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子法治思想浅析

2016-12-23 13:18李倩楠
青春岁月 2016年22期
关键词:韩非子

【摘要】韩非子是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总结了法家各种学说的得失,并将其系统化,把法家思想推向极致,他将法、术、势结合起来。主张“以法为教”,秦国应用他的理论统一了当时的中国,历史上一些立志改革的政治家也受到了韩非子思想的影响,在当今法治社会的建设中我们仍然可以借鉴韩非子法治理论。

【关键词】韩非子;法治思想;当下价值

韩非子的法治思想集中的宣扬了法、术、势的君主专制理论,他集法家思想之大成,是先秦法家思想的一大总结,在历史的发展中体现着其应有的价值,对于当今社会的法治建设有很多可以借鉴的方面。当然,韩非子的法治思想也有一定的局限性,我们要取其精华,发掘其有利于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学说。

一、法治主张

韩非,韩之诸公子者也,《史记》中说韩非子“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归本于黄老。”作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子在其思想的形成过程中受商鞅、管仲等人影响很大,同时又受道家思想的影响,提出了独具特色的法家理论,其法学思想具有很强的实用主义,《韩非子》一书中主要论述了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为秦始皇称霸六国提供了有力的帮助。

韩非子倾向于“性恶论”的理念,他认为,“民之故计,皆就安利而辟危穷”“君臣之际,非父子之亲也,计数之所出也。”认为要使用严厉的政治刑法手段,对恶劣的人性进行抑制和惩治。这与儒家宣扬的“性善论”是完全相反的,韩非子主张在民智低下的情境中强化法术的权威,已达到整上乱局而达到安定富强的效果,“以法制之”带有浓烈的法家本色。韩非主张法的体制化和高度的强制性,《心度》篇中提出“治民无常,唯治为法”认为要以法为唯一的规范,以法教治国。以法治国注重四点,即重信,重峻、重平、重宜。

首先是行法重信,“小信成则大信立,故名主积于信。赏罚不信则禁令不行”(《外储说左上》),韩非子认为法律具有不可动摇和不可篡改性,一旦制定,就必须要具有相对稳定性,绝不可随心所欲的修改。

其次是用法重峻“与之刑,非所以恶民,爱之本也”,“设重刑而奸尽止,奸尽止则此奚伤于民也?”在韩非看来,严刑峻法符合人的本性,是防止作奸犯科的的有效方法,不是伤民而是爱民,也就是要使人民因为害怕严刑峻罚而不敢犯法。重刑是为了“去奸”、“去刑”。只有实行严刑重罚,国家才能强大起来,人民才会安定,社会才能安定,统治才能巩固。如果宽刑缓法,便会助长奸佞,后患无穷。这种想法在当时的政治背景下具有很强的时效性。

第三点是执法重平,他强调做到“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明主之国,官不敢枉法,吏不敢为私,货赂不行”,意思是严格执行法律,在执法的过程中要做到任何人也不能逾越于法律之外,即不徇私情,不为私利。不畏权贵,不畏世俗,也就是法治平等的观念。尽管这是以专制为前提的法制公平,但对于当时来说,已经是非常大的进步了。我国近几年出现了很多知法犯法,践踏法律的事例,针对这些现象,韩非子就指出:“刑重,则不敢以贵易贱,法审,则上尊而不侵。”如果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能各司其职、廉洁公正,那么人民就能幸福生活。同时,韩非子还认为“古之善守者,以其所重禁其所轻,以其所难止其所易。故君子与小人俱正,盗跖与曾、史俱廉。”由此可见,解决目前存在的一些徇私枉法问题的根本还是在于法治。法律和道德不同,不会去评判好与坏,而是保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此适用于每一位社会成员。

最后是立法重宜“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者也,法者,事最适者也。言吴二贵,法不两适,骨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历史是不断向前发展和进步的,因此他主张“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要根据社会的的实际来制定相关的政策。只有法令适用于实际,才能有效的令行禁止,“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一成不变的法律是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的,只有不断去修订完善从而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人民。

二、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历史背景

韩非子身处战国末期,是兼并战争做激烈的时期,长期的战乱和分裂导致社会动荡,资源短缺,民众流离失所。诸子百家这时候都已恢复社会秩序为目标,动乱时期的礼崩乐坏正是由政治中心的多元化造成的,各派思想家都认为只有君主独揽大权才能结束战争,统韩非深刻认识到统治过程中强制力和君主权威的重要性,因此他赞成绝对的君权。而韩非子所在的韩国一直处于四战之地,因此危邦意识浓重,注重政治思想的实用性和严峻性。

春秋战国时期商品经济有所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也相应有所变化,形成了较为功利的价值观,法家思想的奠基者商鞅就认为“强者必治,治者必强,富者必治,治者必富;强者必富,富者必强”。受其影响,韩非也以功利作为判断标准。胡适曾评价韩非的思想是极端狭义的功利主义。

韩非子对人性的阴暗面感触比较深,受荀子的影响,韩非子认为“性”是人生来就有的自然属性“凡性者,天之就也,不可学,不可事,不可学,不可事之在天者”。“夫智,性也;寿,命也。性命者,非所学于人也”韩非人为人的本性是好利的,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

三、当代价值与意义

韩非子的思想都是针对当时的社会问题产生的,试图用自己的思想来框范社会,所以其思想必定存在着时代与阶级局限。以其“以法为教、严法理论”为例,他所推崇的法治主要是以保证君权为目的,与近现代的法制有很大的区别,最突出的特点是君主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与现代民主平等的思想也大相径庭。但是并不影响韩非子法教治国思想的当代价值,其中行法重信和立法重宜指出了出了法律存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我们需要根据社会发展需要进行不断修订、完善,从而满足维护社会秩序的要求。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一旦制定,就必须要具有在未来一定时期内的相对稳定性,要保证法律的权威性,不随意去删改法律,这两者结合起来。才能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

尤其是目前中国法制建设处于探索上升期,韩非子法教治国思想具有很高的借鉴价值,针对现在一些违法犯罪现象,我们可以从韩非子的法律思想中借鉴有用的方法,黑格尔说,每部法律都有他自己的时代,所以针对现在社会犯罪现状,韩非子的严法思想值得我们去思考与借鉴,“国之重,莫过于法。法之重,莫过于严。”韩非子所推崇的严法思想,不但是一种法制理念,而且是一种治理国家,安定民众的政治理念。适当地借鉴看待韩非子法教治国的思想,有利于我们加快建设法治社会。

如今建设法治国家已经成为大势所趋,近几年来我国在法制建设中取得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客观的说我国要建成真正法治国家还需要克服很多的困难,因此除过要虚心向西方学习之外,我们还要考虑到西方的这些制度是否符合我国的国情?同时我国的传统文化中也有很多并不落后的法学思想,也能给予我们启发。

此项目为西北师范大学本科生学术能力提升计划资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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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倩楠,女,西北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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