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从严治党这一年

2016-12-24 21:51赵义
南风窗 2016年26期
关键词:党中央从严治党权力

赵义

六中全会总结了十八大后全面从严治党的经验,对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作出重大部署,这也标志着从严治党进入了制度化和常态化建设的关键时期,“重大的政治改革”也正式拉开了帷幕。

十八大召开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在治国理政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从严治党具有关键性作用。

2016年召开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高度评价全面从严治党取得的成就,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坚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集中整饬党风,严厉惩治腐败,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党内政治生活展现新气象,赢得了党心民心,为开创党和国家事业新局面提供了重要保证。

4年来,由于强力反腐力度始终不减,不敢腐的震慑作用得到发挥,不能腐、不想腐的效应初步显现,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但这还只是开了一个头。六中全会总结了十八大后全面从严治党的经验,对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作出重大部署,这也标志着从严治党进入了制度化和常态化建设的关键时期,“重大的政治改革”也正式拉开了帷幕。

领导核心至关重要

十八大后,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明确提出,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为什么有如此的论断?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一个国家,领导核心至关重要。中国是共产党长期执政的国家,一党长期执政的一大政治伦理依据正是要发挥坚强的领导核心作用。

试想一下,在一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如果在大的问题上发生颠覆性错误,如果领导能力、水平以及重要的缺陷、问题迟迟不能得到纠正,那么很有可能的结果就是,严重危害到党和国家的事业,让全社会为此都付出极高的成本。

过去一些年来,特别突出的问题是,党内出现的利益集团化的苗头。利益集团是与西式政党轮流坐庄相配套的一种理论和政治实践,但即使在西方国家,利益集团对于国家政治和公意的绑架,也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痼疾。而在一党长期执政的中国,社会群体的利益分化是一个客观现象,但党内的利益集团化则是一个危险的趋势。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那样,“特别是高级干部中极少数人政治野心膨胀、权欲熏心,搞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谋取权位等政治阴谋活动”,“严重损害党内政治生态和党的形象,严重影响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周永康等人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性质的严重性也不仅仅他们在经济上存在严重问题,而且在政治上存在严重问题,“教训十分深刻”。

正如我们在一些多年积累、已经民怨沸腾的社会经济问题中看到的,事情的演化往往是只有在消除了背后的围绕极少数人形成的权力小圈子之后,这些问题的解决才获得了突破性的进展。这生动地诠释了为什么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从严治党。

因此,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指出:党员、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不准在党内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严禁在党内拉私人关系、培植个人势力、结成利益集团。对那些投机取巧、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的人,要严格防范,依纪依规处理。坚决防止野心家、阴谋家窃取党和国家权力。

一个长期执政的政党,领导核心至关重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首先是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指出,涉及全党全国性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和解释。全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一府两院”,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党组织要定期向党中央报告工作。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要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要专题报告。

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关于党内监督的内容的规定,第二条就是: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

从中央领导人发表在人民日报的解读六中全会精神的文章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根本在于全党服从中央;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最终要落实到向核心看齐上。在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坚持问题导向,对党自身存在的问题从不回避遮掩,透露出深沉的忧患意识和顽强的意志品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握时代大势,回应人民群众期盼,开创党和国家事业新局面,赢得了党心民心。

重音在“自上而下”

一党长期执政以及领导核心的明确,也决定了全面从严治党的重音是在“自上而下”。无论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还是加强和规范党内监督,基本的逻辑也是“自上而下”。

需要注意的是,“自上而下”是权力和责任的统一。级别越高,权力越大,责任也越大。相应的是,级别越高,权力越大,对纪律和规矩的要求也就越严。因此,决定“自上而下”从严治党的成败的第一条就是能否“以上率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赢得党心民心的一大原因也是,率先示范,从自身做起,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做到。

过去我们抓党风,一大弊病正是偏重于压力的逐级向下传递,而级别越高,权力越大,规范性和执纪的严肃性就越模糊,甚至有时候因为种种顾忌而偃旗息鼓。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最大挑战就是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探索一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监督的有效途径。一党长期执政,决定了党内监督是第一位的,党内监督主要又是自我监督,如果任何一级出现权力和责任的不匹配,直接就消解了“自上而下”的有效性。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率先垂范,这样的例证是非常多的。十八大之后体现“新人新气象”的八项规定,就是首先从政治局做起。最新的例证是,11月30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规范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待遇等文件。规范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待遇,是八项规定的深化,文件明确提出党和国家领导人退下来要及时腾退办公用房;外出要轻车简从,最大限度减少对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按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并加强教育管理,严格约束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压缩赴外地休假休息时间,实行严格报批制度等。有关规定从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率先做起,并分批实施,这个规定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对全党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

率先垂范,意义不仅在于作出榜样,更重要的是,一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抓住“关键少数”,即我们通常说的一把手。一把手监督难题,我们讲了很多年,也下了很大功夫,不能说没有效果,但只有在十八大后全面从严治党的背景下才开始真正破题。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提出,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关键是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总则第六条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其他各章规定的各项职责和制度都重点围绕监督一把手来设计,比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等等。

对一把手的监督之所以能破题,反映了政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即无论是在什么体制背景下展开监督,无论是何种监督途径,都必须遵循监督有效性的基本规律。归纳起来说,规律之一是一定要保证监督的专责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十八大后,党中央发挥巡视利剑作用,取得明显成效,截至目前,中共中央巡视已开展10轮,全覆盖完成率达80%,并对8个省市开展了“回头看”,第11轮也已经展开。

规律之二是一定要开展严肃的责任追究。在反腐败中,我们常常引用一句名言,“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绝对权力”的意思并不是说所有的权力都是由一个人或者一个主体去行使,这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就是古代的专制帝王也做不到。所谓“绝对”说的是权力的性质,主要指无法问责或者说只行使权力不承担责任。

中纪委书记王岐山曾经列举过管党治党中出现的一些现象,比如:有的领导干部搞好人主义,对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明明知道身边的领导干部问题严重,却不向党组织报告,有的在干部被审查了还说“感到很意外”,有的则采取“马后炮”的方式向组织反映早就发现的问题。对这些现象,人们其实并不陌生。过去一段时间,由于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这样的“好人主义”大行其道,人们见怪不怪。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抓贪官,而没有强力追究腐败在一地或者一个部门蔓延的责任,正是过往反腐败斗争很难取得压倒性态势的重要原因。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个。山西系统性塌方式腐败案,衡阳、南充和辽宁拉票贿选案的相关领导干部,都被严肃问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在六中全会上,有一名中央委员和一名中央纪委委员 “请假”,实际上是被问责了,因为他们所领导的部门出现了系统性腐败。这本身就释放出了对管党治党、党内监督主体责任要展开严肃问责的重要政治信号。

重大的政治改革

问责,当然也包括监督的专责机关。习近平总书记把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凝练为监督执纪问责,要求坚决防止“灯下黑”。王岐山多次强调要“清理门户”。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把监督执纪的权力关进笼子的课题也提上了议事日程。十八大后,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的不断推进,人们也提出了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问题就是时代的声音。王岐山12月5日至6日在江苏省镇江市调研并主持召开部分省(区)纪委书记座谈会,就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征求意见,并明确提出,一定要回答好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不辜负党的信任和人民的期盼。

无论何种权力,失去制约都是危险的,监督者也需要被监督。根据公开的信息看,制定监督执纪规则也是要坚持问题导向,明确请示报告、线索处置、审查审理、涉案款物管理工作规程,建立审查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打听案情和说情干预登记备案等制度。建立和完善制度就是要实现制衡。监督纪委的问题,遵循的也是监督有效性的基本规律,特别是对乱作为和不敢为的强力问责。

与监督的专责机关相关的另一个变革,意义更加重大,即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通过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成立监察委员会,实质上是反腐败机构,与纪委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从公开的信息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试点工作作出有关决定后,先完成的会是检察机关反贪等部门的转隶。在时机成熟时,还要制定专门的国家监察法。

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目的之一,是解决困扰反腐败工作已久的党纪和国法、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的衔接和协调的问题。整合后形成的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与执法、司法机关实现有机衔接,同时也相互制衡,最终实现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可以看出,在一党长期执政的条件下,探索实现自我监督的真正现实可行并且管用的路径是,先完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制度建设,然后实现与国家机关相关职能的整合,真正实现以党内监督推动国家监督的目的。这也是全面从严治党所带来的国家政治变革,再一次验证了为什么说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从严治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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