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金融风险防控方略谈

2016-12-12 13:05单金玲
现代营销·学苑版 2016年10期
关键词:金融风险新常态对策

单金玲

摘要:经济决定金融,金融服务于经济。在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的金融发展和风险防控等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形势及新的变化。笔者主要从新常态下金融风险的基本内涵、金融风险防控需要遵循的基本准则以及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具体内容如下文所示。

关键词:新常态;金融风险;对策

一、金融风险的基本内涵及防范思路分析

(一)金融风险的基本内容

我们通常所说的“金融风险”,包括很多方面的内容,通常拥有三个层面上的意思。首先,金融风险指的是人们面对未来所具有的不确定性。之前,《人类行为的经济学分析》当中曾经提出,行为总是以消除对今后的担忧为根本目的。其中,今后的担忧便是指不确定性,也是引起人们焦虑的根本因素并且想要防范的。从广义上来讲,金融风险一般指的就是这种不确定性。其次,金融风险指的是人们知道其可能性分布的一种特殊性。微观主体可以更为有效地防止和处理金融风险,即为此特殊性。人们对于此类事情的出现早就拥有了充分认识,然而对具体情况仍旧没有充分的掌握和了解,因此便出现了这种特殊的不确定性。此类风险能够被判断、量化评估及进行市场操作。再次,金融风险指的就是金融损失。风险事件出现,其损失是一定的,然而损失的分担情况却是无法确定的。从宏观角度出发,人们在说到金融风险时,往往会更多地谈及此类金融风险。资产拥有者的损失早已是一种过去的事实,然而市场的承担体制尚未明确,从而造成了债务人的损失分配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这属于体制设计不恰当导致的金融风险。

(二)金融风险的防控思路剖析

1.对未知的领域,我们通常只能够发扬企业家的探险精神,进行持续有效的探究。然而,对那些并不是完全不确定的领域,尤其是对此类领域的认知未被完全公开和掌握的基础上,拥有宽广的市场交易空间。进行交换的为对相同领域风险的不同评估和相同风险的不同主观评价,进而实现知识的传播以及风险承担的合理性。那些固定化的收益及损失,仅仅是对于目前的情况来说的,由于市场评估具有延续性,只要企业不宣布破产,微观主体便能够实时决定承担风险或者转移风险。

2.在资产所有者的不确定性消失的前提下,或者转变为明确的收益或损失时,对于负债人来讲,其不确定性没有消失,仍旧会出现确定收益及损失的分配问题。在资产可能带来的收益或者损失分配不明确、不统一的时候,将造成额外不确定性因素的引入,从而扭曲市场行为,并引发道德危机。这是由于人为设计的体系不适当所造成的,对整个社会来讲不会带来利润,而仅仅是收入的一种再分配形式。

此外,从宏观方面考虑,一般会设计两种可能导致风险损失分担经济合理性的体系。首先是自我承担体制。微观主体最后只是凭借资本及留存收益来承担可能出现的损失,若此损失超出其资本或留存收益,就会造成收益及损失承担主体不匹配的现象。其次,政府安全网体系。为了保障金融安全及社会秩序,政府承担了一些额外的金融风险,尤其是具有隐性担保及刚性兑付等制度设计,令金融收益及损失的承担主体不统一。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金融风险预防的重点就是收益和损失一致的体制的设立,同时减少分配机制不明确造成的不确定性及行为扭曲。

二、新常态下金融风险防控需要遵守的原则

(一)更加合理地承受风险

我国对金融安全的理解一般较为静态、狭义。实际上,静态的金融安全并不存在,一切金融安全均实现于经济循环过程中,即在一种“破”与“立”的有序转变中实现的。充满活力的金融机制,更应当借助承担从未发生过的风险来激发。损失可以为市场主体传达之前被忽略的信息。市场的优化配置功效,也经由风险的出现及清除过程得以实现。取得风险收益的前提基础即为承担资产方风险。在此前提下,才应控制承担超出自身资本及留存收益的金融风险,改正不合理的损失分配体制。由此可见,风险防御的重点绝非消除部分风险来追求一个确定的世界,而是构建一套完整、系统的风险判别、计量及承担体制。要想发挥企业家冒险精神的作用,还应当对失误决策和市场波动风险具有一定的承受能力。

(二)将市场主体作为风险控制的核心,限制政府责任

市场主体和政府两者拥有各自的运行逻辑。一方面,市场是由权责利统一的独立主体参与双向交易的过程。所以说,将市场主体作为金融风险的防范核心,除了能够充分吸收分散市场主体在各领域的知识外,还能够通过各市场主体对风险的不同评价,在经济体内科学地分布风险。而政府所参与的市场活动,其权责利并不统一。若政府过多、过早地干预风险,很可能导致市场的扭曲以及收益、损失的不合理分配,甚至引发道德危机。特别是政府隐性担保造成的市场偏差,可能导致资产泡沫的出现。所以,微观主体在发生偿付危机的时候,必须遵循市场出清准则,并且提早退出市场。在市场失灵并且微观主体发生流动性危机的前提下,才有必要借助政府帮助,总体上依旧应当进一步限制政府的责任权限。

(三)提高透明度,防止系统性风险的出现

新常态背景下,政府必须要承担比平时更多的责任。而政府所承担风险的能力,根本来源是社会资本带来的强制力,分为财政、行政及货币。对上述能力的评估不像市场主体那样容易量化、直观,同时较小的变动不影响其整体的风险承担能力。所以,政府通常更加依赖对风险的吸收。就算是欧美发达国家也无法完全避免。如若质疑政府承担风险的水平,将会逐渐由局部风险演变成系统性风险。所以说,必须不断提高透明度,并及时释放局部风险,目的是为了防止造成更为严重的系统性风险。

(四)先处置后追责,合理分配损失

因为损失在过去出现,风险事故的发生一般是由多方责任形成的,如果完全划分清楚责任再进行处理,容易延误新体制的确立,使得信息的不确定性、不透明程度更高,从而引起市场的信任危机。所以,应当先保留追责权力,先处置损失。在处置环节中,因不能明确责任导致的损失,可以依照经验由各责任方根据合理的比例提供处置基金,然后进行清算和追责。

三、新常态下金融风险防控的相关对策分析

(一)尽快实现金融的转型升级

首先,更加科学合理地划分财政和金融职能。这一点主体表现为对地方融资平台转型进程的推动,构建地方政府新型投融资体系。与此同时,进一步剥离地方融资平台的融资功能,把地方融资平台转变为一般性的企业。另外,更明确地划分投资项目的公益性,同时明确财政支持及市场融资的区别。构建滚动计划作为基本的动态调整规范,继续强化投融资项目的评估工作,完善投资问责体制等。此外,加快政策性银行的单独立法,进一步明确政策性银行的目标和职能等内容。可以借助持续投资、风险偿付以及再行担保等手段,构建起政府性的融资担保机制,减少对商业性金融机构政策方针的直接下达。其次,重新构建我国的金融监督体系,设立更加开放的金融系统。我国依旧以机构监管为主,因此,为满足金融市场发展的需求,必须及时转变监管理念,探索更多的监管模式和途径。至于监管结构,应当加快对目前监管体系的转变,更好地调整央行和监管、中央和地方监管机构间的职能划分。此外,便是健全金融基础设施。一方面不断健全征信系统,并且适当扩展征信系统的使用范畴,增强对征信数据的再加工能力,提升征信系统的安全性、灵活性。另一方面就是可以尝试构筑中小企业财务报告中心,由企业提供唯一的会计报表,以供工商、银行和征信机构共同使用。

(二)构建资产泡沫的应对体制

第一,由以往的资产泡沫鉴别转为对节点的控制、体制的健全。在人们达成共识的时候,资产泡沫也已经进入到了疯狂期。此时,可供使用的调控工具不足,很可能造成最佳调控时机的贻误,陷入更加被动的状况。事实上,资产泡沫的疯狂期也是慢慢形成的,也是拥有一定的调控空间的。资产泡沫的应对措施,需要从对资产泡沫的鉴别和收拾残局,变成对经济运行逻辑的感知,加快市场运行体系的健全,削弱资产泡沫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二,合理限制资产泡沫当中的放大机制。由于资产泡沫和焦虑、贪婪等情绪密切相关,投资人常常会丧失理智,造成严重的损失,最终依靠政府救助。所以,应当适度地调控资产市场中的放大机制。这主要包括:对保证金制度的严格管控、投资人合理性的审查等。 另外,就是降低政府的隐性担保及刚性兑付。以往的资产泡沫背后,通常都存在政府的参与,像泛滥的流动性,政府过早、过多地参与加速了泡沫的形成,政府为投资行为提供各种担保等。所以,对于经济增长,政府应进行更加合理的预期,防止设置不切实际的经济增长目标;构建社会稳定体制,防止“太大不能倒”。除此之外,就是货币政策应充分考虑资产市场的实际需求,依照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在此基础上实行适宜的货币政策。

参考文献:

[1]陈道富.新常态下金融风险防控[J].北方金融,2016(01)

[2]焦少飞.经济新常态下金融风险防范措施[J].人民论坛,2015(14)

[3]吴啸.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金融风险防控机制研究[J].知识经济,20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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