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知识产权运用保护助力创新创业发展
——“知识产权走基层服务经济万里行”活动分论坛之“知识产权故事会”精彩分享

2016-12-06 06:12吴瑞格
河南科技 2016年18期
关键词:路虎外观设计专利

文/吴瑞格

强化知识产权运用保护助力创新创业发展
——“知识产权走基层服务经济万里行”活动分论坛之“知识产权故事会”精彩分享

文/吴瑞格

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兴起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地区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核心竞争力,成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支撑和成为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因素。作为创新驱动的基础保障、创新创业的重要支撑,知识产权这个“角色”不断产生新的变化,发挥着越来越重要、越来越新颖的作用,与企业、个人的生产生活也愈来愈密切相关。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时代背景下,涌现出不少优秀的企业或个人,他们必定具有丰富的知识结构和专业素养,那么他们的经验或者体会将给我们带来怎样的启示呢?9月13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举行的“知识产权走基层服务经济万里行”活动分论坛——知识产权故事会现场,北京集慧智佳知识产权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梁岩、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审查部审查一处副调研员何龙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实用新型审查部审查一部副调研员李硕等人结合实际案例及自身经历,对几个知识产权(专利)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入剖析,详解了知识产权运用与专利保护在创新创业中的重要作用。

据悉,“万里行”活动以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的意识能力提高为主题,秉承“注重需求引领、解决实际问题、加强能力提升”的原则,力图通过统筹协调各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资源,为地方经济建设和产业发展提供助力,实现知识产权意识培养、能力提高和问题解决三结合。河南省将以此次“万里行”活动的开展为契机,不断创新思路和举措,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步伐,着力提升河南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为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建设创新型河南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梁岩:创业勇气哪里来

北京集慧智佳知识产权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梁岩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好形势下,众多有理想、有抱负的人参与到创业创新的洪流中。作为一个创业者的勇气来自哪里呢?我通过自己的创业经验罗列了一些,这些可能都是创业者勇气的来源。作为初创型的小公司,如何在与同行业巨头的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如何化解商业运营和资本运作中的风险,这是大家普遍关心的事情。接下来我用几个实际发生的小故事,和大家分享一下我的理解。

一、名字和牌子。一个好名字可以为企业快速赢得消费者的认同。在起名字的时候,可能会参考、借鉴甚至模仿一些知名的品牌,以乔丹体育为例,从2000年公司成立,到2011年证监会公示的招股说明书,再到2012年与迈克尔乔丹之间的姓名权纠纷,上市进程被阻断。我们不从法律层面讨论这个图形是不是侵权,从商业层面可以看出,这样一个诉讼使得附件乔丹体育错失了内地股市的一个高峰。这个高峰的错过,对企业发展的影响是巨大的。如果从2000创立到准备上市的11年间,乔丹体育对于LO⁃GO进行了改变,可能就不会出现这个局面。但很多事情是不可以假设的。我服务的另一个客户,在1997年申请的商标是一种图形,也顺利进行了初审公告。可现在公司网站上的图形却换成了另外一种图形。可能从美感上来评价,现在使用的图形并不比1997年申请时的更好。但是在经营安全的角度上来评价确实为企业奠定了一个坚实稳定安全的品牌基础。

中文的常用字大约有4 000多,组合起来有良好含义并适合企业主营产品或者服务的词语的数量又要少很多。如果各位喜欢用的名字遇到和我另外一个客户同样的问题,那么越早通过协商购买的方式解决,对企业来说投入的时间和资本就越少。

引用这两段关于扁鹊的古文增加大家对于隐患-风险-危机的认识。这是一个积累的过程,到了危机的这一步,即使扁鹊这样的神医可能回天乏术。一个企业从创立开始或多或少会有一些隐患存在,这是必然的事实。希望各位企业家能够积极面对,从容化解。

二、技术和产品。技术和产品上的问题比名字和LO⁃GO的问题要复杂一些。实现了相同功能合效果的技术方案是不是相同?会不会侵权?领域不同,答案也不同。由于大家来自不同的领域,我从创业和公司运营的角度来看到技术和产品层面的问题。法律和技术上侵权的方案未必一定给企业带来诉讼方面的风险;使用不侵权的技术,也有可能被别人告到法院。为什么这么说,我简单解释一下。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如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都是在加入WTO前修改的,在修改的过程中参考TRIPs(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的缩写,意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这个协议的名字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所以,知识产权的纠纷不是单纯由技术或者法律问题引起的,而是与贸易相关,简单来说:我们生意上赚了原来别人赚的钱,别人就有可能用知识产权来为难我们。这个和我们侵不侵权没有必然联系,就像不是每个知识产权诉讼都是原告(权利人)胜诉一样。但是原告(权利人)赢不赢官司和在生意上挣不挣钱也不是对应关系。官司没胜,但赢了市场的例子也不少。在座各位都是创新活跃的初创公司,产品和服务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时候,对于其他的市场参与者的市场势必造成一定的冲击,这时,知识产权风险可能就要伴随而来了。

三、资本和市场。资本支持可以帮助企业快速发展。企业融资、并购、上市,无论哪一环节都潜伏着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危险。对于初创型公司来说,这些与资本运作相关的经验可能并不丰富,因此准确快速地识别相应风险的难度就很高。在资本领域通常都会做尽职调查(简称:尽调),但是传统尽调的工作深度已经不能满足高科技领域投资并购的需求,特别是对于高新技术未来应用方面的法律风险预判方面,以上的这些例子都说明了这一点。

知识产权背后,往往隐藏的是商业目的,知识产权的价值体现在问题的解决,而不是证实担忧。

何龙桥:李逵乎?李鬼乎?——从路虎与陆风的专利无效案说起

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审查部审查一处副调研员何龙桥

今年上半年,两件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那段时间,我的朋友圈甚至被这两个案子刷屏了。这两件专利一个涉及捷豹路虎有限公司的揽胜极光SUV汽车,一个涉及江铃控股有限公司的陆风X7 SUV汽车。说到这两个无效案件,有必要先回顾一下2014年的广州国际车展。

路虎揽胜极光与陆风X7撞衫

2014年12月,广州国际车展的两款新车“撞衫”了,其一是奇瑞捷豹路虎公司的首款国产车型,在此之前路虎公司的揽胜极光在国内市场销售良好,这次合资公司携首款国产车型参展,是希望得到国内消费者的再次检验。然而新上市的陆风X7因外形酷似揽胜极光,在广州车展一亮相即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两张路虎揽胜极光与陆风X7因剐蹭事故的合影和与之相关的各种段子,被网友们欢快地转发。还有好事的网友把这两款车并排摆拍了一张照片,并附上售价,相似的外形加上悬殊的价格,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精明的商家推出了陆风X7改装路虎揽胜极光的专用进气格栅,改装后的陆风X7与路虎揽胜极光的相似度进一步提升。

对此,捷豹路虎的CEO施伟德自然非常不满,他公开表示要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己方的知识产权。其实捷豹路虎和江铃控股这两家公司的知识产权纠纷由来已久,早在2005年10月,江铃向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申请注册“LANDWIND”商标时,就曾引发路虎的不满。路虎认为其与己方的注册商标“LANDROVER”过于近似,向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提出异议。经过6年的拉锯战,江铃的“LANDWIND”商标最终在欧洲获得核准注册。

捷豹路虎与江铃控股的专利之争

2014年12月的广州国际车展后,两家又开始专利大战。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分别在今年的4月和5月作出两个无效决定,宣布江铃控股有限公司的201330528226.5号外观设计专利和捷豹路虎有限公司的201130436459.3号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消息传出,舆论哗然,很多人认为陆风X7是李鬼,其外观专利被无效理所应当,但是作为原创设计的路虎揽胜极光的外观专利怎么也被无效了呢?甚至有人怀疑是我国政府机构偏袒国内企业,更有人质问:“难道是路虎公司自己抄袭了自己?”

其实,这两个无效决定都是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并未偏袒任何一方。公众有这样的疑问是因为他们对专利法不够了解。

根据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首先“不能属于现有设计”;其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专利法所称的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也就是说只有相对于现有设计有明显创新的外观设计才能被授予专利权。而只要一项设计通过某种形式在国内或国外公开,如参加展览、公开销售或被纸质媒体发表、被上传到互联网能够被公众浏览等,这项设计就会为公众所知,成为现有设计。

了解了上述概念,我们再回过头来看这两个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首先来看关于陆风X7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决定首页,这上面有与涉案专利相关的各种著录项目信息,在这里最关键的是它的申请日“2013年11月6日”,路虎公司在提出无效请求时提交了很多证据,其中一个就是他们公司在2011年11月24日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这一申请经过初审得到授权并于2012年8月29日公告,即成为现有设计。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

江铃控股有限公司的201330528226.5号外观设计专利(即陆风X7的外观)与作为现有设计的201130436459.3号外观设计专利(即路虎揽胜极光的外观)没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应予以无效。

陆风X7的外观设计专利是因为路虎在先申请并公开的外观设计专利而被无效的。那么路虎的专利又是怎么被无效的呢?

我们已经知道捷豹路虎的201130436459.3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是2011年11月24日,江铃控股在提出无效请求时,通过提交纸质媒体和网络媒体的多篇报道,证明路虎公司于2010年12月21日至12月27日举行的广州车展上展出了路虎揽胜极光的两门版汽车,参展车辆的外观设计因此为国内外公众所知,成为现有设计。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201130436459.3号外观设计专利与上述展览上展出的揽胜极光两门版汽车的设计没有明显区别,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应予以无效。

捷豹路虎的三个重大失误

了解案情之后,我们知道路虎公司的专利被无效完全是其自身的失误造成的。回顾这个专利申请前后的情况以及路虎公司维权的过程,可以看出路虎公司先后犯了三个错误:(1)没有及时申请专利;(2)没有充分利用新颖性宽限期;(3)没有在起诉前核实己方专利的有效性。

第一条所说的失误比较好理解,路虎公司还未给新车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就参加展览,造成其设计公开成为现有设计,使得其后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而造成其专利权被无效,后果很严重。

第二条所说的“新颖性宽限期”,是专利法对申请人因某些合理原因被迫先公开发明创造后申请专利的一种救济。根据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在中国政府举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上首次展出,不丧失新颖性。路虎揽胜极光参加的广州车展符合上述规定,如果路虎在展出首日的六个月内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就不会因为参展而丧失新颖性,其专利权也就不会被无效。

第三条失误,路虎公司参展在先,申请在后,却并未意识到自身的专利权并不稳定,以这样的专利告江铃控股侵犯其专利权,江铃控股必然会搜集证据反告其专利权无效。专利权被无效后,路虎公司只能以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江铃控股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生产、展示、销售陆风X7汽车,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但是我们都知道,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举证难度要比专利权侵权大得多。如果路虎公司能够早一点意识到自己的专利权不稳定的问题,也许能够通过谈判的方式谋求更好的解决方案。

这样的三个明显失误说明路虎公司在中国市场过于托大,对其在中国的知识产权没有足够的重视;在新车公开展出后近一年,才为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更说明其国内的知识产权团队非常不专业。

“客车侵权第一案”的意外反转

路虎的案例不由使人联想起几年前的另一件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这就是被称为“客车侵权第一案”的德国尼奥普兰公司诉国内三家企业侵犯其“星航线II”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这个案子之所以被称为“客车侵权第一案”,一是因为涉案金额巨大(相对于外观设计专利而言是空前的),尼奥普兰公司索赔人民币4 000万元,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侵权成立,三家被告应赔偿原告2116万元并116万元的诉讼支出;二是因为案情一波三折,最后以尼奥普兰公司的专利权被无效,北京市高院终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告终。

尼奥普兰公司的“星航线II”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无效的原因是其举办的一次新车发布活动。尼奥普兰公司在2004年8月24日,在德国举办的新车发布会上展出了“星航线II”的模型,当地的杂志《客车杂志》(发行日为2004年9月6日)和《今日客车》(发行日为2004年9月17日)均报道了这一活动并刊登了模型照片。由于被告通过其委托的德国律师找到了这两份证据,并据此提出在“星航线II”的申请日以前,其外观设计已经被公开,该专

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宣告该专利无效。

其实,在这个案子中尼奥普兰公司的知识产权团队的表现要比我们刚才讲到的路虎公司要到位得多。首先,新车发布活动后不到一个月(2004年9月20日)就在德国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随后2004年9月23日又在中国申请专利,并要求了德国申请的优先权。但是他们公司在我国的专利最终还是被无效了,原因是他们的知识产权团队忽略了中德专利制度关于新颖性宽限期的一个小差异。我国的专利法对“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要求比较严格,手续也比较复杂,不仅公开的场合要符合相关规定,专利申请人在申请时还要提交其参加的展览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这一做法又被称为“狭义宽限期”。欧洲国家虽然对于发明专利也使用“狭义宽限期”,但对于外观设计专利都适用“广义宽限期”的概念,即申请人在申请日前一定期限内的公开使用不影响其申请的新颖性。正是这一差异造成尼奥普兰公司在中国的专利权被无效。

案例启示

从制度层面,我国是否可以考虑放宽对于“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公开形式的限制,至少简化对证明材料的要求?身处于一个资讯发达,信息高速传播的时代,现代企业经常会遇到尚未准备好专利申请却因必要的生产经营需要公开其发明创造的情况,适度放宽对于“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要求,有利于真正发挥这一规定的作用,对国内外企业的专利申请和商业活动都有帮助。

从企业的角度,邓小平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口号已经过去了很多年,中国的企业已经认识到了专利的重要性,但是如何运用专利武器保护自身权益,对很多企业来说还是一个新课题。连国际知名的大公司都可能在申请专利时出现失误,说明这并不是个简单的课题。在全球化浪潮中,国外企业要走进中国占领中国市场,国内企业也要走向世界,争取国际市场,在这一过程中,提前进行专利布局至关重要。但是对于企业来说,并不是在国内甚至国外申请专利并得到授权就万事大吉,就能通过专利保护知识产权了。路虎和尼奥普兰公司的例子告诉大家,并非如此。各国的专利制度虽然原理相近,但在具体规定上却千差万别。一家有国际视野的企业不仅要拥有专业的知识产权人才,在不同的国家申请专利时,更要聘请了解所在国国情和专利制度的专业团队,只要这样才能避免因专利申请中的小失误给企业造成大损失。

李硕:小专利大能量——实用新型专利与“337”调查的那些事儿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实用新型审查部审查一部副调研员李硕

知识产权制度是激励创新发展的制度设计。专利制度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部分,一头连着创新,一头连着市场。实现科技强到产业强、经济强必不可少的关键一环。实践证明,专利制度是维护市场经济公平有序竞争,推动和保护技术创新的有力制度。那么,什么是专利,其作用为何?怎样通过专利保护权利?今天来说说专利的那些事儿。

近年来,随着社会对专利关注度的提高,关于专利的报道屡见不鲜,经常占据头条,比如说著名的手机专利世纪大战。苹果和三星就像火星撞地球一样,多年来撞得火花四溅。两家企业从韩国、日本打到德国、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澳大利亚和荷兰,专利大战足迹遍布世界,结果各有胜负。纵观苹果和三星的发展之路,不难发现,他们与HTC、谷歌等大公司也出现了多次专利摩擦,侵权诉讼赔偿额也水涨船高。最近一段时间,三星和华为的专利战也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仿佛专利之争是大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缘何专利如此重要?这要从头说起。

在中国专利这个大家族有三兄弟: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兄弟各有特点,尤其是发明和实用新型,类似于双胞胎,却各有优势。发明是个慢性子,创造性要求高一些,审批时间较长,但是保护时间最长,权利相对稳定;实用新型比较“好说话”,创造性要求相对不是那么高,费用也较低,保护时间短一些,最重要的是审批时间短,能够尽快的获得专利权的保护,往往能给企业争取到宝贵的时间,且与发明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那么,什么叫作实用新型专利呢?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这么说,大到大型的切丝机、消防车体、自行车,小到电路实验箱、相机以及小小的隐形眼镜清洗盒等均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保护。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究竟有何好处?前段时间有个刷遍朋友圈的热帖。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健林在接受鲁豫访谈时说:“让我们先定一个小目标,比方说先挣他一个亿。”这话何等霸气!如果不做房地产,如何实现这个小目标呢?答案之一就是拥有并利用好自己的专利。创造我国国内侵权判决赔偿纪录的著名的正泰诉施奈德案,正泰集团最终获得1.575亿元的补偿金,其胜诉的核心技术就是一个叫作“一种高分段小型断路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可见,小专利可以扭转大乾坤,1个亿真的不是梦。当然,这样的案例属于凤毛麟角。大众也许会质疑,数量庞大的实用新型专利,究竟是以专利作为噱头,博取眼球,还是真的有一定的作用呢?像这样一种地板锁扣(如下图所示),是深圳燕加隆集团申请的一个普通的实用新型专利,看起来如此简单的产品却有着不简单的经历。2007年,多家媒体对这个专利背后的故事进行报道,涉及了几个关键词:337调查、耗资数百万美元、获胜。本文即将解读这个传奇故事,看看小专利如何迸发大能量。

1997年,燕加隆集团成立了,主要经营装饰建材大类产品。包括燕加隆集团在内的很多木地板企业赚得盆满钵满,携手冲出亚洲,走向世界。就在地板行业前景一片大好的时候,针对中国地板企业的海外销售的围剿战悄然开始了!2005年7月,Unilin(尤尼林公司)以来自全球的30家木地板企业(包括17家中国企业)侵犯其在美国的4项专利为由,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ITC)提起“337调查”的申请,并请求ITC发出普遍排除令和禁止令。Unilin集团成立于1960年的比利时,是世界上最早发明免胶地板锁扣的公司之一,这种锁扣技术实现了以简单、快速、无胶的方式连接地板,环保耐用,已成为行业标准。Unilin公司和瑞典Valinge公司共同拥有传统的斜插锁扣专利技术,全球众多地板企业每年均需向这两大巨头交纳几十亿美元的专利授权费,专利授权收入是这两大巨头的主要经济来源。被申请的30家企业中,涉及17家中国企业,其中圣象、德克曼、升达、盈彬等都属于国内实力较强的大企业。而当时的燕加隆的产品主要销往美国、加拿大、欧盟等国家和地区,而且还是一个名不见经转的民营企业。这一诉讼波及中国近5 000家地板企业,所涉产品出口额达1.75亿美元。对于燕加隆乃至整个地板企业来讲,这都是一场硬仗!

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现被汇编在《美国法典》第19卷第337节)的规定,如果任何进口行为存在不公平竞争方法或者不公平做法(主要指侵犯美国知识产权),可能对美国产业造成抑制的,ITC可以应美国国内企业的申请进行调查。实践中,涉及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337调查”大部分都是针对专利或商标侵权行为。如果ITC认定某项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国内知识产权,或虽未侵犯知识产权但其效果破坏或者实质上损害美国某一产业,或阻碍该产业的建立,或对美国商业或贸易造成限制或垄断,则ITC有权采取制裁措施。这就是所谓的“337调查”。ITC是美国国内一个独立的准司法联邦机构,拥有对与贸易有关事务的广泛调查权。其职能主要包括: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进口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的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等。337调查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证据开示、听证会、行政法官初裁、复审和终裁,以及总统审查等。由于初裁只是初步的意见,如果当事人有异议,ITC可以对初裁进行复审,委员会本身也可以主动进行复审。ITC的复审决定是最终裁定,一旦公布就立即生效,其相应的救济措施也生效。一般来说,终裁很难再做出更改,虽然美国总统有否决终裁结果的权力,但实践中很少发生这种情况。对于终裁结果,被告可以向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上诉,但需要在60天内提出。如果上诉法院也认为裁决有效,则被诉产品将彻底丧失在美国市场销售的机会。337调查的整个过程时间很短,通常从立案到结案不超过18个月,而这期间的费用通常高达300-600万美元,甚至更高,要在短时间内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337调查”的结果基本上有三种:第一种是大获全胜型,即申诉方撤诉;第二种是不战而和型,即双方庭下和解;第三种是损失严重型,即经调查认定进口产品在美国市场上侵犯了知识产权,ITC采取救济措施,对侵权方进行制裁。制裁有四种形式。一是有限排除令,即禁止列名被告企业的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二是普遍排除令,即不分来源地禁止所有同类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三是禁止令,即禁止侵权企业从事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行为,包括停止侵权产品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库存、宣传、广告等;四是扣押和没收令,如果USITC曾就某一产品发布过排除令,而有关企业试图再次将其出口到美国市场,则美国海关可以根据USITC发布的扣押和没收令,扣押并没收所有试图出口到美国市场的侵权产品。一旦USITC做出终裁决定和救济措施,并登载于《联邦纪事》上,则终裁和救济措施均已生效。除非美国“337调查”的结果是上述的一、二类型,一旦裁定采取救济措施必将对中国的企业乃至整个行业都造成巨大的损失威胁。根据“337调查”普遍排除令规定,一家败诉,连同该国其他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同样也要退出美国市场。基于此,美国企业有时会选择中国出口能力较强的行业中的中小企业作为“337调查”的对象,一旦有一家中小企业败诉,就可以运用普遍排除令限制我国整个行业中的所有企业对美国的产品出口。因此,“337调查”的危害甚大,如果不应诉,就会丧失相关的市场,危害到整个行业的发展,如同一种大面积杀伤性的武器,其危害不逊于反倾销。因此很多企业都是谈“337调查”色变。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美国越来越意识到国际贸易中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在实践操作中需要依靠国家层面解决。为了保证本国的贸易利益最大化,贸易保护往往成为美国当局摆脱困局的“杀手锏”。这种贸易保护,

正是世界贸易战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贸易战就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各国都很重视。美国对华贸易逆差的影响,导致中美贸易摩擦升级,引发美国贸易保护抬头。随着近年来外国产品大量涌入,美国越来越倾向于利用海关控制侵权产品流入国内市场。正是基于这一理念,美国国会就像里约奥运会上“身怀洪荒之力”的傅园慧一样,发力制定了337条款,以对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行为进行贸易救济。

“337调查”是美国运用娴熟的一种手段,但是我国却因此蒙受了巨大损失。随着中国对美国贸易数量和品种的不断增长,中国已成为美国“337调查”的最大受害国。自1986年12月29日,美国对原产于中国皮大衣及毛皮类产品发动第一起涉华“337调查”以来,截至2008年底,美国发起的涉华“337调查”共计90起,占美国1986年之后337调查总数(430起)的20.9%。从1995年开始,美国每年都对华发起“337调查”,且总趋势呈不断增长态势。337调查主要以侵犯专利权为诉由。1972~2008年,在美国发起的669起337调查中,单独以专利侵权为由立案的达506起,占比75.6%;2009年,占比88.6%;2010年,占比98.2%;2011年这一比例高达95.7%,2012年占比90%;2013年,占比90.5%;2014年,占比87.2%。在337调查中,我国企业胜少败多,胜诉率还不及1/10,和解是最主要的结案方式,损害赔偿也越来越高,动辄上亿美元,直接将一些企业逼到生死边缘。统计显示,中国已有镜头贴面薄膜包装、紫色橡胶手套、打火机等涉案产品先后遭遇“337调查”普遍排除令,对这些行业来说可谓是“灭顶之灾”。

客观而言,多数时候中国企业之所以会一败涂地,主要是因为中国企业不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一份调查显示,自1975年以来,美国“337调查”涉及中国内地企业的有122件、企业330家,其中,84.84%的涉案中国企业在美国没有专利、9%的企业只有10件以下的专利、仅1%的企业拥有100件以上的专利。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出口1亿美元的商品仅有0.4件拥有专利保护,而美国、日本甚至韩国的专利布局数量是我国的数倍甚至数十倍。例如,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DVD生产国和出口国,但是在DVD的57项关键的技术中,我们自己掌握的仅有九项,缺乏出口竞争力。在上世纪90年代美日贸易摩擦集中期,索尼等诸多日本企业都曾深陷调查泥潭,付出了高昂的代价。如今,当年的故事又在中国重演。刚刚过去的G20峰会,美国又和中国谈知识产权问题。还记得友谊小船的故事吗?面对利益与竞争,友谊的小船可是说翻就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科技有了质的飞跃,中国对外贸易也取得了长足进展,外贸出口额成倍增长,中国的对外贸易规模已经由1978年的世界排名第32位上升到2010年的第2位。我们拥有了科技这个“第一生产力”,却缺少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知识经济时代,自主知识产权是企业的“进攻之矛”和“防守之盾”,想在海外市场分杯羹,产品却是零专利保护,就相当于‘裸奔’,手里没有盾牌,又怎样抵挡敌人的锋利之矛呢?其实,美国337调查的实质就是抢市场谋份额。只有拿起知识产权这个有力的武器,才能扛起为“第一生产力”保驾护航的大旗!

回顾这一事件,2005年7月29日,ITC决定对Unilin的申请正式立案。2006年7月3日,根据最初裁决,来自中国的4种锁扣并不侵犯原告Unilin的锁扣专利,其中包括燕加隆公司的“一拍即合”1号、“一拍即合”2号,菲林格尔公司的“Lock 7”,以及福建永安的“Arc Locking”。由于菲林格尔公司和福建永安公司对上述各自技术不享有专利权,因此初裁意味着任何中国厂商均享有向美国出口这两种锁扣地板的机会。初裁使得被普遍排除令逐出美国市场的中国复合木地板产品的范围大大缩小,同时有利于中国企业对涉案专利的规避设计。当时国内舆论对初裁的结果还比较满意,认为中国企业还是有部分胜算的,大家也抱着比较乐观的态度。之后,申请人和部分被申请人对初裁结果提出了复审要求。但是万万没想到的是,2007年1月24日,ITC作出终裁,部分推翻了初裁结论,最终确定除燕加隆外的其他中国被诉企业在美销售地板专利侵权成立,并签发了普遍排除令,禁止未经许可的相关复合木地板进口到美国。终裁结果与初裁结果大相径庭,大大出乎中国企业的意料,犹如晴天霹雳,沉重打击了中国复合木地板业。2007年5月5日,圣象、盈彬和洛基3家公司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要求重审ITC对于复合木地板“337调查”案的裁决。2008年7月31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作出判决,维持ITC的最终裁决。至此,除燕加隆公司的“一拍即合”锁扣地板产品外,其他均构成专利侵权,ITC签发了普遍排除令和禁止令。

调查结果是燕加隆公司锁扣产品可自由进入美国市

场,其他中国企业“一次性支付10~12万美元,每销售1平方米另付0.65美元”的专利使用费,否则不能在美国市场销售使用Unilin锁扣技术的地板产品。我们来算一笔账。按2004年向美国出口3 000万平方米复合地板的数字计算,中国企业如果要在美国市场销售使用Unilin锁扣技术的地板,每年要向Unilin缴纳1 950万美元的专利费用(不包括一次性专利使用费)。如此一来,中国复合木地板在美国市场上的“价格竞争力”不复存在,而不能外销的中国企业转战国内市场,也引起了市场动荡。“337调查”后的复合木地板产业行业,竞争加剧,面临洗牌,出现了行业寒冬。这可不是毛主席诗词中“千里冰封、万里雪飘”的美景,这是对地板行业的严重打击!但是著名诗人雪莱说,冬天到了,春天还会远吗?好在还有燕加隆这个独苗,在2010年倡导成立了“中国地板联盟”,并约定互相尊重知识产权,专利技术互换使用,为地板行业的专利保护打开了全新的窗户。

一个名不见经传的民营企业,却在本次“337调查”中屹立不倒,并凭借这场应对“337调查”之战一举成名,其经验值得借鉴。燕加隆之所以能够一举成名,笔者认为有三点原因。

首先,企业要不断研发新技术。反观本次“337调查”,失利的根本原因是中国企业的产品没有专利或产品技术基础薄弱,而燕加隆胜利的关键就是它掌握了与Unilin完全不同的锁扣专利,这也是它敢于与世界大企业抗争的主要原因。

其次,企业要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燕加隆公司在本次“337调查”开始之前就投入了巨大力量开发新锁扣。2004年燕加隆在欧洲参展,被国外封存产品、现场调查、收缴。从那一刻起,燕加隆清晰地认识到,要在国际市场占据一席之地,必须要拥有自己的自主知识产权,摆脱中国地板受制于人,被动挨打的悲惨局面。自主知识产权是核心竞争力,因此燕加隆加快了锁扣专利技术研发的步伐。2006年4月14日,燕加隆申请了名称为“地板块和地板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同日提出了PCT国家发明专利申请。该专利的核心技术是将一片地板块的凸部放置于另一同样的板块的凹部之上,通过在凸部上表面正交方向对凸部施加压力将凸部导入凹部。安装完成的地板块之间在与其上表面水平的方向上,以及在与其上表面垂直的方向上都不松脱。由于在安装过程中通常用橡胶锤在凸部上表面正交方向上轻轻拍击,以对凸部施加压力完成安装,这项技术被业界称为“一拍即合”地板锁扣技术。它首创“垂直嵌入型”锁扣技术,安装便捷,连接牢固,抗拉强度提高50%,产品质地优良。这项技术正是赢得“337调查”的关键!

最后,逢敌必亮剑。电视剧《亮剑》里,李云龙有一句经典台词:“狭路相逢,勇者胜!古代剑客们在与对手狭路相逢时,无论对手有多么的强大,就算对方是天下第一的剑客,明知不敌,也要亮出自己的宝剑。即使是倒在对手的剑下,也虽败犹荣,这就是亮剑精神。”面对“337调查”,不应诉,就只能坐以待毙、束手就擒。在“337调查”的最初阶段,高昂的诉讼费也使燕加隆公司犹豫,但最终他们仍选择了积极面对并取得了胜利,也为自己在国内地板界外打响了名声。此次胜诉,不仅保住了燕加隆自身的美国市场,也保住了中国地板产业的美国市场,该技术也成为了地板锁扣领域全球三大核心专利技术之一,打破了国外企业的技术垄断,对中国地板产业的长远发展有深远的意义。

征衣甫卸,战鼓又响,莫以为这就是燕加隆故事的结尾。2009年德国展会期间,Unilin又以“燕加隆地板侵权”为名申请德国汉堡法院对燕加隆提出临时禁令。面对老对手,燕加隆再次接受挑战。2009年11月再次胜诉。加上337调查之前,燕加隆应诉加拿大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成功,燕加隆成为当时国内惟一一家在加拿大反倾销反补贴、美国“337调查”、德国临时禁止令三项国际贸易壁垒纠纷中全部胜诉的“三胜”企业。燕加隆集团也正是凭借这个“一拍即合”锁扣技术打破了欧美企业在地板锁扣技术领域长期垄断的局面,中国地板企业在锁扣技术上拥有了自主知识产权,不再受制于人。“337调查”后有多家地板企业从燕加隆公司购买其锁扣专利的使用权,收取专利许可费也已成为燕加隆公司的一个新的利润创收方式,目前企业发展状况良好。

故事已经结束了,但是专利保护创新的必要性也愈发凸显了。反观此案,它给国内企业的最重要启示就是——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时,要注重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必要的专利申请或取得专利许可。只有坚持创新、注重技术开发才是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立足的根本之道。加快新技术的研发和产品创新,同时积极进行专利保护,是企业应对类似“337调查”的根本途径。希望企业重视申请专利、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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