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官员额制度研究

2016-12-26 00:00杨佳捷
商情 2016年43期
关键词:法官

【摘要】我国司法改革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无疑是法官员额制度。司法体制改革对于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公信力以及社会稳定都有不可或缺的作用,而司法体制改革中的重点之一的法官员额制自然是备受关注。

【关键词】司法体制;法官;员额制

一、法官员额制的内涵

法院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按照案件数量、人口密度、法院设置等因素来固定法官人数,集中行使国家审判权。然而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比例确实个难题,有许多法学家提出了“三二一”“一二一一”等组合模式,但是真正合适的比例还是要区分每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诉讼数量等多种因素考量。如果比例分配不合适不仅会使得司法资源浪费,而且可能使得法官压力过大,掀起法官离职的浪潮。

二、法官员额制在我国的优点

(一)厘清法官的人数及编制

我国总共有四级法院,而其中的法官不计其数。但是我国更多的是各种诉讼案件,法官的数量在这些案件面前不值一提。从不同地区看结果也是不同的,有的地区诉讼案件较少,法官相对轻松。有的地区案件较多,法官压力很大。这点和我国不同地区人民的法律思想是有关的,有的地区人民“厌讼”有的地区“喜讼”,那么如果把这两个地区的法官数量,以及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数量,比例要求一模一样,肯定是不科学的,这样会浪费司法资源,更有甚者就会出现冤假错案(法官案件太多忙中出错)。从理论上看法官员额制最大的优点就在于能够很合理的分配司法资源,将更多的资源分配到需要它的地方,这样得到的不仅是司法效率的提高,还有的是公正的司法,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二)保障法官的权利

法官员额制是将法官纳入编制统一管理的制度。近年来出现过法官离职潮,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法官的工作量非常大,而收入却与劳动强度不成正比,收入完全比不上律师等工作。明明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以及公务员考试,收入却比不上只通过司法考试的律师,让很多法官不甘心,这就使得很多法官对自己的岗位心灰意冷,转去做律师了。法官在司法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地位。

法官的权利保障不好可能使得法官缺乏积极性,容易消极怠工,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即使最后得到了正确的结果,但是由于司法效率太低,也就无法实现司法的公正。而推行法官员额制就能很好的保障法官的权利及待遇。将具体数量的法官纳入到编制中进行保障,使其不同于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不同于一般的公务员编制。明显可以提高法官的积极性更好的投入到审判工作中,也会使得法官的社会地位提高,更能维护法律司法的威严,也可使得让法官这个岗位变得比以前热门,竞争更加激烈,从而使得有能力脱颖而出的法律人才从事法官的工作,这对法官综合素质的提高也很有帮助。

(三)更好的约束和激励法官

每个法院的法官综合素质思想品德参差不齐,原因就是法官们缺乏激励机制,有的案件一拖再拖,在截止日期之前草草结案。法官的综合素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民对法院的整体印象。一个法官审理案件尽心尽力,严格依法办事恪守中立。那么公民对此法院的印象就能提高,人民相信法院,让人民从内心遵守法院的判决,就能提高法院判决的公信力。相反,如果一个法官消极怠工不光是让该法院颜面扫地,更会使得人民不愿意再相信法律,不利于我国法治的进步。

三、法官员额制的困境

(一)无编制法官助理难以转成法官

虽然员额制有以上优点,然而在现实中还是会出现各种问题。编制内的法官固然能享受到各种保障,能够更好的行使审判权。但是由于法官有员额限制,这使得无编制人员想转变成法官变的难上加难了,可能会出现有的法官助理在法院工作很多年,由于编制有限,始终没有机会转成有编制的法官,可能就会萌生离职的想法,而有编制的法官也可能因为自己享有编制而有恃无恐。在没编制的时候认真工作,一有编制就消极怠工。所以,法官员额制无形出提高了法官准入的难度,使得很多年轻人,和刚毕业不久的大学生几乎没有机会再从事法官工作。这会使法官集体损失很多“新鲜血液”。

(二)法官数量下降,导致判决质量下降

如上文所说有的地区诉讼案件较多,有的地区较少。如今推行法官员额制,在诉讼案件较少的地区势必会裁减部分法官,导致该地区法官数量下降。一下子加大了法官的工作量,就有可能导致案件的审判质量下降了。

(三)法官的职业素养不能保证

有编制的法官并不一定是最优秀的法官,有可能比法官更优秀的只是一个没有编制的法官助理。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往往是法官占主导地位,而法官助理只是起到一个辅助作用,由于法官并没有太高的职业水平,这就使得有时案件的结果未必正确。要让真正有能力的人掌握权力,就需要不断的完善员额制,以及法官遴选制度。

(四)没有审判经验的法官从事法官工作

法官员额制使得法官成为了法院的“香饽饽”,竞争由此而来。倘若是法官之间以职业水平,综合素质的竞争那是有好处的,倘若是法院中的行政领导也参与到了法官编制的竞争中,那就很容易产生不公正的结果,可能导致让没有审判工作经验的法官从事法官工作,仅仅因为他是领导,而其他法律人才无论再优秀,都无法得到编制,这无疑是阻碍法治进步的。

四、法官员额制的完善

首先,在法官遴选的过程中要做到人人平等,不能因为有领导而做出不公正的选择。在遴选过程中要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无论是工作能力,心理素质,职业素养等都要作为参考,毕竟一个优秀的法官对于法院来说太过重要。此外定期对编制法官考核以及培训也是不可缺少的,有的法官得到编制就可能没有之前那么严格的要求自己,要培养法官居安思危的意识,使其能时刻提醒自己,编制来之不易,应当珍惜,让其靠自身的约束力约束自己的行为。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也是法官员额制的应有之意。为了让法官更好的独立行使审判权,必须要坚持去行政化和地方化。法官员额制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不断完善和发展法官员额制对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作者简介:

杨佳捷(1991-),男,上海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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