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传播与利用的创作共用模式研究

2016-12-17 15:57肖捷飞
出版广角 2016年20期
关键词:版权微博

【摘要】创作共用是国际反版权运动中诞生的一种以打破版权垄断为宗旨和目标的版权许可机制,其在微博领域的适用不仅契合了知识共享理念,而且可以改善普遍侵权的现状,有助于利益关系的平衡。本文提出,要促进与深化创作共用的微博版权管理实践,就要建立健全法律,培养社会道德,正确理解和遵循协议规则。

【关键词】微博;版权;创作共用;知识共享协议

【作者单位】肖捷飞,四川大学锦城学院。

当今世界,版权制度为权利人的利益提供强化保护的同时,受到了以打破版权垄断、促进版权资源共享为宗旨的反版权思潮与运动的挑战。反版权运动制度化的重要体现就是形成了适用于不同作品类型的、各具特色的版权许可协议,其中“创作共用”(又称“知识共享”,Creative Commons,简称CC)协议最具代表性。CC许可协议是网络环境中数字作品的许可机制,致力于让任何创造性作品都有机会被更多的人分享与再创造,共同促进人类知识作品在其生命周期内产生最大价值[1]。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认知,CC许可协议是一种特殊的格式合同法律文本,强制保障网络用户获取、转发、复制、链接,以及演绎数字作品的权利。在外国,CC许可协议早就被微博用户采用,几乎成了微博版权的代名词[2]。虽然Creative Commons.org专门为中文数字作品适用CC许可协议设置了CNBlog.org,国内对CC许可协议与微博的关系问题已有研究与初步实践,但是并不普遍和深入。本文就CC许可协议在微博适用问题谈几点认识。

一、创作共用的渊源与模式

1. 创作共用的由来

版权是一种具有专有性、排他性与垄断性的权利。从控制权利的角度认识,版权的特性就是“保留所有权利”。“保留所有权利”无疑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利益,但是却严重阻碍了作品的传播,制约了公共利益的实现。更令人不安的是,这种状况在网络环境中有加剧的趋势。因为数字技术的发展与运用将使作品创作、发布、转载、链接、聚合、复制的手段更加灵活与丰富,这是网络生命力的体现,但是“保留所有权利”则可能使所有利用作品的行为触碰法律的警戒线。为了打破版权垄断,1983年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教授理查德·斯托尔曼发起了“自由软件运动”,创造性地提出了“版权左”(Copyleft)的概念,以与“版权右”(Copyright,即“版权”)对抗,指出为了公共利益权利人“保留部分权利”或者“不保留权利”的重要性。受自由软件运动启发,2001年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劳伦斯·莱斯格组织领导了“创作共用运动”,设计了CC许可协议。劳伦斯·莱斯格指出,版权法律原先只是一面盾牌,保护权利人不受伤害,如今有些人却肆无忌惮地将其作为刀剑挥舞,无情地将自由文化践踏于地[3]。创作共用的目的就是要变革与改造既有的以“保留所有权利”为核心的封闭的版权文化传统,在合理使用制度向网络移植遇到法律障碍的情况下,寻求一条新的推动版权资源自由流通和互济共享的道路。

2. 创作共用的原理

CC许可协议在“保留所有权利”与“放弃所有权利”之间,只“保留了部分权利”,除此以外的权利全部放弃[4]。如果作者选择了CC许可协议,就意味着其后续的基于该作品的创作成果都必须按照同一模式许可用户使用。也就是说,创作共用是以私权来积累公共财产。由于“放弃权利”与“保留权利”背道而驰,所以创作共用是对版权制度的逆袭与反叛。然而,创作共用并不违反版权制度,其一,创作共用遵照版权许可的意思自治原则,将决定权交给权利人,对CC许可协议之外的权利用户不得行使。其二,创作共用既不缩减也不削弱权利人根据现行版权法规享有的法定权利,诸种CC许可协议模式使权利人有充分的安排自己权利的空间和余地。其三,创作共用适用特殊的责任承担机制,要求用户承担基于CC许可协议的法律风险,这符合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比如CC许可协议第6条规定:除非法律要求的程度或者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侵犯了担保条款,在其他任何情况下,许可方在任何法理上不应对执行合同过程中或在使用作品过程中造成的任何特殊的、次要的、重要的、可处罚的或者可警戒的损害负责,即使许可方已经提示了发生这些损害的可能性[5]。可见,创作共用以现行版权规范为运行基础与前提条件,“在遵守版权法的原则下与版权对抗”。这正是创作共用设计的精妙之处,也是其原理的核心理念。

3. 创作共用的模式

CC许可协议有1.0、2.0、2.5和3.0这4个版本,涉及“署名”(Attribution,必须标注权利人姓名)、“非商业用途”(Noncommercial,不得用于商业目的)、“禁止派生作品”(No Derivative Works,原封不动使用作品,不能是派生改动过的作品)和“保持一致”(Share Alike,采取相同的协议模式)4个基本选项,能够组合形成11种不同的授权条件,覆盖了从不要求署名、允许未经许可商业使用和允许随意修改的最开放自由的版权要求到署名、不允许未经许可商业使用和不允许修改的最严格的版权限制。自CC许可协议2.0版本之后,“署名”成为默认的选项。CC0许可协议和CC+许可协议是CC许可协议的补充。假若选择CC0,表明作品可以任何方式使用,包括商业性使用。因此,CC0并非一种许可模式,而是一种法律手段。CC+许可协议可以授予用户一些新的权利[6]。CC许可协议有“共同约定”“法律文本”和“数字代码”3种表达方式,其中法律文本是真正的许可协议。CC许可协议还有一种“奠基人版权”协议:用户花费1美元象征性地购买版权,订立合同,授予作品14年的保护期,可以续展一次,即最长保护期为28年[7]。2003年1月,CC许可协议引入我国。同年11月,CNBlog.org与iCommons合作推出Creative Commons China项目。2006年3月,CC许可协议2.5中国大陆版在中国人民大学正式发布,标志着CC许可协议的本土化。

二、微博适用创作共用模式的意义

1. 契合微博的共享理念

根据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与思想自由”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信息自由权的实现受制于传播技术的发展。微博的出现为人们及时、全面地获取和利用信息创设了新的条件,尤其是微博传播具有“病毒营销”的特性,瞬间就可以将信息传播给相关人群,层层推进,辐射速度快,渗透力强,覆盖范围大。微博的本质就是“摒弃专有,开放互助,知识共享”。但是,在版权制度下微博作品的创作与利用形成两极分化的结构,“许可限制”“价格障碍”“渠道阻抑”等交易问题对知识、信息的获取、分享和再创造构成负面影响。即便权利人希望通过保留部分权利或者完全放弃权利来促进微博的传播,也找不到适宜的制度载体。创作共用是一种推动知识共享的鲜活的制度模式,权利人放弃部分版权,而用户借助对在线成果的利用,加上自己的智力创造,使全社会受益。正如托马斯·杰斐逊所言:“他从我这儿接受了一个观念,他自己获得了指导,但并没有削弱我的观念;就像他在我的蜡烛上点亮他的蜡烛,他接受了光明,但并没有给我黑暗。”[8]微博适用创作共用模式,可以有效地摆脱“授权瓶颈”的困扰,使互济、合作、共享、奉献等理念得到充分彰显。

2. 改善普遍违法的现状

追求利益平衡是版权法自诞生之日起一个永恒的命题,而能否获致理想的平衡状态,不仅关涉版权制度自身存在的正当性,还攸关版权法“促进人类科学、文化、艺术持续繁荣创新”这一宏旨的最终实现。然而,在利益的守衡与失衡之间,后者往往成为版权法的常态[9]。层出不穷的纠纷与诉讼案件,就是微博领域利益平衡关系被扭曲的体现。究其原因,除用户版权素质不高,以及对侵权行为的监管和打击不力之外,与版权制度过于严苛造成的“普遍违法”不无关系。罗伯特·C.埃里克森指出:“法律制订者如果对那些会促成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10]。”微博原本是“知识绿洲”,在现行版权制度下用户却处于“知识荒漠”之中。为了改变这种状况,用户试图采取“自救”措施,突破法律边界,从“知识绿洲”攫取知识与信息。有学者指出,现行版权制度几乎成了全民与法律捉迷藏的游戏,景观不亚于满大街行人乱穿马路[11]。这恰恰就是版权制度高压下微博领域普遍侵权的画卷。创作共用可以适当消解制度规范对版权利用的限制,使用户得到更多、更宽泛的权利,用户自然会减少违法行为。

3. 达成谨慎的利益平衡

如果微博适用创作共用模式,那么权利人只能保留部分权利,甚至完全放弃权利,私人作品就变成“公共产品”或者“准公共产品”,从而增强了作品的传播性、流通性、外部性,“病毒营销”的网络效应又使作品被大范围地获取和分享,对社会起到的正向功能远远大于对版权的专有控制。所以,创作共用是对微博权利人享有与行使权利的制约,利益的天平是倾向于公共利益的。但是,创作共用并不刻意或者强制弱化权利人依据现行版权制度享有的权利,也不破坏权利行使的相关规则。相反,创作共用能更好地维护微博权利人的利益。其一,微博是大众文化平台,参与创作的绝大多数是“草根”和“下里巴人”,撰写微博的主要目的不是希望据此牟利,而是抒发思想情怀,表达个性,获得存在感。其二,在追究开放共享的现实社会,越来越多的微博权利人认识到,保留所有权利来实现自己的利益既无必要也不可能,不如将部分权利向社会让渡,在更高的层次与更大的范围实现价值。其三,CC许可协议设计了多种具体模式,几乎涵盖了权利人授权的所有需求。其四,创作共用模式下,用户按照CC许可协议传播与利用微博并非“完全自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这对权利人同样是一种保护。

三、微博适用创作共用模式的相关问题

1. 建立健全法规

在我国,网络环境下反版权的规范日益完善,这为数字作品适用创作共用制度创造了客观条件[12]。版权保护具有地域性,CC许可协议都是在特定国家和地区版权立法基础上做出的专门解释。目前,CC许可协议已经在部分国家和地区得到立法或者受到司法的支持。比如,西班牙版权和音乐人协会(SGWE)向巴达霍斯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市梅特罗波尔酒吧老板支付表演尤其是管理的音乐作品的版权许可使用费。老板以通过CC许可协议获得作者授权为抗辩理由使法院最终驳回了SGWE的申诉[13]。我国虽然完成了CC许可协议的本土化,但是并非制定了法律制度,如果没有立法的支持,那么其应用与发展就会步履维艰。况且,如果失去了法律基础,那么创作共用奉行的互助、开放、共享理念在实践中就会走样,就会变异与蜕化,甚至成为部分用户捞取个人利益的挡箭牌。另外,CC许可协议也的确存在与我国现行版权规范抵触或者不甚清晰的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厘清廓明。比如,CC许可协议的责任担保机制可能不符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又比如,我国《著作权法》对商业性使用、衍生使用等问题的界定模糊,微博适用CC许可协议可能在特定情形下与版权规则发生冲突。

2. 培养社会道德

网络预示的技术前景是人类实现“自由人的自由联合”这一乌托邦理想中最高的理想所需要的最终技术条件,但是这种技术条件不能代替“自由人的自由联合”所需要的道德条件[14]。很难想象创作共用在非经授权对微博作品恣意转发、下载,以及跨平台侵权的情况下能够持续,更难想象创作共用能够在对CC许可协议的随意破坏、践踏下生存发展。实践中,不符合创作共用理念、不按照CC许可协议办事的现象并非鲜见。比如,一些微博用户不按CC许可协议的要求注明原作者的姓名和作品出处,还有的用户对原作品改头换面后不按照同一种CC许可协议再许可,等等。因此,有学者认为,为了将创作共用发扬光大,必须维护“道德权利”(Moral right)。微博适用创作共用模式,是权利人对社会的奉献精神与爱心的体现,遵守和维护CC许可协议是对权利人最好的赞赏与褒奖,是创作共用事业发展的重要条件。我国尚未对CC许可协议立法,而创作共用作为一个民间发起的非营利制度模式,对用户利用版权的行为缺乏强制力。在此背景下,应弘扬和凸显“加强全社会道德培养、提高公民整体道德水平”的意义,以使创作共用成长于文明的土壤。

3. 遵守协议规则

要通过有效的途径与方式在全社会开展关于创作共用理念以及CC许可协议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使微博的权利人、用户都能够正确理解、掌握和科学运用相关的规则。因为,CC许可协议的许多条款涉及法律理论与专业术语,业外人士存在接受障碍,但是这些条款和规则无论对于微博权利人还是用户都是至关重要的。比如按照CC China2.5的规定,微博权利人让渡的权利适用于任何媒体,已经许可流通的作品,权利人无权收回;对于音乐作品,权利人保留收费权;除非法律有规定,微博用户不因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免责;微博权利人可以将被许可的作品用于商业目的,而用户的商业性利用则被禁止。 CC许可协议适用于微博会遇到兼容性问题。其一,CC协议内部的兼容。对于同一件微博作品,权利人可以选择不同的CC许可协议,但是不能既采用包含“禁止派生作品”条款的协议,又适用包含“保持一致”条款的协议。其二,CC许可协议与其他开放协议的兼容,包括开放出版许可协议、自由音乐许可协议、开放音频许可协议等。如果微博权利人对同一件作品既选择CC许可协议又选择其他开放协议,那么主要条款可能存在矛盾。另外,假若微博权利人已经将其作品交由版权集体组织管理,那么在合同期间,该作品不得再适用CC许可协议授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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