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为何挨了打还要担责

2016-12-21 18:06彭庆李信江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5期
关键词:民事责任残疾被告

彭庆 李信江

原告阳某于2014年6月18日凌晨2时许,在南昌市红谷滩某会所足浴休息室休息,被告徐某与原告阳某因琐事发生口角,随后产生厮打,导致原告损伤了3颗牙齿。2014年6月23日,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后续治疗费为9000元。原、被告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0978.0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发生纠纷,原告对其损伤也存在责任。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适用法律错误,被告要求重新鉴定,原告不配合,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可以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损失。本案中,原、被告为琐事产生吵架打架,拉扯过程中致原告受伤,原、被告双方均存在过错。综合整个案情,法院酌定被告对原告受伤所造成的合理损失负70%的责任;原告对被告受伤所造成的合理损失负30%的责任。对于原告的损失,原告主张医疗费582.39元,系原告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且均有相应的发票为凭,法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误工费5625.60元,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误工损失,法院不予确认;原告主张鉴定费2880元,该费用系查明损伤程度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48618元,因被告申请重新鉴定后,原告不配合,导致重新鉴定申请被鉴定机构退回,故对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法院不予认可,对其残疾赔偿金48618元,法院不予确认;原告主张后续治疗费9000元,虽该鉴定结论法院不予认可,考虑到原告损伤了三颗牙齿,存在后续治疗的可能,本院酌定后续治疗费为5000元;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3000元,因法院不认可其伤残等级为十级,故法院不予确认;原告主张交通费170.10元,因其提供的交通费大部分发票与其就诊时间不符,法院酌定交通费为80元。综上,法院确认的原告赔偿金额为医疗费582.39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交通费80元、鉴定费2880元,合计8542.39元,由被告承担5979.67元,原告承担2562.72元。据此,依法判决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阳某赔偿款5979.67元。驳回原告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依据有关法律之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为此,根据上述法律之规定,审理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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