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中医药产业良性发展—《中医药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深度解读

2016-12-21 08:12|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2016年9期
关键词:草案中医药发展

文 | 邓 勇

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京召开。《中医药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正式提交会议审议。草案着眼继承和弘扬中医药,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强化政策支持,规定了符合中医药特点和发展需要的中医医师和诊所准入、中药管理、人才培养等制度。修改后的草案更加完善,更符合中医药的特点。此次立法是我国中医药立法进程中的关键性一步,一旦法律得以颁布,将成为我国第一部关于中医药的国家法律。立法先行是中医药创新发展的保障,《中医药法》将助力中医药产业的良性发展,为中医药走向世界带来利好。

草案诸多亮点或促产业发展

亮点一:立法明确了中医药的地位。草案规定,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

当前,在各级大小医疗服务机构,临床一线多以西医为主。仪器查体、西药以及手术治疗似乎成了诊断治疗的唯一手段。中医临床被轻视,并被越来越固化的大众观念边缘化,形成了西医一统天下、中医医院被迫西医化的局面。

面对这样的现状,只有一部专门针对中医药的法律,才可能让中西医发展重回同一起跑线。《中医药法》的颁布实施将有利于坚持中西医相互学习,鼓励西医学习并深入了解中医,从而促进中西医结合,改变中医相对于西医的弱势地位,提升中医药从业者在医疗机构乃至整个社会中的地位,为中医药产业发展破冰开路。

亮点二: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中医药产业发展。草案规定,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并且规定其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设立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以往受国家政策的影响,各级中医医疗机构大多由政府设立,社会资本即使有投资实力,也囿于体制机制等障碍难以施展。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医药的产业化发展,《中医药法》的实施有望打破这一困境。法律颁布实施后,将大大降低中医门诊开办门槛,鼓励和保护“民间中医”和“坐堂医”等。私人中医机构将享受与政府办中医机构同等待遇,广泛深入民间、多种形式的中医药服务将会惠及更多百姓。此外,中医药还将得益于社会力量走向国际舞台,服务“一带一路”国家战略。这将为中医药产业的发展开拓更宽阔的领域,为中医药产业造福人类提供机会。

亮点三: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草案规定,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内容为主,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临床实践、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其培养目标、学术水平评价标准等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科特色,符合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

从当前的中医药院校教育来看,中医药课程已少得可怜。生理学、病理学、微生物学、免疫学等西医课程占据了半壁江山,仅剩的内经、伤寒等课程又被通识课程排挤。同时,中医学生的临床实践不能真正实现,最终导致中医学生执业后难以有实力应用中医药理论从事诊疗工作。如此下去,中医药人才如何持续发展?中医药产业有何发展前景?《中医药法》颁布实施后,中医药院校将会从根本上调整中医课程分配比例,切实体现中医特色,为中医学生提供早临床、多临床、反复临床的实践机会,为中医药产业的大传承、大发展提供更为优秀的人才支撑,为中医药科研创新提供坚实基础。

亮点四:支持传统古方和临床思想的研究和利用。草案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支持中医药古籍文献、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以及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的整理研究和利用。鼓励组织和个人捐献有科学研究和临床应用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诊疗方法和技术。

长期以来,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一些珍贵的中医药资料或逐渐流失,或散落民间束之高阁,使得中医药科学研究仅局限于已有的材料,缺乏深入研究和开发利用,以致中医药科研方面一直没有较大突破。草案的明文规定有利于中医药科研人员重振科研创新中医药的信心,获得更多古籍资料,深入钻研传统思想和方法,挖掘更多的中医药精华,推动中医药科研不断前进,发挥中医药在治疗现代疑难杂症中的作用,提升中医药在助力“健康中国”中的价值。

亮点五:为中医药发展提供财力保障。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在以往的政府规划中,中医因地位的原因一直受到冷落。没有政策扶持,没有相关保障措施,更不用说资金支持了。由此造成了中医药产业发展财力不足,继而引发设施落后和人才外流等一系列发展问题。但法律的颁布实施将使这一局面得以有效改观。中医药产业将在政府财政预算保障和优惠政策的扶持下真正地挺直腰板,在稳定的资金支持中阔步向前,从而在地方政府经济发展中占有一席之地,更好地发挥作用推动国家健康事业的发展。

相关配套机制有待跟进完善

然而,由于受到各种体制机制的羁绊,中医药在一定时期内还将面临种种问题,一部立法固然能助力中医药产业发展,但仅靠此举并不能使顽疾“药到病除”,又何谈迎来中医药发展的“春天”呢?笔者认为,法律只是提供宏观保障,要想真正解决中医药产业化发展中的问题,还需要配套机制的跟进完善。

加强宣传工作,提升公众对中医药的认知和重视。要想发挥中医药的特长,需要增加人们对中医药的认识。中医药目前面临的首要问题是人们的观念问题,民族虚无主义导致人们普遍轻视中医。对此,各级宣传部门应积极做好对于中医药的正面宣传工作,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利用网络、报刊等媒体,以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开展中医药治病救人和养生保健等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引导人们正确认识中医药,相信中医药,在生活中真正利用好中医药。

做好与中医药产业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等工作。当前,“两法一例”(《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和《中医药管理条例》)已经很难满足中医药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因此,要根据中医药本身的发展规律和特点,结合目前中医缺少临床用药标准、超剂量和乱用药等不合理现象,及时修改和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条例,做好低位阶法规条例的废止和修改等工作,努力使其他医药卫生法律法规与《中医药法》相协调并有机衔接。

加强对基层中医药产业的监管。中医药产业在借《中医药法》蓬勃发展的同时,也要警惕鱼目混珠等现象的出现。为此,要强化地方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于中医医疗、保健与养生服务的监管职能,有效打击当前各种打着中医“幌子”进行非法经营甚至欺诈消费的行为,可以考虑在地方卫生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内设专门的中医药监督处(科或办公室),专门针对中医诊疗、中医保健、中医养生、中药生产销售等环节中的不良行为进行打击处理,规范养生和保健行业市场秩序。

要进一步完善中医药执法监督体系,强化中医药执法监督职能。可以考虑将中医药执法监督纳入卫生和药品监督执法体系,并采取委托执法的模式,委托给卫生和药品监管机构来执行。在国家和省级监督执法机构内设立专门的中医药监管执法部门,市县级卫生和药品监管机构中设专门负责中医药监管执法的人员。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卫生和药品监管机构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基本医疗保险要向中医方面倾斜,做好中医看病医保报销工作。要想让中医真正在百姓心里生根,发挥中医在服务百姓中的作用,不仅要提高中药的报销比例,还要切实将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在地域上扩大中医医保的覆盖范围,在信息上各地要互联互动,解决医保过程中的难点问题。让百姓感受到中医医保的方便与实惠,提升中医药在百姓心中的地位。

《中医药法》的制定无疑为中医药产业的发展注入了新动力。然而,中医药作为我国传统的科学文化,如何发挥它的优势,如何传承、规范和完善,如何使中国国粹真正实现产业化发展,使其进一步为医疗事业作出自己的贡献,依然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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