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女性招工性别歧视,被诉侵犯人格权

2016-12-09 16:13
分忧 2016年12期
关键词:邓某抚慰金应聘者

[案情]某劳务公司在官网上发布招聘信息,标题为“某速递员三千加计件”,任职资格:男。邓某在线申请该职位,并到速递公司进行了面试。随后,邓某在公司酒仙桥营投部试干了两天。根据试干结论,双方达成于10月8日签约的意向,营投部主管戴某要求邓某先做入职体检,因此花费体检费120元。邓某就此提交了相关报告及与戴某通话录音。10月19日,邓某电话询问公司人事专员李某自己未能签约原因,李某称因邓某是女性,公司不批准。邓某就此提交其与李某电话通话录像复件予以证明(诉讼中,邓某申请对该录像中画面、录音是否经过剪辑修改进行鉴定,交纳鉴定费6450元)。2015年3月31日,邓某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保全某劳务公司在其官网上发布的招聘信息,公证费1000元。邓某称,某速递公司、某劳务公司因性别拒绝录用自己,导致自己受到了性别歧视,心理阴影难以消除。邓某请求判令:某速递公司、某劳务公司向邓某以书面形式道歉,赔偿邓某入职体检费用人民币120元、公证费用人民币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0元、鉴定费6450元。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一、某速递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邓某入职体检费用1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6450元;二、驳回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则进一步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但现实生活中,招聘单位往往以较为隐蔽的方式拒绝录用女性。由于应聘者和招聘单位地位不对等、信息不对称等也使得应聘者很难获取受歧视证据,即便掌握了相关证据,出于多方考虑,应聘者未必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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