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互联网金融中的“庞氏骗局”或“跑路公司”

2016-12-03 21:56谢湲
经济师 2016年10期

摘 要:互联网金融一般包括三个部分:(1)互联网银行。如“蚂蚁金服”,是属于“供应链金融模式”的互联网银行。它推出的“余额宝”相当于互联网银行的活期存款、“招财宝”相当于互联网银行的定期存款。(2)P2P平台。即个体网络借贷平台,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直接借贷的新型债权投融资形式。该新型金融平台较为便利地为融资提供方和融资方提供透明、直接而安全的小额信贷交易,即以网络的形式直接进行资金的买卖。(3)互联网众筹项目平台。向网友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的游戏模式,即在互联网上进行团购+预购的形式,向大众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项目发起人往往是需要资金的创意人或小微企业的创业人,以项目发起人的身份号召大众筹资。公众出资人往往是互联网用户,他们在网上进行小额投资于感兴趣的项目,每个出资人都可能成为“天使投资人”。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的同时,伴随着“庞氏骗局”或“跑路公司”的现象严重。“e租宝”和“中晋系”事件的发生,给广大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是非常惨痛的。因此,规范化管理和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是迫在眉睫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庞氏骗局” “跑路公司” 规范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10-013-03

现在的互联网金融可谓异彩纷呈,余额宝的产品引得活期宝、收益宝、现金宝等金融产品不断涌现。微信新增支付功能后,基金公司通过与互联网金融嫁接,改变了传统保险和基金销售的格局。一个不完全是电商行业取道金融行业而进行的跨界经营,一个不完全是金融行业通过电商卖产品,而是电商行业和金融行业双方依托各自的资源和平台,针对客户更便捷地享受网上购物、网上理财服务的一种“新业态创新”活动。互联网金融产品基本上是一个集现金管理、理财增值、转账提现、交费购物四个功能于一身的网络创新服务产品。具体来看,互联网金融业务一般地被认为包括三大块内容:互联网银行(如蚂蚁金服、京东金融)业务、P2P网贷平台业务、互联网众筹平台业务。

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e租宝”和“中晋系”等事件相继发生,进而网上的新词“庞氏骗局”和“跑路公司”映入眼帘。以下笔者简单介绍这两个事件:

一、“e租宝”事件

2016年2月初,一个巨大的互联网金融案子牵动了许多人,那就是“e租宝”涉嫌非法集资500亿元、坑害90万投资人一案,受害投资人遍布全国31个省市区。33岁的“e租宝”实际控股人被抓,警方还带走一批高业绩员工。

“e租宝”平台实际控股人、钰诚集团董事会执行局主席丁宁,赠与他人现金、房产、车辆、奢侈品的价值高达10余亿元。除了给美女总裁张敏豪掷千金,丁宁还要求办公室的十几个秘书全身穿戴LV、Gucci、Chanel的制服和首饰“展现公司形象”。丁宁众多的“美女高管”资料如下:

“e租宝”全称是“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属于钰诚集团的全资子公司。“e租宝”对外宣称:其经营模式是由集团下属的融资租赁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协议,然后在“e租宝”平台上以债权转让的形式发标融资;融到资金后,项目公司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公司向投资人支付收益和本金。

美女总裁在狱中交代整个钰诚集团拿着百万年薪的高管多达80万人左右,仅在2015年11月,发给员工的工资就有8亿元。

丁宁的经营管理三大高招如下:

1.以合资为噱头进行包装。即把自己的“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包装成了一家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格兰伍德进出口有限公司”。

2.铺天盖地投放广告造势。仅2015年上半年,就投放了1.5亿元的广告费用。登陆了央视《新闻联播》前黄金广告时段,赞助多个卫视节目,投放大量地铁广告、公交广告、高铁广告。

3.设定高额收益吸引大众。打着“1元起投,随时赎回,高收益低风险”的口号,套牢了许多投资人。

“e租宝”共推出6款产品:e租财富、e租稳盈、e租年享、e租年丰、e租富盈、e租富享。

自2014年7月上线以来,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e租宝就实现了超700亿的累计成交额,跻身国内P2P行业第一阵营。截至2015年11月底,e租宝累计成交额已经突破720亿元,有效投资人数量约88万。继e租宝登上了央视《新闻联播》开播前约20秒黄金广告档之际,2015年5月份e租宝官方宣传片的身影还出现在湖南卫视、东方卫视、江苏卫视等知名频道,2015年7月各大地铁站、公交车站、机场航站楼等场所到处可以见到e租宝铺天盖地的广告。2015年11月e租宝再次出现在央视2016年黄金资源广告招标大会,拿下了央视一套晚间黄金段的广告位。然而,好景不长,2016年1月14日,这个神话故事e租宝耗费巨资经营了近两年的传奇就被摧毁得支离破碎。“e租宝”平台的21名涉案人员已被北京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e租宝”留给P2P行业的几点警示:

(1)P2P平台的理财端扩张太快,资产端迟早要出事。

(2)营销费用投入过大,或给平台带来“双失”局面。

(3)标的越大,风险越高。“e租宝”自称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P2P平台,因此借款金额都比较大,单个借款的项目一般都在3000~4000万元的级别。早在2015年1月,银监会就已经将P2P行业的监管责任纳入普惠金融部,再次重申了P2P行业发展小微金融的使命。

二、“中晋系”事件

“中晋系”互联网金融事件引发了一场争议:那就是如何判断“庞氏骗局”和“网上传销”?如何判断互联网金融诈骗和被动踩红线?

2015年11月以来,网上频传一位妙龄女子在她的朋友圈高调晒出送给老爸的豪宅和豪车照片,晒出泰国沙滩沐浴阳光和伦敦街头浪漫散步的照片。这位妙龄女子是“中晋”的一名基金经理,她还频频晒出手捧八大捆百元钞票和大量金条的清晰图片,图片旁白的一句话撩拨人心:“都搬不动,太重了!”。这种“炫富”方式招揽客户和合作伙伴的工作方式,随着“中晋系”事件的爆发而显得极具讽刺意味。

“中晋系”事件爆发始于2016年4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国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太控股公司”)、“中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中晋一期股权基金有限公司”等“中晋系”相关联的公司进行了查处,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诈骗罪。实际控股人徐勤等人在出境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截获于机场,其余20多名核心组织成员在次日(2016年4月5日)也被全部抓获。

“中晋系”的关联公司庞大而复杂,主要脉络梳理如下:

国太控股的下属公司分别投资交通运输、建筑、房地产、金融、批发零售、商业服务、信息技术等领域。

国太控股和集团人事编制有6733人之多,其中职能类633人,业务类4150人,产业类1950人。

2015年的年报资料显示:国太投资董事长兼总裁陈佳菁持股51%,国太投资工会持股49%。股权变更后,国太投资工会持股48.72%,其他8位自然人分别持股6.41%,8位自然人分别是:陈佳菁、蒋晓羽、吴晔、陈亮、孙坷柯、张晓韵、姜琳璘、朱佩君。

中晋网站(名为:“中晋1824”),它关闭之前的最后一则公告发布于2016年4月5日,公告称:截至2016年4月1日,中晋一期基金共募集资金52.6亿元人民币,超计划筹资2.6亿元。

“金字塔式”合伙人模式是中晋使用的招数。中晋正式员工一般每月工资7000元左右,员工吸纳80万元理财资金,便可每月增加3500元的工资,为此,员工竞争攀比之风自然形成。中晋资产的管理模式非常严格,即:在业绩的考核上,采取刚性淘汰机制,只要业绩不达标,直接淘汰走人,不会有什么试用期。压力和奖励双重刺激下,中晋资产的员工们开始拉上亲戚朋友一起投资,中晋客户中很大比例是员工们的家属。

据国太控股官网资料显示:徐勤,本科学历,任国太控股联席董事长;陈佳菁,1987年出生,取得上海财经大学城市经济与管理专业硕士学位,这位29岁女青年在担任董事长的同时,还身兼两家港股上市公司的董事局联席主席、非执行董事及战略委员会主席。这两家上市公司分别为“中国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1217.HK)和“中国趋势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8171.HK)。

国太控股董事会共20人,包括联席董事长、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17位董事。

“中晋系”事件发生后,网上引发了如何判断和防范“庞氏骗局”和“网上非法传销组织”的热议话题。笔者认为,正规的基金管理公司,由于管理不善,子公司脉络庞杂,引发失控性超规模筹资而引起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集资罪,可以考虑归属于被动踩红线的范畴。而设计金字塔模式,依托没有批文的劣质项目或者虚假项目,进行集资诈骗筹资并跑路的公司,称之为“P2P跑路公司”,即“庞氏骗局”或“网上非法传销组织”。

三、解读几个容易混淆的概念

(一)“直销”和“传销”的区别

1.直销。直销就是指厂家直接销售产品和服务,直销人员绕过传统的批发商或零售通道,直接从顾客手上接收订单。或者说,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直销可以分为单层直销和多层直销两个模式:

(1)单层直销模式。大约20%的直销公司采用单层直销的经营模式,即介绍提成经营模式。例如:保险公司、期货公司的经纪人都是没有工资,只是单纯通过销售产品提成收益。

(2)多层直销模式。大约80%的直销公司采用多层直销的经营模式,即直销商(兼消费者)除了将公司的产品或服务销售给消费者之外,还可以吸收、辅导、培训消费者成为下级直销商,上级直销商可以根据下级直销商的人数、业绩晋升阶级,并且获得不同比例的资金。

2.传销。传销是直销的一个邪恶变异,一些利益熏心的人用没有实质价值的产品或者虚假产品套上直销的营销模式,混淆了人们的判断。

直销和传销的区别可以表述如表1。

我国2005年8月23日颁布了《直销管理条例》,中国政府在开放直销创业方面取得了稳步发展。截至2013年8月,中国商务部向37家企业颁发了直销经营许可证。并且对传销组织进行打击、惩治的力度正在不断加强。

(二)“庞氏骗局”或“跑路公司”与互联网众筹平台项目筹资的区别

1.“庞氏骗局”又可以称为“跑路公司”。是对互联网金融领域投资诈骗的称呼,是金字塔骗局的鼻祖,是传销组织在网上的敛财骗术。“庞氏骗局”在中国的又通俗地解释为“拆东墙补西墙”或“空手套白狼”。简言之就是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人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人。

“庞氏骗局”起源于意大利人“查尔斯·庞齐”,他生于1878年死于1949年。曾经在加拿大因为伪造罪坐过牢,在美国亚特兰大因为走私人口蹲过监狱。1919年,庞齐隐瞒了自己的历史来到波士顿,设计了一个投资计划,向美国大众兜售。这个投资计划设计复杂让许多普通人弄不明白,但是高额的回报诱惑力极大。成功地在7个月之内吸引了30000多名投资者,该骗局持续了一年之久才东窗事发。

我国众多的网民习惯把“庞氏骗局”叫成“跑路公司”。

2.互联网众筹平台项目筹资。众筹指的是“团购+预购”的形式,向大众募集项目资金。现代众筹是指互联网众筹,即通过互联网向网友发布筹资项目并募集资金。用互联网思维卖房也正在成为房地产开发商的新玩法。项目发起人往往是需要资金的创意人或小微企业的创业人,以项目发起人的身份号召大众筹资。公众出资人往往是互联网用户,他们在网上进行小额投资于感兴趣的项目,每个出资人都成为了“天使投资人”。中介机构搭建众筹平台,一旦项目无法执行,众筹平台有责任和义务督促项目发起人退款给出资人。

四、“庞氏骗局”引发的深度思考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现行相关法律。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一条规定,同时有以下四个行为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1)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2)通过公开媒体(包括互联网)的渠道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了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回报。

(4)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进行筹资的行为。

根据我国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可以例外的两个特殊情况如下:

(1)没有进行公开宣传,只是向亲友和单位内部特定对象融资的行为,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如果为了集资把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的现象,还是应该列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范畴。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金额起点如表2所示。

2.集资诈骗罪与现行相关法律。集资诈骗罪可以解读为:非法占有了非法集资款。根据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四条规定,对于非法占有的解读如下:

(1)非法集资后,没有用于生产经营,或肆意挥霍导致无法返还的。

(2)携款潜逃或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3)抽逃、转移资金或隐匿、假破产或不交待资金去向的。

集资诈骗罪的金额起点如表3所示。

3.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与现行相关法律。根据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六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公司和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公司和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

笔者深度思考得出结论性意见如下:

(1)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已有的法律法规不能够满足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需求,而且互联网金融已经跨界传统金融行业、网络中介平台公司、融资公司、投资公司等,互联网金融还涉足金融监管部门(诸如:银监局、证监会、保监会)、工商管理部门等,如何协调监管是一个大课题,需要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基础上不断修改补充和完善。

(2)加强监管范围。不能是等到事件发生才按照刑事案件进行查处,更不应该仅仅以资金的额度大小来判断是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笔者认为应该在日常的监督管理过程中,一旦有异动的苗头就以行政处罚的方式,把这种苗头扼杀在摇篮里。

(3)加大惩罚力度。一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事件发生,不论是针对公司还是针对公司高管,都必须在追索赔款的同时还应该加倍地罚款,罚到其倾家荡产。

参考文献:

[1] 周光友,施怡波.互联网金融发展、电子货币替代与预防性货币需求[J].金融研究,2015(5)

[2] 谢平,邹传伟,刘海二.互联网金融的基础理论[J].金融研究,2015(8)

[3] 张成虎,金虎斌.互联网金融驱动创新机制研究[J],财经论坛,2016(2)

[4] 陈麟,谭杨靖.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发展趋势及监管对策[J].财经科学,2016(3)

[5] 陈霄,叶德珠.中国P2P网络借贷利率波动研究[J].国际金融研究,2016(1)

[6] 李鑫.金融监管与中国P2P网贷的发展[J].财经科学,2016(5)

(作者单位:北京科技大学东凌经济管理学院 北京 100083)

(作者简介:谢湲,北京科技大学东凌经济管理学院教授,金融学专业硕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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