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腐倡廉研究的范式转换与有效性提升

2016-12-27 17:38韦少雄
理论导刊 2016年12期
关键词:范式腐败规范

韦少雄

摘要:提升反腐倡廉建设的实效性与反腐倡廉研究范式的转换息息相关。我国传统“结构—制度”范式关注反腐倡廉研究的应然性、规范性、普适性,成为长期反腐倡廉进程中的普遍选择模式,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然而,传统范式由于自身的局限,未能呈现出与时俱进的理想图景,对实践中出现的诸多事实或现象不能进行有效解释。“过程—事件”范式则关注反腐倡廉研究的实然性、实证性、特殊性,较好地弥补了传统研究范式的不足,是一种值得尝试的、有效的新范式。

关键词:反腐倡廉研究;“结构—制度”范式;“过程—事件”范式;有效性

中图分类号:D630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6)12-0058-04

自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在其著作《科学革命的结构》中对“范式”概念和理论进行系统阐释以来,“范式”一词不仅在自然科学领域得到广泛应用,而且也影响到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几乎每个学科都有关于范式的研究和思考。在反腐倡廉研究领域,笔者试图在对传统反腐倡廉研究范式进行归纳的基础上,分析其中的优势和不足,探寻新的研究范式,以期深化反腐倡廉建设研究。

一、反腐倡廉研究的传统范式:“结构—制度”范式

在反腐倡廉研究过程中,曾出现过“权力反腐”“制度反腐”“法制反腐”等不同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路径,尽管它们从不同的视角和维度对反腐倡廉进行了深入探讨,但都遵循一个共同的模型或模式,即“结构—制度”范式,并以此确立了反腐倡廉研究的基本范畴和分析框架。这种研究范式重点关注法律规则、道德规范、制度体系及其在反腐倡廉中的结构、效应和价值,具有以下特点:

1.侧重研究反腐倡廉的应然性。所谓应然,是指事物应该是什么样子的。“结构—制度”范式所关注的应然状态,即反腐倡廉要从何处着手,所要达到的理想图景是怎样的。在这种研究范式下,研究者一般运用“只要……就”的思维方式,认为只要建立起“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科学”的反腐倡廉机制,预防和惩治腐败的目标就自然能够实现了。我国传统的反腐倡廉思想以儒家伦理为核心,强调德政为主,崇尚以社会规则和道德规范来达到政治清明的目的。在西方,孟德斯鸠曾指出,“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1]他的“权力制约权力学说”成为后来西方反腐倡廉的制度基础,在一些政府制度设计中得到较好贯彻,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性要素也应运而生。除此之外,一些流派还从不同角度出发,论述了各自的主张,如新制度主义认为腐败与制度和结构因素相关,要从权力制衡和制度设计入手,织密制度之网,制度反腐才是解决当前反腐败成效欠佳的正确之路。[2]新经济社会学认为,社会的腐败程度与信赖及道德规范相关,只要提高社会的信任度和强化道德约束力,就能减少腐败。[3]人本主义则从人本身的目的出发,回答了反腐倡廉“为了谁”和“依靠谁”的问题。[4]在这些研究中,他们都遵循“结构—制度”的分析范式,把法律规范、道德习惯、社会力量、制衡体制看成是反腐倡廉的基本条件,认为在这些必要条件下,就能产生“廉政”的必然“结果”。

2.主要运用规范分析法。规范分析,即社会是如何研究和处理问题的。“结构—制度”范式研究中所用的规范分析方法,以一定的价值导向作为基准提出反腐倡廉的标准,并以此作为处理腐败问题和制定反腐政策的依据,探讨如何才能符合既定标准。在这种分析范式下,侧重从反腐倡廉法律规范、权力结构、伦理规则以及思想教育方式等诸因素入手,构建多层次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体系,旨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规范分析法认为,出现腐败的原因在于法律规则和制度规范的缺失,当务之急就是要直面缺陷,研究诸如“制度虚置、制度短板、制度离散、制度冲突、制度盲区”等问题,[5]进而开展“制度反腐”。一些学者在分析如何进行反腐倡廉时,还习惯于从法规、规章以及监、防、控、惩四项机制等寻找原因,认为只有创新这些体制、法制、机制才能遏制腐败。如有的学者提出要“构建以制度反腐为核心的反腐败范式,通过反对领导干部特殊化、广泛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健全党政纪检监察机构及法规制度”探讨反腐倡廉的应对策略。[6]在规范分析法中,总体上偏向于在既有制度结构体系内,考察制度体制的巩固和延续问题,把反腐倡廉寄希望在强化制度合力形成、增强制度刚性执行力以及加大制度制裁力度等普遍性规范之上。

3.突出强调研究的普适性。普适性是指事物普遍适用于同类对象的性质。“结构—制度”范式研究具有很强的普适性倾向,它给人们的行为划定了一个明确的选择空间,使人们在给定的空间内明确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既定规范和制度;无论是我国反腐倡廉的儒家伦理传统,还是西方孟德斯鸠等思想家倡导的“三权分立”制度;无论是当前从事政策制定的政治界,还是从事理论研究的学术界,他们在论及反腐倡廉建设的时候,都十分注重强调普遍的、正式的规范和制度所具有的意义和价值,告诉人们可以、应该、必须做什么或者相反,论述的内容多从宏观、学理上阐述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规律性。在此范式下,研究者尽管认为,当前的反腐倡廉要根据世情、党情、国情的变化而不断提出新的要求,但在具体论证时,往往将研究重心放在静态的制度结构和体系研究上,他们一般认为,反腐倡廉制度是从所作用的所有对象的共性中提炼的,既适用于所有具体领域,又不偏袒于任何具体问题。因此,反腐倡廉制度规范一经形成,就应该维持它的相对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不能因为领导人的变化而变化。如有的学者认为,“制度主义是当前反腐的主流,良好的制度安排是反腐败的一个重要向度,所谓良好的制度,就是本身得到完善、系统、稳定、信仰的制度。”[7]

二、传统“结构—制度”研究范式的优势及其局限

总体来看,上述的分析和归纳勾勒出了“结构—制度”研究范式的基本轮廓,它既有自身的优点,同时也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局限。

1.“结构—制度”研究范式的优势。作为传统的研究范式,由于沿袭已久,“结构—制度”研究范式成为众多学者研究思考反腐倡廉制度设计、腐败行为监督和惩处等相关问题的模式,对我国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产生了深远影响。实际上,我国长期反腐倡廉历程中的选择模式,大多也是“结构—制度”研究范式下的产物。在具体实践中,该种研究范式突出体现了三个方面的优势:其一,明确了权力的界限。就其本意来说,该范式研究的目的就是要通过系统的规则来规范掌权者的活动,明确他们的行为边界,告诉他们哪些可以做,哪些禁止做,使他们知道自己的职权范围,并在职权范围内进行有效的工作,而不用担心越权或权力滥用。其二,促进了社会的有序化。腐败的突出特点就是破坏社会秩序,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巨大浪费、政治效能低下、个人道德滑坡等,“结构—制度”范式就是要通过制度结构调整和制度规范设置来预防腐败,形成秩序,使社会各领域、各方面处于稳定、有序状态。其三,提供了制度上的预期。反腐不应只关注事后的结果,事前预防更为重要,该研究范式通过制度的颁布,使人们预先知道违反了制度将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受到什么样的惩戒,这在很大程度上起到前景预期的作用。

2.“结构—制度”研究范式的局限。在看到“结构—制度”范式优势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在反腐倡廉实践中也常常会碰到一些难题,这些问题是无法完全用“结构—制度”范式解释的。例如“红包”问题,这是当下中国较为普遍的一种行贿方式,但由于与中国的传统文化习惯、人情世故息息相关,渗透到日常生活当中,收受“红包”到底是人情往来,还是行贿受贿,不容易界定,因而成为一些掌权者的灰色收入。再比如“收费”问题,国家出台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目的是为了防止出现无规则的乱收费行为,遏制腐败,但在具体的实施中却成为一些部门乱摊派、乱罚款的工具,成为腐败的重要源泉,是典型的“制度异化”。除此之外,还有“边腐边升现象”“贪内助现象”“裸官现象” “期权腐败” “炫耀性腐败”等等。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反映了反腐倡廉制度规范的有限性与现实生活无限性的矛盾,制度规范显得滞后和不合理,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无法解释实践操作中出现的腐败现象。因此,“结构—制度”研究范式的局限也是十分明显的,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传统“结构—制度”研究范式是阐释的,而非解释的,过多强调带有宏大理论图景的反腐倡廉理念、正式规则、正式制度对反腐倡廉的意义,对实然性重视不足,疏忽了反腐倡廉具体的、语境化的实践。其二,传统“结构—制度”研究范式在价值尺度和行为规则上过于突出制度规范的高高在上、普遍适用,忽视了反腐倡廉的实际环节,使得反腐倡廉缺乏过程性,缺乏动态跟踪,无法与变化了的实际情况相接轨,无法与群众路线紧密结合,导致规章制度在实践中落后于实际,得不到有效执行。其三,传统“结构—制度”研究范式强调通过立制反腐,建立正式制度规范体系来制约腐败,不失为一种低成本的约束机制,但它对本土化的特殊经验重视不够,忽视了对非正式规范的运用,“最多只能成为一种偶然性的机遇”,[8]因而是不彻底的。由此可以看到,传统反腐倡廉研究范式自身固有的局限性,已经不能有效解释现实生活中众多的事实或现象,因此,有必要对其研究范式进行转换。

三、反腐倡廉研究的有效性提升:“过程—事件”范式

“过程—事件”范式与传统的“结构—制度”范式相对应,它从相反的视角对反腐倡廉进行研究,提出了与传统研究重点集中在静态结构和制度方面的不同分析模型和框架,主张转向对动态“过程”和若干“事件”考察的新研究范式。

在当代中国,反腐倡廉是关系当前和今后国家政治民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现实课题。腐败在本质上是权力异化,腐败的过程实际上一个权力不断异化的过程,因此,要防止腐败,就必须注重动态过程的研究,客观剖析权力制约的过程。近些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为了破解实践难题,党中央高瞻远瞩,大幅度强化了反腐倡廉建设的力度,一些新的做法不断涌现,如“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老虎、苍蝇一起打”“不设指标、上不封顶”“用好巡视‘利剑”“坚持‘零容忍”“解决‘灯下黑问题”“‘常与‘长辩证关系问题”“制止‘舌尖上的浪费”“海外追逃”等,学界也对“网络反腐”“科技反腐”“群众反腐”“重拳反腐”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总体看,这些实践反映出我国当前反腐倡廉的关注点更加注重实际行动,更多体现在有效性上,反腐倡廉开始进入到从依赖制度设计的被动防御为主转向以突出行为管理的主动进攻为主的新常态。相应地,反腐倡廉研究要回应实践的需要,要向日常生活渗透,要从传统的描述性、静态化转到解释性和可预测中去,这正是“过程—事件”范式所关注的重点。对照传统“结构—制度”范式,“过程—事件”范式的主要特点包括:

1.侧重研究反腐倡廉的实然性。实然,要解决的是在实践中如何去操作的问题。反腐倡廉研究从应然走向实然,其实质是从基础理论建构走向实用化操作的过程。区别于传统“结构—制度”范式,在“过程—事件”范式下,反腐倡廉研究不再局限于一般理论静态结构上的意义或价值,而“动真格”的实际行动是其在新态势下的鲜明特征。从理论研究的过程看,反腐倡廉的行为、过程将被优先研究,研究的起点是实践,而不是“问题”。如果反腐倡廉研究始于“问题”,又归于“问题”,那么这种研究就会缺乏实践基础,得不到实践的检验,最终研究也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问题”也没办法得到解决。因此,“过程—事件”范式的研究不再是追求对理想图景的宏大叙事。相反,“过程—事件”研究的起点是“反腐倡廉的实践,特别是当代中国的实践,它通过实践的角度透视反腐倡廉在当代中国背景下的运作过程,主张用实践的逻辑来分析反腐倡廉过程各种要素的功能”,[9]以及反腐倡廉过程中存在的症结和问题。诸如对“大众反腐的兴趣和参与”“现代化反腐手段的引入和使用”等问题的研究,就渗透着丰富的“实践素材”,也只有对这些“实践素材”的行为过程进行研究,并通过重复多次的行为观察,才能了解其变动规律,才能为反腐倡廉建设提供具体而有效的行动策略。

2.主要运用实证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强调知识的获得必须建立在经验事实上,通过对大量研究对象的观察、实验,归纳出事物的本质属性和一般规律的研究方法。“过程—事件”范式主要使用实证分析法,而不是传统“结构—制度”范式中的规范分析法。在反腐倡廉领域的研究,存在两种倾向:一种是先找规律,再做工作;另一种是先做工作,再摸规律。前一种使用的研究方法实际上是建立在庞大规则体系之上的规范分析法,这在传统研究范式中已经得到大量的运用,并在理论界产生了深远影响。然而,反腐倡廉过程中的经验事实是层出不穷的,比如当前出现的“一把手腐败突出”“苍蝇式腐败多发”“军队腐败凸显”等新特点新问题,是无法遵循“先找规律,再做工作”研究路径的,是传统“结构—制度”范式无法有效解决的。而后一种研究倾向“先做工作,再摸规律”的研究方法,其实就是实证分析法,它强调要凸显事实、事例和经验的价值,主张在系统的事实经验研究基础上,对反腐倡廉建设作出推理解释,寻找规律。大量的经验表明,只有紧跟鲜活的社会事实,才能增强研究的针对性,提升研究的有效性。“过程—事件”范式,揭示了传统研究范式无法揭示的实践经验这一研究向度,将反腐倡廉研究拓宽到瞬息万变的社会活动中,丰富了研究的理路。同时,“过程–事件”范式,有助于将传统理论研究和现阶段的反腐实践相结合,一方面可以有效促进反腐倡廉理论的与时俱进,使理论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和现实性;另一方面有助于促进理论成果的实用化进程,增强党和国家的反腐倡廉能力,提高反腐倡廉机构的工作效率。

3.突出强调研究的特殊性。特殊性是与普适性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从理论上讲,任何制度设计都应以实现为目的,但在反腐败的实践操作中,往往会出现“制度失灵”,掉入“制度陷阱”。在历代的封建统治中,不乏试图通过建立森严的法律和制度来惩贪治贪,如明朝的朱元璋就被誉为最严酷的帝王,其制定的制度不可谓不严,对制度执行不可谓不果断,尽管一开始能奏效,但长期看效果并不明显,原因何在?这需要到制度之外去寻找,要到人的行为及其社会活动过程中去寻找,而这些行为和过程恰恰是在特定的社会活动中完成的。因为,无论反腐倡廉制度设计多么周密细致,多么全面详实,它都不可能完全预料社会生活中的特殊“事件”,不可能完全罗列出种种腐败现象,加之人的情感、动机、意志、性格、行为等因素掺杂其中,更是“结构—制度”范式不能进行精确量化和描述的。在“过程—事件”范式下,研究者从发展变化了的实际出发,注重具体化的、特殊性的反腐倡廉过程研究,强调特定语境下时间、地点、条件对反腐倡廉过程的决定性影响。同时,在该范式下,研究者还特别注重对非正式规则的研究,揭示非正式规则对反腐倡廉的影响。例如实践中出现的“抓小、 抓早、抓具体”的反腐措施,包括严禁公款送礼、严禁公款印制贺年卡,制止豪华办晚会、严肃整治会所歪风等反腐活动,这些措施,尽管远离宏大的制度体系之外,但由于其抓住了腐败行为的特殊性,使往日的拉关系、公款吃请、铺张浪费等不正之风得到有效遏制。

总之,腐败的原因是复杂的,简单、单一的制度研究是纯粹的、碎片化的,如果将反腐倡廉研究划分为两个层次,那么“‘结构—制度范式所关注的是静态表层关系的研究,而‘过程—事件范式所关注的则是系统的深层关系的研究”,[9]它所具有的特殊意义是不容否定的。

四、余论

比较上述两种研究范式,笔者认为,“过程—事件”范式较好地弥补了“结构—制度”范式固有的缺陷,有助于反腐倡廉理论研究更加全面、真实反映实际情况,开辟了反腐倡廉研究的新境界,丰富了反腐倡廉研究的视角,提升了反腐倡廉研究的水准,因而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但同时必须指出的是,我们使用“过程—事件”范式并不是要否定或取代“结构—制度”范式,而是为了拓展反腐倡廉研究的新空间,充分展现“结构—制度”范式下难以涉足的若干角度和若干侧面。其实任何研究范式都会有它的认识边界,有其自身的限度,“过程—事件”范式也不例外,其研究限度主要表现为:其一,“过程—事件”范式与传统静态的制度结构研究出发点恰好相反,在有助于弥补传统研究不足的同时,可能会走向否定制度的极端,出现与传统研究范式同样的片面性。其二,反腐倡廉既要研究国家法律、国家机构等制度性问题,又要研究反腐败的国内外环境变迁和行动关系机制的变化,而“过程—事件”范式可能会把行为过程作为唯一的研究对象,从而忽视了国家正式制度体系。其三,“过程—事件”范式过分推崇自然科学的实证研究方法,注重反腐倡廉的语境化、个别化、特殊性,可能容易出现根据个人喜好来随意选择个案,不一定能够得出整体性映象,形成整体性经验。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反腐倡廉研究的“过程—事件”范式尚处于起步阶段,研究的成果也不多,与主流的“结构—制度”范式相比,不可同日而语。尽管其有着这样或那样的局限性,但是笔者坚信,当下学术界对反腐倡廉的“过程—事件”研究,并不是一次简单的热点切换,而是一次重要的理论转向,具有重要的方向性价值,预示着“过程—事件”范式具有极强的持续力和生命力,其丰富的学术资源必将获得进一步开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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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喻中.从“法律—制度范式”到“行为—过程范式”——试论权力制约理论研究中的范式转换[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6,(2).

【责任编辑:张晓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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