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检察机关服务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2016-12-05 20:23胡东林杨鑫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6年11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民营企业服务

胡东林+杨鑫

内容摘要:当前,服务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要充分把握民营企业家对腐败犯罪存在的认识误区,立足检察职能,综合运用打击、预防、监督、保护能措施,有效服务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检察机关 服务 民营企业 具体路径

今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民建、工商联届委员联组会上就非公有制经济发表重要讲话,重申“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旗帜鲜明地提出要建立“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对检察机关而言,如何按照总书记关于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立足检察职能,有效服务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是应当深入思考的重大课题。

一、当前民营企业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与政府官员职务犯罪相伴而生

一些民营企业家为获取经济利益,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往往会不惜重金行贿官员,贿赂从最初的一时一事到利用逢年过节、生病住院、婚丧嫁娶、子女出国留学等各种时机长期感情投资。有的民营企业家和政府官员相互勾结,相互利用,各取所需。

(二)工程建设领域系高发领域

在资金密集、利润空间巨大的工程建设领域,官商极易相互勾结。由于工程建设涉及项目立项、规划调整、工程招投标、工程变更等多个环节,一些民营企业家往往通过拉拢党政官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来打通各个环节,其在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犯罪很多涉及地方党政“一把手”。

(三)犯罪手段多样且隐蔽

贿赂手段从原先直接送金钱、购物卡、银行卡到合作分红、送干股等花样不断翻新,且隐蔽性越来越强。主要表现为:通过特定关系人行贿;以送干股的名义行贿;以低价卖房的方式行贿;以代为支付房屋装修款、旅游费用,或以高利借贷等方式变相行贿等。

二、民营企业家对腐败现象存在的认识误区

(一)认为是商业折扣不是行贿

一些民营企业家认为在房产、汽车销售过程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明显低的折扣是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不属于行贿。按照法律规定,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应以受贿论处。因此,民营企业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商业折扣”的幌子给领导干部特殊优惠,售价与实际价格相差金额较大,属“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认定为行贿。

(二)认为是帮助理财不是行贿

一些民营企业家认为通过帮助国家工作人员投资证券、期货或其他委托理财,以理财收益的形式给予其好处,不属于行贿。按照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相对应,民营企业家以帮助领导干部理财投资为名,搞变相的“利益输送”,认定为行贿。

(三)认为是合作投资不是行贿

一些民营企业家认为通过与国家工作人员合作办企业,以投资分红的名义将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不是行贿。按照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或者虽有出资但投资分红明显超过正常回报的部分,认定为行贿。

(四)认为是民间借贷不是行贿

一些民营企业家认为以借钱的名义给国家工作人员好处,只要双方写了借条;或者向国家工作人员借钱,以利息方式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好处,均不是行贿。对于民间借贷,能否认定为行贿?实践中,主要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2)款项的去向;(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利益;(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6)是否有归还能力;(7)未归还的原因等。民营企业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借钱支付高额利息的行为,支付的利息明显超过正常所需支付利息的部分,认定为行贿。

(五)认为是赌博不是行贿

一些民营企业家认为,通过自己或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赌博,输钱给国家工作人员的方式给其好处,不是行贿。按照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实践中,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2)赌资来源;(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对于民营企业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与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故意输钱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属于变相行贿。

(六)认为是帮特定关系人的忙不是行贿

一些民营企业家认为,不直接将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将利益输送给其近亲属、情妇(夫)、兄弟等特定关系人的行为,不是行贿。按照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薪酬的,以受贿论处。或者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与之对应,认定为行贿。

(七)认为未办理权属变更不是行贿

一些民营企业家认为,只要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所有权在自己名下,即使将房屋、汽车等物品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使用,也不构成行贿。按照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对于长期无偿占有使用,虽未办理权属变更,同样认定为受贿。

(八)认为离职后给予财物不是行贿

行贿行为大多表现为在职谋利,在职送钱。但有人选择在离职或退休后给予其财物。按照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所以,退休了并不是就安全着落了。

三、检察机关服务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具体路径

(一)改进办案方式方法,保障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重点要建立两项制度、做到四个慎重、三个优先处理。即建立办理民营企业案件风险评估制度,把是否严重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作为重要标准进行评估并作出应对处理;建立涉及企业转型升级案件的报告机制,对涉及企业转型升级的大案要案,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院汇报案情,确保办案不影响发展大局。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慎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企业财产,慎重发布涉案企业新闻信息。对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优先处理;涉企行政执法优先监督;涉企控告、申诉案件优先审查,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二)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重点要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等之间的界限,防止把一般违法违纪、工作失误甚至改革创新错误地定性为犯罪,保护企业家的创业创新热情。建立龙头民营企业负责人涉案特别处理制度,对依法必须羁押的企业负责人,允许在同步录音录像、人民监督员全程监督的情况下,办理转贷手续,签署合同文件等,防止因办案加剧企业经营困难。

(三)拓展服务渠道,构建新型“亲”“清”检商关系

主动加强与企业的互联互动,建立由院领导带队定期联系企业制度,定期走访联系企业,深入企业了解企业法律诉求,帮助企业解决困难。主动加强与工商联的沟通协作,建立与工商联的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情况等常态化机制,研究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问题。加强对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将预防犯罪工作向民营企业延伸,帮助企业完善管理,堵塞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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