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前的欠款还能要回来吗

2016-12-06 15:43
方圆 2016年22期
关键词:抚养权欠条欠款

黑龙江袁先生:我是一名水果批发商,1999年,一位姓陈的个体批发店老板向我购买了大量水果,但因当时没有那么多现金,故其给我出具了一张欠条,注明拖欠苹果款51000元,并落上日期及欠款人签名,但并未约定还款时间。当时我们关系还很好,且还有生意往来,故对方一直未还此笔款项,我也没有向对方索要。近日,我整理时发现了这张欠条,这么久会不会过了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无法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追讨欠款。一般诉讼时效,法律规定为两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从您反映的事实来看,对方1999年给你出具了欠条并未约定还款时间,也未约定欠款利息。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由此可知,未约定欠条还款期限的债务,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力。你们之间欠款系对方拖欠货款而形成的,其诉讼时效适用一般的诉讼时效规定,且未约定还款期限。而你一直没有行使这一权利,故应从你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你仍有权索要这笔欠款。但因欠条本身没有约定利息,故你们之间债务只能是无息债务,即只可向对方主张欠款51000元的本身及主张权利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

离婚后,能否变更抚养权

江西文女士问:我和李某于2009年在法院协议离婚,调解书中写明,儿子归李某抚养成年,并自愿独自承担抚养费,我不承担任何抚养费。后来,李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拘留。我是否要承担抚养费,能否要求变更抚养权?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抚养子女是法定的义务,本案中虽然父母双方约定抚养费的承担。但如果子女在生活发生重大变故时,可以另行起诉要求父母履行抚养义务。本案中,李某被拘留,对小孩的生活、教育等方面会产生很大的影响,你可以到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法院会结合相关的证据和询问被扶养人的意见后依法作出判决,决定抚养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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