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家庭暴力法律救济制度的完善

2016-12-06 03:15周浩娜
小品文选刊 2016年16期
关键词:损害赔偿救济受害人

周浩娜

(河北师范大学 河北 石家庄 050024)

论我国家庭暴力法律救济制度的完善

周浩娜

(河北师范大学 河北 石家庄 050024)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内部之间的暴力行为。我们应该关注家庭暴力问题现状,探索我国家庭暴力法律救济机制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找到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建立科学完善的家庭暴力救济制度,从立法上讲,制定反家庭暴力的特别法。一方面,完善现有的民事救济,引进民事保护令制度,加大民事损害赔偿金额。另一方面,完善刑事立法,加大执法力度,适当提高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定刑。从执法上讲,公检法三机关应加大司法介入,从而有效防治家庭暴力犯罪,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

家庭暴力;法律救济;制度;完善

家庭,对个人来说,是其生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来说,也是其最基本的组成细胞,只有家庭的安宁才有社会的稳定。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状态下,家庭暴力现象却屡禁不止,已经成为一个较突出的社会问题。

1 家庭暴力

1.1 家庭暴力的概念

我国现行立法对“家庭暴力”进行了定义,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我国对于家庭暴力的概念仅仅规范行为暴力、精神暴力,而对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性暴力排斥在外,需要在以后的立法中进行研讨探究,应该考虑把性暴力也纳入其中。

1.2 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是一种危害极大的行为,也因为家庭暴力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

不仅危害妇女人身健康,而且危害社会和谐,更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受害妇女中身体和精神上受双倍摧残。很多受害者惨死于家庭暴力,有的被杀或被迫自杀。因家庭暴力造成家庭解体,很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受害妇女在经历长期的家庭暴力后忍无可忍,杀害了施暴者。“以暴抗暴”是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在被逼无奈时采取的一种很典型的反抗形式[1]。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最无辜的孩子,在朝夕之间失去双亲,未来的路怎么走,没有良好的家庭教育,加上他们的心灵阴影,导致在人格上不健全,在心理上不健康。

2 我国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现状

2.1 立法不完善

目前,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散见于《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条款之中,缺乏反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而这些法律条款对家庭暴力规定得比较笼统、模糊,缺乏可操作性,无法为反家庭暴力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主要表现为:

2.1.1 刑事立法方面缺失

刑法没有规定家庭暴力罪,毫无疑问,刑法应该是惩罚施暴人和维护受害者人身权利的重要法律依据。但我国刑法却没有惩罚家庭暴力的专门条款与“家庭暴力罪”的罪名,由于没有“家庭暴力罪”这个罪名,且现行《刑法》对家庭暴力案件中较常“比照”适用的故意伤害和虐待罪的定罪标准较高,从而直接导了生活中“大量”的一般家庭暴力(攻击、殴打,性虐待、精神暴力等)施暴人难以受到应有的处罚,这在客观上姑息纵容了家庭暴力行为。

2.1.2 民事救济制度不完善

有关家庭暴力民事赔偿制度缺失。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损失赔偿包括身体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性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等。一方面,受害人因家庭暴力成为实际的受害人,在法律上获得赔偿的权利;另一方面,受暴人主张的损失赔偿又不可能从家庭共有财产中支出。这是处理家庭暴力赔偿时遇到的一个技术难题,现行法律没有予以规定。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家庭暴力,如婚内强奸行为,当前的立法尚属空白,使得司法实践无所适从。

2.2 执法不力

2.2.1 刑法对家庭暴力适用的刑罚明显太轻

我国刑法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被害人死亡,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待刑。对于虐待罪,则规定情节恶劣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遗弃罪的刑罚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可以看出,致人重伤、死亡的家庭暴力犯罪较之伤害罪或杀人罪的刑罚力度要轻得多;而遗弃罪从实质讲是一种间接故意伤害或杀人罪,却规定了五年以下的法定刑,判罚如此之轻,这无疑是对家庭暴力行为的纵容。

2.2.2 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我国有关执法部门对于发生在私人领域的暴力行为长期以来奉行“不干涉”的方针,司法实践中极少援引相关法律以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即使在有限的案件中,因为刑法没有“家庭暴力罪”的罪名,法官们在审判中也无法根据“罪责刑”相适用原则对施暴者作出恰当的判罚,而只能以故意伤害罪或虐待罪等罪名对施暴者定罪量刑,刑法应有的震撼力遭到极大的削弱。

3 我国家庭暴力法律救济制度完善的对策

要加强对受害人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其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在社会中进行人权教育,让整个社会都明白家庭暴力是侵犯人权的行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因此,各级妇联组织要对妇女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让保护妇女的法律规定深入人心。妇女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选择法律而不是选择极端的报复手段,要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1 吸收国外的成功经验

3.1.1 借鉴英国多机构合作的反家庭暴力的运作机制。

英国主张国家机构和社会公力介入家庭暴力。要求所有与家庭暴力救治相关联的机构都必须重视家庭暴力问题,这些机构包括警察局、检查机关、法院、医疗单位、社会服务部门、妇女援助机构、自愿性团体等。我国可以在政府许可下建立一个专门防治家庭暴力的社会机构或者说政府职能机关。同时我国还要加强妇女援助机构、社会服务部门、医疗单位在防治家庭暴力方面的预防和缓解职能。只有多机构合作,才能真正解决家庭暴力这一社会问题。

3.1.2 构建完善家庭暴力受虐妇女庇护平台

西方的家庭暴力受虐妇女庇护运动最早始于英国。1972年在伦敦首创了“妇女庇护所”[2]。美国设有全国反对家庭暴力联盟和国家联盟等管理机构。美国的“妇女庇护所”是一种非营利性质、专门为受虐妇女提供各种服务的组织。受虐妇女在这里不仅可以在生活上得到暂时的帮助,也会在精神、心理等方面得到很多辅导与支持,提高自信和谋生能力[3]。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有约100个妇女庇护所。其最早的两个庇护所成立于1975年。所有庇护所都是每周7天,每天24小时开放。一般都没有明显的标志和门牌,其地址和电话也是保密的[4]。

3.2 立法方面的建议

反家庭暴力单独立法。家庭暴力的频频发生,反映了现行法律的一些无奈,那就是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尽快制定《反家庭暴力法》,为反家庭暴力提供法律依据,通过立法为受害者提供更多的救济途径是当务之急。在新《婚姻法》中,反家庭暴力方面已有了可喜的进步,但这些都还不够完善,目前还需要制定一部专门规范家庭暴力的单行法律或法规,使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的规范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另外应从民事和刑事两方面进行完善家庭暴力防治:

3.2.1 刑事方面立法措施

一是增设家庭暴力罪罪名。在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基础上增设家庭暴力罪罪名。很多学者提出在刑法中对“家庭暴力罪”加以规定,有利于法律的统一性,至于该罪的定罪与量刑,我们可以参照刑法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虐待罪等罪名的有关规定,结合家庭暴力犯罪的特殊性进行规定。

二是提高家庭暴力犯罪法定刑。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施暴者没有为自己的行为受到处罚或只受到轻微处罚,回到家后更加变本加厉地报复虐打受害人的案例比比皆是,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更严重后果的发生。我认为,我国应该提高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特别是遗弃罪的法定刑,进而带动相应的家庭暴力犯罪法定刑的提高。

3.2.2 民事方面措施

一是引进民事保护令制度。我国现有的家庭暴力救济措施有公诉、自诉、治安处罚、离婚等救济途径,《婚姻法》也规定了相应救济措施。但除治安拘留或刑事拘留外其他方式均不能使受害人尽速远离施暴者,受害人始终处于家庭暴力的威胁之下。经英美法国家和台湾地区实践证明的保护令制度则能有效中断家庭暴力,具体操作是将民事保护令分为暂时保护令和通常保护令,暂时保护令由法院在受害人面临紧迫侵害危险时不经庭审尽速核发,事后据受害人或加害人举证判定是否驳回;通常保护令由法院经庭审后核发以较长时间地保护被害人。民事保护令制度的最大优点在于能使受害人较早得到国家的公力保护,能够有力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5]。

二是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损害赔偿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之一,我国现有的婚姻法已经对妇女人权和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这就为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上和物质上的基础和前提,只有让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才能从某种程度上弥补受害人的创伤。这种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应包括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经济损害赔偿三个方面的内容,并且不能够以加害人承担该种民事责任影响其应有的刑事责任的承担,具体的赔偿标准可以参照民事侵权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3 执法方面的措施

公检法应当加大司法介入的力度。我国在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大环境下,家庭决不可以成为暴力的“特区”。公检法加大介入家庭暴力的力度,进一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犯罪。

公安派出所处于执法工作打击犯罪的一线,应向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最及时有效的援助。如因警察延误或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家庭暴力案件,如证据确凿,应依法提起公诉,不得以家庭纠纷为由不起诉。对于造成受暴人重伤却仍以“缓和家庭矛盾,改善双方关系”为由不予起诉的,应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法院应重视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如果法官认为家庭暴力是私事而对施暴人轻判,就会使公安和检察机关的努力白费。更为严重的后果是,施暴人会越来越有恃无恐,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会受到更严重的侵犯。家庭暴力是违法犯罪行为,而不是家庭私事,侵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同样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建立和完善我国家庭暴力法律救济体制,将防治家庭暴力纳入法制轨道,是维护家庭文明和睦和社会安定团结的要求,是现代社会法治文明的要求。借鉴国外反家庭暴力的成功经验,从个人法制观念的提升到整个社会各个机构的共同努力,从立法领域到执法措施的逐步完善,探索出一套适合我国社会实际的家庭暴力法律救济体系,真正做到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

[1] 陈敏.关注绝望的抗争: 受虐妇女综合症的理论与实践[N].中国妇女报,2000- 11- 02.

[2] 刘晓梅.英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实践及其启示[J].法学杂志,2006,(3): 127.

[3] 田瑶.以法扼制家庭暴力——美国开展反家庭暴力有奇招·下[N].中国妇女报,1999-10-28(3).

[4] 董屹.对加拿大魁北克省夫妻暴力干预实践及其特点的分析[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6,(6): 53.

[5] 王玲.反家庭暴力立法价值目标与制度完善[J].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3(6):4.

周浩娜,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在读民商法硕士研究生,河北师范大学,研究方向:民法学。

D923.9

A

1672-5832(2016)04-02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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