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流通中所存在的律法问题

2016-12-15 11:06陈明
大陆桥视野·下 2016年7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流通农产品

【摘 要】农业作为我国的基础产业,农产品的流通关系到农业经济的发展和整个国家的兴旺发达。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农村地区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农产品的流通体制对农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国家也相应的采取了一定的法律措施保障我国农产品流通通畅,但总体上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对农村市场的快速发展起到一定的阻碍作用。本文通过对农产品流通的模式和立法缺失现状进行分析,探讨完善我国农产品流通的法律体制,进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关键词】农产品;流通;法律制度;对策

农产品的流通和价格的波动关系到每一位农户的切身利益,除了自然因素外,农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立法的缺失导致我国农产品市场价格的高度上升。这些间接反映出我国农业经济的诸多问题。农产品的流通成本对农产品流通各个环节的价格产生很大的影响,进而影响居民的农产品消费水平。通过对农产品流通的基本模式进行分析,探讨农产品流通中的立法缺失现状,进而完善我国的农产品流通法律,规范农产品的流通市场。

一、当前我国农产品流通中的法律缺位

现阶段我国农产品流通的各个环节都存在着较多的问题,集中反映在法律的缺失,严重阻碍我国农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农产品生产缺乏宏观政策引导和风险预防机制

经济学研究认为市场经济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市场失灵,政府在市场经济中起着宏观调控的作用。但农民无法准确及时的获取市场信息和消费者的需求,对市场信息把握不准确,导致种植与市场发展不对称,造成供求关系的紧张。例如2016年第一场降雪冰冻天气,对蔬菜类影响较大,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均一度出现消费者大量购买囤积现象,市场供求紧张,蔬菜批零价格全线上行,以上市场均价依次上涨24.5%、16.2%、14.0%。蔬菜等农产品价格的上涨政府需要采取多种调控措施来稳定农产品市场的价格,采取政策的投放、补贴等方式,但获得的效果不佳,主要原因是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对市场的信息不对称,进而导致农产品的价格只涨不跌。

(二)农产品生产垄断现象严重

农产品的生产收购主要是通过分散的商贩进行收购的,目前我国大力提倡农民参与到农业合作社中,但是目前我国的农民合作社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组织化程度低,缺少规范,再加上信息不畅通,使得农民合作者无法发挥有效的作用。据农业部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比较规范的农业合作者有15万多个,农户成员将近3500万,占全国农户的14.1%。中国科协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参与到农业协会的农户仅有620万,占全国农户的3.5%。这也说明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覆盖的范围比较小,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缺少整体的带动能力。而一些农产品的收购者往往接着农民缺少市场风险意识,恶意压低农产品的价格,加大农产品的收购,在一定程度上垄断农产品的价格,在我国的很多地区出现农产品的恶意囤积现象,严重损害居民的利益。

(三)农产品运输环节垄断导致成本升高

我国农产品从生产地达到批发市场和销售地之间的运输环节成本十分高。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农产品物流的总成本占 GDP的18%,是发达国家的一倍之多。我国的物流成本占据总成本的30%,而发达国家仅占10%左右。我国农产品的运输环节主要是通过公路运输,现阶段油价的上涨以及公路的经营垄断导致高二的运输费用,加剧了农产品成本的上升。同时有些地区的行政垄断更是加剧了农产品成本的升高。由于一些地区为了增加当地的税收,采取地方保护措施,设置各种的壁垒,在农产品的运输过程中需要突破重重的关卡,频繁的税收和收费等增加了农产品流通过程中成本。

(四)农产品批发市场缺乏法律化的管理措施

我国《价格法》对农产品的经营者提供产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的自主定价权,农产品批发承担着我国农产品流通的主要任务,也是流通的关键环节,因此对农产品的最终市场定价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农产品批发市场缺乏规范化的管理,往往存在着肆意定价的行为,增加了农产品在批发市场中的价格,进而累积到农产品的销售价格,最终导致市场中农产品的价格上涨。据相关调查显示,农产品生产者获取的农产品利润仅为零售价的20%左右,终端零售是最大的获利环节。随着我国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不断改革,一些农产品的批发者为了达到利益的最大化,往往肆意增加农产品的价格。同时设立了高额的摊位费和入场费,增加了农产品流通环节中的成本,导致农产品流通环节中出现恶意竞争行为。

二、我国农产品流通环节问题的成因

我国农产品生产流通中的问题具有深层次的原因,集中表现在流通过程中缺少相关的法律体系和制度的约束,行政权力过度干预造成垄断行为频发,进而增加了农产品市场价格的波动和成本的上升。

(一)缺乏农产品生产的风险预警立法措施

世界上的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韩国等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对农产品的流通制定了完善的法律规范和农产品的保险制度,注重农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风险预警,而我国农产品在生产和流通中缺少风险预警机制和相关法律的建设。我国目前的风险预警法律尚未涉及到农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环节,并未发挥农产品在生产和流通中的风险分担机制。目前我国《保险法》涉及到农业的保险问题,但指出农业的保险问题需要另外设立法律进行规范,但是目前我国尚未有一部是关于农业保险问题的法律,进而到导致农业中的风险无法有效的规避。

(二)农产品流通环节垄断行为严重

现阶段我国成品油的价格处于垄断的状态,而高额的过路费背后是公路的垄断行为,以及各地区出现的保护性收费等行政干预的垄断行为,这对农产品流通环节的成本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因此降低行业垄断行为是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的重要措施。行政垄断作为我国难以解决的问题,是多种因素共同导致的。我国的《反垄断法》中对垄断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禁止,但立法的内容和执法的行为完全不对称,存在着执法不严的行为。《反垄断法》中的一些立法模式对当前现实中的行为无法很好的约束,虽然制定了大量的条例和通知,但难以解决实际的问题,存在着立法混乱和立法不明确的现象,导致执法力度不够、职权不清的现状,进而造成了农产品流通中的垄断行为无法彻底的禁止。

(三)农产品价格立法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关于农产品价格调整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价格法》两部。《价格法》中对农产品的价格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指出实施政府行为定价和指导商品的价格,经营者也可以自己定价。法律规定经营者有自主定价的权利,但《价格法》对经营者的自主定价行为没有进行明确的约束和具体的规定,因此经营者的定价存在着肆意的行为,《价格法》也无形中放大了经营者自主定价的权利,导致农产品的价格肆意抬高。因此面对当前农产品流通中价格的肆意行为,需要尽快出台一部比较完善的法律作为补充,对肆意抬高价格的经营者进行一定的约束,规范农产品的价格。

三、完善我国农产品法律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加快我国农产品流通领域的立法进程

首先农产品流通中的主体需要确定完善的法律来规范和约束。由于农产品的主体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措施,使得农户组织化程度较低,常常处于弱势地位,自身的利益得不到保护。要想保护好农民的利益首先要完善农民主体的法律保障,减少不正当的竞争对农户利益的损害,维护市场的稳定,保障流通环节的畅通,规范流通中主体的市场行为和准入原则,通过法律手段规范主体的交易行为。其次农产品流通中的安全问题要法律的制约。农产品流通中的安全问题关系着我国农产品的质量和人民的生命健康。一旦农产品安全出现问题,不仅损害到消费者的利益,更损害了农户的利益,造成农户承担的风险加重。

(二)建立健全农产品流通法律体系

世界上发达国家的农业流通体系建设以完善的法律作为前提和保障,能够保障农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安全和有序运行,保障国家的宏观调控实施到位。当前我国的农业法律对农产品的流通做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是还缺少具体可实践的操作细则。当前我国农产品的流通范围逐渐的扩大,并且逐渐出口到国外,因此需要加大对农产品流通体制的改革,面对变化多端的市场需要具备完善的法律来确保农产品的流通。我国应当在《农业法》的基础上修订和增加一些具体可以实施的细则,以《农产品流通法》作为核心构建农产品流通的相关法律体系,保障农产品在流通的各个环节能够有法可依,具体可实践。能够通过法律在农产品的流通中对农业合作组织的主体和市场交易行为等进行约束,对于流通中的权益受损能够得到及时的保障和被损害的诉求。维护农产品市场的安定有序。

(三)完善农民合作组织的法律制度

我国当前虽然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相关的配套法律,但在具体的实践中许多的农民合作组织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其他比较灵活的合作组织无法涵盖在法律的范围之内。虽然法律中承认了农民合作组织的权力,但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再加上农民合作组织的运营不规范,内部的结构比较混乱,导致权责不明确,进而造成一些成员无法在合作组织中享受到自身应有的权利。因此针对我国当前不同类型的农民合作组织制定出完善的法律细则,并且对农民合作组织中的法人地位等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实现农民合作组织的健康稳定发展。赋予农民合作组织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农民合作组织的规范化运行,划分职权,建立完善的合作监督组织,实现其高效的运行,政府应当对农民合作组织一定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等,引导农民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

四、结语

农村经济正处于高度发展的时期,农产品的流通对农业的发展及其重要,不仅关系到每个农民的利益,也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因此在农产品流通中要建立健全流通环节中的各项法律制度,规范行为主体,确保农产品市场良性发展,价格稳定,切实保障农民的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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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海燕.农产品流通体系效率测评与优化措施探索[J].商业经济研究,2016,12(4):166-168.

作者简介:

陈明(1978.8-)男,浙江杭州,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院,任职于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是金融法、房地产法、并购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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