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主席涉腐的台前幕后

2016-12-02 09:41袁南生北京西城
清风 2016年11期
关键词:行贿罪阿什联合国大会

文_袁南生(北京西城)

联合国大会主席涉腐的台前幕后

文_袁南生(北京西城)

1996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反对国际商事交易中的贪污贿赂行为宣言》。2003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个用于指导国际反腐败,包括反对跨国商业贿赂行为的公约文件,内容全面、详细,签字国家众多。因此,华裔女性和澳门富商涉嫌行贿联合国大会主席、联合国大会主席涉嫌受贿成为被告不能不引起世人的关注。查处、审理行贿联合国大会主席案,自然成了世界反腐败斗争中最吸引眼球的一个大案。行贿方主要是2名美国华裔女性——全球可持续发展基金会首席执行官严雪瑞和她的财务助理朴海迪。涉案的还包括澳门地产富豪吴立胜以及吴立胜的私人助理殷吉飞等。受贿方主要是第68届联合国大会主席、加勒比海国家安提瓜巴布达共和国(以下简称安巴)驻联合国大使约翰·阿什、多米尼加共和国驻联合国副代表弗朗西斯·劳朗索大使。

华裔基金女执行官行贿被判有罪

2016年7月29日,全球可持续发展基金会首席执行官严雪瑞因贿赂联合国大会主席等以换取商业投资支持,被纽约曼哈顿联邦法院的法官判处20个月的监禁。检方指出,自2012年4月起,严雪瑞与其财务助理朴海迪向时任联合国大会主席、安巴驻联合国大使阿什行贿超过80万美元。严雪瑞还为多名中国商人牵线搭桥贿赂阿什,借助阿什在安巴的人脉和影响,购买安巴外交护照,谋取种种商业好处。

严雪瑞(左)和联大前主席约翰·阿什

据澳大利亚《悉尼先驱晨报》报道称,严雪瑞是一名澳前外交官之妻,长年游走在位于堪培拉、北京和纽约的豪宅之中,凭借自称在澳中具有的丰富人脉被称为“社交皇后”。这些不知是真是假的背景,使得一些澳政客和商人对她趋之若鹜,让她成为在澳中间牵线搭桥的“中间人”。严雪瑞曾安排不止一名中国商人向阿什支付巨额“酬金”,并以“全球可持续发展基金会”的名义每月向阿什发放2万美元薪水。

严雪瑞的辩护律师克里斯汀· 钟在法庭讲述了严雪瑞童年时期遭遇家庭分离的悲惨经历,称她是“一个真实、诚实的人”。去年10月被捕后,她的生活四分五裂,她对自己的罪行愧疚万分。辩护律师指出:在联大主席阿什与严雪瑞和朴海迪的邮件中,可以窥见严雪瑞寻求资金的意愿,而且大部分通信在朴海迪和阿什之间进行,英语水平不高的严雪瑞只是跟进。由此,辩护律师要求免除严雪瑞的牢刑。

之后,严雪瑞表达了与法官直接沟通的意愿。她通过念英文稿讲述了自己的故事,一度泣不成声。她说,大约30年前,她带着300美元和父母的期望,不懂英语,只身来到美国,一心想出人头地,成为女儿和父母的骄傲。因为自己愚蠢的行为和决定,最终铸成了今天的错误。她希望法官给她机会,让她向远在北京的86岁的父亲和84岁的母亲致歉。“30年前我空手而来,今天一样,又变成两手空空,还让父母为我操心。” 她哽咽道,“如果父母发生了什么,我永远无法原谅自己。真的很抱歉……”

法官布罗德里克的结案陈词说,该案很特殊,被告11岁时因接受“再教育”,家庭四分五裂,直到1976年才得以重聚。被告亲友提交的信件对她的评价可以总结为“无私奉献的同事、朋友、妻子、母亲、女儿”,但因其罪行严重,入监服刑是必要的。

法官宣布,该案对联合国的形象“造成了巨大损害”,降低了联合国的公信度,由此判处严雪瑞20个月监禁和两年监外看管、罚款1.25万美元,并没收其30万美元。这个判决比检方寻求的近6年监禁轻了许多。

查处、审理行贿联合国大会主席案的突破口,是审判严雪瑞的财务助理、华裔女富商朴海迪。2016年1月14日,朴海迪在纽约曼哈顿的联邦法庭认罪,承认贿络前联合国大会主席约翰·阿什。朴海迪在法庭上表示,贿赂的目的是希望利用阿什作为联合国大会主席在联合国的行政职权,让全球可持续发展基金会争取到更多项目。朴海迪认罪并答应与司法当局合作以换取从轻判决成为阿什腐败案的一大突破。

联合国大会主席被起诉

早在2015年10月,严雪瑞、朴海迪与阿什、吴立胜等5人一起被起诉,指控行贿联大主席,这是联合国有史以来曝出的最高层官员涉贪案。澳门地产大亨吴立胜,被美国司法当局正式起诉,指控其涉嫌向联合国大会前主席阿什提供逾130万美元的贿赂,以换取对方支持在澳门兴建联合国会议中心。吴立胜等中国商人被指是行贿者。

2015年10月6日,美国司法当局正式向在曼哈顿的纽约联邦法庭呈交诉状,以逃税、行贿受贿等罪名起诉联合国大会前任主席约翰·阿什,连同上月被捕的吴立胜和他的华裔助手殷吉飞,此案至今共有6人接受调查。

61岁的阿什在加勒比海安提瓜岛出生,拥有美国居留权。他于2013年9月起出任第68届联大主席,只担任一年。他在2011年至2014年12月间,接受吴立胜等5人贿赂,包括接受吴立胜超过50万美元贿款,换取他支持吴立胜所提出“在澳门兴建耗资数十亿美元、联合国赞助的会议中心”,并把项目交由吴立胜担任主席的新建业集团负责;而阿什在出任安巴常驻联合国代表期间,吴立胜也涉嫌曾通过贿赂方式,取得当地投资合同,涉及贿款累计130万美元。

根据起诉书,吴立胜和殷吉飞向美国转移的450万美元,主要以私人飞机私运。阿什接受吴立胜100多万美元贿赂,包括劳力士手表、从香港定制的西装和私人篮球场等。起诉书指,阿什曾经以书面形式向潘基文游说,声称有必要在澳门兴建联合国会议中心。另外,吴立胜又安排阿什一家四口乘搭头等舱飞往美国新奥尔良度假,更入住房价每晚850美元的酒店,还帮对方租名车及供楼等。除了上述100多万美元贿款,有证据证明在2012至2014年间,有来自多个外国政府和个人的超过300万美元款项,存入阿什的多个银行户口。

在被起诉的6人中,只有阿什未受到与行贿受贿相关的明确指控。有分析认为,美方的起诉有“避重就轻”之嫌,起诉罪名只和逃税有关,可能是顾忌被告在联合国担任联大主席时的犯罪行为,可能因享有外交豁免权而具有法律难度。不过,也有专家认为,阿什在此案中或无法行使外交豁免权。

如此高层的人物涉嫌受贿丑闻被捕,联合国成立70年来从未发生过。在阿什和吴立胜等被起诉的当天,也就是2015年10月6日,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通过新闻发言人表示,已经得知这一非常严重的指控,并“对此深感震惊和不安,因为这一指控直指联合国完整性的核心”,由于事件涉及联合国清廉问题,若美当局与联合国联络,秘书处会配合调查。

行贿的澳门富商被判不得保释

吴立胜是在2015年9月19日,与助手殷吉飞在纽约机场入境时同时被捕的,当时两人携带50万美元的现金。曼哈顿联邦法院的刑事起诉书显示,两人涉嫌妨碍美国海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以及向美国海关人员作出虚假陈词。

根据起诉书,吴立胜在助手的协助下,于2013年7月至2015年9月期间,分批向美国转移一共450万美元现金。吴立胜及其助手声称,这些现金用于购买艺术品、古董、地产项目,以及到拉斯维加斯和大西洋城赌博之用。但美国联邦调查局官员称,迄今为止,未见吴立胜和他的助手看过美国市场上的房地产。美国探员还发现,去年6月间,吴曾在美国纽约市皇后区将40万美元交予身份不明人士。美国检察官称,如果针对吴立胜及其相关人员的指控被证实,将说明联合国这个全球性机构已被“腐败之癌感染”。

据了解,68岁的吴立胜是澳门新建业集团主席,同时还身兼澳门经济发展委员会顾问。2015年9月22日,澳门经济发展委员会召开改组后第一次全体会议,大会由行政长官崔世安主持,吴立胜并没有出席这一重要的会议,并且“碰巧”提前请假。

BBC中文网曾报道《澳门地产商吴立胜助理在美国保释被撤回》,该节目曝光了吴立胜助理殷吉飞在美国纽约南区检察官办公室接受讯问时的画面。据报道,原本殷吉飞被裁定居家监禁,保释金100万美元。报道还称,吴立胜的律师说服了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助理法官凯文·福克斯,吴立胜被允许在曼哈顿的一所豪华公寓内居住并接受监视。他必须戴上一个电子监控手镯,由两名保安昼夜看守,并自付200美元/小时的看守费用。美检察机关对此有异议。检察官丹尼尔·里辰塔尔说,华盛顿检察方面可能提起上诉,因为“富人被告购买自由的做法不恰当”。美国法院终于在2015年9月29日撤回保释,改为拘留。法官诺特邦表示,调查人员在殷吉飞的旅行袋中发现未使用的中国护照,而殷吉飞无法提供说法,因此认为他有潜逃之虞。

根据美国检方公布的数据,如今吴立胜身家超过18亿美元,每月收入超过2500万美元,他的私人飞机价值3000万美元,并持有至少三个国家的护照。检控官艾晨博日前在保释听证会上向法官表示,吴立胜在机场被捕时仅仅手上戴着的镶钻金表就价值20万美元,说明其财力雄厚。她认为,有鉴于被告极为富有的身家背景,无论要求多少保释金都难以保证他不会弃保潜逃,建议法官拒绝吴立胜保释候审。法官权衡之下,最终做出不允许吴立胜以及殷吉飞保释候审的决定。美国司法机关如何判决吴立胜、殷吉飞,人们拭目以待。不管怎样,吴立胜、殷吉飞行贿联合国大会主席带来的牢狱之灾,肯定难以逃脱。

吴立胜在澳门参与联合国主张的一个南南合作世界论坛

打击行贿是国际做法

华裔基金女执行官行贿被判有罪并非个例,在许多国家和地区,行贿与受贿两种犯罪行为早就是同等处罚。如美国联邦有关贿赂犯罪立法的一个重要特色就是,在法定刑的量刑上,对行贿和受贿两者处罚相同。在西班牙、阿根廷、新西兰、德国、日本等国家也实行行贿和受贿同罚。如《法国刑法典》对行贿罪和受贿罪规定的刑罚就完全相同;意大利刑法规定“对受贿者的刑法,同时也适用于向公务员或受委托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给予或者许诺给予钱款或其他利益的人”;《西班牙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任何以赠品、礼品、承诺或者应答等方式腐化或者试图腐化当局或者公务员者,除不给予停职处分外,与受贿公务员者的处罚相同。”有的国家将行贿罪分为四种,如《美国联邦法典》中分为向公务员行贿罪、向证人行贿罪、向公务人员枉法行贿罪、向证人枉法行贿罪。《芬兰刑法典》对行贿项下设置了行贿罪、加重行贿罪、贿赂议员罪、商业行贿罪等罪名。这些充分体现了国际通行的对行贿人和受贿人施加同等程度的处罚的原则。在对行贿人的处罚上,各国法规也不尽相同,普遍采用的办法是判处徒刑,在刑期上通常是判处十年以下的徒刑。如印度对行贿罪一般判处六个月至五年徒刑;新加坡的最高刑为七年;日本最高刑为五年。

对行贿行为认定方面,不少国家和地区都已将财物以外的其他物质性利益和非物质性利益作为贿赂的内容。如美国《模范刑法典》将贿赂的内容界定为“任何有价值的东西”,包括财物等物质性的利益和职位、荣誉等非物质性利益;日本虽然在刑法上对贿赂的范围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在刑法解释上也认为:“贿赂是指一切能满足人们需要或欲望的有形或无形的利益。”除金钱这种典型的贿赂外,债务的偿还,工作的斡旋,饮食的供给,艺妓的演出,两性的交合,无息的贷款,都可以构成贿赂。

(作者系外交学院党委书记、教授,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前驻印度孟买总领事,驻美国旧金山大使衔总领事、驻津巴布韦共和国大使、驻苏里南共和共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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