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建设助推全面依法治国迈上新台阶

2016-12-23 08:18黄进
人民论坛 2016年38期
关键词:四个全面依法治国从严治党

黄进

【摘要】制定规范的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党内监督条例,说明党内法规建设的力度已经涉及最高权力运行,党内法规建设的水平在向着更高层次行进。

【关键词】“四个全面” 从严治党 依法治国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制定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修订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此次全会以“完善党内法规”为切入点,彰显了党中央坚定不移地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决心。

全面从严治党已进入立规与执纪并重的新阶段

“道私者乱,道法者治”,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有科学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制度不在多,而在于精,在于务实管用”。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始终把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措施,以党章为核心,先后制定和出台一系列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准则、条例、办法、细则等党内法规,逐渐全面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使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紧,权力的行使更加理性。

党内监督条例的修订,说明党内法规建设的重心正在从制度体系建设向制度有效施行转变,显现出了立规与执纪并重的新常态。习近平总书记说过:“遵守党的纪律是无条件的,要说到做到,有纪必执,有违必查,而不能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不能把纪律作为一个软约束或是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孟子·离娄上》曰:“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规则从纸上的“应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的“实然”状态,最后深入到人民群众的生活中,都需要有效的实施。如同国家法律必须通过实施才能体现它的生命力和价值一样,党内法规的生命力也在于它的实施,在于党内法规执行力的提高。此次全会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结合去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必将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严格执纪,铁面问责,将制度的“笼子”扎紧,架起制度的高压线,划出纪律的红线,更高效有力地促进党内法规制度落到实处、落到细处。

健全党内法规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健全党内法规体系,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客观要求与重要基础,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保障,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国家法治体系中并列共存、互为补充、相互支撑。“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已经被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五大体系”之列。党内法规体系科学严密,在全体党员中具有权威性、强制性与普遍适用性,蕴含着道德信念和公共意志等理性要素,就其效力本质而言,不失为与法治体系互为支撑、补充的体系,构成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全会以“全面从严治党”为主题,再一次重申了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重要性,深刻诠释了党的建设与法治建设相辅相成、共生共存的密切关系,凸显了从严治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要地位和关键作用,进一步昭示了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须依规的极端重要性。

健全党内法规体系,从制度上对党员提出更高的要求。法律作为最低限度的道德,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制度依据和保障,目的是规范全体公民行为、维护社会秩序;而党内法规作为一种较高道德标准的要求,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制度依据和保障,目的是规范党员行为、保持党的先进性。因此,从追求达到先进性这一目的来看,党内法规对党员的要求更加严格。例如,《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对公民的要求要严格得多;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要求,比公务员法对一般公务员的要求要严格得多。这些党内法规系统全面地规范党员的行为模式,通过其评价、引导等作用的不断调整,将促进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作风的转变及社会风气的净化,有力地提升党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领导能力。

健全党内法规体系,会在物质方式和生活习惯等先决条件成熟的基础上,实现向法律的转变。一方面,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国家事务中处于领导地位,虽然党内规范性文件的直接效力仅适用于党内,但规范党内事务往往涉及政务,对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甚至在涉及公共安全领域,目前已有党委和政府探索、试行党政同责的模式。另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及社会文明和公民素质的整体提升,党内法规对党员所提出来的高标准会逐渐在实践中获得普遍遵守并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当这种生活方式的积累,逐渐积淀为一定的社会传统和公民的生活习惯时,就具备了孕育法律的大环境。结合立法的前瞻性要求,当立法条件成熟时,则有必要及时将党规转化为国法,以适应社会现实,这既符合法产生的一般规律,也与中央“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的要求相一致。

强化党内监督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要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一论断的内在逻辑,以肯定党执政的绝对权威和公信力为前提,蕴含着党执政的先进性与纯洁性,从权力运行的规律来看,必然需要强有力的党内监督作为保障。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权力必须在阳光下、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六中全会提出,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课题,也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

一方面,在我国,由于党的执政地位所决定,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能不能正确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作用,因此,这种坚强的领导权力必须得到有效的监督。从内因作为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据这一规律而言,党内监督应该主动自纠自查,在现有的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形式中发挥第一位的作用。实践中,必须通过抓住治权这个关键,编密扎紧制度的“笼子”,确保始终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来配置、决策、执行监督权,切实将党内监督放在最基本位置,贯穿决策和执行的全过程,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的无缝监督,真正提高党的自身净化能力。

另一方面,严密的党内权力运行制约监督体系,也是检验党内权力设置、运行合理与否的试金石。通过在监督中发现问题,以问题为导向,剖析问题,找出根源,可以能动地折射出在党内立规、执纪中出现的漏洞和偏差,便于及时进行修补、矫正,以期不断完善。毋庸置疑,唯有立规、执纪、守纪、监督衔接得当、有序运转,进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才能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能力,最终带领全国人民实现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校长)

责编/周素丽 责编/李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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