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标准析论

2016-12-14 20:38陈海飞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理解标准

陈海飞

关键词:解释学;理解;标准;文本意义

摘要:哲学解释学视野中的理解主要不是对语言性文本的理解,而是历史意义、存在意义的宣示,这一理论逻辑内在地取消了理解标准问题;后现代解释学主观地取消了理解标准问题;解释学(狭义)的理解是对语言性文本的理解,理解的直接目的是把握文本意义。理解存在是否正确的问题,检验理解是否正确的标准应当是文本意义,即作者通过文本符号所表达的思想,而不能以文本的字面意义、作者的主观意图、作者的自我理解、理解者的自我理解、权威的理解、共同认可、客观实践或理解的“实践”为检验标准。理解的标准具有客观性,应用标准检验的过程包含主观性。

中图分类号:08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2435(2016)03-0294-07

一、理解标准是否存在

Hermeneutics(解释学,诠释学,阐释学,释义学,理解学)有着悠久的历史,是当代显学之一。然而,解释学是什么并无一个统一的公认的定义。也许正是词源意义上,Hermes就已经包含了翻译、宣示、理解、解释等多重意义,所以在最笼统的意义上可以这样认为,解释学是关于理解、解释、宣示、翻译活动的理论,这些活动都关乎意义。这样的解释学可以称之为广义解释学。

在广义解释学名称之下,人们对解释学的研究对象与核心范畴理解的认识是不同的,存在两种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的流派:一种认为解释学以理解为研究对象,理解是对文本的理解,文本是符号与意义的统一,理解的目的是把握文本意义。这一理论发展脉络主要地体现于狄尔泰之前以施莱尔马赫为集大成者的传统解释学,包括现当代的贝蒂、赫施等人的理论,伽达默尔和利科尔的解释学理论中对语言文本理解进行讨论的部分,以及国内部分学者的论述。另一流派的基本观点是,理解不主要地甚至就完全不是关于语言文本的理解。狄尔泰认为理解是对历史本身这一文本的理解,更是面对文本的理解者的自我理解与意义的生成,海德格尔视野中的理解是此在的存在方式,伽达默尔继承并发展了海德格尔的思想,认为理解“不再是他人背后的人类思想行为,而是人的存在的根本激动”理解是人与历史文本的对话交往的视野融合,是在语言中拥有和理解世界并生成自我意义的过程,利科尔认为理解是开始于语言分析、经过反思层次最后达到存在层次的旅程,在后现代解释学视野中,理解“没有事实,只有解释”(尼采),“作者死了”(罗兰·巴特),“意义不确定”(德里达及耶鲁四人帮)、“将本文捶打成符合自己目的的形状”(罗蒂)这一流派视野中的理解尽管或多或少与语言文本有一定关联,但主要是研究历史、世界、人自身、文化问题,进入了传统哲学的领域,是一种诠释哲学或哲学解释学。

国外学者如利科尔、哈贝马斯,国内学者如王金福、潘德荣、何卫平等,都曾经提及两种解释学的划界问题,这些学者各自划界的标准与结论不尽相同。笔者把关于语言文本理解研究的称为解释学(狭义),把关于历史、人的理解研究的称为哲学解释学。

在解释学(狭义)的语境中,理解存在对错问题,存在理解的标准问题。在哲学解释学的语境中,理解的标准问题是逻辑地不存在或被主观地取消的。

传统解释学向哲学解释学的转向即解释学的哲学化肇始于狄尔泰,他认为传统解释学仅仅停留在对语言文本的理解是远远不够的,“阐释事业却具有第二个而且是重要的任务:面对浪漫主义任性和怀疑主义主观性在历史领域内的经常干扰,它应当在理论上建立一切历史确定性所依据的解释普遍有效性。”在狄尔泰那里,尽管没有排斥语言性的文本,但更重要的是他把历史本身也看作文本,“正如某个本文的上下文关系一样,生命的结构联系也是由整体和部分的关系所规定的”理解历史所遵循的原则与理解语言文本的原则是一样的,历史就是文本,历史意义也就是文本意义,理解主要地不是对语言性的文本意义的把握,而是面对“历史客观化物”“生命表达式”的生命体验,体验是先于主客体分离、先于反思的直接体验。这种理解已经不是一种具有主客二分性质的理解者对文本的理解,而是一种面对文本的理解者的自我理解(生命意义的生成,一种绵延从过去至当下并向着未来的生命的过程),理解不是对某个对象的理解,从而逻辑地不存在理解的标准问题。狄尔泰对直接生命体验领域的揭示为海德格尔的存在论解释学奠定了基础,在海德格尔那里,理解不是指称主客对立的理解者对文本的理解,“理解不属于主体的行为方式,而是此在本身的存在方式。”是存在的根本激动,理解是此在能够存在意义上的存在,理解不是发现早已存在于某处的意义,而是随着此在在世界中存在所展现的、自我生成的存在的意义。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与海德格尔的存在论理论逻辑是一致的。按照发端于狄尔泰、奠基于海德格尔、集成于伽达默尔并影响后来者的这一哲学解释学的逻辑,理解即存在,是先于主客二分之前的,理解是自我理解,是自我生成意义,不存在理解主体与理解对象,因此,逻辑地不存在理解是否对错、理解的标准问题。

理解的标准问题在后现代解释学那里是被主观取消的,作者、文本都被解构了,文本意义不是文本所固有的,意义是能指的无限滑动,理解怎么都行。

对历史、世界、人自身的理解(即传统哲学中的认识范畴)是否有对错?后现代解释学能否主观地取消理解的标准?在狭义解释学的视野中,理解是指理解者对一切语言性文本的理解,文本是符号与意义的统一,理解的目的是把握文本所表达的意义,对文本的理解当然地存在是非对错的问题,存在理解的标准问题。

二、理解的标准是什么

对理解标准问题人们有着不同的看法,有的表现为显性的解释学观点,而更多的则是隐性的人们在日常实际的理解活动中经常性的不自觉的行动。归纳起来大致有:1.以文本的字面意义为标准;2.以作者意图为标准;3.以作者的自我解释为标准;4.以权威的解释为标准;5.以理解者的自我理解为标准;6.以共同认可为标准;7.以客观实践为标准;8.以理解“实践”为标准。究竟以什么为标准?对此我们逐一分析。

第一,能否以文本的字面意义为标准

文本的字面意义是语言的能指,语言的能指是多元的而不是单一的,同样的语词可以表达多样的意义。作者创作文本的过程就是作者通过文本的语言符号表达一定的思想,即在文本语言的多样性能指中表达了单一性的、确定性的所指。同时,从逻辑角度看,作为理解标准,标准本身应当是“一”而不是“多”,应该是确定的、自身同一的,而不能同时存在多个不同的检验标准,文本的字面意义是“多”而不是“一”,因此,以文本的字面意义作为理解标准是不正确的。在实际的理解活动中,人们之所以要去理解,也正是由于语言的能指是多义的,理解的目的就是要在这多义中把握作者所表示的单一性的特定意义。文本在字面意义往往不是文本的真实意义。在哲学史上,“上帝死了”“人死了”这样的命题,如果仅仅从字面上来理解是显然错误的,活的上帝本就没有存在过,说人死了的人他自己还活着,这些命题的真实意义并不是其字面意义。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说:“被抽象地理解的,自为的,被确定为与人分隔开来的自然界,对人来说也是无。”如果仅仅从字面上理解,似乎马克思否定了先在自然,但是,从上下文中可以知道,马克思这段话是批评黑格尔的,其真实意义是指黑格尔所说的那个自然界是无。《西游记》的英译者把书中一个人物“赤脚大仙”翻译为red-legged immortal(红腿的不朽之神),《水浒》里的“赤发鬼”,英译为red-headed devil,这显然只是以英语的方式从字面上来理解汉语的意义,是一种误解。在日常生活中,暗语的真实意义不是其字面意义,反话(反文本)的真实意义恰恰是与其字面意义相反的,这是日常理解活动中很常见的现象。因此,理解是否正确不能以字面意义为标准。

第二,能否以作者意图作为检验标准

作者意图即作者在创作文本时内心所想要表达的思想。作者的主观意图是作者的自觉意识,是作者自己主观上想要表达的东西。文本意义与作者的主观意图是有间距的,即作品实际所表达的思想与作者所想要表达的思想是不能等同的。“一个作者要表达某个特定含义的意图并不一定意味着它会实现该意图,……本文中所存在只是作者实际所达到的效果,”作者的主观意图是作者的内心世界,人的内心世界是不能被直接认识的,内在的心理过程只有主体自己可以体验,从根本上,一个人是无法去体验他人的心理世界的。而且,心理世界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作者创作作品的心理过程属于即时性的瞬间存在,即使是作者自己也无法准确地体验自己创作该文本时的心理历程。作者的主观意图是他人无法直接把握的,是主观的,不具有客观的对象性。理解的对象应该是客观的、现实的、可以直接把握的,在理解中实际所呈现的是文本而不是作者的心理,作者的心理也必须通过呈现在现实中的作者的文本语言去把握,对心理过程的认识只有通过心理过程的外化,通过人的外在的活动,通过作为作者心理、内在思维外化的文字语言才能达到,对内在语言的认识是通过外在语言的认识而达到的,即对作者心理的把握必须依赖于对作品语言的分析才能达到。因此,把作者意图作为检验理解是否正确的标准是不合适的。

当然,正如施莱尔马赫说的那样,“我们为了理解话语,必须认识人,而我们是从人们的话语中了解人的。”“如果我们没有理解个人所想的和独特被表达的东西,我们也不能理解所讲的话。”“解释的重要前提是,我们必须自觉地脱离自己的意识而进入作者的意识。”把握作者意图是把握文本意义的前提与途径,因此,他更强调心理解释。这种浪漫主义解释精神尽管为后来解释学的发展所否定,但在今天仍然不乏启示意义,即如果我们能够从多种途径去研究作者创作该文本时目的、动机等作者意图,对准确把握其文本意义是很有帮助的。

第三,能否以作者的自我解释为标准

当某些文本的作者仍然健在时,人们往往认为,理解是否正确的最终解释权属于作者。但是,在解释学的视野中,此时的作者已经不是作者,作者是文本创作活动的承担者,一当作品的创作过程完成,作者就终极了“作者”的使命,作者这个人还存在,但“作者”已经不存在了,他本人也已经转化为自己作品的读者,成为自己作品的理解者。“就他反思他自己的作品而言,他就是他自己的读者。他作为反思者所具有的看法并不具有权威性。”“解释的唯一标准就是他的作品的意蕴,即作品所‘意指的东西。”“现代那种以作者的自我解释作为解释规则的看法,乃是一种错误的心理主义的产物。”从他也与其他理解者一样都是理解者而言,他并不具有特殊的地位,并不享有优先的解释权。他对其作品的解释原则上也只是一种理解,理解不同于创作,作者事后作出的任何解释都只是副本而不是原本,因此,作者的解释并不能成为检验理解是否正确的标准。如果以作者的解释为理解标准,作者可以对自己过去的文本做出当下符合自己需要的解释,在实际生活中将会产生一系列的困难,很难要求人们对自己的言说与写作负责,从而很多工作就无法进行了。

当然,与其他理解者的理解相比,作者本人比其他理解者更有条件理解文本的创作过程,对文本的理解更为透彻,更为准确,他的理解更具有权威性。但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又要注意防止作者根据自己特定的需要,利用“作者”的地位对作品作出任意解释。

第四,能否以权威的解释为标准

的确,在实际的理解活动中,权威的解释往往实际地充当着判断其他理解方式是否正确的检验标准,人们往往自觉不自觉地把权威的理解当成当然正确的理解。但是,在解释学的视野中,权威的解释毕竟只是众多不同理解方式中的一种,这一理解并不直接就是文本自身,是副本而不是原本,理解是对文本的理解,从而检验理解是否正确的标准应该是对象性的文本,而不能是任何对对象的理解。在理解实践中我们也不难发现,权威的理解往往也包含着错误的成分,具有相对性。因此,权威的理解不能成为检验其他理解方式是否正确的标准。同时,作为检验标准本身应该是自身同一的、不变的,由于理解的历史性所决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权威往往是不同的,变化着的权威就不能作为理解的标准。

当然,权威之所以是权威,往往是因为他的知识积累更为丰富,对文本相关背景的了解更为透彻,理论功底更为厚实,从而他对文本意义的理解更为全面和深刻,包含着更多正确的成分,权威的确立“最终不是基于某种服从或抛弃理性的行动,而是基于某种承认和认可的行动——即承认和认可他人在判断和见解方面超出自己,因而他的判断领先,即他的判断对我们自己的判断具有优先性。”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生活中,特别地在政治、法律、宗教等领域,为了服务于特定的政治目的、法律的实施或宗教信仰的统一,往往需要确立一种对文本的权威解释,作为检验其他解释是否正确的标准。实际生活中的这种权威解释是借助于一定的现实力量得以确立的,与解释学语境中的权威理解是两种不同意义上的。

第五,能否以理解者的自我理解为标准

在理解活动中,人们一般总是“自以为是”,相信自己的理解是符合文本意义的。但作为对理解行为进行自觉反思的解释学理论,是没有人能够公开宣称以自我理解作为理解的标准的,没有人会公开主张任意理解是合法的。但是,在实际的理解活动中的确存在着这种理论倾向,或者在其解释学理论中蕴涵着这样的理论逻辑。如有学者主张对文本的所有解释都拥有平等的解释权,都具有合理性,对相互冲突的理解采取“宽容”的态度,所有的理解都是从自己的前理解出发的,因而各不相同的理解都是“恰当的”“合理的”“客观的”,理解的客观性不是“正确”“准确”,而是“恰当”和“合理”。“恰当”与“合理”的理解,在可能性上是无限的,是一种不确定性因素。当前解释学界一种流行的观点是主张文本意义是由读者赋予的,“文本的意义是不确定的,它永远处于开放之中,随着历史的演进,不同时代的不同解释者可以作出不同的解释,即可以赋予文本以不同的新的意义。”这实质上就是主张理解是一种自我理解,自我理解就是正确的理解。理解正确与否是指理解与对象是否符合,是两个东西的比较,当理解只是一种自我理解而不是对什么对象的理解时,理解也就无所谓是否正确,也就不存在检验标准。标准必须在自身之外,如果以自身来检验自身,实际上是无所谓是否符合,无所谓是否正确,实质上也就无所谓什么检验标准。从存在论的自我主张来看,理解是此在的存在方式,此在的意义是由此在在世这一存在过程所生成、展现出来的意义,这一意义不是文本意义,不是对对象性既定的文本意义的理解。与传统的符合论真理观不同,海德格尔所言说的真理“根本就没有认识和对象之间相符合那样一种结构。”并不是相符性,而是存在的“敞亮”“呈现”才是真理的原初特性。显然,这样的存在论逻辑是不能应用到理解者与文本两者之间的关系上的。如果“文本的原初意义与解释者所阐发的意义之间并无确定的关系”,那么,解释者的解释也就无所谓与文本的原初意义是否符合、理解是否正确。而如果理解是对文本的理解,就无法回避理解是否正确的问题,无法取消理解的标准问题,也不能得出理解的标准是自我理解的结论。

伽达默尔也自觉意识到理解标准问题,并从前理解、间距等多角度谈如何限制任意理解。但他在理解标准问题上是存在混乱和矛盾的,根本原因在于他把哲学解释学的理解是存在意义的自我生成与宣示这样的存在论逻辑不恰当地应用到具有主客二分性质的理解者对文本的理解活动上,因此制造了“伽达默尔难题”,“真理”反对了“方法”。

第六,能否以共同认可为标准

人们对文本的比较一致的理解在生活中也常常被当作检验某种理解是否正确的标准。但是,多数人的理解、大家认可的理解、甚至是普遍一致的理解,这在本质上也都只是理解而不就是文本本身。众多人的理解的一致性可能意味着对文本理解的正确性,但也可能是错误的理解。如在1972年版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对马克思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一条中一段话是这样翻译的:“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过去哲学界比较普遍的看法是把“主观”理解为意识、精神。但是,这样的理解方式是正确的吗?如果是这样理解的话,那么马克思的这段话就成为批评旧唯物主义的客观性,而这显然是不符合旧唯物主义的基本特征的。根据马克思哲学的整体精神以及旧唯物主义所存在的根本问题可以看出,马克思所要批评的不是旧唯物主义的客观性,而是旧唯物主义的直观性,批评其忽视了主体的能动性。因此,在1995年版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把“主观”改译为“主体”,从而更符合马克思文本的本来意义。实用主义者罗蒂从语言学角度出发,主张用“一致性”来代替“客观性”,即用大家普遍同意的话语作为真理的同义语。那么,人们不禁要问,如果人们普遍认为有上帝,那么上帝便是真的?如果人们普遍认为地球是宇宙的中心,那么这种观点便具有了真理性?由此可见,共同认可的理解、普遍一致的理解并不能因其普遍性而具有真理性,普遍性的理解从根本上都只是理解,而不能成为检验理解是否正确的根本标准。

第七,能否以客观实践为标准

在一般哲学语境中,实践是检验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标准,这已经成为人们的一种共识。在解释学界,俞吾金等便因此而提出实践是检验理解是否正确的标准。把认识真理性的检验标准简单套用到理解问题上,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在日常话语中,认识与理解并无根本性的区别。但是,作为特定的哲学范畴和特定的解释学范畴,认识与理解有着重大的区别。实践标准是在思维与存在、认识与实践的关系意义上的标准,实践是认识的对象与来源,因此,检验认识是否正确的标准只能是实践。理解是对文本的理解,文本是符号与意义的统一体。如果说“存在”不是物质存在就是精神存在,那么,在此意义上可以说,符号是一种物质存在,而意义却并不是存在。意义既不是物质存在,也不是精神存在,它不是作为“存在”而存在于文本中,它不过是物质符号能够传达的作者的思想、情感。文本的意义不是文本的物质符号所固有的属性,它是以语词的社会意义为基础而由作者赋予的。理解不是对文本符号的理解,而是对符号所代表的意义的理解。我们说文本(文本意义)具有“客观性”,这里的“客观性”只是一种借用,其真实意思是相对于主体的理解而言,文本意义具有对象性与确定性,相对于理解者具有客观性。站在这个角度,理解是对文本对象的理解,因此,理解是否正确就只能以对象即文本意义为标准,这是一个合逻辑的结论。文本意义是作者一定思想观念的表达,作者的这种通过文本意义这一形式所表现的思想作为一种认识,可能是一种正确的观念,也可能是一种错误的观念。如果文本本身表达的是作者的一种不符合客观实际的错误观念,人们如其所是地把握了它的本真意义,那么,这就实现了对文本的正确理解。如果人们用这种错误的观念去指导自己的实践活动,使自己的实践活动遭受失败的结果,这就表明了实践对这种观念的检验作用,证明了这种观念是错误的。

这里存在一个基本的逻辑层次问题。理论来源于实践,理论存在是否正确的问题即真理性问题,检验理论是否正确的根本标准是客观实践;理论总是通过文本表现自身,表现为文本意义,理解文本的目的就是正确把握文本意义,即这种理论的真实意义是什么,作者在他的文本中说的到底是什么意思,理解也存在是否正确的问题,检验理解是否正确的标准是文本意义。马克思的理论存在于他的文本当中,我们是通过他的文本来把握他的理论的真实意义是什么,检验我们理解是否正确的标准只能是马克思的文本意义;马克思的文本意义所表达的马克思的思想也存在真理性问题,马克思主义是相对真理而不是绝对真理,是否正确需要接受实践的检验,检验他的理论是否正确的标准是实践。理论界有人提出要从实践出发去解释马克思的文本,显然是混淆了这一逻辑层次问题。

第八,能否以理解“实践”为标准

这里的理解“实践”也是一种借用,是指称人们的实际的理解活动,是相对于人们对理解活动的自觉反思而言的。人们对理解活动的自觉反思实质就是人们的理解观,也就是解释学理论。人们把对认识活动的自觉反思称之为认识论,而对理解活动的自觉反思就是解释学。认识与实践构成一对矛盾,理解与意义构成一对矛盾;认识活动与认识论构成一对矛盾,理解活动与解释学构成一对矛盾;实践——认识——认识论,意义——理解——解释学;前者是一条认识链,后者是一条理解链。实践是检验认识是否正确的标准,认识活动是检验认识论是否正确的标准;文本意义是检验理解是否正确的标准,理解活动(理解“实践”)是检验解释学理论是否正确的标准。理解的对象是什么?理解的目的是什么?理解正确与否的检验标准是什么?理解的性质是相对的还是绝对的?前理解、间距、语言、解释学循环等在理解中的作用是怎样的?关于理解的这些解释学理论是否正确,从根本上要由人们的理解“实践”来检验。解释学并不直接关注文本的意义是什么的问题,而是对理解本身进行自觉反思的理论,检验某种特定的解释学理论是否正确的标准是理解活动本身。理解是对文本意义的理解,因此,人们对文本意义的理解结果是否正确,就是看这种理解与文本意义是否符合,文本意义是检验标准。理解活动所检验的是对理解的反思,即对理解的认识(在此意义上,解释学本身是属于认识论的范畴),而不检验人们对文本的理解结果,不解决人们是否正确地把握了文本意义的问题。因此,理解的“实践”是检验解释学理论是否正确的标准,而不是检验对文本理解是否正确的标准。

以上所分析的各种理解的标准观都是不能成立的。既然理解是对文本的理解,理解的目的是为了把握文本的意义,那么,检验理解是否正确的唯一标准就只能是文本意义。理解的标准与理解的检验

把文本意义确立为理解的标准,这是理解是对文本对象的理解这一基本事实的必然要求,也是唯物主义原则在解释学领域的特殊表现。反对以文本意义为理解标准的论者往往会提出这样的责难:标准应该具有客观性,既然理解是把握文本意义的活动,文本意义是什么,这本身是依赖于理解者对它的理解,而理解是主观性的活动,从而,客观性的标准倒是必然依赖于主观性的理解。贝蒂也曾经指出解释同样要满足客观性和主观性的要求这种具有二律背反意味的矛盾:“客观性的要求只能由于解释者的主观性,以及他对他以一种适合于所说对象的方式去理解的能力的先决条件有意识才能达到。”另一个问题是,即使承认文本意义作为检验理解是否正确的标准是客观性的,但是,人们在实际的理解活动中怎样来检验自己的理解是否正确?即,客观性的标准的检验作用的实现是依赖于人们的主观性的理解活动的。

第一个问题的实质是否定作为理解标准的文本意义的客观性。

理解是一个思维的、主观性的活动,这与被理解对象具有客观性并不矛盾。文本是由作者创作的,作者在文本中表达了一定的思想,即文本具有了一定的意义。相对于理解者而言,文本意义是其理解对象,是其主观所要把握的东西。文本意义是在理解者的主观之外的,文本意义不是如某些论者所说的那样是“被假定”在文本中的预设,作者创作文本、在文本中表达了既定的思想,这是一个基本的事实。说文本意义依赖于理解者的理解,这句话的真实意义应该是说文本意义的显现依赖于理解者的理解,而不能说文本意义的存在依赖于理解者的理解。就作者创作文本这一基本事实而言,我们可以说,一当作品被创作出来,文本意义就已经产生、存在、被固定在文本中,并且是不变的,不管是否有人对它理解,也不管人们从什么样的角度去理解,与人们的理解的程度也无关,文本意义总是自在的、独立的,不因人们对它的理解而发生任何变化。因此,所谓文本意义依赖于理解者对文本的解读,只是说明理解者所知晓的、所能把握的、能够表现在理解者主观中的文本意义,是依赖于理解者的积极的、能动的理解活动,或者说文本意义的显现依赖于理解者的理解,而不是说文本自身的意义因为理解者的理解而发生了变化,对同一文本的各不相同的理解,只是说明了作为理解结果,其中必然包含了不同理解者的前理解、主观的因素,而不是因为人们对文本的理解的不同而得出有不同的文本,或者文本自身的意义发生了改变这样的结论。作为理解标准的文本意义自身是独立的、不变的,是存在于理解者的主观之外的,不因理解者的理解或不理解或误解而改变,这就是文本意义具有客观性的真实意义。

第二个问题的实质在于用检验过程所具有的主观性来否定标准本身的客观性。

检验理解是否正确的标准与检验理解是否正确的具体过程是两个概念。作为检验具有主观性的理解是否正确的标准本身应该具有客观性,不能用主观性的标准来检验主观性的理解是否正确。但是,作为具体的检验过程却是包含主观性因素的。检验理解是否正确的过程包含着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两个方面,即客观性的标准和运用标准检验过程中的人的主观性,这两者是缺一不可的。没有客观性的标准,则无法去检验理解是否正确;没有人的主观性的因素的参与,标准本身不能自动去检验。正如人们用尺子去丈量距离,没有尺子这个客观性标准不行,没有人去运用尺子也无法进行,而有了人参与丈量活动,就必然包含了主观性因素。因此,标准本身是客观性的,而检验过程则是包含主观因素的,这两者不是矛盾的,而是统一的。也正因为检验过程是包含主观因素的,因此,这一检验过程是相对的、开放的,检验过程不是一次终结的。这就是检验标准与检验过程的辩证法。

正如自然界的自然规律一样,这种规律是自然界本身所固有的、内在的、客观的,发现和把握这一规律的过程包含着认识者的主观因素,人们对自然规律的认识是否正确的检验过程也同样依赖于有人们主观因素参与其中,但这些都不影响自然界、自然规律相对于人们认识的客观性。

文本意义即作者通过文本符号所表达的思想是检验对文本理解是否正确的标准,确立这一标准是保证一切理解具有真理性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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