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如何规范基层检察院反贪侦查行为

2016-11-30 12:24莫迪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0期
关键词:侦查反贪规范

莫迪

摘 要:规范反贪侦查行为,严格取证规则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有力保障,如果反贪部门不规范办案,甚至在办案中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就会影响办案的质量和效果,在这种情况下,查办案件越多就越被动,因此加强反贪侦查工作规范化,有利于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提升反腐败斗争的公信力和实际成效。

关键词:反贪;侦查;规范

严格规范司法行为、深化司法规范化建设,是保证司法公正、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司法规范化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突出强调发挥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的引领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我国司法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建立起来的,总体上与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制度是相适应的。同时,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司法活动中也存在一些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司法腐败以及金钱案、权利案、人情案等问题。”对于反贪侦查工作来说,同样面临规范执法或者执法规范化问题。规范反贪侦查行为,严格取证规则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有力保障,如果反贪部门不规范办案,甚至在办案中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就会影响办案的质量和效果,在这种情况下,查办案件越多就越被动,因此加强反贪侦查工作规范化,有利于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提升反腐败斗争的公信力和实际成效。

一、严格办案流程

进一步加强队建制模式下的机制建设,为有效发挥队建制作用提供规范性指导。如,结合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刑诉法、刑诉规则,全面梳理办案流程,制定《反贪办案流程图》、《反贪工作程序分解图》、《反贪局业务工作督办单》、《反贪局综合工作督办单》等系列文件,在突出侦查队在办案过程中主体性地位的同时,进一步对案件线索评估、初查、立案、做其他处理等环节进行全程跟踪,细化工作要求、具化办案责任、强化内部监管,规范执法办案的每一工作环节。

如要严格按照《同步录音录像规则》的规定操作,保证图像显示符合要求,图像和声音清晰,操作程序和相关说明规范。对于录制过程中发生中断,特别是因技术故障等客观原因未录音录像的,应当在讯问笔录和录制说明中说明原因,并由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办案人员的讯问行为要规范,讯问笔录应当与录音录像内容相一致,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内容有重大实质性差异的,该讯问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以案件质量为抓手,在侦查取证过程中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人权意识,严格执行证据规定。建立内部证据审查制度,成立相关的证据审查组,把案件证据的提取、固定、审查、补强、排除等流程用制度形成标准化的体系,将原来只在公诉环节进行的案件证据审查前移,减少后期反贪案件数量、质量双流失的风险。强化协作意识,健全与侦监、公诉、法院工作协调协作机制,加快案件流转速度,确保案件质量与判决;高度重视办案安全,严格看审分离,落实到人,把办案安全作为反贪工作的生命线工程,确保不发生办案安全事故。

二、全面整治司法不规范问题

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全面整治司法不规范问题。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特权思想、霸道作风、违规使用警车、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滥用强制措施、违法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阻碍律师会见、不严格执行同步录音录像等问题,开展专项整治。

以往监视居住措施在检察机关办案实践中运用不多,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它和取保候审在适用条件、实际效果上都差不多,但它的执行难度大,作用时间短,还经常出现“监视不住”的尴尬情形。按照刑诉法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但因公安机关人员缺乏,导致这项措施的执行实际上还是由检察机关为主来执行。而检察机关本身法警和办案人员有限,长期监视犯罪嫌疑人,稍有不慎,有可能出现自杀或逃跑等安全问题。刑诉法第73条第3款赋予了被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因此,在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过程中,办案检察机关也要对办案机关是否保证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进行监督,以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法律文书制作

案件承办人从受理案件起,就应当认真收集有关诉讼文书、工作文书、证据材料和其他案卷材料。终结后应及时整理,检查案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要求。这是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对案件承办人员的统一要求。反贪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具有侦查权的重要部门,其案卷材料的收集、案卷的装订直接反映了侦查人员办案水平的高低、侦查行为的规范等更深层次的问题。但是,当前基层检察院的反贪部门的卷宗却存在更多司法行为不规范的问题,这都直接影响着案件的顺利进行,进而影响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确立。

要依照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的文书模板拟制文书,不得擅自修改格式、内容。侦查过程中的初查、立案、讯问起止时间、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等重大时间节点一定要在法律文书中准确体现,不能随意修改、涂抹或者相互矛盾,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要真实体现,确保线上线下正确统一。各个环节的法律文书表述均应准确无误,不能出现时间与数字不对应等常识性错误。检察机关出具提押证,纪委出面谈话的,提押证要备书和说明,不允许在卷宗里只出现提押文书而没有讯问笔录的情况。提押证必须入卷,如果原件在看守所,检察卷内必须有情况说明。

要注重取得犯罪嫌疑人的自书材料和讯问材料,推行讯问材料、同步录音录像、亲笔供词、悔过书“四证同步”制度证实好侦查人员没有对其采取非法取证。要做好辩护人在会见犯罪嫌疑人之后没有提出侦查人员非法取证和确保犯罪嫌疑人没有向律师提出遭受非法取证的证明。

四、落实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涉案扣押财物管理规定》、《涉案扣押财物内部监督制度》、《涉案扣押财物出入库管理办法》等制度,对涉案扣押款物严格实行规范化管理,并坚持在提升干警规范管理和监督意识上下工夫,不断提升涉案扣押财物管理的规范化水平。严格落实最高检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按照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与保管涉案财物相分离的原则,办案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依法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处理,并对依照规定不移送案件管理部门或者不存入唯一合规账户的涉案财物进行管理。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对办案部门和其他办案机关移送的涉案物品进行保管,并依照有关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计划财务装备部门负责对存入唯一合规账户的扣押款项进行管理。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工作进行监督。

建立涉案财物流动纸质及电子台账,在受理案件时,详细登记涉案财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质量等特性,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与案件进行统一编号,台账由案管办、监察室、办公室各执一份,共同把好涉案财物流转关。要求涉案财物出库必须由相应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检察长同意,再由案管部门审核监管,纪检监察部门核查相关行为是否合法、程序是否规范,最后经由办公室核实各项手续完备后对接公安和法院的涉案财物管理人,实现了由传统的单一案物集中管理向集成流程监控管理的转变。采取“备份留存”的模式进行管理,在涉案款物性质允许的情况下对财务凭证、物证进行复印存档,对实物物证进行拍照存档,对电子物证进行复制存档,并将涉案财物的备份版加以印章识别后交由相应办案部门办案使用,简化物证调取程序,最大限度的减少物证在各个部门流通时的人为因素的瑕疵和破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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