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问责倒逼担当:全面从严治党“严紧硬”的重要抓手

2016-12-13 10:12吴波
人民论坛 2016年24期
关键词:制度化从严治党

吴波

【摘要】忠诚干净担当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提出的基本政治要求。随着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逐步深入,问责已经成为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和鲜明特色。《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出台,作为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建设的一个新成果,对于实现问责的常态化和倒逼责任落实,对于保持党的纯洁性,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和重大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问责条例 从严治党 制度化 【中图分类号】D602 【文献标识码】A

问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和鲜明特色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在巡视省区市、中央部委和中央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的过程中的一系列发现,进一步证实了党自身存在问题:有的领导干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以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错误方式的应对有之;一些地方发生窝案串案,有的地方成为腐败重灾区,主要负责人麻木不仁的有之;有的领导干部面对成堆的矛盾和问题,以“新官不理旧账为借口振振有词、冠冕堂皇地回避。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管党治党不严,党的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问题突出,构成全面从严治党必须直面的重大现实问题。

一些党的领导干部责任担当之所以缺失,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管党治党不严,搞好人主义、一团和气。2014年1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的讲话中针对这一点明确指出:“自己做了好人,但把党和人民事业放到什么位置上了?如果一个地方腐败问题严重,有关责任人装糊涂、当好人,那就不是党和人民需要的好人!你在消极腐败现象面前当好人,在党和人民面前就当不成好人,二者不可兼得。”关于担当缺失,还有诸多需要值得深入分析的原因,精英背叛是必须纳入分析框架的一个重要方面。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力服务于人民,人民赋予的权力要始终用来为人民谋福利。只有把权力与责任、义务与担当对应起来,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才能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成就党的伟大事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党的领导干部在权力与责任关系的认识和实践上已经完全颠倒过来,权力强化、责任弱化、担当缺失,成为党的纯洁性弱化的显著标志之一。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这是一个起码的道理。当下责任担当之所以严重缺失,问责不足可以视为最直接的现实原因。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逐步展开,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以强力问责推进从严治党的认识逻辑逐步形成并不断强化。2014年1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的讲话中明确要求:“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做到守土有责。出了问题,就要追究责任。”2014年6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2014年中央巡视组首轮巡视情况汇报时的讲话中再次强调:“出了事,要追责。我们有的地方、单位管理失之于宽、无能为力,主要负责人是干什么的?要履责,要抓党风廉政建设!凡是整改不力的,都要严肃追责。巡视整改落实的情况都要‘回头看,要揪住不放。”2016年1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讲话中进一步指出:“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发生了党的领导作用不发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样、管党治党不严不实、选人用人失察、发生严重‘四风和腐败现象、巡视整改不力等问题,就要抓住典型严肃追责。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上查一级追究领导责任、党组织责任。”在一些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担当的自觉性严重削弱甚至丧失的条件下,倒逼成为反促责任落实的唯一手段。就此而言,强力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势所使然。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性质极为恶劣。党中央对这两起典型案例实施了严厉问责。2014年,对湖南衡阳发生的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案件严肃问责,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67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9人。2015年,对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进行彻底调查,对全部477名涉案人员严肃处理。严厉问责体现了失职必究、执纪必严的鲜明态度,形成了强大的震慑力量。实践证明,只有抓住典型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党的纪律才能真正严肃起来,责任才能压下去,不会流于形式、陷入空谈。据统计,2015年一年,全国共有850余个单位的党委、纪委和1.5万多名党员领导干部受到责任追究。中央和各级纪委也多次公开通报在全面从严治党中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的典型问题。问责,成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构成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明特色。

问责条例:全面从严治党又一重要的制度笼子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我们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责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福利。这一重要论述进一步明确了以法治思维管党治党的实践思路。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健全,自然包括问责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随着问责实践的逐步展开,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越来越充分认识到,在现有500余部党内法规制度中,与问责相关的虽然有119部之多,但从总体上看已经难以适应问责实践的现实要求,问责制度的不完善问题凸显出来。具体表现在:一方面,现有的问责规定抓安全事故等行政问责多、抓管党治党不力问责少;另一方面,问责规定零散、内容不聚焦,存在问责主体不明确、事项过于原则、方式不统一等问题。实践在推动制度建构和完善的步伐。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就需要尽快解决问责实践的现实要求与问责制度不完善之间存在的突出矛盾。整合规范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不仅是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和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要求,更是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和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

2015年6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进行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贯彻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加大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力度,把中央要求、群众期盼、实际需要、新鲜经验结合起来,本着于法周延、于事有效的原则制定新的法规制度、完善已有的法规制度、废止不适应的法规制度,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要把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党政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范围,通过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让法规制度的力量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得到充分释放。纪律检查机关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不仅要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而且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在这次会议和2016年1月12日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法规制度执行强大推动力。问责的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都要制度化、程序化。”

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有力推动下,问责制度化和程序化的步伐迅猛有力。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7月8日起开始施行。《问责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将党章规定细化、具体化和系统化,集中体现出以下几个特点:第一,聚焦管党治党,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扎实等六方面的失职失责行为进行问责,党纪特征鲜明。第二,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的问责,集中反映了政治纪律作为首要纪律的根本要求。《条例》明确规定,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第三,明确问责重点,强化人人有责。规定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第四,实行终身问责,形成长期震慑。《问责条例》明确规定,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概括而言,《问责条例》一方面从制度层面回答了关于问责的原则、主体、对象、方式和时限等一系列基本问题,具有较强的实践;另一方面突出政治责任、聚焦从严治党,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作为第一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问责条例》是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之后,中共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制度完善与创新,为全面从严治党健康而深入的推进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倒逼:问责制度化的根本立意

《问责条例》的制定与施行,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树起问责大旗的鲜明标志。以问责的制度化推动问责真正落地,达成问责广泛而经常性的实现,无疑是党中央制定问责条例的初衷。2016年6月28日,习近平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时指出:“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 “要把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解释制定问责条例的动因时就坦率指出,“制定问责条例就是要把利剑高悬起来,告诫和警示全党,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追责。”“制定条例的过程就是统一思想认识、释放失责必问强烈信号的过程。”

制度的制定与施行就等于标本兼治。全面从严治党、推进标本兼治,最根本的目的就在于各级领导干部要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以问责制度化推动问责常态化不是最终的目的,以问责回传责任和担当,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构成党中央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更为深刻的动机。今年1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进一步明确了倒逼的逻辑:“我们要求各级党委扛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以严肃问责推动责任落实,层层传导压力,强化党员日常管理监督,拧紧管党治党的螺丝。”7月19日,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人民日报》发表题为《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一文中也指出:“制定问责条例的方向,就是重点解决不担当、乱担当问题,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传导下去。”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制度关键在人。2016年1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问责不能感情用事,不能有怜悯之心,要“较真”、“叫板”,发挥震慑效应。诚如王岐山书记所言,《问责条例》能否起作用,关键在于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敢不敢较真、有没有战斗性。实践已经证明,哪个地区、部门有一个敢于担当、勇于负责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党的建设、管党治党就会坚强有力,就能联系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真正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到实处。既然全面从严治党是具有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之一,那么,敢于斗争就应成为那些忠诚于党和党的事业的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政治品质。各级党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只有从自己做起,联系实际、以上率下,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才能倒逼责任的有效落实,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评价中心研究员)

【参考文献】

①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人民日报 》,2016年7月18日。

责编/高骊 美编/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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