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审计风险及对策分析

2016-12-01 14:54孔文博尤玲
智富时代 2016年12期
关键词:政府审计审计风险

孔文博+尤玲

【摘 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法制化进程加快,政府审计的范围逐步扩大。政府审计在审计过程、审计范围、审计公告制度、领导体制的特殊性,增大了政府审计的审计风险。审计机关需要从健全被审计单位治理结构、提高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改变审计部门的领导体制以及完善审计公告制度等方面着手,控制审计风险。

【关键词】政府审计;审计风险;审计公告制度

一、政府审计及政府审计风险定义

政府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政府审计的审计对象包括府财政部门、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社会保障基金、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等。

政府审计风险是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没有完整把握或认真执行《审计法》、《审计准则》等财经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未能查出和纠正被审计单位存在的、对国家、社会及单位自身可能产生较大危害的问题的可能性。政府审计对象多为公用事业单位或项目,涉及到的利益相关者十分广泛,审计失败的后果十分严重。

二、政府审计风险成因

(一)审计机关承担的审计责任大

社会审计的审计过程包括计划审计阶段、实施审计阶段和审计报告阶段;政府审计包括计划、实施、报告和整改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条例》)指出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审计机关承担的审计责任较社会审计机构的责任更大,审计风险增加。

(二)审计公告制度对政府审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随着社会法制化建设进程的加快,政府审计公告制度日臻完善。《审计条例》规定,审计机关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审计调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公告是审计机关的法定义务。公告是原则,不公告是例外。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第一百五十九条也提出,在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时,审计机关不得公布下列信息:(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二)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事项;(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由于审计公告制度中存在的例外情况,公众获得的政府审计报告披露信息可能并不完整,比如被审计单位存在属于审计公告制度中的例外情况,审计机关依法不得披露这些信息。由于社会公众与政府审计部门之间对被审计单位情况的信息偏差,很可能使得社会公众做出错误的决策。

(三)审计领导体制

《审计准则》指出,我国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可以看出,我国审计组织受本级政府和上级领导机关双重领导。地方审计组织需要向同级政府部门汇报工作,这可能会导致监督对象和领导对象重合的问题,影响审计工作质量。

(四)审计方法、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职业关注

我国政府审计发展历程较短,政府审计尚未全面引入风险导向审计思想,审计方法以查账为主,信息技术手段运用不多。此外,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职业关注是审计工作质量的保障。政府审计范围的扩大给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关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审计准则》允许审计机关委托、聘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承办或者参加审计业务。审计机关在可能会由于了解程度不够而选择不胜任的机构或人员。

基于上述原因,本文借鉴南京审计课程组提出的政府审计风险模型如下,并从该风险模型各要素展开对政府审计风险控制措施的探讨。

政府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公告风险

三、政府审计风险应对措施

(一)重大错报风险应对措施

重大错报风险是独立于审计而存在的,取决于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经营活动的复杂程度以及治理层结构等因素。在我国,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很多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的风险意识不足、内部控制理念薄弱导致内部监督缺乏,导致重大错报风险。控制重大错报风险需要健全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治理结构。同时,监管部门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大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增强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风险意识。

(二)检查风险应对措施

检查风险指被审计单位存在重大错报,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程序后发现并纠正的可能性。检查风险取决于审计程序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可以从以下方面控制检查风险。

1、加强对审计人员的指导和监督。在接受新业务前,需要对审计人员进行足够的培训;在审计过程中,对于重大或特殊问题需要增加对审计人员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向审计人员强调保持职业怀疑的重要性;选择社会机构参与审计前,要充分熟悉对方专业能力。

2、健全审计责任追究制度。《审计机关质量控制办法》指出审计组组长对其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实反映的,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结果编制的审计信息严重失实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责任。审计工作中要充分落实审计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头,建立起审计人员的责任意识。

3、完善审计领导体制。我国可以逐步将行政型领导体制过度到立法型领导体制,审计部门由立法机关领导并对其负责,减少政府部门对审计项目的参与度,有利于增强审计机关的独立性。

(三)公告风险应对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发生转变和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审计公告体制也随之产生,但需要紧跟业务环境的变化而做出改善。由于政府审计范围的多样化,我国现有《审计法》、《审计质量控制办法》、《审计准则》等政府审计指导法规可能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立法机关需要健全相应的法律与制度,让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审计结果公开后应当有后续追踪制度,由此可以完善审计公告制度当中存在的不足。在公告的内容上,政府应当更多地选择公开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信息,增强民众的参与度,为当今的审计公告制度建立一个健康的社会环境。

四、结论

政府审计的双重领导体制、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及审计公告制度等因素,使得政府审计风险转变为审计失败的可能性增大。健全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治理结构、加强对审计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完善审计公告后续制度等措施有助于控制政府审计风险。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3] 中华人 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6号 .《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

[4] 南京市审计局课题组.我国政府审计风险的产生及其规制研究[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8(23)

[5] 张永群.浅论我国政府审计风硷的防范[J].财务与审计,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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