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织帽】

2016-12-16 18:47
纺织检测与标准 2016年3期
关键词:色差成品术语

【针织帽】

1 标准背景

在人类服饰文化发展过程中,帽子与服装一样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必需品。它伴随着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始终,作为服饰配套产品的针织帽近年来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推崇,品种和款式日益丰富,产销量更是剧增。但是我国的针织帽行业标准已使用多年,一些技术内容已显得比较落后,考核内容也比较简单,严重阻碍了该行业的发展,不利于对针织帽产品的市场监督。我们需要通过修订针织帽标准的技术内容,来进一步规范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促进企业的生产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意识。同时也有利于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为相关质量监督部门提供必要的检验及质量判定依据。

2 标准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针织帽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纺织针织物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帽子。

3 标准重点

(1)修改了前言

在前言中删除了“本标准的4.1及4.7中的耐汗渍色牢度、耐水色牢度、耐干摩擦色牢度、甲醛含量、pH值、异味、可分解芳香胺染料为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因为在推荐性标准中规定某一条文为强制性条文的写法不符合GB/T 1.1的要求,在标准的使用过程中易引起歧义。

(2)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更新了引用文件GB/T 250《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GB/T 3921—2008《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皂洗色牢度》、GB 5296.4《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GB/T 29862《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等,删除了GB/T 4841.6《1/12染料染色标准深度色卡》、GB/T 251《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评定沾色用灰色样卡》等,增加了GB/T 4841.3《染料染色标准深度色卡 2/1、1/3、1/6、1/12、1/25》、GB/T 24117《针织物 疵点的描述术语》、FZ/T 80010《服装用人体头围测量方法与帽子规格代号标示》等。

(3)删除了术语和定义

删除了术语和定义章节,并将原标准关于疵点的内容作为资料性附录A。原标准中对产品缺陷的定义更多的是描述性定义,将其放于附录中更为合适。按照相关疵点术语标准,调整部分术语,保持一致。

(4)删除了使用说明

删除了“GB 18401—2003”。由于使用说明内容是按照标准GB 5296.4《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规定的,其中涉及GB 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的内容是安全类别,在标准GB 5296.4条文5.7中已说明:“应根据GB 18401标明产品的安全类别”,为避免重复,故将其删除。

明确了成品的规格代号标示方法及其标签的安放位置按FZ/T 80010规定,与缝制帽采用同样的标示方法,同时避免针织帽产品规格测量时不便于测量的问题。

补充了婴幼儿用品在产品维护方法上采用不可干洗的方式。

(5)删除了规格尺寸允许偏差

删除了规格尺寸允许偏差中关于“帽身宽、翻边长、帽顶直径(圆顶帽)、帽口直径(圆顶帽)”的要求。

补充了表1注“其他设计可参考FZ/T 82002。”,充分考虑到针织帽特殊的帽型设计。

(6)修改了原材料的要求

修改了原材料的要求。补充对帽子中含有填充物的考核要求。增加了关于钮扣等附件的要求,增加安全性要求,为婴幼儿安全提供保障,该部分与《机织婴幼儿服装》国家标准保持一致。

(7)修改了外观性能要求

删除了“同批产品的色差或与确认样的色差不低于3~4级”的规定,由于色差一般是对同件产品考核,批次产品的色差要求主要是企业内控。

修改了缝制密度的说法,修改为“不少于×针/3 cm”,语言表述更加清晰准确,也与现有标准保持一致。

增加了成品表面疵点缺陷的注,“注:产品缺陷名称相关术语和定义参见附录A。其他未提及的术语和定义参见GB/T 24117”。

修改了耐久性标签及装饰物的要求。

修改了各部位整烫的要求。

(8)修改了理化性能要求

修改了纤维含量的技术要求,直接引用GB/T 29862规定。

修改了甲醛含量、pH值、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异味的技术要求,直接引用GB 18401规定,并明确了婴幼儿产品符合GB 18401 A类规定,其他产品符合GB 18401 B类规定。

修改了耐湿摩擦色牢度的要求,并补充了婴幼儿用品的指标与《机织婴幼儿服装》保持一致。

补充了婴幼儿用品的不可拆卸附件抗拉强力的考核,严格按照《机织婴幼儿服装》标准要求。

删除了质量偏差率的考核要求。

(9)修改了检验工具

修改了检验工具。将“钢卷尺”修改为“钢卷尺或直尺,分度值为1 mm”,与现有标准保持一致。“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修改为“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GB/T 250)”,删除了“评定沾色用灰色样卡”。补充了“1/12染料染色标准深度色卡(GB/T 4841.3)”。删除了“天平秤”。

(10)修改了成品规格测定

修改了成品规格测定的测量方法,明确“帽长”、“帽口宽”的测量条件为“帽子对折放平”,在规格测量时其他设计也可以执行相关标准。

删除了“帽身宽、翻边长、帽顶直径(圆顶帽)、帽口直径(圆顶帽)”的测量方法。

(11)修改了外观测定的要求

修改了色差测定的表述,修改为“4.3.1成品外观检验一般采用灯光照明,照度不低于600 lx,有条件时也可采用北空光照明。4.3.2评定成品色差程度时,被评部位应纱向一致。入射光与织物表面约成45°角,观察方向应垂直于织物表面,距离60 cm目测,与GB/ T 250样卡对比。”与现有标准保持一致。

明确了针距密度取样部位的要求,将原标准中“在成品上任取3 cm(厚薄部位除外)”修改为“在成品缝纫线迹上任取3 cm(厚薄部位除外)”,使取样部位更加明确,更易指导操作。

(12)修改了理化性能测定的要求

修改了耐皂洗色牢度的测试方法,修改为“成品的耐皂洗色牢度按GB/T 3921—2008中方法A(1)规定测试”。将耐光色牢度的控制终点修改为“耐光色牢度按GB/T 8427—2008规定测试,其中曝晒按方法3,晒至第一阶段”。

删除了耐干洗色牢度、耐汗渍色牢度、耐水色牢度、耐摩擦色牢度、耐唾液色牢度、甲醛含量、pH值、异味、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纤维含量的检测方法,直接引用GB/T 21294的规定测试。通过引用统一的方法标准,更有利于规避试验操作方法不同带来的测试结果的不一致性。

删除了质量偏差率的测试方法。

补充了测试项目中未提及取样部位的取样原则:“未提及取样部位的测试项目,可按需要在成品上选取试样”。对于实际取样的可操作性进行了充分考虑。

(13)补充了检验分类

补充了“型式检验时机根据生产厂实际情况或合同协议规定,一般在转产、停产后复产、原料或工艺有重大改变时进行”;补充了“成品出厂检验规则按FZ/T 80004规定”。

(14)充实和完善了质量缺陷判定

充实和完善了成品质量缺陷判定内容,使成品在缺陷判定时更明确。

(15)修改了抽样规定

修改了抽样规定,将“理化性能抽样数量按项目至少抽3顶”修改为“理化性能检验抽样根据试验需要,一般不少于4顶”。

(16)补充了判定规则

补充了优等品批判定的内容,将“一等品和合格品数≤10%”修改为“一等品和合格品数≤10%(不含不合格品)”,判定条件更加合理可行。

(17)修改了合格判定、复验规定

修改了合格判定、复验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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