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经济法责任的内涵及基本权义关系

2016-12-15 10:42郝婉琳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3期
关键词:经济法内涵责任

摘 要 经济法责任是经济学中基础理论范畴之一,且推动经济法理论渐渐走向了成熟和完善。而本文是遵循“法律部门名称+责任”的称谓模式,且基于法律责任是第二性权利义务关系的理解上,主要对经济法责任的内涵及基本权利关系展开了探讨。

关键词 经济法 责任 内涵 基本权义关系

作者简介:郝婉琳,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299

经济法律知识是大学生的必备素质之一,我们可以通过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同时也可以正确的处理市场经济中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也是推动经济法理论渐渐走向了成熟和完善。下文中就经济法责任的内涵及基本权义关系进行了探讨。

一、对经济法责任内涵进行研究

法律责任这个基本概念在法学界运用的很广泛,同时经济法责任也作为一项基本内容被收入到法哲学的范畴中。而且不同部门法中的责任主体在称谓上也是不同的,都有其特有的称谓方式。例如:行政法中有其专属于自己的行政责任、刑法中专属于自己的刑法责任,还有民法中的民事责任等。而经济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之一,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对其的称谓也不尽相同,比如经济法律责任、经济主体的法律责任等等。所以为了法律责任理论体系能够得到科学的构建,应把部门法的责任称谓统一起来,在统一称谓时,应做到:1.法律概念的用语应在能准确表述且能鲜明体现法律属性的同时也应兼顾言简意赅且不存在歧义;2.法律概念是为各个部门服务的,所以法律称谓应符合部门法责任的界定,且应融入到部门法的责任的规律中;3.一定要能够反应出法律责任的特性及共性,并且对于部门法的责任和法律责任的关系也要能够鲜明的体现出来。但是对于以“法律部门+责任”的称谓方式,则是针对法律部门是什么样的,那么相对的就有该部门的法律责任。例如:社会法责任、行政法责任等。这样的好处在于:1.在具有较强法律适用性的同时,使得语言形式没有脱离习惯用语且指代明确;2.众所周知法律属性是法律责任的重要内容,而该种形式的称谓能够很好地体现法律属性,且在处理与其他非法律责任的混淆问题上发挥了很大作用;3.一个部门法律的地位及性质应在称谓方式上体现出来。因此,在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中,应明确部门法责任,应使其共同构建法律责任体系。除此之外我们也应了解经济法责任的外延部分,而在这一部分上,不同学者有不同观点。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将经济法责任与经济法规定的责任区别开,这也就意味着,经济法责任是包含于经济法规定的责任形式中而且是作为独立的责任形式,因为经济法规定的责任还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形式责任,且经济法责任跟其是完全并列的。而易产生矛盾的地方就是,经济法责任是有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各种责任形式的总称的观点。这也就意味着经济法责任不得不将民事、行政、刑法三种责任形式包含在内,就否定了经济法责任跟其并列的关系,而且也把经济法责任的内涵弄复杂了,所以为了能够使市场健康有序的进行,我国应加紧经济法的建设。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规范市场行为,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二、在法哲学范畴下,对法律责任的内涵展开探讨

在法学界,处罚说、义务说、担保说、责任说、不利后果、第二性义务说等是对法律责任释义的主要归纳。其中最具有广泛代表性的观点是第二性义务说,第二性义务说是对违反第一性法定义务后带来的第二性义务,主要是从法律责任的界定上来看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因此,我们可得出以法律责任和规范且符合人的言语习惯,并能够把法律关系有效且富有逻辑的关联起来,这就是第二性义务说的法哲学范畴。同时,在“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等法律现象的解释中,应增强第二性义务说的说服力以便使其区别于第一义务。当然,有利就有弊,该学说在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对立关系上存在着一定的局限。因为有相应的权利那必然存在着相对的义务,但是在该学说中,存在着第二性义务,但在法哲学范畴体系中却难以找到跟其相对应的第二性权利概念。但是,从第二性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责任界定来看,第二性权义关系同逻辑结构中的第一性权义关系一样,都是法律责任的构成要素。且从法律责任伦理研究来看,第二性权义关系对不利后果有所继承和发展,尤其在不利后果说中人为承担的法律后果上,因为能够借助第二性权义关系来辨别责任及义务主体的权义关系。但是,作为新时代的人才,我们不仅得知道经济法责任的内涵及基本权义,还要知道经济法责任的特征,这样才能更好的理解、运用。而经济法责任的特征有三:1.经济法责任具有强制性、否定性特征。因为任何法律责任都是作为法律义务得以履行的保障机制存在的,并与国家的强制力性对应。这也就意味着,在企业经济交易中,一定要遵循我国制定的经济法律法规,如有违反,轻者承担经济责任,重则国家可以强制性查封该企业;2.经济法责任具有惩戒和补偿双重性质的特征,但在实施的过程中,惩戒性质占主导地位。因为经济法责任的本质是:对违反破坏市场秩序的破坏者或给他人造成利益损失的人,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给予一定的惩戒,并同时对利益的受损者进行补偿,但应与民事责任的特征相区别;3.经济法责任在内容上具有整体经济利益性的特征。因为新时期的经济法既不以国家为本位,也不把个人的单纯利益放在首位,而是一切以社会为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这也就意味着,如果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律法规而不加以制止,长此以往必然会破坏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所以,为了能给我国市场经济提供一个健康有序的环境,那么就必须在了解经济法特征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完善,只有这样才能知己知彼,才能建立有效的经济法制度体系。

三、经济法责任理论研究的基本内容

随着经济法的不断完善以及学者对经济法研究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人越发关注经济法责任理论,使得原来停留于表面现象的叙述逐渐触及到经济法责任的本质。而目前我国对经济法责任的研究主要有这几个方面:1.有关经济法责任的概念。对于这一部分,我国在制定法律时,仅仅表述了经济法个分支法律规范的相应责任制度,而并没有对其进行归纳总结也没有对其进行抽象分析。而这一基础问题存在于一大部分的法学以及财经类经济法教材中,而之所以会出现这种问题,一方面是因为经济法责任的概念作为课堂中的基础教学,很有可能被忽视或者放在比较次要的地位,但是从一方面来看,归根结底还是我国的经济法责任理论尚不完善且基础比较薄弱,目前还不能给提出一个被人民群众普遍接受且去分歧的完整理论体系;2.有关经济法责任内涵的不同表述。对于经济法责任的表述大致有两类,其一,一些人认为经济法责任内涵就是,经济法主体做出了违法行为且根据法律规定需要承担一定的后果,而这种观点是把经济法责任作为经济法律关系能够正常运行的保证;另外一些人觉得,经济法者因违反经济法义务或者因不正当使用经济法权利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就是经济法责任,这种观点将经济法责任产生的原因总结为:没有履行本身的义务也没有正当行使经济法权利,而在这些原因中,违反经济法义务的情况是较为常发生的,因为无论是市场还是政府机关都应履行自身的义务,一旦违反必然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因此,我国应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经济法责任体系,来规范市场行为。

四、经济法责任内涵及基本权义

对于经济法责任的概念问题,每个人都有每个人的看法。接下来我将对具体的经济法责任主体间的关系展开探讨并且是在第二性权义关系的基础上。通俗一点来讲,经济法责任就是一种权义关系,并且是在法律的规范下形成的一种发生在主体间权利与义务的表现形式。举个简单例子:这种权义关系跟物权关系一样,比如当你非法占有且使用其物品来盈利,那么你受处分就在所难免了。经济法责任作为第二性权义关系,是对第一性法律关系的继承和发展,也是对第一性法律关系的补救与保护。在内容上,经济法责任既有责任权利,同样的也具有责任义务,而法律规范作为对法律关系的调整,能够构成基本的法律责任内涵并运用在法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中,并且,法律关系不仅是构成法律权利与义务的重要纽带,还是连接法律主体的基本要素。同时,经济法责任作为第二性权义关系,即经济法责任主体所享有的责任权利以及需要承担的经济法责任的义务主体就是经济法责任的主体。可见,在调整经济法权义关系中经济法所起到的作用,一方面是能够维护人民的权义,尤其是在受到侵害时能够给予第一性权义保护;另一方面经济法责任制度本身就具有惩罚、补偿和预防的功能,在对第一性权义关系的保护上,这些功能能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而且以经济法为基础的经济法责任,其经济关系主要有三种:

其一,请求权关系,这是从经济法责任权利主体上来确定具体行为,而同样的责任义务也应遵循责任主体的要求来明确其行为,而请求权关系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常有用到,在此我给大家举一个《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例子,比如:一个企业经营者在经营的过程中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权利,那么就必须赔偿对被侵害者造成的财产损失,当被损害者的损失无法准确计算时,那么就得以侵权期间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赔偿的标准,以此来惩戒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采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二,支配权关系,这是从经济法责任权利主体的可支配关系上对其义务主体的财产进行分配,而这些财产既包括具体的金银、也包括无形的权利、信誉等。而对支配权的具体分析在《反垄断法》中有详细讲解,在此,我给大家举个通俗易懂的例子,比如,当一个行业协会出现违法行为,且对本行业的正常经营者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那么根据《反垄断法》中的规定,应对此行为进行惩罚,一般情况以罚款为主,但是如果造成的影响特别恶劣时(例法轮功组织传播的邪教思想),就需要依法撤销该社会团体,以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其三,形成权关系,这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关系,因为经济法责任权利主体在与责任义务主体的法律关系上,可以单方面的设立、变更或终止。而形成权关系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详细介绍,例如:在此保护法中包括“保修、包换、包退”等服务,这也就意味着在市场上会减少“强买强卖”的现象,因为没有颁布该法律之前,有些经营者为了挣得更多的利润,会“狡猾经营”,比如前不久发生的强买强卖“龙虾事件”,饭店菜单上写的是龙虾88元,但最后结账的时候说一只龙虾88元,所以一盘是多少钱,当遇见这种事时,大多数的人会吃哑巴亏,因为出门在外人生地不熟的,但是随着该法律的颁布,再遇到类似事件时,消费者就可以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所以作为新时期的公民,应懂法、守法、用法,尤其应了解经济法责任的基本权义。

五、结语

经济法律知识是大学生的必备素质之一,我们可以通过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同时也可以正确的处理市场经济中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因此,我们应学习并遵守经济的相关法律,享受个人权利,并履行义务。而以上是鄙人的一些浅显见解,希望能给各位带来帮助。

参考文献:

[1]邓耀.论我国经济学学术研究中的基本关系.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13).

[2]郭一鸣.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分析.前言.2012(20).

[3]徐孟洲、伍涛.论经济法责任的内涵与基本权义的关系.理论月刊.2011,4(11).

[4]杨崇.经济法的责任浅析.法制与社会.2015(10).

[5]颜运秋.“经济法责任”基本问题研究.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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