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制度的反竞争性

2016-12-16 21:49吴荻枫
现代经济信息 2016年27期
关键词:市场竞争最低工资中小企业

摘要:最低工资是对劳动价格的最低限价。该制度的直接后果是造成供需失衡,即产生失业。但最低工资制度更隐蔽、危害也更大的消极后果是其反竞争性。最低工资制度抬高了中小企业的创业成本,同时也减少了新手工人的发展机会。总而言之,有利于既得利益者,而不利于创新和发展。

关键词:最低工资;市场竞争;限价;中小企业

中图分类号:F24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7-0000-01

最低工资,是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规定劳工的最低薪资金额。许多国家都设立了最低工资制度,1993年11月24日我国由劳动部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制定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1994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每年会随着生活费用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而由当地政府进行调整。2004年3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并实施了《最低工资规定》。

最低工资制度长期存在利弊之争,支持自由市场的学者通常反对强制性的最低工资,但其批评多集中在最低工资对失业的影响,认为最低工资会造成失业。①

从经济学的基本原理而言,最低工资实际上是高于市场价格的最低限价,也就是人为抬高了劳动的价格。与人为提高其他商品的价格类似,这将会增大供给,减少需求,导致劳动相对过剩,从而造成失业。

比如,罗斯巴德认为,最低工资法间接造成了强制失业的后果。在自由市场上,每个人的工资都趋向于固定在其贴现的边际价值生产率(discounted marginal value productivity, DMVP)。最低工资法意味着,DMVP低于最低工资的人不能工作。②

但除了造成失业,最低工资法还有更为严重的后果,即反竞争性。

一、最低工资制度不利于中小企业创业

雇主方面,最低工资制度如果严格执行,雇主群体中受影响最大的是中小企业,包括大多数新创建的企业。

正常的企业发展道路是逐步积累,随着业务扩大,竞争力增强,所提供的工作岗位由少到多,工资待遇由低到高。但现在创业初期就要求它们以高于市场价格的最低工资雇佣劳工。初创企业缺乏资金,难以满足合法的工资水平来雇佣员工。于是,这些中小企业难以发展壮大,更谈不上最终与大企业相竞争。而已经建立的大企业则得到了保护,减少了潜在的竞争对手,市场结构趋于固化。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的五险一金制度与最低工资制度配套,大幅度地增加了中小企业的人工成本,已经造成的后果是大量的工厂倒闭或转移到劳动价格更为低廉的东南亚国家。

二、最低工资制度不利于新手工人发展

同样,雇员方面,新手工人也是最低工资制度的最大受害者。如米尔顿·弗里德曼所说:最低工资法要求雇主对于低技能水平的工人采取歧视的态度。举个例子,一个没有受过太多教育、没什么特殊技能的青年人,只能提供每小时价值2美元的服务,那么也可能很愿意从事这项工作,以便挣得工资去接受更好的培训,进而获得更好的工作。而法令要求,只有当雇主愿意为这份工作支付每小时2.9美元(1979年)的报酬时,他才能被雇佣。也就是说,除非雇主愿意仁慈地为该青年价值仅为2美元的服务增加90美分的回报,否则他是不会被雇佣的。③

前面已论述,最低工资制度不利于中小企业创业,这反过来又减少了雇主之间的竞争,也就是减少了劳动者的选择,使得劳动者求职更为困难。

从最低工资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来看正是如此。边际劳动者,主要是新手即青年劳动者,受最低工资制度的影响而失业率高企不下。比如西班牙、希腊的青年失业率皆高达50%左右,意大利也有超过40%的青年人失业(据2015年数据)。美国青少年,特别是黑人青少年的高失业率,更是成了一大社会问题,成了社会动乱的一个严重根源。弗里德曼严厉地指出,在所有法令中,最低工资法是最歧视黑人的一项法令。④

新入职的青年劳工,找不到工作,就无法提高技能、积累经验,提高其职场竞争力,从而挑战进入职场多年的核心员工尤其是工会会员。所以,西方国家最热衷于提高最低工资的莫过于工会代表,只要它的工人没有失业之虞,就不惜牺牲其他工人的利益。

市场竞争减少,最终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本来可与大公司竞争的小商店小工厂因本小利薄,支付不了法定工资而无力为继或干脆无法创业,剩下有限的大商家更容易达成共谋,控制价格。消费者则少了选择的自由。

总而言之,最低工资制度,损害中小企业,损害新手劳工,损害消费者,损害创新和发展,而获利的只是少数既得利益集团,即大企业和企业中的核心员工。这与最低工资法最初的立法目的:改善弱势群体的生存状态恰好背道而驰。

市场经济的重要原则是保护竞争,而不是保护竞争者。法律作为市场游戏规则,应当一视同仁,而不应有利于特定企业或特定员工。自由市场中,不管某个人或某个企业以前有过什么样的努力,取得过什么样的成就,都必须始终在竞争中以更好的服务不断地证明自己,提升自己。这正是市场能发挥其强大作用的基础。

注释:

①参见Yale Brozen and Milton Friedman, The Minimum Wage: Who Pays? (Washington D. C. : The Free Society Association, 1966).

②[美]穆雷·罗斯巴德.权力与市场[M].刘云鹏,戴忠玉,李卫公,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07:57.

③[美]米尔顿·弗里德曼,罗丝·弗里德曼.自由选择[M].张琦,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243.

④[美]米尔顿·弗里德曼,罗丝·弗里德曼.自由选择[M].张琦,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244.

作者简介:吴荻枫(1976-),女,四川成都人,法学博士,西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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