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统一登记报道“三大战役”手记

2016-12-05 02:58王立彬
中国记者 2016年9期
关键词:三大战役报道亲历

王立彬

内容提要 从事土地新闻报道16年来,从《物权法》2007年实施,记者就在为《物权法》要求的不动产统一登记而呼告,期间可以说经历了“三大战役”。本文是作者对报道过程的回顾思考,也是深入做好一个领域报道,努力成为专家型记者的亲历感悟。

关键词 不动产登记 报道 过程 亲历

所谓“三大战役”,第一个战役是为《不动产登记条例》出台而努力。2014年7月,记者大胆指出政府“爽约”,引起领导两次批示,将《条例》出台至少提前半年从而受到通报表扬。

第二个战役是力排众议,坚持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报道主题从“查房反腐”扭转到“公民权利保护”法源,总体上看已经达到了目标。

第三个战役是关于商品房用地“七十年产权”的报道。这一场战役仍在进行中,是记者决心完成的不动产登记务必做到“城乡统一、房地统一、权利义务统一”的收官之战。

一、为《不动产登记条例》出台而努力

记者投入不动产统一登记报道,开端在2007年5月。距《物权法》实施还有S个月时,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通知》。记者当时播发了新华社通稿《国土资源部:适应(物权法)管理最有价值的物》。记者收藏着这一通知,而且不断回溯到这一通知。时任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同志对记者说过,这一通知包含了物权最重要的东西,未来人们将逐步认识到这一点——

国土资源是最重要和最有价值的“物”:规定土地权利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最主要的内容;将与农民生产、生活最密切的两项权利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第一次明确规定为物权;在现行《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基础上,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构建以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为主要内容的土地物权体系;“排他性”的物权可以约束限制公权力滥用;《物权法》规定的财产权是依法行政的基础,是否尊重《物权法》确定的财产权是检验和衡量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的重要标准……

此后9年相关新闻报道,记者念兹在兹,坚持的无不来自于这一通知所包含的基本原则。记者既敢于指出中央政府“爽约”、未能如期公布《不动产登记条例》,是基于一这原则;记者敢于批评公众把《物权法》“私法公用”,取代《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也是因为这里包含的基本原则。有时候与公众舆论“对着干”,要比批评政府更需要勇气。

2013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正式提出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最大限度整合分散在国务院不同部门相同或相似的职责,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的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随后,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公布《机构改革方案任务分工》,明确要求由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法制办、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2014年6月25日,全国土地日到来时,《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仍在各有关部门“走程序”。根据记者多年积累的经验,按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时间表出台《条例》已无可能。在此情况下,记者征得新华社国内部(中央新闻采访中心)支持,决心推出“今日关注·土地变身不动产”,首次从不动产角度看土地。配发的新华时评《不动产统一登记要“动”什么》直言不讳批评国务院有关部门“公章在手、批文余香”“搞完美主义、讲十全十美也是一种扯皮”,国务院承诺2014年6月底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将无法如期交卷”。

报道引起强烈反响。各大媒体直接引用这篇评论,批评“政府爽约”。一些媒体以此为由头,罗列了“政府爽约知多少”。这样,针对“舆论……批评不动产登记爽约等政府没有兑现的‘诺言”,有关方面做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部门从维护政府公信力的高度,给人民群众一个说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要尽快上国务院常务会议……按有关批示要求,国土资源部约见记者会商,商量安排以国土资源部新闻发言人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的形式,对外发稿,并做出明确的承诺。

国务院果然雷厉风行。2014年7月30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强调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推进简政放权、整合部门职能职责、方便企业和群众的有效举措,征求意见稿要马上向社会公开,之后再根据现实需要推进相关法律修改工作。

2014年12月22日,记者怀着兴奋的心情,根据第656号国务院令编发稿件,正式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并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登记条例》多出“暂行”二字,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根据需要再推进相关法律修改工作等,是国务院对“完美主义扯皮”的有力回答。

直到现在,记者仍然有一些“后怕”。因为“全国土地日”距离国务院办公厅承诺的“时间表”6月30日还有一周,从理论上把话“说死”了,做出国务院“将无法按期‘交卷”的判断,确实有一些冒进。但非常勇气,产生超预期收获。相关情况,新华通讯社国内新闻编辑部《每周通报》予以刊发并报社领导批示通报。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局的同志对记者说,按原来估计,《条例》(草案)最快也要2015年元旦才可能上国务院常务会议;依《立法法》要求公开征求意见,最乐观要到2015年下半年才谈得上正式施行。新华社公开报道使《暂行条例》出台至少提前半年,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功不可没。

二、在保护公民权利与限制行政权力之间

“不是为了反腐,不是为了调控房价,不是为了收房地产税”——不动产登记工作从一开始就面临“重申‘三不”的尴尬处境:有关负责同志不得不反复进行辩解。

记者确信,在新闻报道中,“只说不是什么,不说是什么”局面必须加以扭转。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出台,使“以房查人”“查房反腐”话题大热。舆情监测显示,施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关注度最高的话题就是反腐,其次是房地产调控及房地产税。从立法目的上说,这是对不动产登记的最大误解。真正的立法精神被淹没了。偏离《物权法》法源,舍本逐末,如不正本清源引导,在舆论场上,不动产登记根本目标——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法治化就可能误入歧途。因为,以“查房反腐”为名,完全可以误用不动产登记,为行政权、司法权干涉公民隐私和财产权打开一个“侧门”。

依法治国,就只能依法治贪。“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一部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其法理依据。作为一部私法,《物权法》从未赋予也不可能赋予不动产登记“反腐”的公法功能。2015年的报道,记者就在全力以赴地阐明这一点。在此过程中,从本部门同事、领导到媒体同仁、社会公众,对记者都有一个从不理解到理解的过程。记者也从“反对查房、袒护腐败”反面角色,逐步成为公民权利的捍卫者。

自从2013年国务院正式提出按《物权法》要求,施行不动产统一登记,记者就面临很大报道压力。社会媒体都围绕“查房反腐、调控房价、收房产税”狂轰滥炸之际,记者孤独地讲“三不”,难免同事和社会公众不以为然。有的领导同志直接批评记者说:“我就不信这一条例不是为了反腐。我家的房产都开始申报了!”同事们则说,“我就不信这不是为收税!”熟人们说:“我就不信这一政策不能把房价打下去!”

根据这些现实压力,公众舆论“跑偏”现象,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前一周,记者到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同第一任局长王广华同志反复讨论,制订发稿计划。我们决定发一篇新华社“权威访谈”,即后来的《公民财产权利保护的里程碑——专访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局长王广华》。记者同王广华同志讨论了一下午,后来又逐字推敲,以“怎么看待3月1日这个历史节点”提问,由王广华同志作出明确回答:

从物权法提出不动产统一登记到条例实施,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我们用了八年时间,来之不易,应当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看待这一重要节点。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是要逐步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中国梦”。公民财产权是人权和公民权的基本内容,对公民财产权的平等保护是人民美好生活的重要内容和根本保障。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是最普遍、价值最高、最重要的公民财产,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落实宪法和物权法公平保护公民财产权、依法保障人权和公民权的要求。是实现老百姓一个最普遍的“中国梦”。这与公民财产权写入宪法、物权法诞生一样,这是可以载入史册的时刻。

这一段话,完全可以写入共和国公民权利保护的《大事志》,刻上公民不动产权利发展的纪念碑。新华社还配发了记者写的新华时评《一堂公民财产权利保护的大课》,呼吁每一个公民都要从公民权利保护、政府权力限制的角度,认识不动产登记,支持不动产登记,捍卫不动产登记,监督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不是为了反腐,百姓就是关注不动产登记反腐功能——你能不能回答其中的原因?”在一次只有新华社记者参加的内部座谈会上,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叶明权同志给记者出了一道题。记者决心很好地回应这一挑战——不仅要向街头的大爷大妈说清楚“不动产登记是什么”,还要面向大众传媒界的领导同行讲清楚“误解本身包含的呼唤”——于是就有了通过新华社新媒体、通稿双重渠道播发的《不动产登记,就从咱家说起吧》一文:

我们内心相当矛盾:一方面。我们很想一路畅通无阻,想查谁就查谁,把那些贪官污吏、房婶房叔统统揪出来;可另一方面,我们又担心自己及父母子女住地全部地理坐标、门牌号码甚至户型结构、卧室客厅结构都被公之于众,弄得全世界人都知道。

为什么人民群众对不动产登记“反腐”功能如此关心?回答这一问题,既要专业又要通俗,而且要跳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源《物权法》,从民法范畴跳到公法范畴一从法学上终结误解。

《不动产登记,就从咱们家说起吧》,从“咱们家厨房卧室”写到“咱们家农村亲戚”。稿件播发后,通稿采用逾300家。国土资源部官网首页把这篇“萌萌哒”的稿件挂了十多天。这篇稿件用词十分通俗,但内容锋芒毕露:人民群众执著于“不动产登记反腐”,揭示出来的是中国“阳光立法”《公务人员财产公示法》缺位——阳光立法,指的是专门针对公务人员的公法,而面向公民的不动产登记是私法:

“以民法取代公法打击腐败分子,就像用锄头打鬼子,虽然可用,但打鬼子最好还是用枪炮。老是用锄头打鬼子,是一种真正的悲哀。”

这篇稿件在国土资源部官网首页挂了很久,各省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官网也挂了很久。很大程度上终结了“不动产登记反腐”的舆论热潮——“官员不动产的问题。已经交给了问题的真正主管部门:公检法和纪监监察机构!”很多不动产登记工作者,径直这样对记者说。

三、迂回包抄、“出口转内销”:一篇没有发出的稿件

2016年3月,不动产统一登记施行满周年之际,浙江温州、广东深圳、山东青岛等地陆续出现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情况,引发社会对商品房“70年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担心,成为社会舆论焦点。

其实,随着首次标注“土地使用年限”的《不动产权证》全面取代原来不涉及土地产权的《房产证》,这一问题不断扩展,不断引起各层面财产焦虑。

为纪念《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一周年,记者写了一篇《您的房地产,不会“七十古来稀”》,准备发新华社客户端。稿件开头即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一周年……什么问题最吸引眼球?很多人会说‘70年产权!”考虑到话题的敏感性,这篇稿件临时被压了一个多月,其问世经历了“出口转内销”。

当温州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话题被社会媒体引爆时,这篇稿件4月19日以《产权期限问题不会久悬不决》在《中国国土资源报》评论版刊发,迅速挂上各省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官网。4月21日,在与新华社名栏目“新华视点”采编室充分沟通后,记者大胆地以《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了该怎么办?相关部门人士表示物权保护将不断完善》为题发稿。在主管部门拒绝做正式回应的情况下,稿件以“相关部门人士表示物权保护将不断完善”做大标题,冒了一定风险。

记者19日通过对相关部门采访获悉,从城市到乡村,从城市建设到土地管理,各部门参与、集中全民智慧形成的物权法,本身就是为保障包括不动产权利在内的物权而产生的,也将在物权保护的进程中不断完善。

这篇稿件采用率超过300家并受到新华社国内部编前会的通报表扬,随后又被新华社总编室评为每周表扬稿第一名。这篇稿件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强调《物权法》是“改革开放的产物”。1987年之前,“土地不准租赁和买卖”是无人敢碰的意识形态红线。从深圳1987年土地有偿出让“第一拍”,到1987年4月《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新中国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分离才合法化。这是一个巨大的社会进步,是不动产权利在社会主义中国的起源,因此肯定是不完美的。这短短一段话,强调的是《物权法》最终要服从公民不动产权利要求,而不是公民财产权利要机械地服从《物权法》条文——这也是一个相当大胆的逻辑判断,是从历史的观点把《物权法》弹性化了。

这不是记者灵光一现。早在2015年不动产统一登记施行之际,记者播发的《登记了,将会影响我们什么?——统一不动产登记簿证引出的话题》,第三个小标题就是“‘小产权房怎么办?商品房70年后怎么办?”很多媒体直接拎出来,做成大标题《商品房70年后怎么办?》。这篇稿件是这样结尾的:

随着统一不动产登记簿证全面启用,另一个问题浮出水面——房产、地产统一登记凸显商品房土地70年使用权问题……不动产统一登记是物权法的要求。而物权法还有许多要求有待落实。商品房土地70年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会在不动产统一登记过程中显化。随着不动产登记推进,登记这一技术问题背后的产权问题会更明晰,依法改革任务也会更明确。

随着中国社会的进步,《物权法》一定会修订。关于土地使用权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让业主担忧的问题,将随着法治社会的进步而解决。而当下,如果揠苗助长,欲一劳永逸解决问题,可能欲速而不达。因为这里触及到土地公有制的宪法底线。

《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了该怎么办?相关部门人士表示物权保护将不断完善》一稿,开宗明义是这么一段话:“‘房权地权不一致问题,城市与农村都有。住房所有权与其土地使用权,就像农房所有权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样,都将在坚持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不断明晰。”这一句精心安排的话,就是坚持了土地公有制。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的第一任局长王先进同志曾经对记者回忆,“70年使用权”只是权宜之计。最初定的是50年,因为计划经济体制下,50年后房产就不能再用了。国务院讨论时,延长成70年。但年限长短并非问题本质,问题本质是“所有权”这一政治问题。

法学界知道,物的使用权无偿无限地延长,就等于所有权,就变相私有了。晚清时,外国玩弄法律词汇,把上海租界土地以“永租制”实现土地所有权从中国政府转入外国人的事实上的“私有化”。王先进同志用几个字就击中了要害——“无偿无限照顾使用权,那么所有权怎么办呢?”如果只照顾商品房土地所有权利人的利益,那么土地所有权利人——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将置于何地呢?我们知道,英国土地全部归王室所有,批租年期最高为999年,实际就是永租制,变相私有制。英国王室可以将所有权权益“让渡”给臣民。而在中国,谁来把全民所有权让渡给个人呢?

现在一些专家,甚至参与《物权法》起草的专家,也都在以“群众利益代言人”身份,提出“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可以无限无偿延期”“永远免费自动延期”,看上去是替房主说话,但13亿国民对土地的所有权益如何体现呢?这种变相私有化主张,触及《宪法》红线,是当前无法自圆其说的话题。

商品房土地使用权70年期限问题,一直是公众关注焦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时,17名律师就以《不动产权证》增加“使用期限”一栏“让房主变房客”为由,要求“重新制作不动产权证书”并声称要起诉国土资源部。其实《不动产权证》“使用期限”是指土地使用权期限,而非房产权期限;《房产证》只包括房产,不包括土地。房主拥有房屋的无限期的所有权,所以证书自然没有土地使用权期限问题。《不动产权证》使潜在的问题显化了。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时,记者负责进行解读,播发了《不动产登记是一种“倒逼”力量》,通过采访中国城市经济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杨重光,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室主任党国英等同志,强调“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倒逼出来的,并将进一步‘倒逼中国不动产管理制度改革和创新。”不动产统一登记,使《物权法》的落实、《土地管理法》的修改,特别是《土地基本法》的制订重启,变得势在必行。“把不动产统一登记坚定不移推动下去,登记这一技术问题背后的产权问题、财产权问题就会显现出来。法律该修的修,该立的立,全面深化改革将获得更多的‘地气。”

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提出问题比给出答案更重要。记者今后的任务,不动产统一登记报道的第三个战役,就是在坚守宪法红线前提下,通过新闻报道,推动《物权法》修订和实施细则出台,特别是推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向更高级的《不动产登记法》进步,在新闻调查和报道实践中,摸索出“七十年土地使用权”的历史性破题。

编辑 文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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