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全面推行对高校财务管理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2016-12-19 08:19杜孙杰
中国市场 2016年31期

杜孙杰

[摘要]我国“营改增”税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对国内高校的财务管理产生极大影响。文章从“营改增”和高校涉税业务的联系着手,分析了该政策全面推行前后对高校财务管理的影响,并结合高校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对策建议,以适应国家税制改革所带来的新变化。

[关键词]“营改增”;高校财务管理;涉税业务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1.174

1引言

“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部分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的税制改革,是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大决策,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避免重复征税,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税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营改增”涉及高校的试点推广工作,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扩大在上海实施的“营改增”试点至北京、江苏、安徽、福建、广东、天津、浙江、湖北8省市。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我国所有高校都被纳入“营改增”的试点。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

“营改增”全面推行后,高校涉税业务主要有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生活服务业中的文化体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等,这些应税服务都在试点改革范围之内,都应由缴纳营业税改成缴纳增值税。

2“营改增”税制改革对高校财务管理的影响

2.1部分业务税率变化

目前,绝大部分高校都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高校主要涉税业务如科研、房屋和商铺租赁、设备和物品租赁及各类培训等由“营改增”前营业税税率5%上升到增值税税率6%、11%、17%等几个档次,同时属于国家规定情形的也可以按简易征收率执行。如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1%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进项税额虽不可以抵扣,但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别人抵扣,故两种计税方法都比较容易被承租人所接受。比较特殊的是高校举办的各类培训等业务,在“营改增”前属于文化体育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在“营改增”后属于非学历教育服务,不能按以前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加之举办培训部门本身进项税额就少,因此,“营改增”的全面推行对他们的办班收入影响较大。

2.2高校整体税负影响

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所以实际税负影响并不会像税率变化那么明显,税负变化具有不确定性。“营改增”的本意是通过调整税收项目,减轻纳税人税负,促进服务业的发展。因此,“营改增”后高校的整体税负应有所降低。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和进项税额的抵扣密切相关,由于“营改增”推进过程中的试点范围有限,高校无法从非试点地区纳税人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个别高校因不能取得足够用于抵税的进项税额,出现了税负不减反增的现象。目前“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全面推行,对于原先非试点区域以及试点行业之外的采购,都能够取得可用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高校应税服务项目的进项税额明显增多,从而真正起到降低高校税负的作用。

2.3纳税风险影响

在实行“营改增”政策之前,我国营业税和增值税两税并存,重复征税问题明显,高校的某些混合销售(既涉及产品又涉及服务)因税种和税率的不确定性、财务管理人员的税务知识水平参差不齐等原因,造成财务部门多缴或少缴应纳税额的现象时有发生,使高校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这不仅制约了高校经济业务的发展,还增加了高校纳税成本和风险,同时也会加大税务部门的征税压力。“营改增”全面推行后,所有缴纳营业税的行业全部改为缴纳增值税,高校应税项目的税种只有增值税一种,税种和税率也没有以前复杂,有利于高校经济业务的顺利开展,高校纳税风险明显降低。

2.4会计核算基础变化

“营改增”之前,高校会计核算基础除经营业务采用权责发生制外,其他业务基本上以收付实现制为主。高校以现金收到或付出为标准,来记录收入的实现和费用的发生,即根据实际到款、付款时间来确认收入和费用。“营改增”之后,高校会计核算基础变为权责发生制,高校应以实质取得收到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权责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及债权和债务。采用权责发生制不仅能真实地反映高校经济业务和实际财务状况,而且能向决策者提供更为全面的会计信息,为高校开展财务绩效评价

打下坚实基础,有利于规范高校的财务核算工作。

3高校应对“营改增”的对策建议

3.1加强税务筹划,切实降低高校税负

“营改增”的全面推行使得进项税额抵扣的优势越发明显,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大部分高校具有很大的税务筹划空间。高校应尽可能在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处采购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办公耗材、车辆租赁等货物和服务,以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包括政策允许抵扣进项的混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应税项目,做到进项税额应抵尽抵。同时要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如原来对于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营业税的政策,“营改增”后仍然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因此,高校应继续利用此项优惠政策,鼓励科研人员到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免税认证,切实降低学校税负。

3.2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减少纳税风险

按照“营改增”实施要求,高校应进一步完善涉税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增值税征税范围、申报流程等内容;明确岗位职责,设置专职财务人员负责管理涉税业务,做好税改政策精神传达、税控系统报税、纳税申报材料整理归档、税控专用设备更新维护等工作;及时更新增值税票据管理规定,明确增值税发票领购、保管、开具、认证抵扣等操作流程,采取不相容职责岗位分离控制、授权控制、流程控制等手段,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行,高校必须不断完善财务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才能有效降低纳税风险。

3.3建立明细账目,做好财务核算工作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费核算的重点。“营改增”后,由于会计核算基础由原先的收付实现制转变为权责发生制,高校需要在应缴税费科目下增设应缴增值税明细账,并在其明细账中设置进项税额、已缴税金、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这些都对高校的财务核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校实际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要根据“营改增”的相关规定判断该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在应税项目中抵扣。对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规定情形不能抵扣的,不得抵扣以上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也应在税务部门规定的抵扣期限内进行网上扫描认证,认证通过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4结论

我国“营改增”政策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对于高校而言既是机遇又是挑战。高校财务部门应该充分认识到“营改增”的重要性,积极应对本次税制改革,不断探索与之相适应的方法和对策,进一步规范高校财务行为,促进高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S].财税〔2016〕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