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思考

2016-12-05 20:22田远未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6年11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服务

田远未

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保护。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当通过完成从忽略忽视向高度重视、从区别对待向平等保护、从被动执法到主动服务三个转变,突出打击犯罪、强化诉讼监督、改进办案方式三个重点,搭建交流沟通、法律服务、舆论宣传三个平台,达到思想认识的提高、营商环境的改变、服务实现的增强,真正实现检察职能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保驾护航作用。

关键词:检察机关 服务 非公有制经济

党的十八大提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等重要会议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阐明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对检察机关而言,如何发挥自身职能优势,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下文对基层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式和途径进行探讨。

一、完成三个转变,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

转变思想观念是干好各项工作的前提条件。基层检察机关应当正确把握当前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现状,解放思想,及时转变长期以来对待非公有制经济的种种模糊认识。

(一)从忽略忽视向高度重视转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已不再是可有可无,而是快速成长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支撑增长、促进创新、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特别是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背景下,非公有制经济将成为推动我国经济转型的重要依托,直接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能否实现。因此,基层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地位,切实增强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从区别对待向平等保护转变

在一定时期,有的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对待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的态度上截然不同,甚至将服务经济大局定位为服务国有企业,而把非公有制企业排除在外。新形势下,基层检察机关应当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对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坚持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

(三)从被动执法到主动服务转变

在处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刑事案件方面,少数干警简单认为执法部门只要办好案就行了,服务企业应当是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再加之非公有制企业遇到问题也很少向检察机关“求助”,便出现了就案办案、机械执法的情况。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要做得更具针对性、更具实效性,基层检察机关应当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充分运用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积极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二、突出三个重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基本途径和方式是执法办案。基层检察机关要努力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切实担负起防控经济风险、保障经济安全、服务经济发展的司法责任,调整好司法办案重心,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一)打击犯罪活动

要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严厉打击盗窃、抢夺、敲诈勒索、哄抢非公有制企业财物,以及因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和从业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特别是要严厉惩治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和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收取中小企业“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犯罪,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周边治安乱点进行专项整治,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治安环境。要依法惩治合同诈骗、金融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的经济犯罪,努力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要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市场准入、市场监管、招商引资、证照颁发审验、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工商管理、税收征管、金融贷款以及国家财政补贴等职务之便,向非公有制企业通过明示、暗示等方式索贿、受贿的职务犯罪,依法惩治发生在非公有制企业内部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努力营造清正廉洁的政务环境。

(二)强化诉讼监督

要落实对非公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要求,重点监督纠正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案件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问题,利用好“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发现线索、惩治犯罪,保障和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加强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债务纠纷、股权分配、知识产权、职工工资、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案件审判、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特别要进一步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打击惩治力度,促进和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

(三)改进办案方式

要在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改进办案方式和规范司法行为,最大限度减少办案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要坚持打击经济犯罪、查办职务犯罪与维护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合法权益并重,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使用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措施;不轻易查封涉案企业账册,不轻易扣押、冻结涉案企业财产和银行账户,不轻易发布可能影响涉案企业声誉的新闻信息。确需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要主动向企业其他负责人和有关部门通报,协助做好生产经营衔接工作;确需扣押、冻结企业财产和银行账户的,要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坚决防止案件办了、企业垮了。

三、搭建三个平台,进一步增强服务实效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日益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的司法需求也不断增长。基层检察机关要结合自身职能和地方实际,建立完善服务平台,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推动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取得更新更好发展。

(一)搭建交流沟通平台

一方面,基层检察机关要与辖区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座谈交流制度,详细了解当前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及时掌握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司法需求,结合检察职能共同研讨新形势下企业发展的对策措施,力所能及地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另一方面,基层检察机关要积极推动当地工商、税务、发改委、国土、环保等职能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互通和协调配合,为非公有制企业在办理立项、行政审批等方面提供快捷、便利服务,形成工作合力。

(二)搭建法律服务平台

基层检察机关要依托派驻检察室,采取普法讲座、以案释法等方式,扎实开展法治教育、法律咨询等工作,帮助和促进非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强化依法经营和自我保护意识。配合推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探索对有招投标需求的非公制企业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服务,促进完善廉洁准入制度。要加强典型案件剖析,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管理机制,提高依法经营、科学管理水平。对案件反映出的政策性、制度性的问题,及时建议工商联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研究改进,促进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三)搭建舆论宣传平台

基层检察机关要增强主动宣传的意识和能力,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宣传阵地,及时宣传报道检察机关在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中的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成效,传播检察“好声音”和法治“正能量”,形成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对于查办非公有制企业及从业人员案件引发的舆情,要树立积极回应理念,加强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及时快速应对,正面引导疏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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