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治理现代化视野下社会组织的作用探析

2016-12-16 12:44余晓青郑振宇
关键词:社会组织实现路径

余晓青, 郑振宇

(1.福建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福州350007;2.福建警察学院公安管理系,福建 福州350007;3.福建江夏学院公共事务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生态治理现代化视野下社会组织的作用探析

余晓青1,2, 郑振宇3

(1.福建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福州350007;2.福建警察学院公安管理系,福建 福州350007;3.福建江夏学院公共事务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摘要]生态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意。实现生态治理现代化需要构建多元主体协同的网络治理体系。社会组织作为主体之一,在生态治理中扮演着组织者、协调者、监督者、践行者、宣教者、“外交官”等重要角色,发挥着独特作用,但是当前仍然存在多元主体认识偏差、社会组织能力建设不足、法治化建设不完善、资金缺乏等阻滞因素,影响了社会组织作用的发挥。基于此,提出提高多元主体协同意识、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推进社会组织参与生态治理的法治建设、拓展资金来源渠道等实现路径,以促进生态治理现代化的实现。

[关键词]生态治理现代化;社会组织;实现路径

[DOI]10.13322/j.cnki.fjsk.2016.03.015

一、生态治理现代化视野下社会组织的角色定位与功能结构

(一)生态治理现代化的内涵

生态治理现代化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样,是一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大议题,必须要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建构的高度对其主体、地位、目标等作出具体阐释,其内涵界定才能科学化。基于此,笔者将生态治理现代化界定为:党和政府在科学总结生态治理历史经验和发展规律的基础上,为了实现生态文明,创新生态治理理念、调整生态治理结构、完善生态治理机制、改进生态治理方式、推进生态治理体系科学化和多元主体治理能力提升的过程。其中,处理好政府、市场、社会三者的关系是推进生态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前提;培育社会组织,发挥其在生态治理中的作用,强调政府主导下的多元主体协同参与是推进生态治理现代化的关键要素;实现生态文明是生态治理现代化的最终目标。生态治理现代化作为全方位的整体性变革,其具体内容包括:生态治理理念的合理化,生态治理主体结构的网络化,生态法制体系的完备化,生态治理方式的多样化,生态治理行为的有序化、精细化、国际化等。

(二)生态治理现代化视野下社会组织的角色定位与功能结构

社会组织是实现生态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参与生态治理的社会组织主要是环保非政府组织(Environmental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ENGO)。目前,我国内地的ENGO已有6000多家[1],如各地环保产业协会、学校内部的环保社团、世界自然基金会的中国项目部等。本文所指的社会组织主要是指内地的社会组织,除了ENGO,还包括活动范围涉及生态建设的各类社会组织,如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农村生产协会、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等,这类社会组织在我国大概有41000多家[2]。当前,面对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各类社会组织凭借其专业性、民间性等独特优势,在生态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1.扮演组织者角色,推进生态治理的网络化进程。网络治理指的是多元主体按照相互达成的博弈规则进行资源互动,共同管理公共事务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3]。社会组织参与生态治理,以网络治理理论为指导,发挥自身资源整合的功能,凝聚社会力量形成合力,从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网络化、民主化进程。其具体体现在如下3个方面:(1)积极动员公民,使其成为生态治理的基础性力量。当前,我国公民的环保意识总体比较淡薄,同时由于缺乏组织,巨大的社会力量还处于闲置状态。社会组织能深入到社会基层民众中,通过各种活动,把个体化的社会力量凝聚起来形成有机整体,以组织化的方式参与到环境保护中,从而使公民成为生态文明建设重要的推动力量和基础性力量。(2)推动企业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使其成为生态治理的关键性力量。出于自身利益考量,很多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动力不足,而社会组织可深入企业,积极宣传环保理念,并从技术层面为企业提供服务,促使其调整生产结构,转变生产经营方式,减少资源消耗与环境污染;同时,社会组织还可通过业界联合促进环保产品的研制、生产,带动公众支持绿色产品,促进企业向绿色企业转变,最终推动绿色产业发展。(3)协助政府建设生态文明,使其更好地发挥生态治理的主导作用。在政策制定方面,社会组织通过深入调查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并借助媒体和网络等平台,推动政府调整环境政策,优化环境公共资源的配置;同时,社会组织能充分发挥自身布局分散、数量众多等特点,弥补政府环保人力资源的不足,在环保工作的薄弱地区和热点地区,积极协助政府,实现与政府职能的互补。如广州创绿中心的“一杯干净水”项目为水资源匮乏和水质受污染的村庄和学校寻找干净水源,受益人数逾3万人[4]。

2.扮演协调者角色,推进生态治理的有序化。在环境治理中,社会组织作为重要桥梁,能够推动各主体通过对话、协商达成共识,从而加强社会整合,化解生态矛盾,实现社会和谐。具体包括:(1)有效整合群众利益诉求。环保组织通过调查问卷、民主恳谈会等方式,收集公众内部分散繁杂的诉求,整合形成系统化与合理化的利益诉求。(2)积极拓展公众诉求渠道。社会组织通过搭建政府、企业、公众三者之间的沟通协调平台,积极拓展公众诉求渠道,使公众充分表达其利益诉求,同时也消除公众对政府环保工作的认识偏差,最大限度地获取他们对治污工作的支持,实现三方利益最大化。(3)加强沟通协调以有效化解冲突。社会组织能通过有效地沟通与协调,化解彼此的矛盾冲突,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防止偏激的“大众行为”,从而促进环境利益诉求的理性化、有序化。如北京政法大学的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中心为环境污染受害者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在引导公众用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环境纠纷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3.扮演监督者角色,推进生态治理的规范化。社会组织通过各种方式,密切关注政府与企业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表现。一方面,监督政府,避免“政府失灵”。长期以来,GDP增长率成为我国评价政绩的主要标准之一,导致地方政府容易从经济利益出发而做出一些短期行为。社会组织借助互联网等新媒介监督政府的环境行为,督促政府落实相关环保条约及规定。如ENGO通过对金光集团云南毁林事件、长江江豚保卫战等环境事件的持续追踪播报,吸引了众多媒体与公众的关注,更好地督促政府在环境监督方面履职尽责。另一方面,监督企业,避免“市场失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成本与收益的不对称致使企业往往不会主动保护生态环境,有的甚至不惜破坏生态环境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导致“市场失灵”。社会组织通过长期跟踪企业环保行为,及时公布企业污染环境的状况,以此对企业形成环保压力,迫使企业采取控制污染的措施。如2014年,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开展了“向环境污染宣战”的中国网络媒体记者行活动,每月明察暗访一个污染严重的开发区或经济园区,通过现场取证直播的方式进行监督,有效地纠正了部分企业忽视环保的做法和违法行为。

4.扮演践行者角色,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完善的法律制度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实保障。在环保法治建设过程中,社会组织同样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不仅具有较强的技术性,需要进行大量的科学论证,而且具有综合性、跨学科性等特点。社会组织的优势之一在于集聚了大量的志愿者,其中不乏各领域的专家人才,这使得社会组织不仅能够为国家生态法治建设提供具有前瞻性的理念,还可以直接扮演智囊团的角色。很多热心环保事业的志愿者深入实地开展调研,通过提供专题报告等形式,为法律修订提供参考;有的社会组织积极进行环保实践,在工作中总结经验并提供建议,如中华环保联合会在环境公益诉讼立法进程中开展了大量案例实践和法律建议工作,为推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支持;有的社会组织通过提供环境执法和司法人员的专业培训来提高环境执法水平,从而保证环境法律、政策制定与实施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5.扮演宣教者角色,推进公众思维方式的绿色化。生态文明意识是生态治理的精神动力和内在保障,社会组织对公民生态文明意识的培养发挥着开发、引导的积极作用。社会组织能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通过开展环保公益活动、出版书籍、组织培训等方式进行环保宣传教育,传播环保理念。这些宣传教育活动是促进生态文明理念树立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形式,能潜移默化地改变公众不良的消费观与生活方式,有效减少生活型污染,节约资源;同时,有利于唤醒社会成员的生态意识,动员全社会参与环保事业,使每一个公民都成为环保的宣传者、实践者、推动者。如2014年启动的“大学生志愿者千乡万村环保科普行动”,带动全国各高校的大学生深入广大农村,推动环保知识的普及。

6.扮演“外交官”角色,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国际化。当前,全球环境、人口、资源等问题日益凸显,环境安全已成为全球广泛关注的重大问题。世界各国为了解决环境问题,积极开展环境外交,加强在环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作为环保国际合作的主体之一,社会组织通过参加国际会议、开展项目合作及加入国际组织等方式,越来越多地参与到环保国际合作中。充分发挥ENGO在环保国际合作中的独特作用,既有利于我国环境大国形象的树立,也有利于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在生态治理方面的先进经验,推进我国生态治理现代化,为全球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在生态治理中影响社会组织作用发挥的阻滞因素分析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同时也强调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我国新《环境保护法》首次提出,要坚持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等原则,确立社会多元共治生态的思路。在法律政策支持下,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日益增高。如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当天,由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作为共同原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立案,最终胜诉。这是由民间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对于推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具有积极意义。但在实践中,仍有各种阻滞因素存在,影响了社会组织作用的发挥。

(一)多元主体认识偏差,阻碍生态治理网络化变革

当前,政府、企业与公众对社会组织存在一些认识偏差,严重阻碍了社会组织作用的发挥。部分政府部门对社会组织存有“怕添乱、惹麻烦”的思想,既担心社会组织会走向政府无法控制的方向,又认为部分社会组织过分强调环保,会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因此存在重管理轻发展、重限制轻扶持的思想,缺乏主动培育社会组织的热情;同时,受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公民对政府的依赖程度较高,对社会组织的认同程度偏低,给社会组织招募人才、筹集资金等带来了阻力,影响其生存和发展。

同时,多元主体之间的目标利益分歧,也削弱了生态文明协同治理的基础。(1)中央与地方政府以及各地方政府之间存在生态利益的博弈。现行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偏重经济成果评估,制约了基层政府环保工作的积极性,同时,各地方政府更关注本行政区域内部问题,对跨界生态环境协调合作重视不足,容易出现生态成本转移的不公正现象。(2)政府、社会组织与企业之间目标利益不一致。政府与社会组织致力于生态文明建设,而企业追求利润至上,生态文明建设在短期内容易影响到企业的利润,这势必会发生利益冲突。(3)政府和公民之间目标利益分歧。政府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部分举措会对公民利益产生直接或间接的损害。如生态功能区的规划、生态移民等会损害部分公民的现存利益。多元主体之间的认识偏差以及目标利益的不一致,阻碍了生态网络化治理模式的形成。

(二)社会组织能力建设不足,无法满足生态治理现代化的需求

在能力建设方面,社会组织仍然存在诸多不足。(1)管理能力不强。部分社会组织运行“半官方化”、官僚化,活力不足、自主性低下,内部管理活动缺乏科学性,其作用的发挥常常依托于组织个别领导者的个人魅力,不能形成长期稳定的组织形式和高效的运作模式。(2)决策能力欠缺。很多社会组织出于“问题”或者“兴趣”组建,主要专注于某方面问题的解决或者兴趣的传播,很少能够从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战略角度来审视环境问题,由此增加其与政府部门对话的难度,增加了自身行动的成本。(3)专业能力匮乏。由于缺乏专业的人才培训机制,很多社会组织主要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管理混乱,大多数志愿者没有经过专业训练。据中华环保联合会2006年调查,ENGO从业人员为22.4万人,其中,26.8%没有环保相关专业背景,近50%的ENGO中仅有1~2名环保专业人员[5]。直至现在,这种状况依旧无多大改观,专业人才匮乏导致社会组织参与生态治理能力不足、成效不高。

(三)法治化建设不完善,限制了社会组织参与生态治理的作用空间

从一般意义上说,我国社会组织管理的制度框架已初步确立,但从整体情况来看,现行法律规范立法层次较低,可操作性不强,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和具体的实施细则。在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的法律保障方面尤为明显。(1)《宪法》规定方面。我国《宪法》缺乏对公民环境权的确认,导致环境立法缺乏有力的《宪法》支撑。(2)参与制度规定方面。全国统一的公民参与环境保护办法尚未出台,虽然我国《立法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规对公民参与环保作出了若干规定,但对社会组织参与环保的程序、范围等规定模糊;同时,对相关部门忽视社会组织参与权的情况,缺乏权利救济机制,这些都阻碍了社会组织在生态治理中作用的发挥。(3)权益保障方面。法律保障的缺失使得那些在行动中遭遇不幸的志愿者无法得到有效赔偿,这也充分说明了社会组织法律保护的必要性。(4)管理制度建设方面。社会组织仍然存在注册登记管理门槛高、手续繁琐等问题,这阻碍了社会组织的发展。

除了法制规定不完善外,在法律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不能严格落实国家法律规定,如有些地方政府在项目环评报告征求群众意见时弄虚作假、环境信息公开不及时,使得公众在环境方面的监督权、知情权等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另外,虽然新《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环保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但考虑到滥诉的问题,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极少被立案,且立案的也很少胜诉,即使胜诉了,判决的执行也十分困难,导致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现状尴尬。相关法治建设的不完善,严重影响了我国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的实践运行。

(四)资金缺乏,使社会组织参与生态治理后继乏力

经费问题也是阻碍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生态治理的主要问题之一。我国内地社会组织融资结构总体不合理,资金主要来源于稳定性不强的捐赠,业务收入、投资收益等自创性收入比例偏低,2008年和2009年自创性收入仅占融资总量的12.03%和21.46%[6]。而就捐赠收入而言,由于全社会的公益意识还比较淡薄,企业赞助意愿不高,各种捐助基金对环保组织的扶持项目也较少,且有些社会组织本身财务管理不规范、不透明,公信力不强,由此导致我国内地社会组织接受捐赠总体比例偏低,平均不超过总收入的30%,远低于香港地区的83.2%[7]。

就政府支持而言,政府部门财政拨款较少。目前,政府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一大举措为购买公共服务,虽然政府对注册年限、评估等级没有严格限制,但是规定了“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等要求,很多刚成立的社会组织很难达到,从而无法在竞争中获胜。同时,依照相关规定,民办非企业机构必须注册3年后才能申请免税资格,而且还要求有固定办公场所等,很多社会组织因为无法满足这些条件只能和其他企业一样缴纳诸多税款。资金的不足严重制约了社会组织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也影响其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三、生态治理现代化视角下社会组织作用的实现路径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当前,加强环境治理要充分发挥公众和社会组织的作用,走出一条具有中国国情和时代特色,多元主体“内外互动”的共治路径,实现我国生态治理的现代化。

(一)提高多元主体协同意识,推进生态治理的网络化

面对严峻的生态治理现状,各主体都应在生态环境保护中承担各自的责任,建立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新模式。

1.就政府而言,应着重从以下3个方面着手:(1)转变观念。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切实践行“小政府、大社会”的现代行政管理理念,增强对社会组织的信任,用平等合作取代单向监管。(2)转变职能。根据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求,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有限政府,将适合由社会组织实施的环境职能交给社会组织承担,积极将其纳入到决策机制中,着重发挥社会组织在纠纷解决,环境群体性事件处理以及生态城市、生态社区、生态村建设中的作用,完善政府与社会组织、企业之间的协作共治机制。(3)树立整体治理观。纵向上,处理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生态环境治理的事权和财权;横向上,理顺部门之间的权责关系,构建地方政府之间跨区域环境治理的协作机制,实现行政治理的现代化。

2.就公众而言,政府与社会组织要积极开展各种活动,启发并培养公民的环境法治意识,发展生态文化,使生态文明成为社会主流价值观,推动全社会崇尚绿色消费。同时,引领公众广泛参与环保活动,做生态文明建设的践行者,为全面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打好社会基础。另外,积极引导企业在努力治污的同时,主动向全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承担对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

3.就社会组织自身而言,所有社会组织均应树立生态文明意识,将生态文明建设贯彻到组织的所有思维和行动中,进行准确的自我定位,克服对政府“等靠要”的思想,积极获取资源,不断扩大自身的影响力。同时,消除偏颇的环境观,避免极端主义,走温和、建设性的路线。同时,要坚持自身原则与使命,防止独断专行和腐败,提高社会公信力,并基于自身特定的使命感和广泛的社会基础,推动政府、企业和公民间无缝隙合作机制的形成。

(二)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实现社会组织生态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社会组织生态治理能力是社会组织形成与实现生态治理战略、目标过程中体现出来的能力与素质。当前,要促进社会组织生态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应从以下3个方面着手。

1.提高管理决策的能力。社会组织要明确本组织的使命、宗旨,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分明、依法自治”的现代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实现社会组织自身管理的规范化,以更好地在生态治理方面发挥作用。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发挥社会组织理事会的集体决策职能,实施与政府合作的战略,把政府环保需求纳入到组织规划,使组织具有大局观、全局观,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2.增强专业化建设能力。一方面,加强社会组织专业队伍建设。要建立完善的人事、财政等内部管理与激励机制,吸引更多的环保人才;健全统一的培训机制,强化对专职者和兼职者的培训,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可派遣年轻员工到国外进修,提高组织整体的专业化水平。另一方面,提高社会组织专业技术水平。加大引进环保设备,掌握和发展自己的核心技术,这是社会组织在与政府、企业合作中发挥主体作用的关键。如“绿色浙江”的成名之作“钱塘江水地图公众互动型网络平台”就是其核心竞争力,成为浙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助力。

3.提高组织活动能力。一方面,提高沟通协调能力。社会组织要充分运用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向社会宣传自己的环保公益宗旨和作为,构建良好的公共形象,提高社会影响力;同时,要与媒体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借助媒体报道为环境保护寻找支点,引起决策层重视,促进生态治理的变革。另一方面,提高活动组织能力。社会组织要充分利用新兴科技手段改进参与环保事业的方式,在坚持宣传教育、组织环保志愿者行动等传统活动模式之外,积极借鉴如我国台湾地区环境资讯协会开展的环境公益信托、生态工作假期等模式,开拓生态治理的新形式与新领域;同时,进一步提高知名环保组织的外交能力,吸纳更多的国际资源,在实施人道主义援助、生态保护等全球事务中发挥作用,成为政府和企业的得力助手。

(三)推进社会组织参与生态治理的法治建设,实现生态治理制度体系的现代化

要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环保事业中的作用,就要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保障难题。

1.完善《宪法》与相关立法,确保社会组织参与生态治理的合法性。可以考虑环境权入宪问题,在实体法上创设环境权,包含环境生存权和环境利用权,同时完善相关立法,从法律上明确市场、社会组织、公民作为参与或承接主体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事业的法律地位,为社会组织、公民真正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提供保障。

2.完善配套法律,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生态治理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在参与程序方面,考虑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实施办法”等,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明确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的渠道和范围、具体步骤和方式,完善合法的信息获取和沟通途径,为社会组织参与环保活动提供具体的、可操作的程序性规定,从而提高公众和社会组织的参与度。在具体的权益保障方面,应加强对志愿者的法律保护。英美等发达国家在公民参与社会服务活动方面,有明确的《公民服务法》或《劳动法》作为法律保障,而我国这方面较为欠缺,这也是政府立法上应当着重予以考虑的部分。在完善公益诉讼保障方面,可在政策上为社会组织提供支持,包括改进诉讼费用预付方式、合理分担诉讼费用和举证责任、支持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等,尽可能解决社会组织的后顾之忧。另外,加快制定“全国性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暂行办法”,深化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降低社会组织准入门槛,从而更好地激发和释放社会组织的活力。

(四)拓展资金来源渠道,推进社会组织参与生态治理的可持续化

社会组织要积极建立多元化筹资渠道。首先,加强自身管理。通过有效的公关宣传策略,发展与各类捐赠对象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以吸引更多投资,并逐步提高社会公信力。其次,尝试新型筹资方式。如与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联合筹资,也可借助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网络筹资,争取国外援助等。当然,最关键的还是要提高自主创收的能力,通过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来获取收入,提高组织生存能力。

对政府来说,可从以下4个方面着手:(1)优化税收制度。对那些管理规范、作用积极的社会组织可以考虑直接给予税收资助,对用于组织本身发展的经济效益创收实行税收减免政策,以促进社会组织的不断发展。(2)进一步完善购买服务机制。各级政府要逐步扩大用于购买服务的财政资金规模,将更多的环保服务发包给具有较好资质的社会组织。(3)完善“公益组织孵化器”机制。试点设立环保组织孵化器,在能力建设、小额补贴等方面,对受孵环保组织提供支持,政府可以设立“种子基金”,以资助环保项目的方式发放给受孵环保组织,也可以将孵化器交由成熟的环保组织来运营,由其“孵化”小型环保组织,逐步建立环保组织的自我“繁殖”机制[8]。(4)大力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绿色项目建设。鼓励社会组织投资环保领域,如投资高新技术的环保企业,并设立环保基金或发行生态债券,通过积极开拓资金来源渠道,更好地发挥政府和社会组织各自的职能优势,逐步增强社会组织参与生态治理的可持续性。

[参考文献]

[1]李真,劼夫.中国环保组织对环境民主的推动作用[J].世界环境,2014(4):34-36.

[2]郑琦.社会组织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EB/OL].(2015-02-06)[2016-04-07]. http://www.doc88.com/p-0458326989198.html.

[3]陈振明.公共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86-87.

[4]王豫斯.2014年中国环保民间组织十件大事发布[EB/OL].(2015-01-15)[2016-04-07]. http://www.chinadaily.com.cn/hqcj/xfly/2015-01-15/content_13051453.html.

[5]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环保民间组织发展状况报告[J].环境保护,2006(10):60-69.

[6]田丽.非营利组织资金运营管理研究[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12:33.

[7]王洛忠.中国非营利组织筹资困境及治理对策[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2(3):112-114.

[8]刘新宇.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深化社会组织环保参与的研究[J].社会科学,2012(8):85-86.

(责任编辑: 林安红)

Roles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cological management modernization

YU Xiao-qing1.2, ZHENG Zhen-yu3

(1.SchoolofMarxism,FujianNormalUniversity,Fuzhou,Fujian350007,China;2.Dept.ofPublicSecurityManagement,FujianPoliceCollege,Fuzhou,Fujian350007,China;3.CollegeofPublicAffairs,FujianJiangxiaUniversity,Fuzhou,Fujian350108,China)

Abstract:Ecological management modernization is the intrinsic element of the modernization of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and governance capacity. The network governance system of multi-subject collaboration should be constructed for realizing the modernization of ecological governance. As an element of the main body, the social organizations play the important and unique roles in the ecological management such as organizer, coordinator, supervisor, advocate, educator and "diplomat" etc. But there are still many hindering factors such as deviation in cognition of multiple subjects, lack of social organization ability construction, incompleteness of legalization and lack of funds, which affect the roles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In view of the circumstances, the realization paths including improving the cooperative consciousness of multiple subjects, strengthening the ability construction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promoting the legalization construction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to participate in ecological management, and expanding the source of funds are proposed to realize the modernization of ecological management.

Key words:modernization of ecological management; social organization; realization path

[收稿日期]2016-01-19

[基金项目]福建省软科学项目(2016R0022);福建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JAS14332)。

[作者简介]余晓青(1978-),女,讲师,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中图分类号]C91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922(2016)03-008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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