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松绑”

2016-12-27 17:54翁佳
上海人大月刊 2016年12期
关键词:松绑作价院所

翁佳

当前,科技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推动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客观上需要形成几个处于全球科技革命最前沿的高能级科创中心,引领百年发展。2014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上海时提出,上海要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2015年5月,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强化科技创新能力,已经在上海全市上下形成高度共识,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已迈入全面深化、全面落实的关键阶段。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出明确要求,并采取加快“三权”下放、提高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加大科技人员股权激励力度等新举措。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一步以法律手段,消除阻碍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性障碍,为地方立法也提供了依据和空间。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在推动全球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中发现,当前仍有不少瓶颈制约着上海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科技成果转化难,科技成果转化的“最后一公里”始终道路崎岖、梗阻严重。一个显而易见的现象是,上海不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在国际顶级期刊上的论文数量快速增加,但缺乏从实验室到市场的“完美一跃”,从“纸”到“钱”的质的转化。可以说,科技创新的终极目的是服务于生产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是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的关键,成果转化不了,就难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创新链和价值链就残缺不全。因此,抓住科技成果转化,就是牵住了科创中心建设的牛鼻子。

为了在法治轨道上加快解决上海科技成果转化链条不畅、动力不足、能力不够、市场化程度不高等问题,今年市人大常委会把制定《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为本年度的立法正式项目。目前,《条例(草案)》已经过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的审议,进入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条例(草案)》坚持问题导向,既对接上位法,又立足上海实际,聚焦成果转化关键堵点,着力为高校院所、科研人员“松绑”,为企业创新“助力”,破除影响成果产业化的制度性障碍,整体呈现出以下几方面亮点:

一是明确成果完成单位转化自主权。针对自主权不够明晰的问题,《条例(草案)》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科技成果的处置和转化收益的奖励分配享有自主权,可以自主决定采用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实施转化;可以规定或者约定奖励和报酬的具体方式、数额和时限,并自主实施奖励方案。

二是明确成果完成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条例(草案)》规定,完成人的基本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三项基本权利和两项义务。基本权利为:成果转化知情权、按照与单位的协议实施转化的权利,以及依照规定和约定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基本义务为:职务成果完成后的信息披露义务、对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等转化工作的配合义务。

三是明确科技成果的作价投资方式。《条例(草案)》立足上海实践,进一步明确了高校院所可以自主选择的三种作价投资方式:允许高校院所以自己名义直接将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允许高校院所独资设立的负责资产管理的法人开展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允许高校院所与科技人员事先对股权分配作出约定,直接以本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名义作价投资。

四是强化企业主体作用发挥。当前,科研的组织、实施与市场需求存在脱节,现有科技成果与企业需求差距较大,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导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导致成果转化率低。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条例(草案)》规定:第一,支持企业加大成果转化经费投入,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等优惠等政策。国有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在业绩考核中视同于利润。第二,为企业开展成果转化提供融资、保险支持,鼓励银行、保险公司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融资和保险服务。第三,引导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建立研究开发平台、转化服务机构、技术创新联盟、新型研发机构等形式的产学研合作,高校院所向企业开放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等科技资源;鼓励开展人才双向交流,允许高校院所科技人员通过离岗创业、在岗创业、到企业兼职等方式,从事成果转化。

五是强化高校院所成果转化专业化队伍建设。《条例(草案)》明确规定,高校院所可以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和服务,其机构职责体现为:受理科技成果研发信息披露报告,分析科技成果应用价值,自行或者指导、协助成果完成人开展后续试验、开发,申请、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等。同时,还明确高校院所应当在转化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支持本单位成果转化专门机构的运行和发展。

六是强化各类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和平台建设。为了破解科技专业服务机构普遍存在的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低、服务体系不健全、社会认同度不高等问题,《条例(草案)》制定了系统举措。针对企业“找不到成果”问题,支持各类专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支持其提供科技成果信息分析、交易代理、价值评估等服务;针对企业“接不住成果”的问题,支持各类研究开发平台的建设和发展,支持其提供共性技术研发、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工程化开发等服务;针对企业“接住成果后的产业化”问题,支持众创空间等创业孵化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支持其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初创期科技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投融资对接、技术对接等服务。

七是强化成果转化收益分配。转化收益分配是当前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瓶颈,《条例(草案)》作出了相应安排:首先,确立“约定优先”原则,奖励标准由职工代表大会予以规定,或者由单位与个人予以约定。其次,对高校院所进行约定或者规定的标准作出指引,允许高校院所从转让、许可净收入,作价投资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或者该项科技成果产生的净收益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再次,明确高校院所转化“净收入”的计算方法。采用“净收入=收入-转化过程中的直接成本”的做法,将收入扣除实施转化时直接发生的费用,如专利维持费、中介费、评估费等,不计算前期研发投入成本。最后,允许转化后所发奖酬不受工资总量限制。此外,还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激励方式予以明确。

八是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勤勉尽责制度。为了进一步提升高校院所、国有企业负责人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条例(草案)》提出建立勤勉尽责制度,并明确了勤勉尽责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高校院所、国有企业应建立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规章制度,对相关的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监督管理职责等内容予以明确;在此基础上明确规定,相关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开展转化工作,即视为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不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产生决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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