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才是江天勇案的权威辩论场

2016-12-19 10:52支振锋
环球时报 2016-12-19
关键词:强制措施身份证公安机关

支振锋

据报道,因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并涉嫌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公安机关12月1日已依法对被境外炒作“失踪”的前律师江天勇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江在11月21日长沙南至北京西的D940次列车上,因冒用黄某某的身份证购票乘车,而被长沙铁路公安机关查获并处以行政拘留9日。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17条规定,冒用他人身份证情节严重者,可被处10日以下拘留。这应是“行政拘留9日”的依据。已公开的信息显示,这不过是一起普通个案。9天之后的12月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对江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无逾期,符合刑诉法规定。

根据社交媒体传播的信息,江的家属不满公安机关的处理方式。若消息属实,无论其看法是否正确,情绪可以理解。奇怪的是,江刚被拘留不久,一些境外媒体和人士就开始炒作“失踪”。有外媒直接称他为“维权律师”,还有“人权专家”担心他因“早前为联合国专家提供援助而遭到当局报复”。这种密切互动,与媒体这几天披露的“江天勇被查时随身携带有7台手机、11张手机卡、7张银行卡等”一样,让人感觉不正常。若江案将来进入诉讼程序,这些反而可能成为对江天勇不利的地方。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律师具有大展身手的广阔天地。但既然法治是基本共识,那就应对法治有最基本的尊重。根据律师法第13条,没有律师执业证书就不能从事律师业务,更不能接受委托人的“代理费”;刑法第111、282条等相关条款以及保密法,对于非法获取、持有和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也都有明文规定。案件已进入到刑事司法程序,就应按照法律规定,请律师、找证据、打官司,用法律来为当事人做无罪或罪轻的辩护。这才是切实维护江合法权利的最佳道路。

中国法治不需要境外“教父”。嫌疑人的家属、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都有权保持关注江案,也可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舆论监督,甚至提请法律监督。但无论如何,在最终定谳之前,各方都应保持对司法最基本的尊重。江有罪无罪,事实是根据,法律是准绳;而最权威的辩论场,只能是法庭。▲

(作者是《环球法律评论》杂志副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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