘱公证风险问题研究过程中,首先需要对遗嘱这一问题有个明确的认知。遗嘱是遗嘱人对本人身后财产、事务等处理的一种意愿表达,是一种独立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公证工作就是结合遗嘱人的意愿表达,对遗嘱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遗嘱公证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证遗嘱的效力,使遗嘱人的意愿得以实现。但是遗嘱受到诸多因素影响,导致遗嘱人的意愿难以实现,如何提升遗嘱效力,是现阶段必须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遗嘱公证风险分析

遗嘱公证风险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内容,一方面是主观方面的风险;另一方面则是客观因素产生的风险。遗嘱公证风险分析过程中,要结合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内容,对影响其效力的因素进行分析,从而寻求有效地防范对策。

(一)主观风险

遗嘱公证风险的主观风险主要来自于遗嘱人的主观意识,由于遗嘱人主观意志的控制,进而使得遗嘱公证风险随之产生。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因遗嘱人在立遗嘱的过程中,对遗嘱的法律意义与法律后果考虑的不周全,加上受到某些潜在利益人的嗦使,进而使得在立遗嘱的过程中无法实现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其中,一些老人可能会在自己子女的陪同下来立遗嘱,而因子女较多,很多时候就难以避免的会因“家产”的继承权而明争暗斗,并因子女的嗦使而改变了自己主观的意识,甚至还存在保姆嗦使雇主立遗嘱的现象,将财产以赠与之名义给保姆。因此,在很多时候,如公证人没有有效判别遗嘱是否表达的是立遗嘱之人的真实意愿,就会致使立遗嘱之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同时,针对遗产赠与无血缘关系之人的行为,如果没有考虑清楚,自然就会因自身主观意识的不健全而产生一定的风险。主观风险是影响到遗嘱公证风险的关键,在对风险防范过程中,主观风险防范应该放在第一位。

(二)客观风险

客观风险具有客观性,并且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这一类风险,主要涉及到了技术风险、立法风险两个方面。

1.技术风险

这里的技术风险主要是针对如何起草合法有效遗嘱,也就是遗嘱本身是否与法律规定的合法有效条件相符合。对于当事人而言,基于其对法律的认识与理解程度,在实际起草遗嘱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如遗嘱所处分的财产非立遗嘱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又如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再如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在申请遗嘱公证的过程中,提供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进行公证,则会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是否合法直接影响到了遗嘱公证效力[2]。

2.立法风险

从现阶段遗嘱法律发展情况来看,相关立法存在一定的缺陷,导致遗嘱公证问题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在进行遗嘱公证完成后,进行遗嘱执行时,缺乏配套的法律保护,导致一些遗嘱难以得到法律保护,从而使遗嘱公证面临较大的风险问题[3]。

二、遗嘱公证风险的防范对策分析

结合上文中的分析来看,遗嘱公证风险严重影响了遗嘱人意愿的实现,为了发挥遗嘱效力,应加强遗嘱公证风险的有效防范。对此,可从以下几点进行考虑:

(一)加强遗嘱公证制度建设

遗嘱公证风险防范过程中,制度建设能够为遗嘱公证风险防范提供重要的保障。在这一过程中,加强对“遗嘱公证法”的建设和完善,能够保证法律法规健全,在遇到纠纷过程中,能够提供重要的法律判决依据。制度建设过程中,要加强对遗嘱公证机构保障机制进行建设,能够减少遗嘱公证过程中,由于“业务量”问题引发的遗嘱公证纠纷。同时,制度建设过程中,要注重对公证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其具有较强的职业素养和鉴定能力,能够对遗嘱瑕疵问题进行有效解决。[3]。

(二)加强对遗嘱内容进行审核

在进行遗嘱公证风险防范过程中,首先需要对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进行把握,避免遗嘱人的遗嘱存在被胁迫的问题;其次,在对遗嘱审核过程中,要坚持遗嘱的合法性,保证遗嘱的有效性。这一过程中,主要涉及到了遗嘱人在遗嘱中提到的遗产属于遗嘱人自身,并且遗嘱人对遗产有着合法处置权利。

(三)强化遗嘱人的法律风险意识

遗嘱公证风险防范过程中,因遗嘱人主观意识所带来的这一主观风险是实际规避遗嘱风险问题的重点,为了促使遗嘱人能够以自身主观意识来实现遗嘱的合法规范起草,避免外人的干扰,则需要在立遗嘱的过程中,要求立遗嘱人以外的人员特别是与遗嘱有潜在利益关系的人员进行回避,做好立遗嘱的保密工作。同时,如果是将遗产赠与无血缘关系的人,则建议公证员在向立遗嘱人解释了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后,让立遗嘱人进行进一步的考虑后再确定是否订立该遗嘱。只有在完全考虑清楚且是依据自身主观意识做出的最终决定,才能够避免在进行遗嘱公证的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风险与问题。对于相应的公证员而言,要严格履行告知义务。

(四)保证遗嘱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遗嘱公证过程中,遗嘱自身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于防范遗嘱公证风险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保证遗嘱真实性和合法性过程中,可以采用录音或是录像的方式,加强对遗嘱公证过程的有效监督。例如根据我国《遗嘱公证细则》中的相关规定,遗嘱人年老体弱、危重伤患、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当进行录像和录音。

三、结语

遗嘱公证问题在当下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在这一过程中,加强对遗嘱公证风险的防范,成为法制建设过程中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议题。在遗嘱公证风险防范过程中,要注重从遗嘱主观风险和客观风险两个方面入手,加强制度建设和法律法规建设,以降低遗嘱公证存在的风险问题。

参考文献:

[1]孙倩.试论遗嘱公证的风险与防范[J].经济研究导刊,2011,29:258-259.

[2]张宇红,寇玉芳,庞天硕.遗嘱公证风险之防范[J].中国公证,2012,08:44-47.

[3]李建发.遗嘱公证风险防范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5,25:29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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