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媒介审判”困境带来的思考

2016-12-05 20:27时金阳岳华范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6年11期
关键词:负面影响角色定位

时金阳+岳华范

内容摘要:媒体监督和媒介审判总是形影不离。随着媒体监督权被广泛认同,媒体监督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和保护。媒介审判则是新闻媒体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审判预设”。在媒体介入司法过程中,其对司法的独立造成了一定的干扰,甚至还可能损害司法的公正。要解决这一问题,须从媒介审判的发展历程、期间出现的问题和如何有效预防或者减少这一现象带来的负面影响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与思考。

关键词:媒介审判 角色定位 负面影响 困境思考

近年来,依法治国越来越深入人心。作为党和人民喉舌的新闻界也应时而动,加强了法制新闻的报道和司法领域的舆论监督。从新闻价值层面来说,法制新闻的重要性、趣味性、接近性等特征,满足了受众猎奇求趣以及追求安全的心理欲求。然而不可忽视的是,由于在司法中还缺乏对这种监督权的监督、媒体的商业利益驱使等众多原因,由此也产生一些与法治原则相悖的现象,媒介审判就是其中之一。

媒介审判的报道在事实方面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甚至是失实的。它的语言往往是煽情式的,力图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者同情一类情绪。它有时会采取炒作的方式,即由诸多媒体联手对案件作单向的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了相反的意见。它的主要后果是形成一种足以影响法庭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那么如何才能有效的去解决这一问题呢?本文拟从媒介审判的发展历程、期间出现的问题和如何有效预防或者减少这一现象带来的负面影响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与思考。

一、媒介审判的产生和历史渊源

(一)媒介审判的历史渊源

媒介审判也称报刊审判,起源于19世纪美国的“黄色新闻”时期。“黄色新闻”是一种品质低劣、没有灵魂的新闻,它不但不能主持社会正义,传播准确的信息,反而编制谎言、腐蚀人的灵魂。这类报纸编织谎言,是因为说谎有利可图。他们投一部分道德败坏的人的所好,在报道中掺杂了过多的媒体意见,形成了某种舆论压力,从而对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影响。西方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是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从法理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损害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形象,使新闻媒体的职能错位,它使得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的天平倾斜,有悖于法治精神。

(二)媒介审判是媒体角色越位或错位的表现

媒体的社会角色是大众传播工具,具有报道新闻、引导舆论、刊播广告、传播知识、提供娱乐等职能,它本身并不具备也不应当具备处理社会纠纷、解决社会矛盾的裁决功能。而有些媒体在进行批评性报道时常常越位,扮演不该扮演的角色,以审判者自居,轻易地给司法机关尚在处理的案件定性或给他人定下罪状。就是说,有些媒体常常发生角色错位现象。

媒介审判中被报道的对象一般是民愤极大、影响甚广的“非自愿社会公众人物”,故媒体在事实的选取上难免片面和夸张。由于媒体竞争的日趋激烈和白热化,一些媒体对此类具有极大影响力和可读性的事件趋之若骛,对事件进行长时间、大容量、一边倒的宣传和炒作,形成一种齐声挞伐的舆论氛围。比如,药家鑫案件正反映了媒体角色越位的现象。从事件发生到药家鑫被判处死刑,在将近一年的时间内,公众对这件事情的讨论没有停止过,媒体对这起事件的报道也没有停止过。在药家鑫案的审理过程中,媒体一直对其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和报道,尤其是各大媒体在没有进行实地调查取证的情况下,报道、转载药家鑫是“富二代”、“军二代”的猜测,对民众要求处死药家鑫的言论进行报道。这就在媒体和民众之间造成了一个恶性的循环:媒体的报道在无意识之中催化着民意的愤怒,而民意的愤怒又进一步为媒体提供了报道的素材。如此一来,司法机关在对案件进行审理时,就不得不考虑公众舆论或所谓“民意”的压力,导致某些案件无法得到公正的审判。

(三)新闻行业的激烈竞争、市场的导向使得媒体热衷于此

在司法事件中,“富二代”、“官二代”利用父辈手中的财富和权力逃避法律的事件屡见不鲜,导致公众与公权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张金柱案虽发生于多年以前,但至今仍被众多学者当作媒介审判的例证。在众口一词的喊杀声中,张金柱的辩解显得纤弱无力。而部分媒体为了迎合受众,便跟愤怒的民众站到了同一战线上,在无形中发挥了媒介审判的功能。

随着新闻业的发展,尤其是新媒体诞生后对传统媒体的冲击,导致新闻行业内部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而我国实行的“事业化单位,企业化经营”的二元管理体制,更使媒体面对的压力越来越大。为了争夺受众,有时候媒体甚至会违背一贯坚持的原则,不是做真实的新闻,而是做符合公众要求的新闻,以此来吸引眼球,获得“注意力资源”。

二、媒体监督不同于媒介审判

媒体监督不是媒介审判,只有带有媒体主观评判色彩的监督才会成为媒介审判。因此,我们呼吁要减少的是媒介审判而不是正当的媒体监督。

媒体监督和媒介审判有着不同的含义和性质,二者不能等同。首先,媒介审判局限于新闻媒体对司法领域的监督范畴,而媒体监督则是无处不在的,对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除非有特殊的规定和要求,媒体都能够予以报道,从而实现媒体监督的功能和传播效果。其次,媒介审判是一种越权行为,因为媒介本无审判权利,其先于司法对案件作出的判断会产生一系列不良的后果,其行为本身构成了对法院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公民权的双重侵犯。而媒体监督是媒体自身所具有的一项职能,即媒体借助自身的合法权利对各种权力组织的监督,是媒体的积极作用之一。但是,媒介监督和媒介审判又有一定的联系,尤其是同在司法领域时,当我们将媒体监督放在司法领域看待时,媒介审判很容易被看作是司法领域的媒体监督,而实质上,媒介审判只是媒体监督在司法领域不适当应用的结果。

媒体监督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为媒介审判,因此,媒体对司法领域的监督报道一定要严格把关,防止生成媒介审判。

三、媒介审判带来的负面影响

(一)媒介审判是对司法公正性和独立性的干扰

新闻媒体赋有维护社会正义的职责,可以从新闻报道角度对新闻媒体维护社会正义、实现社会公正的主要途径或方法做出以下概括:第一,让事实说话——报道应该报道的事实。第二,用事实说话——新闻媒体不只是反映事实,报道新闻,还要评论事实,发表意见。第三,为事实说话——维护应该维护的利益。

显然在上述案件中,媒体超越自身的职能和角色对其进行是非评判,掀起“群情激愤”的舆论氛围,这无疑会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审判,从而挑战法律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案件发生之后,其犯罪事实已经成立,司法机关只需按照相应的规定对其进行审判和相应处罚,但是因为媒体过分的渲染和报道,导致案件一波三折,影响案件的审理进程。法律的独立和公众不容侵犯,媒体的报道应该弘扬法治精神,加快民主与法治建设,而不是一味的推波助澜,与法律背道而驰。

(二)媒介审判造成媒体公信力的下降

一个法治文明的社会里,每一个人的合法权利都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即使是作为犯罪嫌疑人,他们有依法接受公正公开审判的义务和获得辩护的权利。媒体抢在司法程序之前对案件结果发表定性定罪的报道,很容易将犯罪嫌疑人置于人民群众的舆论讨伐之中,承受舆论不公正的判决。

司法具有公正性和独立性,而媒体也有其自身必须坚持的原则,尤其是在刑事案件报道中,鉴于事件的严肃性,涉及个人自身权利,媒体在报道这类事件中更应坚持“客观性”、“真实性”原则,不偏不倚,忠实记录。若滥用自己的权力,就会损害媒体在受众心中的地位,造成媒体公信力的下降。

(三)媒介审判侵犯当事人的正当权利

我国新闻法专家魏永征教授在其著文中谈到,媒体是不是会影响司法审判?这首先不是理论问题,而是一个事实问题。不可否认,网络舆论监督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又不可避免地会对司法独立构成侵犯。媒介审判甚至将司法审判的权利和自身的舆论监督权利的边界模糊化,将二者混为一谈,以“话语强权”代替舆论监督。

由于媒介审判通常都是站在一个盲目的、非理性的角度上对案件进行大肆渲染,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审判,这就极易发生错判、误判当事人的情况。

四、如何预防和减少媒介审判

(一)完善媒体报道的相关法律

媒介审判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法院审案不受上级审判机关、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任何个人的干涉,当然也更不受媒体舆论的干涉。所以保证司法独立与公正,势必要保证我们的司法系统不被“偏、热、炒”的舆论信息所左右。媒体在行使其对司法机关判案的监督权利的同时,也不要忘记为他们提供一个良好、平衡、稳定的司法环境。

一方面,要加强立法,完善媒体监督方面的相关法律,明晰各方的权利义务,保证法律的权威性,既欢迎媒体监督,又要坚持司法公正性;另一方面,在审判中要加大信息透明度,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媒体的新闻自由权,保证公开审判,取得公众的信任和理解。

显然,作为行使公共权力的司法机关,理应完全置于媒体的监督之下,但这种监督应该建立在维护司法公正和尊重法治精神的基本原则之上。因此,媒体和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应该是到位、补位,不能是越位、错位,应回归正确的司法报道新闻立场。

(二)媒体应明确自身职责与规范

媒体在报道时不得逾越司法程序进行审判预测等报道,更不能单凭媒体的一己好恶和道德标准作“单向度”的炒作,要给法律事件中的双方各自说话的机会,力求达到公正、客观报道。大众传媒首先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对自己承担的使命、肩负的责任要有一个明确的、清醒的认识。作为媒体进行监督,既不是给司法机关当对立面,也不是替上级机关当“特派员”,而是要在社会与司法部门之间发挥联系、沟通、疏导、协调的纽带作用。

媒体在案件报道时应该遵循新闻职业规范,谨慎评论,尊重独立的司法权,推动司法公正的发展。既要明确自身定位,加强媒体自律,又要加强学习,增强法律意识,做一个中立者。

媒体要注意对新闻工作者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教育,而且也要与司法机关保持沟通。一旦司法机关介入了某个新闻事件并立案以后,媒体就要确立“立案意识”。这时,媒体必须坚持新闻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全面性等基本原则,忠实于新闻事实的本来面目,以恰当的宣传方式、适度的报道分寸进行宣传和报道。坚持用中性语言,尽可能做到平衡报道,力求为司法机关处理该案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新闻工作者应坚守报道的客观原则,不添加个人主观色彩

新闻工作者要充分认识到舆论监督对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性,要敢于监督,同时,还要做到善于监督,要真正发挥监督的功能。要明确自身的角色定位,自己只是事实的记录者和转述者,所要做的只是把信息公开,用事实说话,而不能当事实的评论者和审判者。

要加强新闻工作者的职业伦理道德建设。博特方格理论告诉我们,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有什么责任、对谁负责、反映什么样的价值观念,这是必须要弄清楚的。对于新闻工作者而言,其职业伦理道德应当是,在传播中体现公正、正义、关怀与善良。因此,新闻工作者在报道司法案件时,既不要对司法案件盲目作出定性的非理性描述,也不要因司法审判中存在的问题而采取无为的消极态度。

(四)公众应提高舆论素养和法律意识

在媒体制造的“舆论场”中,公众要有理性的判断力,面对案件的嫌疑人,即使他的罪行再严重,公众也不能以民间的道德评判标准来给犯罪嫌疑人定刑。我国是法制国家,应该依据法律办事。民众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在案件面前,要保持清醒理性的头脑,不要被媒体舆论牵着鼻子走。

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的人治历史的国家,千百年来人们总是希望出现具有独特的人格魅力和超凡的判断能力的清官来维系他们对社会的信心。在现代法制社会里,人治已失去了其生存的社会土壤,但是公众的“清官意识”却并没有因此泯灭,一旦遇到什么事,便到处寻找“包青天”,特别是一些弱势群体,常常把目光投向新闻媒体。他们总是希望媒体利用自己舆论监督的权利对司法行政部门施加压力,从而形成对自己有利的审判和裁决。再加上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一些地方确实存在行政干预司法的现象,于是就容易使受众产生“找法官不如找记者”的心理,从而把新闻媒体推到充当“现代包青天”的角色。

解决好公众的问题,媒介审判的现象也就更容易消退。公众应自觉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遇事理性思考、理性判断,不轻易受媒介的煽动,做一个信法、守法的群体,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证司法的权威性,防止媒介审判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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