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4种方式自杀死亡法医学鉴定1例

2016-12-16 13:39梁鑫玉成
法医学杂志 2016年5期
关键词:勘验血迹法医学

梁鑫,玉成

(1.崇左市公安局,广西崇左 532200;2.扶绥县公安局,广西扶绥 532100)

采用4种方式自杀死亡法医学鉴定1例

梁鑫1,玉成2

(1.崇左市公安局,广西崇左532200;2.扶绥县公安局,广西扶绥532100)

法医病理学;自杀;尸体检验

1 案例

1.1简要案情

某日21:00许,某村民农某(男,65岁)死于自家卧室,尸体身上和现场有大量血迹。

1.2现场勘验

中心现场为卧室,门窗完好,无搏斗痕迹。房门位于卧室西侧,卧室北侧有一个书桌,书桌左侧墙角处有一工具箱及杂物,卧室南侧靠墙摆放一张床,床头及蚊帐下摆处有片状血迹。从西北墙角处工具箱至床前地面见两组大量、密集、呈滴状的成趟血迹,围成类椭圆形,并伴有一组穿袜血足迹。尸体呈仰卧位,头朝东南,双下肢朝西北,大腿及以上身体躺于床上,双小腿悬垂于床沿。尸体颈部右侧有一把菜刀、一把羊角锤及一条红色双股电线,电线一端被死者双手紧握于腹前,另一端带插头插于床右侧东面墙上的插座,床前地面有一无线插座。手中电线呈分开状,线头金属裸露,绝缘胶烧焦呈黑色。

1.3尸体检验

尸长162cm,衣着完整,无撕裂、破口等异常,衣领、两袖、裤筒等处沾有大量血迹。头顶、右颞部见7处挫裂创口,最大为8.3cm×5.2cm,最小为1.6cm× 0.2 cm,创口呈不规则形或短弧形。颈前见7.8 cm× 3.8cm横行切割创,气管断裂2/3,未伤及颈动静脉。左腕部掌侧见2处平行横行切割创,大小分别为7.6cm× 2.3cm、2.3cm×0.3cm,未伤及大血管。双手指腹见6处电流斑,最大2.1cm×0.7cm、最小0.7cm×0.5cm。余未见特殊改变。

毒物检验:死者胃内容物中未检出常见毒(药)物成分。

DNA检验:现场血迹,菜刀、羊角锤及电线上血迹均为死者农某所留。

1.4调查情况

经询问死者妻子,得知上个月死者的儿子、儿媳、孙子一家在外地遭遇车祸丧生,从那之后死者悲痛欲绝并多次流露轻生的想法。

2 讨论

自杀性自伤是指采用某种自伤的手段或通过自伤的方式来达到自杀身亡的目的。在法医学检验中自杀死亡案件较常见,缢死、溺死、服毒、高坠、割血管均为常见的自杀方式,但多方式自杀死亡较少见。利用多种方式自杀的死者在死亡性质的认定上要与他杀相鉴别,需要从现场询问、现场勘验、尸体检验等多方面综合判断。处理这类死亡案件,必须详细地勘验现场,系统地检验尸体,通过毒物检验及调查情况,相互印证,不能先入为主,方能避免失误甚至错误。

在本案例中,现场门窗完好,无搏斗痕迹,致伤工具遗留现场,衣物完好无破损,无抵抗伤,除死者的脚印外无外来痕迹物证,身体各处损伤均可自己形成,现场遗留的致伤工具(菜刀、羊角锤、电线等)和尸体损伤相对应。虽损伤数量不一,但分布集中,损伤程度轻,如头部仅为头皮损伤且程度深浅一致,未见颅骨骨折;颈、腕部损伤为多次切割形成,平行排列,未伤及大血管,符合自杀性自伤仅有一次严重的致命伤、其他损伤程度均较轻及多次自伤同一部位使损伤呈平行排列和深浅相似的规律。双手遗留带电电线,指腹见电流斑,分析其死亡原因应系电击死。结合死者在遭遇重大变故后多次流露轻生想法的案情,符合自杀的特点。通过现场勘验、依靠尸体检验、结合调查信息,认定死者采用了割腕、割颈、打头、触电4种自杀方式。

对于农某自杀过程推断如下:其产生自杀念头后,坐在床前持菜刀切割左手腕、颈部,以上行为未导致死亡;他把菜刀置于床头,未穿鞋走到西北墙角处,在工具箱内找到羊角锤,持锤多次打击头部,但仍然未达到死亡的目的,又走回床前将羊角锤置于床头,将床前地面上的插座与电线分离,坐在床边手拿带电电线,最终触电死亡倒于床上。

(本文编辑:邹冬华)

DF795.4

B

10.3969/j.issn.1004-5619.2016.05.020

1004-5619(2016)05-0394-01

(2015-05-21)

梁鑫(1981—),男,主检法医师,主要从事法医学检验和鉴定;E-mail:liangshanshan119@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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