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司法应对

2016-12-15 11:38卜俊霞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3期
关键词:破产企业

摘 要 破产案件的准确审理会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产生深远影响。利用、实施破产制度可以让丧失生命力的“僵尸企业”退出市场舞台,使闲置的经济资源重新发挥效用,生产要素得以重新配置。但破产案件的审理往往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法院对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解手段的准确运用,是破产案件审理中避免矛盾、化解矛盾的重要手段。本文旨在对最近五年内扬州市各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围绕典型个案分析,探讨司法对策,以期为破产案件的司法决策提供积极的思路。

关键词 企业 破产 案件审理

作者简介:卜俊霞,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353

一、扬州地区企业破产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2011年至2015年间,全扬州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含预字第)102件,其中2011年受理3件,2012年受理7件,2013年受理12件,2014年受理22件,2015件受理58件,收案率增速明显。截止到2015年,全市已审理终结破产案件(含预字第)40件,其中分别为2011年结案7件,2012年结案7件,2013年结案9件,2014年结案8件,2015年结案9件,结案率增长缓慢,甚至出现倒退现象。

(一)破产案件受理呈现区域不平衡现象

经调查统计发现,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五年间共受理21件破产案件,邗江区法院受理5件,广陵区法院受理8件,江都区法院受理6件,经济开发区法院受理0件,仪征市法院受理19件,高邮市法院受理34件,宝应县法院受理9件,各基层法院共受理81件。各基层法院承担了79.41%的破产案件审理任务,其中高邮市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数量远超其他各地区法院,位于扬州市各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数量之首,区域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数量差异较大。

(二)破产案件审理周期超长

破产案件的审理涉及到对破产企业资产的核实、账目的核对、债权申报、企业对外债权的查实追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破产财产的变卖和对企业职工的安置等方方面面。破产案件从受理之初到最终结案,审理时间往往超过2年,甚至10年未结案也不在少数。纵观扬州法院最近5年来的破产案件在12个月至2年间审理终结的只有5件,2年以上审理终结的高达19件,审理周期之长由此可见。

(三)破产企业中金融债权居重要地位

近年来在破产企业申报债权时,银行等金融机构居于主导地位,劳动债权远低于金融债权。最近5年扬州各法院破产案件金融债权申报高达40782万元,劳动债权仅17804万元,金融债权在破产企业对外债务中居于重要地位。

(四)申请破产清算的比例较高,破产重整相对较少,重整成功率较低

以高邮法院为例,目前民二庭在手的破产案件中,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共16件,申请破产重整的仅4件。到目前为止较为成功的破产清算案件即为江苏振兴铝业破产案。

二、企业破产案件之司法应对

(一)基本原则

1. 拯救企业、恢复企业生命力。只要企业具备继续存在的可能,法院在审理时就不应该一味地对它们进行破产清算,而应该根据企业具体情况、企业经营者的要求引导企业通过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手段,恢复企业生产经营。债务人为求得继续生存的空间而向法院申请破产、寻求破产保护时,破产程序应当对具有上述可能性的企业提供破产司法保护。另外,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债务人或者其他债权人作出的申请重整的决定。如果债务人有拯救复兴的可能、有继续生产经营的希望,就不应放弃重整的努力。

2. 因时制宜、区别对待。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一定要因时制宜、区别对待。对于存在拯救复兴的可能的企业,法院应合理运用破产重整手段,为其提供破产保护;对于已经完全没有继续经营的可能、完全失去再生希望的“僵尸企业”,法院应坚定地适用破产清算程序,让这类“僵尸企业”可以尽快地退出市场,恢复市场的正常生产经营。

3.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在人民法院审理破产类案件时同样适用。对破产企业而言,费时费力的破产程序使其不愿向法院寻求破产保护;对法院而言,案件审理周期长、任务重、各类型杂事繁多是法官们面临的严峻考验;对债权人和企业职工而言,破产程序每多走一天就意味着企业现存资产损耗和流失风险又添了一分。因此,提高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效率很有必要。但是在效率提高的同时,法院依旧不能忽视公平二字,应公平地维护破产案件牵涉各方的合理利益和正当诉求。

(二)司法应对策略

1.严格实行立案登记制。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实行立案登记制。凡是符合条件的破产案件,一律按照程序受理,绝不以任何理由推脱,保障破产案件相关人员的正当诉求。

2.规范破产管理人的选取。对于破产案件,法院可以采用清算组和指定社会中介机构作为破产管理人二者相结合。通过摇号方式指定社会中介机构作为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管理人选任的大方向,但是遇到辖区内影响较大、维稳压力较大、亟需地方政府支持的案件还是指定清算组作为破产管理人。

3.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例如在山东帝贤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中,法院争取获得政府支持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此案中,当地政府为了破产案件的顺利审理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如:政府派驻监管组,盘点公司资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直至破产管理人接手公司资产,有效地避免了破产企业资产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的流失问题;提供财政支持,垫付广大职工的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有效地缓和了公司职工恐慌焦虑情绪;协助与部分债权人进行沟通。

在江苏振兴铝业有限公司破产案件中,高邮法院的应对之策值得参考借鉴。

一是政府迅速介入与法院进行良性沟通。江苏振兴铝业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在企业处于危机预警阶段,高邮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迅速介入,同时及时将企业的相关状况告知高邮法院。有赖于此,高邮法院在正式受理此案之前得以了解企业的情况,为法院下一步决策提供了信息源泉。

二是指定清算组作为破产管理人。由于江苏振兴铝业有限公司乃是高邮市的重点招商引资企业,涉及的人员广泛,社会影响严重,维稳压力较大。同时得益于案件受理前法院与政府间的良性沟通,经《关于推荐江苏振兴铝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成员的函》 ,高邮法院成立了清算组作为破产管理人。在整个清算过程中政府给予了人力、物力上的极大支持。

三是创新清算方式。江苏振兴铝业有限公司负债较多,现有的公司资产变现困难,如按正常破产程序进行清算,债权人受偿比例较低,损失惨重。高邮法院争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支持,积极创新,采取由几个大的债权人以及其他公司以高于正常清算受偿比例的比例来收购公司所有债权人债权。同时由政府招商引资,引进新的公司将企业整体收购,有效地提高企业资产变现率。

四是维护职工利益为己任。在整个破产审理过程中,经清算组审核后,由高邮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及补偿金先行垫付,并将其纳入破产费用,最后优先偿还政府。此举既解决了职工的实际困难,又钝化了矛盾,维护了辖区内的社会稳定。

三、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启示

(一)转变观念,让“破产保护”根值于心

法院要积极转变观念、探索出审理破产案件的新思路,把公司老板“不懂法”、“用错法”的观念转变为“破产保护”,使更多人明白破产也是对企业的保护和再生,让破产真正发挥出让“僵尸企业”退出市场舞台;让存在复生希望的企业重新恢复生产经营;促进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

(二)简化破产程序、提高破产审理效率

立法者可以考虑在正常的破产审理程序之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设立一个简化破产程序。同时明确规定可以适用简化破产程序的案件类型、案件标准,对适用简化破产程序的破产案件明确规定审理期限,审理期限适用于诉讼时效中止的相关规定。

(三)破产程序、执行程序有效衔接,维护债权人利益

法院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应该因时制宜、区别对待。如果发现被执行对象属于无产可供执行的“僵尸企业”,应该立即终止执行程序,将该企业纳入破产程序审理之中;如果被执行对象虽然陷于危机之中但仍有拯救的可能,则引导其主动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寻求破产保护,争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四)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发挥政府在破产程序中的重要作用

法院与当地政府应建立起良好的沟通渠道,搭建与政府职能部门定期会晤的平台。及时了解、掌握陷于危机状态的企业发展动态,第一时间为其提供法律指引。在资产的保护、债务清偿、债权追讨、职工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等方面积极寻求政府的支持与帮助,法院集中全部精力解决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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