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基层“微腐败”的思考

2016-12-23 18:34代娟
人民论坛 2016年28期
关键词:微腐败监督

代娟

【摘要】“自然生态要山清水秀,政治生态也要山清水秀。”优化党内政治生态,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刻分析全面从严治党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中得出的重大判断。但目前,基层微腐败呈现出易发多发、量大面广的状态,亟待从加强对基层干部的监督、及时有效惩治基层贪腐等方面着手进行整治。

【关键词】基层微腐败 监督 惩治

【中图分类号】D261.3 【文献标识码】A

涉及乡镇、社区、村组干部职务犯罪的案件,也被称为基层微腐败,目前呈现出易发多发、量大面广的状态。虽然基层微腐败涉及的贪腐主体权力层次“微”,贪腐事项“微”,但基层微腐败造成的危害并不“微”。

基层微腐败的危害性

侵蚀党的执政基础。行政村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是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根基,乡镇、社区和村组干部作为最基层的党员干部,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大厦地基中的钢筋。他们与群众的接触最直接,群众也更为信任和更易于向他们寻求帮助。而基层微腐败完全背离了党员干部为人民服务的职责,与群众的预期相反,侵犯老百姓的现实利益增加其自身财富。常见的有:在城镇化建设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农村基层领导干部侵吞征地拆迁补偿款等巨额集体资产;虚报冒领、克扣侵占涉农惠农扶贫领域专项资金以及失地农民的土地补偿款;在救济、补助上搞优亲厚友、吃拿卡要,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办理低保、公款私用等。这些赤裸裸的与民争利的行为极大地破坏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直接侵蚀党的执政基础,撼动了国家长治久安的根基。

破坏政治生态。“自然生态要山清水秀,政治生态也要山清水秀。”优化党内政治生态,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刻分析全面从严治党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中得出的重大判断。有贪腐行为的基层干部为了确保借以敛财的权力能够长期掌握在手,往往会腐蚀拉拢上级党员干部,以构建自己的保护系统,从而引发更大范围的腐败,成为滋生腐败堕落的温床,极大恶化了基层政治文化和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态。

扭曲行政信息。行政信息传递通道通畅、内容真实有效是良好治理国家的前提。基层贪腐主体为了达到谋取自身利益的目的,欺下瞒上,对上向上级政府报送的是虚假信息,对下向群众隐瞒国家的帮扶措施。一方面向上级政府报告帮扶款项已经发放到位;另一方面,并不告知群众相关帮扶事项,从而侵吞大量资金。微腐败使政府投入的大量资金落入微腐败主体之手,并没有被实际有效地分配到所需村民,使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扶贫政策失效。更严重的是,在错误行政信息的误导下,政府可能会将原本正确的决策调整为错误的决策。歪曲的行政信息阻碍了整个行政体系的信息传递和执行,大大降低了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有效性。

败坏党和政府的执政形象。基层微腐败的权力主体及其家属们在日常生活中肆意妄为、荒淫奢侈,且在面对反映问题和有所诉求的群众时,态度往往极为狂妄、恶劣,易利用职权采用高压形式打击报复,更有甚者与当地的黑恶势力勾结,为非作歹。这些做法与党和政府是人民利益代表的性质不符,极大地损坏了党和政府的执政形象。

基层微腐败滋生的原因

第一,对基层权力监督无力。当前,我国基层权力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虽然都已经建立,但很不完善,远未有效运作。如村廉勤委员会、理财小组对村干部的监督以及社区居民监督委员会对社区干部等的内部监督,在现实中形同虚设,未成为对基层干部的抗衡力量。无论是法律监督部门的监督和非法律监督部门等的外部监督,监督力量都相对薄弱,往往是群众的意见很大,而监督部门掌握的情况不全面、不深入,再加上外部监督多是事后监督,缺乏事前防范,不能有效防治基层微腐败。

第二,村务社务公开不到位。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实行村务社务公开制度,村委会和居委会应当及时将村民、居民关心的事项真实公布。但在实践中,村务社务公开普遍存在随意性和零散性,给基层微腐败留下了可乘之机。

第三,惩治轻缓且不及时。我国刑法对职务犯罪的主体明确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基层干部仅在受委托从事公务的情况下符合职务犯罪主体条件。司法实践中对基层干部的贪腐犯罪主体身份的认定争议很大,导致司法机关对一些案件的管辖出现争议,惩治不及时。此外,法院判决宽缓,大量运用缓刑,在一定程度上也放纵了微腐败。

第四,基层干部法律意识淡薄。基层干部长期以来习惯于凭经验或人情关系指导工作,对土地管理、资源保护、职务犯罪等政策法律学习知之甚少,法律意识淡薄,对自身行为缺乏严格的要求和约束。

基层微腐败的治理对策

落实群众对基层干部的监督。一是建立村民、居民信息数据库。建立汇集县乡两级村民、居民家庭人口、土地山林、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的信息数据平台。基层政府定期发送相关信息,让村民、居民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政策充分知情。同时,上级在无下级配合的情况下,也可以随机调查、核实政策的落实情况。二是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完善线上、线下检举控告微腐败渠道,让权益受损的群众监督有渠道、维权有途径。三是建立逆向实质核查监督制度。对国家政策落实的监督,一般的检查监督都是自上而下,采取“上级对下级”“书面材料对书面材料”,很少与政策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村民、居民)当面核实,从而给基层干部造假、贪腐留下了操作空间。因此,针对国家政策的执行情况,可以实施村民、居民的逆向核查,建立常态的实质核查监督制度。

增加村务社务的透明度。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通过出台地方行政法规,对村务社务的公开方式、时间、内容和地点做出规定,便于群众监督。对于财务公示内容来说,至少应该公示以下内容:国家政策的补偿标准、所有村民居民的资格调查、符合补偿标准的村民居民名单、村民居民的补贴金额。对公示方式来说,可以运用微信等新媒体传播手段,使村民和居民可以随时接收相关事务信息,随时随地开展监督。

及时有效地惩治基层贪腐。意大利著名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说:“制止犯罪发生的一个最有效的手段,并不在于刑罚的残酷,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遏制基层微腐败一方面要加大惩治贪腐行为的力度,另一方面更要使微腐败被揭发、受惩罚的概率提高,实现“快、准、狠”的精准惩治。纪检、司法机关必须从制度、机制、方法上下狠功夫,对一般性问题严肃批评,对违法违纪问题决不姑息,加强对基层微腐败行为的问责、惩治力度,充分发挥惩治手段的有效性。

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法治教育。要从多方面,多角度,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来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法治教育。首先,建立大宣传格局。政府部门应积极参与,形成宣传合力,营造法治氛围。其次,通过建立“法治乡镇”“法治乡村”“法治社区”形成法治细胞,把法治细胞的建设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最后,利用基层民俗节日场所、微信等网络媒体手段,采用“问题提示+场景体验”的警示教育形式,设置针对职务犯罪高发原因的对策性知识模块,来引导消除基层干部潜在的贪腐念头。此外,还可以已发的真实案件为基础制成短片或者微电影,让基层干部观看,通过法治教育补足基层干部的精神之钙,增强其自觉性,确保政策在基层得到执行和落实。

(作者单位:咸阳师范学院政治与社会学学院)

【注:本文系咸阳师范学院专项科研基金项目“社会管理创新视域下陕西未成年人法制建设研究”(项目编号:12XSYK046)的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①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年。

②[意]切萨雷·贝卡里亚,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

③[法]孟德斯鸠,孙立坚等译:《论法的精神》,北京:当代世界出版社,2005年。

责编/周晓燕 刘芋艺(见习) 美编/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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