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背景下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对策(上)

2016-12-12 15:53王璐富永隆介石桥克之
中国知识产权 2016年12期

王璐+富永隆介+石桥克之

关键词 美国审查实务 限定解释的风险 桥头堡权利要求

近年,日本企业在国内专利申请量并无上升,但PCT申请量增势却非常明显,这说明日本企业选择申请专利的地域从日本转向了其他国家(一部分中国高科技企业,例如中兴、华为也有同样趋势)。而在向日本特许厅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时,日本专利申请人也会在专利申请书撰写中考虑到其他国家的专利申请需求,便于后续的翻译。因此,专利说明书的写法需要考虑到世界各国的实务特色情况。特别是在PCT申请对翻译要求(Mirror Translation)、时间等方面都存在严格规定,所以PCT申请的说明书也需要重视世界各国的实务特色。

作为实现专利申请国际化的第一步,本论文不仅在文件形式上,也从实体层面上对美国、欧洲、中国的专利审查实务特色进行探讨,提出相应的撰写对策。以下按照美国、欧洲、中国的顺序进行阐述。

考虑美国审查实务特点的撰写对策

为了在诉讼中进行的权利要求解释能使权利人在美国更有力地行使权利,同时符合联邦最高法院在KSR案件以后对专利创造性的标准,以使专利申请能更快被美国专利局审查后授权,笔者对专利说明书的写法作出说明。

1.降低权利要求被限定解释的风险

在美国,关于“present invention”(本发明)的表述被作为限定权利要求的解释依据,这种情况存在判例。比如:在Verizon Servs. Corp. v. Vonage Holdings Corp. 案件中,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用专利US6359880 的权利要求1记载的说明书内容作为限定解释的依据,在解释“localized wireless gateway system(地区无线网关系统)”的内容时,法院认为:“Thus, in one aspect, the present invention relates to alocalized wireless gateway system. … The gatewaycompresses and decompresses voice frequency communication signals …”(第4 页6-15 行),在本案中,CAFC认为:“专利用‘本发明对特征进行说明时,该说明即限定发明范围。”(“When a patent thus describes the features of the ‘present invention as a whole, thisdescription limits the scope of the invention.”),支持了按照说明书的记载限定权利要求范围的判决思路。

因为该判决的存在,专利说明书中应该避免直接用“present invention(本发明)”的文字,特别是,由于“Summary of the invention(摘要)”的内容作为解释权利要求的根据被重视,所以“Summary of the invention”中的记载内容应该慎重撰写,持相同观点的美国律师不在少数。

在实务中,这样的观点能够在美国申请人制作的专利说明书中发现。比如“Field of the Invention”和“Summary of the Invention”,而不直接用“present invention(本发明)”的文字表述,专利说明书中采用“The present disclosurerelates to…”“In accordance with an embodimentof the present invention…”“In one embodiment…”类似的表述较多。

与传统日本专利说明书中的表述相比,“本发明是关于…的”、“在本发明的装置是具备…的”等表述经常被采用。这些翻译为英文是“The present inventionrelates to …”,“An apparatus according to thepresent invention comprises …”等,所以这样的表述在美国行使权利时会有被限定解释的可能性。

因此,为了降低美国权利要求在解释时被限定的风险,应该考虑直接翻译时会发生的情况,撰写专利说明书不应该直接使用“本发明”的文字,采用如“本披露是…”的表述时,或采用“本发明的至少若干个实施例形态是关于…装置”类似的表述。

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在审查阶段中也会因修改等情形而产生变更。特别是美国,与他国不同,由于STF(Special Technical Feature特别技术特征)不存在限定审查对象单一性规定的情况,审查员允许将最初申请时的独立权利要求删去或者替代一部分限定内容。所以在独立权利要求撰写时,需要考虑到美国以及采用STF单一性审查标准的日本、欧洲的实务特色。因此,该内容虽然是关于独立权利要求的限定内容,也应该作为实施例的说明的形式进行描述。

2.以确保独立权利要求范围最大化为目的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方法

在美国,通过法院判决结果建立起了一种权利要求解释原则,即“权利要求区别解释原则”(Doctrine of Claim Differentiation)。根据权利要求区别解释原则,对于每一项专利中的多项权利要求,法院应当解释为每一项权利要求均有其不同的保护范围,每一项权利要求均不是多余的。也就是说,按照该原则,表述不同的各项权利要求被推定为不同的权利要求。

一般来说,根据权利要求区别解释原则,独立权利要求与各从属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保护范围各不相同,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大于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情况下有利于专利权人。比如,Phillips v. AWH Corp.的案件判决认为,“追加的从属权利要求限定了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范围,推定为该限定不存在独立权利要求中。”(“The presenceof a dependent claim that adds a particularlimitation gives rise to a presumption that thelimitation in question is not present in the independent claim.”),CAFC支持了此种想法。

所以,从属权利要求的存在对独立权利要求的限定解释产生影响,在撰写权利要求时,虽然独立权利要求是最重要的,但是不能仅仅考虑独立权利要求,不仔细考虑从属权利要求。考虑到美国专利实务特色,为了拓宽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范围,撰写从属权利要求是在撰写权利要求书中很重要的一部分。

为了有效地利用权利要求区别解释原则,根据独立权利要求中技术思想的下位概念,需要设立不同的、多样的从属权利要求。比如,将每个实施例对应的特征作为该实施例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从而作为更大范围的独立权利要求也可能包括这些实施例以外的技术思想。

3.有利于通过美国审查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桥头堡权利要求)

近年来,美国实务审查的动态是,与过去相比,因缺乏创造性而被拒绝授权的情况下,申请人仅通过反驳而不变更修改权利要求是很难获得授权的。这是因为KSR案件判决的影响下,修改后的MPEP(美国专利审查指南)不仅以TSM标准(Teaching- Suggestion-Motivation test),也包括其他缺乏创造性的原因驳回专利申请,创造性(非显而易见性)审查制度更加严格。所以与其他国家相比,在美国将现有技术中不存在的创新发明点的构成要素作为限定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在审查战略层面上具有很大意义。

但根据先申请主义,在申请前一定时间内完成对现有技术的调查是相当困难的,所以在现实中,基本上是在对确定具有新颖性构成要素不确定的情况下,撰写专利说明书。另外,存在许多自认为现有技术调查已经完成后,在审查中发现影响技术创造性的重要现有技术文件的情况。

所以,在申请时会根据已掌握的现有技术资料,制作授予专利权可能性高的独立权利要求,与此同时要考虑到万一在审查阶段中发现了影响申请的现有技术文件,也可以主张具有创造性的从属权利要求来获得授权,所以在申请前充分准备从属权利要求非常重要。本文将这样的从属权利要求称为“桥头堡权利要求”。在审查阶段的攻守中,审查员提出的现有技术与申请人发明技术的覆盖领域,就如同战争中双方争夺的领地,在独立权利要求的专利性被现有技术否定时,从属权利要求可以为申请人建立起独自领域的桥头堡(泛指作为进攻的据点),具有此种效果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本文中被称为“桥头堡权利要求”。所有独立要求的技术特征在现有技术文件中被公开的情况下,用桥头堡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对比,以其创造性提高获得授权的可能性,同时最小限度缩小独立权利要求范围以促进审查进程。

那么,如何撰写桥头堡权利要求?比如,以独立权利要求是具备A+B两个技术特征的情况为例,假设这个独立权利要求被审查时,审查员会先调查这两个技术特征A和B同时存在的现有技术文件。如果没有发现该现有技术的情况下,A技术公开的现有文件1以及B公开的现有技术文件2可以作为缺乏创造性的证据。反过来说,多数的现有技术文件1以及2的组合来否定独立要求(A+B)的显而易见性的情况下,审查员没有发现技术特征A以及技术特征B同时存在的现有技术文件可能性较高。(如果审查员发现技术特征A以及技术特征B同时存在的现有技术文件,意味着本发明不具有新颖性,不需要讨论本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在这种审查情况下,在申请时可以附加“内限定”,例如,“该A是随着该B的延长方向被放置该B的内部中”,进一步技术特征A和技术特征B的互相关系的从属权利要求等作为桥头堡权利要求写在申请专利的权利要求中,这样的方法有利于申请人主张其技术具有创造性。随着审查情况的发展,在申请人的预期情况下,独立权利要求被现有文件1和2的组合拒绝,依然存在桥头堡权利要求被授权的可能性。

预先设立尽量多的桥头堡权利要求有利于申请人,假设第一项的桥头堡权利要求拒绝,其他桥头堡权利要求被授权的可能性是存在的。桥头堡权利要求设立数量多,在审查初期的阶段也可以让审查员从各个方面审查权利要求,从而申请人能够在第一次收到驳回审查意见书后,根据对审查员掌握资料的了解,在授权的途径上走最高效的道路。在这种情况下,到授权阶段为止,这可以减少驳回审查意见的数量;使申请可以尽早被授权,节省答复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