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管理办法

2016-12-06 06:12
河南科技 2016年18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局申报河南省

河南省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加强和规范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58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知办发规字〔2012〕83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是指提供各类知识产权“获权-用权-维权”相关服务,促进智力成果权利化、商用化、产业化、资本化、信息化的专业化服务机构。

服务机构注册地须在河南省辖区范围内。

第三条河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省内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和品牌机构推荐、业务指导和管理。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的推荐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执行。

第四条河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开展河南省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的申报、评定、培育和管理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地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的推荐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河南省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的申报条件

(一)成立3年以上,以知识产权服务为主营业务的法人单位;

(二)有15名以上工作人员,有稳定的专业人才队伍和服务对象;

(三)连续3年以上无投诉、惩戒和诉讼,或有投诉和诉讼但无责任;

(四)综合实力强、成功案例多,或者有突出的行业特色、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五)专利代理机构近三年年度无费视撤率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第六条申报与评定

(一)关于全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品牌培育机构的推荐省知识产权局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申报通知,根据各省辖市、省直管县知识产权局推荐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选择申报单位,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关于河南省知识产权服务业品牌培育机构确定

1.根据省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申报通知,申报单位向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知识产权局主动申报并填写申报书;

2.省辖市、省直管县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选择申报单位,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知识产权局;

3.省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河南省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以下简称“培育单位”)并授予称号。

第七条河南省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的培育期为3年。

第八条培育内容

代理、法律、信息、商用化、咨询、培训等各类知识产

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要扩大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能力和质量,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带头示范作用,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

(一)代理类。开展各类知识产权代理服务。

(二)法律类。开展知识产权维权,企业上市、并购及重组等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等服务。

(三)信息类。开展专利检索、分析、管理等软件工具和平台研发,个性化专利数据库建设,特色领域专利数据深度加工等服务。

(四)商用化类。开展知识产权孵化经营和相关产品推广,专利技术转移,专利许可谈判,专利池、专利联盟建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评估、知识产权运营、保险及证券化,知识产权价值分析等服务。

(五)咨询类。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相关环节咨询服务。

(六)培训类。开展代理能力提升培训、企业发明专利挖掘培训、专利代理人考试推介、知识产权管理培训、知识产权运营培训及知识产权实务技能培训等服务。

第九条管理与考核

(一)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配合做好全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品牌培育单位和品牌单位的培育、管理工作。对被评为全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品牌培育机构的单位,培育期间,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每年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对培育合格,被认定全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品牌机构的单位,每年给予资金奖励;自认定之日,连续支持3年。

(二)河南省知识产权局与省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单位签订培育任务书,对提供市场化服务的培育单位给予经费支持,有条件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知识产权局应给予一定的资金配套。

(三)培育单位应当按照培育任务书所要求的目标和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向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要点。

(四)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对培育单位遵纪守法、培育工作进展及示范带头效应等情况进行检查。

(五)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建立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评价考核体系,组织专家和相关行业协会对培育期满的培育单位进行评价考核,考核合格并通过公示的,授予河南省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称号,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培育单位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或培育期间自愿申请退出培育,或在培育期间受到法律和行政处罚的,终止培育,取消其称号,并予以公布。

(六)获得河南省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称号的服务机构应当珍惜荣誉、诚信经营,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对于借品牌之名违法违纪经营,或自愿放弃品牌机构称号的服务机构,取消其称号,并予以公布。

(七)终止培育和取消品牌机构称号的单位,不得重新申请为培育单位。

第十条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和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承担引导培育、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的职责,对于服务机构借培育和评定为品牌机构之名进行的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河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2016年6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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