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行政不作为引发的悲剧
——湖南平汝高速“12·5”事故调查

2016-12-12 22:06文蒋菱枫
汽车与安全 2016年2期
关键词:管理处株洲路段

文蒋菱枫



一起行政不作为引发的悲剧
——湖南平汝高速“12·5”事故调查

时值春运,安全问题成为全社会的普遍关注点。然而,在湖南省平汝高速公路株洲醴陵段,日前却发生了一起因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行政不作为导致的亡人交通事故。近日,本报记者赶赴事发地点,对此次事故进行了调查。

事件回放路面积水车辆打滑致两死两伤

2015年12月5日13时许,平汝高速公路株洲醴陵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两人死亡、两人重伤。

事发时,湖南茶陵籍驾驶人刘某云驾驶一辆黑色轿车行驶至平汝高速公路株洲醴陵段212公里+400米处时,遇路面积水致车辆打滑失控,撞上隔离带后,失控车尾部撞到正停在旁边的一辆事故清障车上,车上4名驾乘人员2人当场死亡,另2人重伤昏迷。目前,两名伤者已脱离生命危险,正接受后续治疗。

2016年2月1日,记者在株洲市中心医院见到了正接受治疗的事故受害人龙某(女)。龙某回忆说,2015年12月5日中午,她和3名同乡在株洲办完事乘车从株洲荷塘收费站上沪昆高速公路回家,车辆由刘某云驾驶,龙某坐在驾驶座后排位置。13时许,车辆行驶到平汝高速株洲醴陵段212公里+400米处时,看到前面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白色轿车撞在隔离带上,株洲高速公路管理处的一辆清障车停在路中正在现场施救,但未看到清障车设置减速标志和反光锥筒。

龙某回忆说,车辆驾驶人刘某云在避让清障车及事故车辆时,因路面积水导致车辆打滑撞在隔离带上,之后车辆失控又撞在清障车上,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小刘和副驾驶位置后的陈某(女)当场死亡。

“当时事发路段的积水大概有150米长、5米宽。”事后,驾驶人刘某云对调查事故的交警说。刘某云认为,事发路段存在安全隐患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事故认定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承担部分责任

事故发生后,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株洲支队醴陵大队立即成立了“12·5”事故专案小组,先后召开 6次交通事故分析会议。通过大量询问调查和全面收集、固定事故证据,2016年1月19日,醴陵大队出具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016年2月2日,受害人龙某向本报记者提供了这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驾驶人刘某云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及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和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认定书认定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株洲管理处未及时消除路面积水安全隐患,没有保持路面良好的通行状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另一个原因。

认定书还认定湖南恒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刘某驾驶施救车在事故现场施救完毕后,未按照交警指令即时撤离现场,消除安全隐患,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湖南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又一个原因。

认定书认为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株洲管理处及湖南恒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共负事故同等责任,且株洲管理处的过错大于湖南恒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事故认定书最后认定:事故车辆驾驶人刘某云承担50%的责任,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株洲管理处及湖南恒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50%的责任。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观点交警下整改通知没有“权威”

据本报记者调查,此次事故发生前,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株洲支队曾于2015年11月18日,对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株洲管理处出具了《关于对平汝高速公路株洲段积水路段予以整改的建议函》。该建议函指出,自2015年1月1日来,平汝高速公路株洲段因雨天积水引发的交通事故达105起,占该路段事故总量的50.4%,其中6处路段因积水引发的事故最为突出(记者注:包括“12·5”事故事发路段)。建议函指出:“过往机动车辆途经此地时极易侧滑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建议贵单位履行法定职责,尽快对平汝线的积水路段进行全面查勘并及时整改。”

令人费解的是,这份足以挽救生命的整改建议函并没有引起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株洲管理处的足够重视。此次事故发生前一天,也就是2015年12月4日,株洲管理处对《关于对平汝高速公路株洲段积水路段予以整改的建议函》予以了回复:函件所列积水路段……在雨量较大时,一定时间内会出现少量滞水,此现象不属于质量缺陷。也就是说,株洲管理处认为路没有问题。

2016年2月1日,记者看到了受株洲管理处委托由湖南联智桥隧技术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并于2016年1月12日出具的《平汝高速公路K211+ 985—K212+225段右幅沥青混凝土路面纵坡及横坡质量检测及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认为,该路段(“12·5”事故事发路段)沥青混凝土路面纵坡及横坡设计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也是合格工程。通过对该路段现阶段混凝土路面纵坡及横坡进行现场检测,共检测13处断面,合格率100%,符合原设计及现行规范要求,对现场桥面泄水孔进行检查,未发现堵塞现象。

2016年2月1日11时许,记者驱车赶赴事发现场平汝高速株洲醴陵段212公里+400米处。当时大雪纷飞,室外温度在2摄氏度左右,记者发现该路段内侧车道出现长约500米、深约半指的严重积水,附近并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记者注意到,事发路段外侧一段长约数百米的水泥防护墙上有多处车辆刮痕,据湖南省高速公路交警局株洲支队醴陵大队副大队长黄伟良介绍,这是该路段此前发生的多起交通事故所致。

事实上,2015年株洲高速交警先后开展了6次全面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共排查出包括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交通违法高发和交通复杂路段、因交通基础设施原因导致安全隐患的路段、自然灾害易发路段等105处,公路部门整改到位的仅有4处。

据此前媒体公开报道,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法规处处长杨辉柏曾表示:“交警出具的整改意见本身是他们的职责所在,但是,交警出具的函件没有‘权威’。高速公路的设计缺陷或质量问题,应该由交通部门的技术专家来认定。”

2016年2月1日下午,记者通过多种渠道联系到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株洲管理处相关负责人,提出采访要求,但对方表示:当前正处于抗冰雪和春运期间,因工作繁忙不便接受采访。

交通运输部专家意见事发路段设计存安全隐患

2016年1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公路交通安全工程研究中心聘用专家、高级工程师夏方庆在对现场勘查后,出具了《关于平汝高速公路K212 + 400m醴陵段2015·12·5交通死亡事故道路积水问题专家咨询意见》,认为两个方面的原因导致了这起交通事故。

一方面,“路面积水严重,排水孔高出路面(快车道)。”夏方庆通过现场勘查,发现事故路段左侧路肩4处排水孔均高于路面0.4至0.8厘米,6处排水槽均高于路面0.3至16厘米。为了进一步核实是否高于路面,他在内侧(距快车道左侧边缘线100厘米处)共倒了4桶(20000立方厘米)水,10分钟后他发现水全部集中在行车道上漫流约3000厘米,形成一条水带,路面积水达0.2厘米左右,路缘带一侧无水可排,排水孔未起到应有的功能。

夏方庆认定这不符合《公路养护技术规范》3.3.1条款“路基排水设施应保持排水畅通,如有冲刷、堵塞和损坏,应及时疏通、修复或加固”及3.3.4条款“路面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经常清扫路面,及时清除杂物,清理积雪积水,保持路面整洁,做好路面排水”的规定。

另一方面,“缺失必须的警告标志”。夏方庆指出,事故现场500米范围内,未见“易滑”警告标志,不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易滑标志“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慢行,设在路滑容易发生事故的路段以前适当位置”和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易滑标志“在公路路面摩擦系数降低,路面易于积水等路段,或在其他因车辆滑移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的路段,应设置易滑标志”的规定。

据记者了解,2016年1月22日,也就是“12·5”事故发生后的第48天,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株洲管理处处长刘爱平带领该管理处路政、养护等部门负责人来到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株洲支队,主动提出了落实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工作措施。

事件点评:人命关天,岂能麻木不仁

一起交通事故,两条鲜活的生命逝去。让人扼腕叹息的是,悲剧的发生本可避免。

“12·5”事故发生前,株洲高速交警曾多次就平汝高速公路安全隐患路段出具整改意见,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部门却一直置若罔闻,甚至宣称交警的整改通知没有“权威”。

交管部门的整改通知真的没有“权威”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生命面前岂容推诿扯皮、麻木不仁。《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第五项第十五小项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治理措施和治理资金,根据隐患严重程度,实施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对隐患整改不落实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有关部门要强化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排查确定事故多发点段和存在安全隐患路段,全面梳理桥涵隧道、客货运场站等风险点,设立管理台账,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时限,强化对整治情况的全过程监督。”同时,《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条规定:“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为了不担或少担责任而“避事”,往往是“小事拖大、大事拖炸”。为更好地解决问题,有关部门应进一步细化责任,同时,建立健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变“五指张开”为“攥指成拳”,形成部门合力,避免出现各管一摊、以邻为壑的问题,避免出现“能躲就躲、躲不了就推”的“懒政”“怠政”“行政不作为”问题。这,是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负责。

链接:

国务院办公厅部署在全国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2014年11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在全国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意见》指出,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目标,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为主线,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为抓手,坚持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安全并举,紧紧抓住农村公路这一工作重心,大力整治公路安全隐患,不断完善安全设施,依法强化综合治理,全面提升公路安全水平,促进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意见》提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工作目标是,到2015年底,全面完成公路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规划工作,并率先完成通客运班线、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约3万公里农村公路的安全隐患治理。到2017年底,全面完成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约6.5万公里的安全隐患治理。到2020年底,基本实现乡道及以上行政等级公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公路安全防护水平显著提高,公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能力全面提升。

《意见》要求,一是要全面排查治理现有公路安全隐患。抓紧制定《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2015年6月底前,各地区要摸清公路安全隐患底数,建立隐患基础台账。按照严重程度区分轻重缓急,实行省、市、县三级政府挂牌督办制度,逐一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治理时限。对隐患整治不到位的农村公路,不得开通客运班线和校车;已开通的,在隐患整治到位之前要对线路进行调整;因客观条件无法调整的,应当暂停营运。二是要严格规范公路工程安全设施建设。修订完善公路安全设施标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投资,确保新建农村公路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充分考虑安全设施建设,切实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三是要切实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力度。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安全设施完善资金由收费企业承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安全设施完善资金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保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引导和鼓励汽车制造、公路建设和公路运输、保险等相关行业企业积极参与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按照相关规定和市场化原则探索引入保险资金,拓宽公路安全设施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四是要大力推进公路安全综合治理。积极推动新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的应用,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情况监测。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非法改装车辆的行为。加快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机制,设立驾驶人“黑名单”制度。

《意见》明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工作负总责,并将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或者安全隐患整治不符合要求,并由此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严格开展责任倒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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