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问题探析

2016-12-05 20:21田金王晓荣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6年11期
关键词:检察监督

田金+王晓荣

编者按:面对国际经融危机和世界经济增长放缓,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部署,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充分发挥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今年2月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发布后,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出台了相关措施,形成了一系列有特色的制度。本期“检察长视界”栏目,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选取了甘肃、重庆、浙江有代表的3位基层院检察长,围绕“检察机关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成作,以飨读者。

内容摘要: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既是政治责任,也是法律责任。本文紧扣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职能,围绕检察机关如何服务保障非公经济发展这一主题,从法律政策依据入手,论述了检察机关如何有效发挥打击、预防、监督和服务职能,如何与党委、人大、工商联沟通协调,形成合力,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以期对检察实践提供一些思路。

关键词:检察监督 服务保障 非公有制经济

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检察机关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础上,积极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在充分发挥服务大局职能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今年3月9日,习近平同志在民建、工商联界委员联组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再次做了充分的肯定。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该积极响应党的号召,依法行使监督保护职能,在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一、检察机关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依据分析

(一)法律依据

我国第一部《宪法》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之后,1988年、1999年宪法修正案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再次予以肯定。现行《宪法》第11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在法律上同公有制经济处于平等地位。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的规定,承担着“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的职责,理应履行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合法财产的职责。

(二)政策依据

党的十五大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立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深入贯彻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政策规定。今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了检察机关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思路、途径和方式,成为检察机关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直接依据。

(三)现实依据

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对社会发展的成绩有目共睹。但在发展过程中也遇到很多的困难和问题。外部因素方面,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环境不理想。主要是: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认识不明确,和公有制经济相比,不论是在扶持力度、优惠政策的享受还是工程招投标中,仍然受到歧视或存在偏见,缺少平等发展的机会;个别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向非公有制经济摊派不合理费用甚至索取好处和利益;司法机关对一些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案件,特别是办理一些企业家、企业骨干人员、特殊人才案件的办理方式陈旧,影响到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没有达到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一些地方的村民无理索要费用事件频繁发生,给非公有制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内部因素方面,非公有制经济自身管理存在风险。主要是:企业劳动关系不尽和谐,劳动合同订立不规范甚至没有订立;制度建设不规范,职工违法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内部管理不科学,工伤事故纠纷成为影响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因素;一些企业家法律意识淡薄,诚信意识缺乏,也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对于这些问题,各级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有职责也有义务根据法律政策规定,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帮助企业予以解决。因此,检察机关要坚决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转变思想,将为大局服务、为经济服务特别是把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作为开展各项检察工作的指导思想,认真履行检察职能,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二、发挥检察职能,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发挥打击职能,创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

1.开展非公有制企业周边治安环境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强揽工程、垄断生产资料和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犯罪。

2.依法惩治盗窃、抢夺、敲诈勒索、哄抢非公有制企业财物的犯罪,在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同时,为非公企业的发展提供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

3.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金融诈骗、合同诈骗、串通投标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维护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

4.依法惩处地方居民以封锁道路、强占地盘等方式进行的无理阻扰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企业管理秩序,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5.严厉打击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特别是对因经济纠纷引发的针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保证非公有制经济从业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发挥预防职能,创造诚信公平的发展环境

1.开展外部预防,积极查办涉及非公有制企业职务犯罪。要从危害非公有制企业利益的职务犯罪入手,深入企业拓展案源,搜集举报线索,重点查办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证照颁发、项目审批、税收征管、贷款发放等过程中向非公有制企业索贿受贿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及其业主、从业人员财产、人身、民主权利的职务犯罪。

2.开展内部预防,预防非公有制企业人士的职务犯罪。要通过对非公有制企业内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使非公有制企业不愿行贿、不敢行贿,在预防行贿的同时,从源头上减少受贿行为的发生。

3.依法妥善处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各种矛盾纠纷,特别是对于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与当地政府、与所在地村居民产生的环境污染、土地征用等各类纠纷,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检察机关要积极深入到企业和群众中去,依法引导解决,合理说服化解,预防公益案件或群体性事件发生。

(三)发挥监督职能,创造清正廉洁的政务环境

1.积极发挥刑事监督职能。对侵害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和业主合法权利的刑事犯罪案件,有关部门应该立案而不立案的,要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督促其立案查办;对于人民法院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案件判决不公的,要依法提起抗诉。

2.积极发挥民行检察监督职能。要优先受理、处理非公企业申诉到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案件,对于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准确的,一律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涉及非公企业管理中的不作为、乱作为,要依法行使监督,及时发送司法建议书督促整改,确保非公企业及时开展生产经营。要利用控申接待窗口,为非公有制企业的合理诉求提供沟通、协调平台,及时有效处理民营企业的诉求。

(四)发挥服务职能,创造和谐有序的法治环境

1.转变观念。要把发展作为硬道理,把稳定作为硬任务,将检察工作融入到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对于非公经济,要确立“同等对待、同等保护、同等服务”的观念,综合运用打击、监督、预防、宣传等方式手段,将履行检察职能与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相结合,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做好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

2.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非公有制经济案件时,要严格区分“六个界限”,优先考虑企业生存发展。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的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企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罪与错不清的,要慎重妥善处理,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果,防止“查办一起案件,跨掉一个企业”的现象发生。

3.改变办案方式。在依法保证法律公正的基础上,做到“两个慎重、三个不轻易”,即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使用搜查、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措施;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不轻易扣押企业财物,不轻易传唤企业负责人。如确需查询冻结企业流动资金和银行账户的,必须按规定依法进行;确需对涉嫌犯罪的有关法定代表人或技术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要提前做好交接工作,使企业受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在办理影响较大、企业职工反映强烈的案件时,要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努力维护企业稳定。

三、加强沟通协调,创新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式

(一)加强检察机关与地方党委、人大的沟通协调,争取党委人大的支持

对于党委政府及人大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精神,要及时传达到非公有制企业中去。同时,把非公企业的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给党委政府,作为党委政府制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的依据和参考。对检察机关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大部署、工作安排、困难与问题,要及时向党委及人大汇报,争取支持。对党委和人大转办的非公有制企业的控告、举报、申诉案件,要认真及时办理并及时反馈。

(二)加强检察机关与非公有制企业的沟通协调,争取非公有制企业的认可配合

1.建立检察机关与非公有制企业的联系制度。在检察机关内部成立专门与非公有制企业联系的机构,负责与非公有制企业的联系协调,听取企业对检察机关的建议和意见,并及时向领导和各相关部门反映,作为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重要联系点。

2.积极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检察机关应当利用自身优势,采用以案释法、专题辅导、召开座谈会、检务公开等形式,协助非公有制企业做好法律培训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传授与企业生产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企业向检察机关寻求法律帮助的范围和途径,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政策素养。

3.积极开展针对非公经济发展的调查研究。认真调研新形势下非公有制济案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深入企业,针对企业财会、采购、销售、招投标等容易发生犯罪和产生法律纠纷的重点部门和环节,积极开展预防工作,协助企业建章立制,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的管理水平。

(三)加强检察机关与地方工商联合会的交流通,争取服务合力

要建立与工商联的联席会议制度,有针对性地邀请部分非公有制企业业主和行政部门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听取企业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了解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及意见、要求,倾听他们呼声,并积极向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反馈,及时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在履行检察监督职能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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