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农村林地纠纷的产生原因分析及纠纷仲裁

2016-12-15 01:59戴丽霞
农家科技下旬刊 2016年9期
关键词:产生原因防范措施

戴丽霞

摘要:农村集体林地纠纷涉及广大农民(林农)的切身利益,如果处理不当,则很可能导致群体性纠纷甚至恶性事件的发生。随着新一轮林改措施的全面展开和深入推进,简便高效公正权威地处理各种林地纠纷已是当务之急。本文就农村林地纠纷的产生原因分析及纠纷仲裁进行分析。

关键词:林地纠纷;产生原因;防范措施

如何妥善有效地解决争议,对于保持林木林地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利于解决林权争议,对它的形成原因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是十分有益的。

一、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的成因

1.历史遗留问题

(1)所有权调整无文件明确记载。人民公社成立后,入社及村社调整,考虑部分村、组农户烧柴建房等需求,由村社干部协商或领导指定,调整部分村、组山林地块面积,但大多没有文字记载,或记载粗放,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资料查找难,缺乏历史凭证。到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引起关注,出现大量的林木林地纠纷。

(2)四至界线模糊,面积不准确。受当时人力、物力及技术等因素制约,四至界线记载极为简单,有的四界不闭合,基本没有四界连线的记载;记述为某界以某某农户连界,但界线究竟在何处不确定;还有就是相邻单位(如村与组、组与组等)之间界线不是唯一文字描述。在面积上,由于当时没有系统完整进行实地勘界和面积测量,而由个人自主填写,有的为了减少税费而故意少填,也有的为了抢占资源而夸大面积的。权利主体缺位的同时责任主体也缺位,这为后来的争议埋下伏笔。

2.经营变化

(1)地形变化原因。林界以路、崖楞、沟、渠、某某房屋为分界线,因施工或其他使界线地形发生变化,未及时登记形成资料,为以后纠纷形成留下隐患。

(2)承包经营手续不完善。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部分地方将村、组集体山林承包给个人造林,有的未经农户同意,将农户的自留山、责任山擅自发包,形成林木权属不明。

(3)确定界线的标志物不固定、易消失。以路为界的,修建新路或因住户搬迁,原行走的路变化,移动数十米出现新路,时间一长,界路逐渐荒弃,不便查找时,以新路为界发生争议;以树木和所谓的界竹为界的,因某某树木、竹被采伐不存在而发生争议。后一种现象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确定界线后,出现的争议很多。

3.档案资料缺失。山林权纠纷的出现,既有林农意识的落后,也有政策宣传的不够等多方面原因。从土改到林业“三定”,当时部分林农觉得只是你让我替你看管,不是自己的,也不知道会持续多久,林权主体、责任意识淡薄。不同时期的林权纠纷的调处,由于村组缺乏档案意识,均没有完善和保存相关档案。

二、林权争议的预防

预防林权争议发生,是针对工作原因形成的林权争议而言的,对历史原因形成的或正处在林权争议的,预防是不可能的。

1.加强文字依据收集。文字资料据其效力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法定的文字资料。主要有林业管理单位的设立文件,如政府依法确定所有权的文件及其配套资料(面积、地形图、大致的四至界线描述文字);在林权争议解决后形成的双方签字确认的协议书;政府依法裁决的裁决书;发生诉讼后法院的判决书等。二是参考资料。开展造林的规划设计图、造林后的验收图(如可能,验收中对边界上的耕地处,最好标明所属单位的)、付款单据、防治病虫害的记录等,都要妥善收集和保存,装订成资源保护管理专卷,永久保存。三是在森林的管护过程中,应该做好林地林木所有权边界的变化记录,虽然可能是单方面的记录,也应存档保存,因为这能说明某一处或某一段边界的演变情况。如某边界在某年某月进行了采石采砂,这些活动是哪里的人进行的,林界原来在石崖边,开采后林界距现在的石崖有多少距离等。又如,某单位某年某月在没有争议的林地中修建水渠或路,其修建水渠时的申请、损坏树木的赔偿情况,修水渠时该片林木林地有没有争议的文字材料和修建开工竣工的时间等资料都应进行保存。这是说明实施管理的材料之一,对该地今后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是十分有利的。

2.设立界桩。在没有明显地物标志的地段设立界桩是十分必要的。为了防止移动界桩,在设立界桩时就需加大投入,加强界桩牢度深度。如可能,对每一界桩的点最好能用仪器确定方位距离,标注上图,编上号码。埋界桩时还需有毗邻界双方的人员在场签字证明。

3.认真做好移交工作及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工作变动,移交工作不必匆忙,要给予充裕时间,认真仔细全面地做移交。移交时沿着林木林地边界脚踏实地的进行,认真做好文字记录,观察界线实地的具体状况,对没有典型地物标志地段,尤其要特别注意。刚接手的人员要多到边界走走,尽陕熟记于心,避免出现遗漏。

4.确定界线禁止用不固定的界线标志物。严格杜绝以树木等不固定的界线标志物作林界标志。在实践中,即使用固定的地物标志,也应仔细核定,如以山上的横行路为界,要确定有没有其他的横行路,有多条就需指明哪一条是作为界线的路;再如以山洞为标志的,要仔细查核毗邻有没有其他的山洞,如有就要明确哪一个山洞是界线经过的洞。

三、林权争议的解决办法

1.解决的原则、主管部门和形式。解决林权争议应遵循尊重历史和现实,利于安定团结、利于保护森林资源、利于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在管轄范围内,由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办理解决争议的具体工作。林权争议解决有调解(协商)、政府或其授权的法定单位裁决、法院判决三种形式。在实际工作中,大量适用的是调解。

2.解决的步骤

(1)发生林权争议后,双方当事人协商失败后,经申请,处理争议机构应认真了解情况,掌握有无事态扩大的情形。如有,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局势,冻结当事双方的一切林事活动。

(2)要求当事各方限期提交证实其主张的原始证据。对按时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确定性、有效性进行全面客观审查核实。认真咨询历史见证人。林地、林木经营变化具有长期性,为充分了解林地林权经营变化过程,通过走访林地经营历史变化的当事人、见证人,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分析纠纷原因,还原林地变化的全过程。

(3)踏查争议现场,了解争议的区域位置、争议面积、掌握争议具体情况。同时,了解争议的目的。开采矿藏的、获取赔偿金的,要与矿管部门或赔偿单位协调,在争议未解决前,不予办理采矿证、不办理赔付。

(4)组织开展协商调解。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要以公正的姿态,居间进行调解。调解的参与单位、工作人员,除双方当事人外,国有与集体之间的争议,要邀请集体方的上级参加;集体与集体之间的争议,邀请双方的上级参加。林权争议调解成功的必备条件是,有充分的历史文字依据,当事双方都有解决争议的诚意,当地干部有公正心和稳定一方秩序的责任感,才能有效地进行调解。

(5)确定权属。①证据清楚准确的,按证据证实的内容到现场明确。②证据不清楚的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定其所有权。③当事人的证据同时确定一块林木林地的,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人民政府按双方各半确定其所有权。④对林地所有权确定而对林木所有权不能确定的,按林权地权分离的方法解决,谁造林谁有林木所有权。

协商解决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在协议书上签字,参与协商人员署名,调处机构鉴章,林权争议处理达成的协议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未达成协议的,调处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制作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决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猜你喜欢
产生原因防范措施
网络监听的防范措施
PPP项目中的常见风险识别及防范措施
系列犯罪的地域化问题研究
浅析企业劳资纠纷产生原因及化解对策
陪读现象产生原因及其利弊分析*
初中数学学困生产生的原因及应对策略研究
略论股权众筹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水电站现地控制单元开关量输出误动防范措施探讨
煤矿井下测量的常见问题及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